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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

2019-08-18李渊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5期
关键词:前置程序

李渊

摘 要: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劳动争议需要仲裁前置。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在运行的过程当中出现了种种的弊端,从整体上来看,弊大于利,改革势在必行。基于此,本文主要分析了优化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必要性,并分析目前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分析优化对策,并对劳动争议仲裁的未来发展进行展望。

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仲裁委员会;劳动纠纷

一、引言

劳动争议是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争执,优化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可以显著提高我国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为劳动者解决实际的问题,避免纠纷进一步扩大,造成社会的不稳定现象。目前,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要求当事人必须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种前置程序存在很多弊端。

二、改革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必要性

劳动纠纷是我国社会纷争的主要类型之一,高效地解决这个纷争,有利于国家管理部门更加快速的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的稳定发展,解决人民群众之间存在的利益纠纷,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传统的劳动争议前置仲裁程序有很多问题,改革这个程序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第一,减少劳动纠纷处理过程当中的不必要环节。劳动关系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社会关系,与每一个民众的日常生活都息息相关,影响着千家万户的生计问题,因而,政府每年都要花费大量的资源进行劳动纷争的处理。传统的前置處理程序一定程度上浪费了社会的资源,在进行劳动纠纷处理方面效率比较低,对其进行改革可以快速高效地解决劳动纠纷问题,从而节约社会资源,更加高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实际权益[1]。

第二,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上涌现出来的新型职能部门越来越多,劳动纠纷案件也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倾向。相关的劳动仲裁必须要结合相关的经济事实基础,才能够做出合法合规的判断和决定。但是,由于劳动合同关系涉及到的利益主体非常多,在具体的条款上,具有敏感性、波及性、社会性的相关管理特点,因而,传统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由于管理人员不足、管理机构缴少、管理能力有限、在社会调查方面存在很大的争议。对这个程序进行改革,可以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调查优势,运用劳动法等等,对劳动争议进行更加高效的调解和仲裁,避免整个调解过程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

第三,从整体上来看,我国的司法资源以及公共管理资源是极为有限的,很多法官在办案数量上、工作量上都处于超负荷的状态。很多劳动争议问题程度比较轻微,同质化程度非常高,在日复一日的重复工作当中,大量的司法资源被浪费,进入到新时代以来,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劳动群体日益扩大,越来越多的劳动争议案件进入到法院进行诉讼,造成司法资源的紧张程度进一步的加深。对原有的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进行改革,可以通过有效的管理程序,将纷争的解决落到实处,避免原本司法程序的管理矛盾,更好地对纠纷进行处理。

三、优化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思考

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仲裁仍然不具有“一裁终局性”的特征,往往要通过前置程序,来进行相关的数据调查,再通过诉讼来对争议问题进行最终仲裁。因此这个劳动仲裁程序的权威性、高效性、便捷性已经大打折扣。争议的当事人需要先裁后审,甚至是一裁两审,这不仅浪费了当事人的时间,也造成司法工作的资源被严重浪费。这种前置性的仲裁方法涉及到的利益主体非常多,越多的人参与进来,也就意味着劳动争议处理的公正、效率和效益受到更大的负面影响。从目前的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情况来看,传统的争议前置处理程序已经不适用于目前的劳动纠纷处理情况。

(一)前置仲裁程序与我国的民法精神

从法律的具体设置情况上来看,劳动争议属于民事争议的一种。相关部门要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对其进行纠纷处理,整个争议的仲裁需要有明确的原告、明确的被告,并陈述清楚相关的争议事实和诉讼请求[2]。并且,该事件的管辖范围要在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范围之内。现行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前置程序,与上述法律条款当中的规定有不相符合之处,如果当事人没有经过仲裁,人民法院就无法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直接的处理,这种强制性的规定与法律的相关公平精神相背离。

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处理程序,行政色彩过于浓厚,仲裁委员会的管理权限过大,在进行劳动争议仲裁的过程当中,委员和仲裁员主要由行政机关的相关负责人担任。也就是说,本质上来讲,这个委员会并不是司法部门,而属于一个行政机关的附属机构,在一些与政府机关利益相关的劳动争议当中,其职能行使的公正性就大打折扣。

这种强制性的管辖方式,与我国法律规定当中的劳动者自愿进行争议仲裁的相关管理原则有不符合之处,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没有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就可以在不获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被受理。

(二)前置仲裁程序的变通处理

这种前置仲裁管理办法耗费的时间较长,在仲裁的过程当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可能会发生很明显的变化,影响整个案件运行的平稳性,带来不确定的因素。同时,当事人也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参与到整个仲裁的过程当中。

1.不同意申请

在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处理程序当中,一些复杂的案件,只有移送到司法机关进行鉴定之后,才能够进行劳动争议的实际解决。有一些仲裁机构由于自身的调查能力原因、人员配置原因,或者是利益主体涉及到了劳动争议案件当中等原因,不愿意受理这样的复杂案件,也没有能力进行相关的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背景调查。在这样的情况下,在与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快速对案件进行处理之后,劳动仲裁机构就可以让当事人签署一份不同意仲裁审理的声明书,有了这份声明书,当事人就可以规避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盖章这个环节,直接将与劳动争议相关的申请材料递交到人民法院,获得相关劳动争议的最终处理,直接从司法程序进入到案件的审理阶段,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也会相应的终止。

从了解到的各地的实际仲裁前置程序排除情况来看,通过这种签署不同意声明的办法,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了劳动纠纷解决的效率,尤其是在一些复杂的劳动争议解决的过程当中,这种方式很大程度上是必要的。但是,这种变通的处理方案,也使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为了一个摆设,其(下转第页)(上接第页)具体的职能行使受到了极大程度的冲击。而且,当事人仍然需要进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当中去,签署这一份不同意声明,在未来,进行制度创新的尝试阶段,我们可以通过这份不同意申请的方式,开辟更多的线上管理渠道,对不同意声明的相关审查标准进行严格管理,更大程度上的释放司法资源,给予劳动仲裁申请的相关当事人更多的便利。

2.追加当事人

在一些法院直接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中,法院可以采用直接追加当事人的方式,对于一些劳动争议案件當中被遗漏的当事人进行传照,共同参与仲裁,追加遗漏的劳动争议利害关系人为诉讼当事人。这种做法本质上来说,就规避了仲裁前置的法律制度,直接提取当事人进入到劳动争议仲裁的过程当中。很多地区开展的劳动仲裁,采用了这样的追加当事人的形式。这是一种比较灵活办通的方法,不仅可以提高审判的效率,还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了《民事诉讼法》当中的相关管理规则,对劳动仲裁的程序进行了合理合法地跳跃。

3.超期未受理

在现实的审判当中,劳动仲裁的相关管理是有一定期限的,对于一些非常复杂的案件,仲裁机构可能会采取变动措施,给当事人下一份超期未受理决定书,当事人就可以根据这份决定书,将自己的相关材料递交到法院立案完成诉讼过程。但是,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也会很大程度上威胁一些简单案件当事人的利益保护[3]。

(三)前置程序的发展方向

目前很多地区的仲裁委员会,在进行审查的过程当中,秉持着“只裁不审”的相关管理原则及所有劳动争议,一律只能仲裁,不服裁决可向上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种做法将司法机关排除在了整个中茶行为之外,与我国现行的管理员则存在很大的矛盾,只裁不审的做法导致劳动争议排除了司法救济,不利于我国劳动人员的实际利益保护。虽然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但是对劳动关系缓解的长期发展具有负面的影响。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通过优化改革,可以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转变为劳动争议诉前调解制度,方便双方当事人根据争议情况进行交涉。由于,很多仲裁机构的相关管理人员专业水平要远远低于司法人员,调查取证能力比较差,最终的裁决还是要到法院来进行解决,因而,在未来,仲裁机构要更多地发挥调节功能,搜集相关的资料,为法院的最终裁决提供一定程度的便利。

四、结论

综上所述,针对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我们要从其优势与弊端两个角度入手,分析其改革方式。从本文的分析可知,目前对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进行调整具有长期性和系统性,因而我们要加强对该程序的理论研究,并从实际案例角度入手探讨更好应用司法资源对劳动者权益进行保护的手段。

参考文献:

[1]童祥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管理工作的革新方式初探[J].办公室业务,2019(10):164.

[2]颜源.我国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思考[J].劳动保障世界,2019(15):8.

[3]周汉德.社会治理创新理念下劳动争议化解机制检讨[J].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9,36(02):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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