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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不得自行办“租金贷”等金融业务

2019-08-20

小康 2019年23期
关键词:网签金融业务承租人

近日,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起草了《关于促进杭州市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提出了加大住房租赁市场培育力度、加强注册管理和开业申报、实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规范使用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设立租赁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严格规范“租金贷”业务、落实室内空气质量责任、建立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健全住房租赁市场管理体系等十条工作举措。住房租赁企业不得自行开办“租金贷”等金融业务,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合作开展“租金贷”等业务,不得诱导承租人签订“租金贷”协议,不得为承租人提供担保等增信措施。承租人确须办理“租金贷”的,贷款合同應独立于租赁合同之外单独签订,贷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突破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

(青年时报)

编辑/韩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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