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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苯丙胺类毒品滥用防控对策探究

2019-08-17李岩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6期
关键词:苯丙胺易制毒甲基苯丙胺

李岩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2.341

据《2018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显示:2018年,中国现有吸毒人数占全国人口总数的0.18%,首次出现下降,这一变化代表着我国禁毒工作的巨大成果。然而,我国苯丙胺类毒品滥用问题日益严重,特别是苯丙胺类毒品更是呈上升势头。在240.4万名现有吸毒人员中,滥用冰毒人员135万名,占56.1%,冰毒已取代海洛因成为我国滥用人数最多的苯丙胺类毒品(冰毒是甲基苯丙胺的俗称,是苯丙胺类毒品中最为重要的一种)。相比较传统毒品而言,苯丙胺类毒品呈现出制造隐蔽、易于上瘾、吸食人员低龄化等特点,更难于治理,因此,今后我国禁毒工作重心将会指向苯丙胺类毒品防控。

一、当前苯丙胺类毒品防控中存在的难题

从药理学角度,苯丙胺类毒品可以分为四种,第一种为兴奋型苯丙胺类,例如苯丙胺、甲基苯丙胺、卡西酮等。第二种为致幻型苯丙胺类,代表药物有二甲氧基甲基苯丙胺、澳基二甲氧基苯丙胺和麦司卡林等。第三种为混合型苯丙胺类,主要有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和亚甲二氧基乙基苯丙胺等。第四种为抑制食欲型苯丙胺类,如苯甲吗琳、苯二甲吗琳、二乙胺苯丙酮等。鉴于苯丙胺类毒品种类繁多,作用各不相同,因此,在防控工作中存在众多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法律标准模糊

近年来,尽管我国禁毒相关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但由于苯丙胺类毒品发展的快速性以及种类的多样性等特点,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完全涵盖执法各个环节,突出表现在量刑标准方面。

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对苯丙胺类毒品(除甲基苯丙胺)等8种苯丙胺类毒品明确了两个层次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苯丙胺类毒品犯罪处罚的数量和量刑幅度,分别是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为数量大;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为数量较大。而在2009年又增加了对部分合成毒品的量刑等各方面的规定,但增加后的法律规定也不够完善,在对犯罪毒品数量进行判断时,往往以数量大这个模糊的词汇来进行描述。由于没有准确的数量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造成量刑不准确的情况发生。毒品数量的认定是审理毒品案件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同时司法的公平性、公正性和严谨性也需要一个明确的毒品数量量刑标准。

(二)源头管控疏漏

苯丙胺类毒品制造需要化工品为基础,而现今我国化学品生产量极大,种类丰富且储量大,想要从源头控制将会面临巨大压力。我国在2005年就颁布了《易制毒化学品管控条例》,但管控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易制毒化学品其本身种类繁多,而且具有可替代性。一旦某一种易制毒化学品被列管,制毒者往往会使用另外一种非列管化学品进行合成或者直接替代。如在具体的苯丙胺类毒品制作过程中可以非列管的邻氯苯基环戊酮为基础,通过对该物质的加工最终制得氯胺酮,这样就避免了使用列管的化学品。同时,由于犯罪手段的不断升级,不法分子采用网络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买卖、传播,采用更换标签、人货分离等策略来尽可能避免被警方发现,这使得相关部门对各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控难度非常大。

(三)侦查难度加深

海洛因等传统毒品案件在侦查中往往依据毒品原植物种植产地和较大规模的制毒设备查获案件信息,从而侦破案件。然而,苯丙胺类毒品案件毒品的制作材料都是易制毒化学品,容易获取,加之制作工艺较为简单,其制作规模逐渐向微型化、隐蔽化方向发展,极大加深了公安机关案件侦破的难度。

(四)复吸高发明显

常規来讲,要想戒除毒瘾,首先要对吸食的毒品成瘾机制有清晰认识,但由于苯丙胺类毒品品种较多,其对人体的作用机制相对复杂,因此对于滥用苯丙胺类毒品人员的治疗目前缺少行之有效的方案。除此之外 ,苯丙胺类毒品滥用者的“心瘾”更加难以戒除。对于吸食苯丙胺类毒品的人来说,吸毒带来的快感和精神刺激会给自己的心灵留下难以抹除的烙印。短暂的强制隔离戒毒虽然可以使吸毒者戒除生理毒瘾,可一旦他们回归社会,在感受到所处环境对自己的异样眼光之后,心理上的落差和不适往往会使他们依靠苯丙胺类毒品寻找安慰,以致走上复吸的道路。

二、苯丙胺类毒品防控对策

(一)推进法治建设

针对法律法规相对滞后,法律适用把握难度大,导致的苯丙胺类毒品滥用违法犯罪活动取证困难、行为难以认定等问题,要抓紧强化法治保障建设,完善法律适用和落实执行等配套机制。

第一,规范标准。一方面,立法环节尽可能减少枚举式的规定,特别是对苯丙胺类毒品问题应有前瞻性的应对,预留打击新出现的苯丙胺类毒品发展空间。另一方面,根据苯丙胺类毒品的特性修改相关吸毒成瘾规定。例如将《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于吸毒成瘾严重,公安机关认为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使其更能表达立法本意,以满足现阶段基层公安机关对于滥用苯丙胺类毒品人员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第二,结合实战。制定法律是为了更好地执法,因此,苯丙胺类毒品要有明确的数量认定标准,才能给执法提供有效依据。同时,鉴于苯丙胺类毒品种类繁多,可以将各类苯丙胺类毒品犯罪案例总结评论,作为后续苯丙胺类毒品查破的参考案例,并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来提炼出各类与苯丙胺类毒品相关的法律规定,使得制定的禁毒法律具有极高的适用性。

(二)拓展侦查思路

第一,注重大数据情报的运用。与苯丙胺类毒品相关的各类贩毒案件数量逐渐增多,极大地增加了禁毒的难度和工作量,甚至随着禁毒工作的不断开展,越来越多的贩毒案件却开始频现。以前,我国禁毒工作存在有关部门“各自为战,资源限制,情报独享”的情况,往往打击效果不佳。然而,想要提升打击苯丙胺类毒品破案率,就需要增强地区以及部门之间的警务合作,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结合地区实际毒情,坚持实战引领,推动打击苯丙胺类毒品违法犯罪向合成精准转型升级。以云南省德宏州禁毒支队的优秀做法为例,该支队打破传统观念的工作方式,建立了一个以涉毒情报研判中心为统领,联动融合治安与刑侦两个主战警种警力,集成运用技侦、网安、经侦三个警种研判资源,建立“技侦、网安、经侦后方研判为支撑,治安、刑侦前线精准打击”的“1+2+3”的合成作战模式。这种合成作战模式能够使得参与警种的决策思维得以创新,参与警种的视野逐渐从局部警务转为关注全局警务,在工作思路以及工作方法上更加注重“情报信息主导警务”。

第二,强化合作警务意识。各警种之间运作方式要由单打独斗向合成作战转变,使得警种间的联系更加紧密,互动更加频繁,从而大大提高警务效率,使得打击效能由粗放低效向精确制导方向提升。通过创新理念、方法、机制,打破部门、警种等个方面的局限,综合应用各种平台获取信息,确保各部门之间全面对接,缉毒合成作战逐渐良性运转,全面提升缉毒工作核心战斗力,促进打击苯丙胺类毒品犯罪效能最大化,打防管控职能一体化发展。

(三)注重源头治理

一方面,为了应对易制毒化学品管控“先出现后治理”的治理模式,我们应当对非列管易制毒化学品制定先期检测预警机制。 一旦发现某一类化学物质有造成药物滥用的可能,我们可以采取临时列管的方法进行应对。经过验证,将其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控条例》,并制定出切实可行地管控措施。

另一方面,借助网络平台,构架苯丙胺类毒品监管体系,以信息化的形式来对各项数据和信息进行实时统计和分析,使得在执法各个环节都能把握苯丙胺类毒品的发展动态,通过对各类数据的处理来及时找到化学品制毒窝点,并依法处理非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在此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目前虽然已经建立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系统,借助各项技术展开数据分析对各类制毒化学品进行监管,但是,并未和相关部门联合,在管理和运用方面仍然存在着巨大的提升空间。

(四)强化社会管理

第一,我国绝大部分地区的禁毒社会工作仍然是“半专业化”的,禁毒社会工作者大多属于禁毒专干、公益性岗位人员、辅警等禁毒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真正意义上的禁毒社会工作机制仍处在探索阶段。为了能够真正调动和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禁毒 ,当前应该尽快构建“社会工作+社区戒毒康复、禁毒宣传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禁毒志愿者服务”的“1+5”专业禁毒社会工作体系。为了实现这一工作体系,首先各级党委政府及禁毒职能部门要更新工作理念,充分认识到禁毒社会工作的重要作用,对相应社会工作组织进行整合,并建立部门分工合作机制。

第二,建立资源共享机制,使禁毒社会工作组织具备协调各部门资源的能力,确保吸毒人员从被发现到戒断毒瘾、回归社会的各种资料信息、服务资源得到共享。

(五)确保交流合作

2011年发生了举世瞩目的“湄公河案件”,从遇难的“玉兴8”号和“华平号”两艘船上共搜出八、九十万颗毒品麻黄素可以看出,糯康等犯罪分子意欲用苯丙胺类毒品加害我国船员,这也证明了从全球视角看,苯丙胺类毒品已经泛滥。因此,对于苯丙胺类毒品的防控,需要各国政府间通力合作,充分发挥集体力量展开禁毒工作。

由于我国地理位置特殊,东临朝鲜半岛,这一地区的苯丙胺类毒品往往流入或通过我国。而我国西部还有金新月,南部紧挨金三角,都会面临这些地区毒品流入的危害。加强国际之间合作,不断学习各类禁毒的经验,这是缓解我国苯丙胺类毒品滥用趋势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已经开展了一些有效尝试,例如:2011年中老缅泰四国联合行动,开展了湄公河巡航工作,切實有效的维护了湄公河流域的安全畅通。2017年,首届“一带一路”禁毒前沿高端论坛暨亚洲药物滥用研究学会在昆明成功举办,来自各国的专家分析各种问题,研讨共同抵制苯丙胺类毒品泛滥的方法。

与此同时,我国已经签订了22个双边禁毒协议,9个部门层面协议,并加强了与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的合作,这些都为今后警务合作工作打下坚实基础。值得一提的是,在警务合作过程中,情报交流机制是最为重要的环节。如何提高信息交流的效率和范围,将会直接影响到打击苯丙胺类毒品犯罪的精准度,以及对苯丙胺类毒品的防控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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