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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学与古文书学
——陈国灿先生《论吐鲁番学》读后

2019-08-24黄正建

敦煌学辑刊 2019年1期
关键词:大谷纪年吐鲁番

黄正建

(中国社会科学院 历史研究所暨院敦煌学研究中心,北京 100732)

中国古文书学是近年来兴起的一门新学科。中国古文书学研究以原始形态存在的文书,包括出土文书与传世文书(不含其中的典籍),特别关注文书的外在形态,关注有双方当事人的上行、平行、下行官方文书、契约文书,以及私人书牍,认为“格式”(书式)是文书之所以成为文书的关键所在,没有了格式,文书就与一般文章没有区别,就会丧失其中包含的人事、权力、程序、行政运转等信息。古文书学是研究古文书的重要视角和方法。

陈国灿先生长期从事整理和研究吐鲁番文书的工作,将他有关吐鲁番学的思考,包括整体思考和具体方法,都集中收入其大著《论吐鲁番学》一书[注]陈国灿《论吐鲁番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中。研读这本大著,我们深深感到,虽然陈先生在整理和研究吐鲁番文书时,中国还没有古文书学,但他采用的方式方法,却与古文书学的视角与方法暗合。这是令我们深为感佩的。

具体说来,可以指出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古文书学在研究文书时,提倡注重文书的外在形态,包括纸张、印章等等,因为这些外在信息对理解文书内容极为重要。陈先生由于能接触到文书原件,对文书的这些信息十分重视,在整理和录文时尽可能将这些信息传达给读者,使无法看到原件的读者能最大限度地了解文书的外在形态。

例如关于出土文书纸张的尺寸,在最早整理敦煌吐鲁番文书时,并未充分注意[注]再早的《敦煌资料》(第一辑)(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没有关于尺寸的任何信息。,因此在《吐鲁番出土文书》(十册录文本)中,没有给出每件文书用纸的尺寸。到图版本《吐鲁番出土文书》依然如此,仅在文书的图版中标有比例尺。但随着整理的规范化和研究的深入,陈先生意识到尺寸的重要,因此在整理鄯善新发现的唐代文书时,就对每件文书的尺寸做了详细记录,并公布于众。例如第三件文书《唐光宅元年十二月以甜浆租田契》在录文后写到:“本件由两片组成,1-5行为一大片,高10.6cm,宽13.7cm;6行为一小片,高5.5cm,宽10.0cm。拆自纸鞋3号鞋面里第三层。”[注]陈国灿《鄯善新发现的一批唐代文书》,氏著《论吐鲁番学》,第202页。原载《吐鲁番学研究》2005年第2期,第123-141页。其他20余件文书,都详细给出了尺寸,以及拆自何处。这些信息对于研究那些残破的文书是非常有用的。这种记录文书尺寸的方法,应该为后来的文书整理者继承和发扬。

再如关于印章。有无印章,关系到是否官府文书,以及是何种机构发出的何种等级文书等重要问题。在这方面,陈先生也是特别留意的。例如在甄别俄藏敦煌文献中的吐鲁番文书时,印章就成了重要证据之一。比如他甄别出来的第二件文书《唐开元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北庭都护府长行坊状为营田典孟索马事》,最后定讞的依据是“在后一件牒文上,钤有‘北庭都护府印’,由此可以确认,本件为北庭长行坊的状文。”[注]陈国灿《〈俄藏敦煌文献〉中吐鲁番出土的唐代文书》,氏著《论吐鲁番学》,第181页。该文原载《敦煌吐鲁番研究》第8卷,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105-114页。又如辽宁省档案馆所藏一件吐鲁番文书,陈先生原来认为是蒲昌府上西州户曹的牒文,后来再仔细辨认,“从原件上看,本件钤有朱色的‘蒲昌县之印’三方,说明这是由蒲昌县发出的牒文。”从而纠正自己原来定名,将此件文书判定为“蒲昌县发给蒲昌府的牒文。”[注]陈国灿《辽宁省档案馆藏吐鲁番文书考释》,氏著《论吐鲁番学》,第174页。该文原载《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18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87-99页;又载《吐鲁番学研究》2001年第1期,第3-14页。

出土文书,往往纸张的正、背面都有字迹,因此需要仔细辨认何者为正、何者为背,正背之间的关系如何。这一点,是唐以前出土文书极重要的特点。不了解这一文书的外在特点,往往会弄错正、背面,或者无视正背面之间的关系,从而不能正确理解文书的内容和价值。在这方面,由于陈先生过目文书原件甚多,能够迅速联想彼此,因此有很精彩的整理成果。

例如日本大谷探险队曾经从阿斯塔那225号墓获得一批文书,1972年重开此墓,又清理出一批同类文书。陈先生注意到,这两批文书大多正背面都有书写,时间分别是武周圣历二年(699)与长安三至四年(703-704)。于是陈先生将这两批文书的正背面进行了对比排列如下:

圣历年间的一组文案:

1.大谷2834a 敦煌县诸户作物种类段亩簿(一)

2.TAM230·47a 敦煌县诸户作物种类段亩簿(二)

3.TAM225·23a 敦煌县诸户作物种类段亩簿(三)

4.大谷2839a 敦煌县诸乡营种麦豆顷亩数计会

5.TAM225·16a 敦煌县合计僧尼道士女冠数帐

6.大谷2835a 敦煌县勋荫田簿

7.大谷2836a 圣历二年三月廿日敦煌县平康乡里正牒为官人在当乡田地营种事

长安年间的一组文案

8.大谷2836b 长安三年三月一日敦煌县录事董文彻牒为劝课百姓营田判下乡事

9.大谷2835b 长安三年三月十六日敦煌县牒上括逃御史并牒凉甘肃瓜等州事

10.TAM225·16b 长安三年五月廿日敦煌县史宋果牒

11.大谷2839b 长安四年二月廿日敦煌县洪闰、敦煌乡里正牒为军人娶妻妾事

12.TAM225·23b 王进成妻杨氏等名籍

13.TAM230·47b 敦煌县牒为镇果毅杨奴子等娶妻事

14.大谷2834b[注]原作“大谷2834a”,误,当为“大谷2834b”,参见陈国灿《略论日本大谷文书与吐鲁番新出墓葬文书之关联》,氏著《论吐鲁番学》,第127页。该文原载《敦煌吐鲁番研究论文集》,上海:汉语大辞典出版社,1990年,第268-287页。长安四年二月廿一日敦煌县史阎迢帖为改配逃人田事

通过以上排比7件文书正背面的一一对应关系,陈先生得出结论说“从长安年文书的年月序列可以明显看出,是对圣历年文案逐件有序利用的结果,也是圣历二年文案经过满三年后的再利用,第11-14件之间,有两件(第12、13)无纪年,但内容与第11件一致,可以认定为长安四年二月廿日的同日文书。正由于县衙署为节约用纸,在长安年审批文案时,逐件有序利用了圣历年文案的背面,可以推断,第1-6件缺纪年的文案,只能是圣历二年三月廿日以前不久的文书。”[注]陈国灿《略论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中的史学断代问题》,氏著《论吐鲁番学》,第78-79页。该文原载《敦煌研究》2006年第6期,第124-129页。

这种充分利用背面信息推断正面年代,从而将一组文书统一考虑,一并研究的做法,是从文书外在形态入手,整理和研究文书的极好典范,值得我们认真拜读学习。

第二,古文书学如上所述,特别重视文书格式(书式),认为格式是古文书的灵魂。陈先生在整理和研究吐鲁番文书的实践中,充分认识到格式的重要。这可以分三方面来说。

首先,在整理文书时重视格式。陈先生总结了自唐长孺先生以来的整理文书的经验,在提到给文书录文时说:“对出土文献的录文,应尽量保持原貌,如所存文字前面有缺文,应标明(前缺);如所存文字后面还有缺文,应标明(后缺)。对文书的每一行应给予一个行号,文书中表示的平阙式,也应遵照原式而录。”[注]陈国灿《吐鲁番出土文书的整理、分类与定名》,氏著《论吐鲁番学》,第59页。按文书原格式录文,尽最大可能保持文书原貌,是整理古文书的重要原则,也是古文书学的基本要求。

其次,在给文书断代和定名时重视格式。陈先生指出不同时代的文书有不同格式,这是断代和定名的重要标志之一。他说“各个时期的制度、职官用语不同,文书书写的格式也不相同。如十六国高昌郡时期……文书的格式有‘条呈’、‘班示’、‘属’、‘启’等。官文书结束时常有‘事诺奉行’或‘纪识奉行’一类的话,这些多为后来文书所不用。”“高昌王国时期又不同了。……在官文书结尾常有‘奏诺奉行’、‘承旨奉行’等。这些制度及称谓到了唐代则完全消失。”[注]陈国灿《略论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中的史学断代问题》,氏著《论吐鲁番学》,第74-75页。

特别是,陈先生注意到不同时期的纪年也有不同格式,可以作为断代的依据。他说:可以“依据不同时期不同的纪年书写方式对文书时代做出判断。十六国时期文书开头多是年号+年+月+日,如……‘升平十一年四月十五日王念以兹驼卖……’。到了高昌王国时期,纪年则增加了干支纪岁,即年号+年+干支岁+月+日,如……‘章和五年乙卯岁正月 日……’,有的或径写干支岁。唐代,纪年又恢复了十六国纪年模式。吐蕃占领敦煌时期,变成了地支纪年,如……‘未年十月三日,上部落百姓安环清……’。归义军政权成立以后的敦煌文书,由于与中央朝廷音讯时通时断,故在书写纪年时,有两种方式书写,一种是年号+年+岁次干支+月+日,如……‘天复四年岁次甲子捌月拾柒日立契……’;另一种是直接用干支纪年,如……‘乙亥年二月十六日,敦煌乡百姓索黑奴……’。不同时期的这种不同纪年方式,也可给文书断代提供依据。”[注]陈国灿《略论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中的史学断代问题》,氏著《论吐鲁番学》,第76-77页。重视文书纪年格式,也是古文书学要特别强调的。

最后,在研究文书时重视格式。陈先生在研究文书以及通过文书研究历史时,十分重视文书格式。例如唐初安西都护府曾一度设制于西州,那么唐初如何经营西州?西州与安西都护府是何关系?陈先生研究了一批“安西都护府”管理西州地方事务的文书,认为从这些文书里看,是安西都护府直接向县级机构发号施令,承旨下符。如唐朝廷尚书省于贞观廿年三月签发敕旨给“安西都护府主者”,六月廿□日到,都护府七月五日便签发下交河县,其中3行为:

31 都护府

33 敕者,县宜准敕,符到奉行。

从这件符文格式,可以清楚看到都护府直接下符给交河县,中间没有经过西州这个环节,因此此时的西州,实际是安西都护府在行使州官的职权,而西州虽有其名,实无其制[注]陈国灿《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与唐史研究》,氏著《论吐鲁番学》,第104-105页。。

又如,在探讨大谷文书与阿斯塔那501号墓关联问题时,也首先从文书格式入手。比如其中的征镇及诸色人名籍,陈先生指出:“501号墓新出征镇诸色名籍,在书式上可分为两类,一是事类、总人数与诸姓名分行列出……另一种方式是不分行,总人数、事类及姓名直书而下”,两类名籍大谷文书中均有。再如其中的军团番上文书,陈先生比较了大谷文书与501号墓此类两件文书后指出:“从(以)上比较看,两件均属某团通当团破除、见上兵名籍,书式一致。”[注]陈国灿《略论日本大谷文书与吐鲁番新出墓葬文书之关联》,氏著《论吐鲁番学》,第131-133页。这里陈先生明确提到了以“书式”区分类别,以及通过“书式一致”判断文书关联性的问题。

再如,小田义久认为《高昌乙酉、丙戌岁某寺条列月用斛斗帐历》及其他佛寺《条列粮食帐》,是“由佛寺向中央官厅上奏的文书”。陈先生则利用他丰富的文书格式知识,不同意这一看法,认为从其没有“奏诺奉行”等上奏用语看,“它不具备上奏奏行文书的格式,恐怕与奏行文书还应有所区别。”[注]陈国灿《小田义久〈大谷文书研究〉评介》,氏著《论吐鲁番学》,第245-246页。该文原载《敦煌吐鲁番研究》第3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381-391页。

总之,由上可知,无论是录文、断代、研究的各个环节,陈先生都很重视文书格式,以此作为断代定名的依据,以及研究内容的出发点。

这样我们就看到,虽然陈先生并不清楚古文书学的内容和采用的视角、方法,但他在整理和研究文书的工作实践中重视文书的外在形态,重视文书的行文格式,与古文书学的方法是一致的。当然,毋庸讳言,以上所说陈先生对文书外在形态以及格式的重视,是我们从他的文章中总结、提炼出来的。陈先生未必有这样的自觉。这从他对文书格式的不同表述也能看得出来,即在涉及文书格式时,陈先生有时用“格式”,有时用“书式”,有时用“书写方式”,有时称为“制度及称谓”,有时又说是“特殊用词”,反映出陈先生还没有完全自觉地看待和重视文书格式。虽然如此,我们依然要说陈先生重视文书的外在形态和文书格式,是因为通过以上的梳理或提炼,我们能够清楚看到陈先生在这方面所下的功夫与取得的成就。因此,将陈先生在整理和研究实践中重视文书外在形态与文书格式的思想和做法提炼出来,符合他整理和研究吐鲁番文书时的一贯做法,也是他能够在这一领域取得丰硕成果的重要原因之一。仅此一点,就值得我们不断地去学习和阅读他的文章,领会其中包含的视角与思考,并对陈先生采用的正确的整理和研究文书的方式方法表示由衷的敬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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