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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权需要厘清“边界”

2019-08-22文丨整理报道

遵义 2019年15期
关键词:体罚惩戒惩罚

文丨■ 整理报道

教育惩戒是手段与目的的结合,只有符合教育目的的惩罚方式才是教育惩戒。不符合教育目的,甚至反教育的惩罚方式不是教育惩戒。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教育一直受到全社会的关注。

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出台,人们就注意到了“意见”第14条当中的一句话:“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教师惩戒权很自然地成了人们热议话题。

为什么需要教育惩戒权

国人提到教育惩戒权,鲁迅著名散文《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中塾师的那把戒尺就会在脑海中闪现。没错,长期以来,在传统观念里,老师惩戒学生就像父母教训孩子一样,是一种天然的权力。

在国人的传统观念中,教师惩戒学生就如同父母教训不听话的儿子一样,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直到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以后,随着西方的一些教育理念的引入以及国人权利意识的增强,人们才开始对教育惩戒产生疑问。在赏识教育兴起之后,教育惩戒更一度被认为是非人道、反教育、落后教育方式的代名词。

2018年4月,在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一所中学的课堂上,有学生拒交试卷,不仅“出口成脏”还拿板凳砸老师。

此事发生之后,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教育体育局教研员王维审数年前写的一篇文章《当教育只剩下纵容》,在微信朋友圈走红,被频繁转发。

王维审在文中写道:“远古有记载:‘舜耕地,牛不走道,舜鞭己不责牛。’牛不走道,舜为什么要鞭己不责牛?这说明了什么?我们应该怎么理解他当时的心情?很多人根据现代人的观念这样解释:牛不走正确的路,是因为人没有引导好,牛自己是不知道的,所以不应该责罚牛,应该追究自己的责任。并更进一步强加给现代的教育,以此来要求老师们仿效古人,对那些问题学生要反思自己,绝对不能把责任放在学生身上……当错在学生、老师连生命权益都得不到保障的时候,这些一味指责教育者的专家是否想到,一味的放任,一味的包容,将会培养出怎样的学生?这种宗教信徒式的宽容、忍辱负重难道就是教育的底线吗?”

王维审说出了许多教师的心声。当教育只剩下纵容,教师又当如何育人?

在知乎,有一个著名的问题:该不该给予教师一定的教育惩戒权?

一名从教二十多年的教师的回答收获了不少的点赞:教师拥有一定的惩戒权,是应该的。现在的学生,是被惯大的一代,没有敬畏之心,没有规矩的概念。面对学生种种错误的出格的言行,学校的教师和领导,既不能惩戒学生,更不能开除学生。而现实的情况更让老师小心翼翼——批评了学生、罚写作业、让学生晚点回家,这些本来再正常不过的教育学生的做法,都被一些家长暴力报复。所以说,没有惩戒权的教育和教师,都被挤到了边缘,还只能忍气吞声。无论是纵观古今,还是放眼世界,惩戒教育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而且都对教育犯错的学生有良好的效果。道德的约束力是很微弱的,说服教育是苍白无力的。没有震撼学生“顽固”心理和行为的惩戒,就达不到教育效果。

近年来,中小学教师以体罚为主要内容的惩戒权早已被取消、禁止,“爱的教育”之热潮席卷教育界,赏识教育成为主流。这固然与媒体导向有关,其根源却在“中国式家庭”。孩子是“掌中宝”“小皇帝”,“2+4”模式的家长呵护,在家锦衣玉食、温言软语相伴。孩子一言不合,即成学校里的“熊孩子”“小霸王”。赏识教育、以人为本成为家长主张学生权利的利剑,老师不敢管、不能管,职业领域渐渐缩成了“授业”这一角天空。

教育学理论认为,教育的基本功能是促进学生的社会化发展,而教育惩戒在促进学生社会发展方面具有其他方法难以替代的价值和功能。社会生活充满着各种规则和惩戒,若教育要为学生的社会生活做准备,就不能一厢情愿地否定教育惩戒,否则学生不能养成良好的规则意识,不能锻炼出承担责任、承受挫折的心理品质。

法理学认为职责与权力是相辅相成的,赋予某个主体履行一定的职责,就必须同时赋予其履行该职责的相应权力。教师对学生具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为了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赋予教师一定的强制性管理学生的权力。因此,教育惩戒权是一种职业权力,是权力而非权利。权力意味着不可放弃,必须行使,否则就是不作为,就是失职。同时,教育惩戒权还是教师的一种专业权力,教育是一种专业活动,教师是专业人员,教师必须具有保证教育活动顺利进行的专业自主权。教育惩戒权是其专业自主权的必然组成部分。

惩戒并非体罚

在长期的教育实践中,教师要么不敢行使教育惩戒权,要么滥用教育惩戒权。这一现象除了与我们长期回避教育惩戒,对其研究不够、研究不深有关之外,还与我们的法律法规对教育惩戒权的规定不足有密切的关系。在此项“意见”出台之前,我国教育类的法律法规对教育惩戒权的规定过于原则化,仅在《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了教师有对学生进行处分的权力。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教育惩戒权给予肯定,但没有明确提出教师拥有惩戒权,更没有明确提出教育惩戒权实施的条件,实施的方式、范围、限度及教育惩戒权滥用的后果以及所采取的救济途径等。

不少人反对教育惩戒,跟他们把教育惩戒等同于惩罚,甚至等同于体罚。

确实,教育惩戒与惩罚有着密切的联系。教育惩戒是教师依据一定的规范,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以制止和消除学生的不当行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为目的,以惩罚为特征的一种教育方式。

在对教育惩戒权的多方热议中,有一个观点就指出:教育惩戒权说到底不是教师需要,而是学生需要。换句话说,惩戒权并不是给了教师什么权力,而是给学生正常成长以保障。说到底,教育惩戒权要慎用,但又不能不用,如何使用,度如何把握,对广大教育来说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立法赋予教师惩戒权,并不是鼓励教师乱用、滥用,而是给教师一定的自由度。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惩戒,其目的也是为了更好地教育学生。

在校园内的各种关系中,师生关系是最重要的关系;所有教育、教学行为的效果的实现,都以师生之间的信任为基础,以教师是否得到学生信任为基础。惩戒权的实施更是如此。

教育惩戒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学生,不是为了给学生造成痛苦,而是为制止不当行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因此,要做到合教育性就要求在行使教育惩戒权时要遵循必要性原则(谦抑性)。所谓必要性,即能够使用其他更温和的教育方式达到教育目的,就尽量使用其他更温和的方式;能够使用更加轻的教育惩戒方式达到教育目的的,就尽量使用更加轻的教育惩戒方式。教育要讲究因材施教,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此,在行使教育惩戒权既要遵循规则的普适性又要照顾学生的个体差异。

教育惩戒是手段与目的的结合,只有符合教育目的的惩罚方式才是教育惩戒。不符合教育目的,甚至反教育的惩罚方式不是教育惩戒。以体罚为例,体罚是惩罚方式的一种,它是指通过对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的行为。体罚有损人格尊严,会给学生造成身体和心理的伤害,甚至会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且体罚宣扬暴力,不利于教育目的的实现,是反教育的。

因此,我们要反对体罚,反对不符合教育目的的惩罚,但不能连符合教育目的的教育惩戒也一起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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