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扶贫背景下引入CAT债券模式的互助制保险研究
—— 以黔东南州为例
2019-08-20吉林大学王欣童李昊洋李南希李宇嘉
吉林大学 王欣童 李昊洋 李南希 李宇嘉
贫困问题一直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之一,扶贫问题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故而亦是政府的关注所在。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对扶贫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近年来更是从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了“精准扶贫”这一颇具特色的扶贫新思想。精准扶贫是粗放扶贫的对称,是指针对不同贫困区域环境、不同贫困农户状况,运用科学有效程序对扶贫对象实施精确识别、精确帮扶、精确管理的治贫方式。若想要真正做到精准扶贫就必须找出致贫的根本原因,贵州是全国脱贫攻坚的主战场,贫困面积广,贫困程度深,贫困任务重,全省88个县(区)85个有扶贫开发任务,85个县(区)中贫困县66个,其中重点贫困县50个。多年来,贵州的扶贫成绩较显著,特别地,在2018年9月,贵州又有习水县、黔西县等14个县(区)成功脱贫摘帽。但贵州的扶贫开发任务仍十分艰巨,这是因为贵州省自然灾害频发导致了因灾返贫现象严重,而这一现象给初步解决温饱和脱贫的群众造成了很大的困扰,使扶贫成果较为脆弱,难以巩固。贵州省的黔东南州是我国典型的灾害频发的农业地区,当地财政状况受灾害影响而处于贫弱的状态,因此,找出一条更加依靠资本市场运作的“造血式扶贫”的新道路才是黔东南州扶贫工作的真正关键所在。
本文所讨论的重点在于解决黔东南州的贫困问题,黔东南州地理环境复杂、自然灾害频发、土地贫瘠、农业发展生产条件差,即此处为自然灾害频发、居民贫困的交叉地带且灾害频发是导致当地农户贫困的主要原因。因此,要使黔东南州脱贫就必先找出帮助当地农户抵御自然灾害所造成损失的办法,防止其因灾返贫。目前,黔东南州政府已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合作,设计了名为“一元保”的保险产品并在当地推行。“一元保”一款政策性保险产品,农户仅需要投入一元钱,其余资金由政府配套。其作用为:当投保农户因自然灾害的发生而死亡时,最高可获赔5.5万元。这款保险产品对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对人身安全的威胁进行了保障,但自然灾害对财产所造成的损失却没有相关的保险产品进行赔付。事实上,自然灾害对当地的损失才是影响地区居民生活的主要因素。黔东南州经济落后,百姓生活贫苦,当地农作物受灾减产等间接经济损失影响严重,灾害对农具及个人物品等直接经济损失影响巨大。考虑到当地对此方面扶贫领域的空白,本文拟通过社会救助的方式对该问题进行解决。考虑到设计保险产品的初衷,以及我国黑龙江、广东等地的先例,建立农业互助制保险符合当地的现实困境,也可以契合本文的创新观念。由于当地居民的生活条件及生活环境相似,百姓面临着共同的经济困难,互助制保险在当地可以起到积极动员的效果,且利用群众共鸣可以增强传播性,从而建立足够的群众基础。此外,由于国家对黔东南州的密切关注及高度重视,国家在当地具有一定的人才设备投入及基础设施建设,这可以为当地互助制保险的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与保障,为当地注入专业活力。可见,在黔东南州推行农业互助制保险具备相当的可实施性,也具有较好的推广作用。而在原本单一的互助制保险的基础上加入巨灾债券的运行模式可以提升保险所能应对灾害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该地农户因灾返贫的可能性。
1 新型农业互助制保险运行机制
本文所设计的新型农业互助制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是黔东南州人民的共同需要,在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扶持引导下,由黔东南州居民自愿出资组成,并以保障当地农户基础生活为目标,达到活用资金、共度风险的效果。居民按照保险合同出资进行投保,由投保人共同成立互助制保险机构,并在投保人中自行推举代表,以负责保险资金的统一管理。收取上来的保费一部分用来外聘相关保险公司的专业人才和维持该地互助制保险机构的正常运营,另一部分分配给SPV,SPV是该互助制保险机构的下设部门,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将风险与原有的互助制保险机构相分离,并具体实现巨灾债券的发行和收益分配。在进行具体的保险定价时,本文选取了最基本的期望定价法,而当地自然灾害往往多发于固定时间段造成一定的农业损失,固而,这款保险在设计的时效性上应该具有针对性。此外,由于自然灾害的多发性以及不定期性,自然灾害在该地的发生规律难以确定。但是倘若将其假设为一个关于时间的函数又会与自然灾害的偶发性相矛盾,能够引起保险理赔的相关自然灾害并不是无时无刻频繁发生的,时间因子也就不必要纳入考量。固而将总损失的分布考虑成复合类、多次理赔的相关类型较为合理,即采用短期集体风险模型。
基于新型农业保险的特点可知,当自然灾害对农业影响较小时,可以忽略自然灾害的影响,这使得理赔模型应具有免赔额(d);同时,由于大灾、巨灾亦具有发生的可能性,而过高的损失赔付将透支社会各界的救助与支持,导致保险公司的破产,这使得该赔付模型应具有限额(L);此外,由于该保险定价只是定价链中较为基础且主要的一环,最终的理赔模型应为其比例承担(α)的剩余部分与该模型之结合。因此,本文对现有部分环节的定价采取有限额及免赔额的比例分担模型。
1.1 未发生灾害或发生微小的灾害
如图1所示,首先当地农户通过提交保费参与互助制保险,在发生中等以下(不含中等)的灾害时,灾害造成的损害较小,未达到免赔额。此时互助制保险机构无需对农户进行赔付,所得保费按照正常运转流程给予SPV部分运行管理费用,其余留存在互助制保险机构内部,维持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并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赔付做准备。SPV将向投资者出售债券所筹集到的资金用于投资并获得收益,由于未发生灾害或发生微小灾害,SPV无需对互助制保险提供赔付,此时的投资收益由SPV与投资者共享,SPV将自身收益存入保险基金,为日后运作提供准备资金。
1.2 发生中灾害
如图2所示,发生中灾时,互助制保险机构向农户进行赔付的触发机制被触发,但由于灾害所造成的损失程度不大,再保险机构的触发机制未被触发,SPV此时的具体运作模式和未发生灾害时的运作模式一致。即此时互助制保险机构可独立承担小灾害损失的赔付,无需再保险机构涉入。此类情况可概括为在有限额赔偿的部分,即d<X≤L,保险赔偿额Yp在一定的金额范围内。此时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农民农作物产值与收入有较大的损失,互助制保险机构按赔付原则向农户进行理赔,从而发挥农民购买保险的作用,减轻他们的损失。与不够买保险相比,农民因灾害导致的损失少了,“因灾致贫”的情况也得到了一定的抑制。这使得农民的生活受灾害的影响小了,农户增加种植方面投入的意愿加强了,有利于农户进一步发挥主观能动性。农民抵抗灾害的信心增强了,抵抗灾害的能力提高了,自然而然也提高了农作物的产值,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新农保”的扶贫作用也就得以实现和体现出来了。
1.3 发生大灾害或巨型灾害
图1
图2
图3
如图3所示,发生大灾害或巨灾时,触发了互助制保险机构对农户的赔付,且此时灾害导致的损失极大,触发了SPV再保险机构对互助制保险机构的赔付机制。即由于灾害损失额巨大,互助制保险机构难以全部承担赔偿额,自身存在的风险由于SPV的再保险而得以缓解。
大型灾害发生后,其带来的损失也是巨大的,其中包括人口伤亡及财产损失、农作物损失等经济损失,不仅从根本上阻断了当地农民的收入来源,而且给当地居民带来了诸多不必要的负担。不仅是经济方面,在精神方面,家庭幸福等方面都造成了很大影响。引入“新农保”机制,农户事先通过组建互助制保险提高风险分担能力,能有效地降低自身损失。巨灾发生时,由于损失极大,此类情况属于限额保险部分,即X>L时,赔偿额度为固定值。说明已经到了互助制保险机构赔偿的上限了,无论多高的损再保险机制被触发,SPV对互助制保险机构进行再保险,调用资本市场中出售巨灾债券所筹集到的资,以及先前发行债券所获盈利的留存资金,向互助制保险机构支付保费,并由互助制保险机构进一步为农户提供保费,起到赈灾救灾的作用,使农民困苦的境地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特殊情况下,国家财政部还将拨款至保险基金以此维持SPV稳定运营。在这种情况下,“新农保”将资本市场和国家及地方政府的力量引入救灾,多层次应对巨灾风险,能够很大程度降低农民损失,起到扶贫作用。同时,采用这一机制也可较大程度地缓解政府救灾的财务压力,将原有的“输血式扶贫”变为新型的“造血式扶贫”,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精准扶贫。
2 扶贫效应的体现
“新农保”的参与对于贵州省黔东南州的扶贫开发有着重大意义。2015年11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就已经强调了保险业在扶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对保险业参与扶贫开发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研究灾害经济学的相关学者发现:社会经济发展迫切地希望能够得到规避风险的帮助,或者是从风险中,特别是灾害经济学研究领域发现新的投机、投资和资本投入的机会。其具体的运作可分为以下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描述的投机是来源于因灾害引发的市场供求关系变化从而获取投机利益;第二个层次是由于某些部分反映出了灾害的不良影响,从而寻找替代品,并从中获取巨额利益;第三个层次是由政府部门等出面在宏观角度上给出产业性的全局指导,带来的生活和生产方式的变化会进而带动产业的发展机遇。基于政府文件的指示以及灾害经济学的相关理论,本文针对贵州省黔东南州特殊的自然环境和人文因素,选择在保险业的基础上引入巨灾风险证券化和再保险机制。即在互助制保险的基础上设立再保险,但这又并非传统再保险机制,而是巨灾再保险,研究通过发行巨灾债券引入资本市场力量来分担巨灾风险。
首先,该地区农村居民收入主要以农业为主,但该地区山势险峻,自然灾害频发,且重大自然灾害爆发概率较高,短期的扶贫成果易因此而受到打击,使农民再度返贫。而当“新农保”参与扶贫开发,发生灾害后互助制保险机构的赔付额能较大程度地抵消灾害对农户收入的影响。对比普通保险理赔金额较低,相比之下保费较高,在许多情况下难以起到缓解农民巨额损失的作用。且当偶遇重大自然灾害时,保险公司可能难以赔付大额损失,从而出现自身运营危机。因此“新农保”一方面解决了传统保险理赔额低保费高使农民不愿参保投保的问题,另一方面采用巨灾再保险机制为互助制保险增加了深一层的保障。
其次,“新农保”机制紧扣“精准扶贫”重要思想。精准扶贫旨在根据不同贫困地区的具体情况,不同贫困居民的具体状况,通过实施不同的方案对扶贫对象进行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的扶贫方式。施行“新农保”机制,农户投保“新农保”,则可令“新农保”间接地通过灾害带来经济损失的不同级别,识别出因灾致贫的农户,通过赔偿保费对目标农户进行帮扶,有效地提高了扶贫准确度。
最后,“新农保”机制实为造血式扶贫,规避了传统输血式扶贫的弊病。政府运用扶贫基金建设SPV机构以及向保险基金注资,建立并完善“新农保”体系。“新农保”通过赔偿灾害造成的农业收入损失,稳定了农户每年在农业中可获得的收入,从而保证了其收入能力,从长远来看使得农户有能力彻底脱离贫困处境。因此“新农保”能起到造血式扶贫的作用,并间接地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3 结语
黔东南州自然条件恶劣,灾害频发,因灾致贫、因灾返贫的现象较为严重。本文为解决这一现实问题,在原有农业保险的基础上引入巨灾债券的思想,大胆地将保险与债券相结合,提出了“新型农业保险”这一产品。“新农保”的施行存在着一定的可行性:首先虽然人们自愿购买债券的行为是一个不确定项,但从市场供求的角度来看,该产品仍具有广阔的前景;其次它是普通保险的升级替代品;最后又为巨灾债券打开了新的产业市场,满足了灾害经济学的三个应用层次,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创新和升华。
本文设计的“新农保”模型通过设置三层触发机制以识别和划分具体因灾致贫及返贫的对象并合理有效地度量其贫困程度,予以经济原理下相应的赔付额,从而真正达到精准扶贫的目的。在这一基本原理和思想的指导下,“新农保”完善了当地的灾害损失补偿体系,有助于在最大程度上减小农户损失,将该地居民因灾返贫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但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保险、再保险还是新型的金融工具,在面对自然灾害带来的巨大损失时仍然需要国家和政府的参与来对损失提供补偿援助。原有的“输血式扶贫”过分夸大了政府的作用,将处理灾害的任务简单地交给政府。然而政府并不是万能的,灾后问题的处理不仅给政府带来巨大的财政压力,而且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总会有一些不同的声音。面对过多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问题,政府难免分身乏术,有可能出现决策失误和过度干预等情况,从而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因此从长期来看,建立一个由政府主导、政府推动的灾害预防及管理机制,强调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良性合作,才能更完善的解决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