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丹灶镇两企业遭环保处罚
2019-08-22梁光源
梁光源
案情回顾
2018年8月7日,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环保办执法人员在检查某铝型材加工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扩建2个酸池、2个清水池等酸洗工序设施。在酸洗工序需配套建设的废水治理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该公司的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
处罚结果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佛山市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公司处罚款42.6507万元,对主管人员处罚款9.5万元。
佛山市生态环境部门表示,企业必须完整办理环保审批,通过验收才能开始生产,且生产过程中要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转。环保行政手续不齐全、治理设施运转不正常的企业应严格执行停產措施,待完善手续通过验收,治理设施运转正常后才能恢复生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案情回顾
2018年10月24日,南海区丹灶镇环保办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某汽车部件公司正在从事汽车部件及配件制造工作。在UV光解净化器发生故障,导致一个废气处理单元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该公司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让其注塑工序继续生产。
除此之外,该公司还未按规定对危险废物、废包装桶贮存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处罚结果
针对该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丹灶镇环保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处罚款15.5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九十九条第三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