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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论法律》一文谈对法官职业修养的认识

2019-08-17周飞宇

时代人物 2019年23期
关键词:培根公正审判

□文|周飞宇

培根的《论法律》一文论证了司法与诉讼、律师、警吏以及君主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几乎论证的每一部分都提出了对法官职业的要求,这种要求既包括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也包括对法官职业行为的要求。培根提出的要求正是对法官这类特殊职业修养的要求,对我们现阶段加强司法职业伦理建设很有启发。司法改革的顺利推进,也正需要作为法律实施者的法官的努力。因而,有必要探讨法官职业修养的内容,从法律思维、法官能力、法官道德、法官责任四个方面出发探索法官职业修养的建设途径。

法官职业修养的内涵

职业修养,根据中国知网的词条解释,即指人们培养自己的职业才干和在所从事的职业中取得成就的能力和水平,主要包括掌握适合时代需要的良好的职业技能、职业才干、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如果再对职业修养的内容进一步划分,就是指两部分内容: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对于任何一种团体来说,为了实现使这个团体都能够有效协调发展的目的,都需要一种具体化的规范来约束全体成员。同样,法官也不例外,法官是从事需要特殊专业技能的特殊工作的一类特殊群体,他们掌握着司法审判的权力,做出的每一份判决都影响着相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承载着人民对于公平公正价值追求的寄托。因而,对于这一类特殊群体,需要在总结职业特点和功能的基础上,用特殊的规范来树立和约束法官的职业修养,正如同《论法律》一文开头开门见山的一句话,“法官应当具有很高的修养”。

法官职业修养的要求

公正是法官必备之品质,也是法官职业修养的核心。在此,不免要提到文中被广为引用的一句话,“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培根用这个深刻形象的比喻说明了法官违背公正原则将带来的严重后果,会使民众丧失对法的尊重,破环司法的权威性。

审判技能是法官入职的基本要求,法官的专业能力是法官职业化的重要内容。培根在《论法律》一文中,还有一句话非常有名,那就是“知识就是力量”,我们知道法律体现着正义,但也要人能正确地运用它。法官作为法律的适用者,正确地解释和实施法律是他们的天职,他们也就必须要具备解释和实施法律的能力,能够在分析案件后准确地适用法律、做出判决。当然,实施法律不是指机械式地实施,而是要将法律应用到具体案件中去,充分说理,使产生纠纷的双方能够信服。

具有司法为民的情怀,“使人民幸福就是最高的法律”。这句话与现阶段我国弘扬的一句话出发点相一致,“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法官在庭审中与当事人保持距离,并不意味着法官需要对当事人冷漠。司法贴近群众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大优势所在,法官不是高高在上的职业,他们也是有感情的,要维护善良的每一位公民的权益。

自身廉洁的日常作风,如前文所言,法官是公平正义的守门人,承载着社会民众对于公平正义的寄托,我们希望看到的情景是,当人民见到法官时,都会发自内心地肃然起敬。因而,法官除工作任务外,不应出现在红红绿绿的娱乐场合,不应仪态不整、无视纪律,不应随意发表对某一案件的看法,更不应当与当事人或者律师称兄道弟,以一身正气捍卫头顶的国徽。

法官职业修养的培育

“之所以人们看到公正逐渐失去信誉,更多地不是由于公正的脆弱性,而是由于以主持公正为职业的那些人中的某些人的行为”。以司法腐败为例,政法队伍中上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下到基层法院普通干警,无视法律纪律,知法犯法、贪污受贿、徇私枉法,致使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频发,民众对司法判决公正的信心严重缺失,足以说明我国法官职业修养需要建构和巩固。

规范法官的职业行为。法律即使制定得再完美无瑕,但最终还是要靠法官做出具体的判定,法官的职业行为便显得非常重要,即法官主体行为的合理性。《论法律》中提到了法官在审判中应当做的四件事:(1)调查证据;(2)主持庭审时的发言,制止与审判无关的废话;(3)审核通过法庭发言所陈示的证据;(4)根据法律宣示审判的标准。

培根希望法官除四件事之外,不要再去做其他额外的工作。这对我们很有启发,从“应为”的角度出发列举法官的行为准则。当然,我国《法官法》已对法官履职的义务做了规定,是原则性的要求,内容相对比较宽泛。我想,一部分法官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不是由于他们不懂法,法官行为标准的模糊性使他们心理放松逐渐突破红线是其中的一个原因。

培养法官的专业能力。英国大法官爱德华曾言: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法官能力的培养是一个过程,需要在学习和庭审实践中不断得以锻炼成长,我们在艺术作品中看到的优秀法官往往是满头银发、面容慈善的样子,当然并不是说法官都是靠一点点熬年龄熬出来的,是为了说明丰富的审判经验对法官的修养有很大的作用。

培养也需要运用激励的手段,提升法官的地位,保障法官的经济收入,使法官对岗位充满预期,增强职业的稳定性。记得看过一篇新闻报道,某县城为创建文明城市,要求法官去街道清理卫生,进行义务劳动,使人大跌眼镜。如此扩充法官的业务范围,又怎能使法官们有职业尊严感呢?也常见法官跳槽出去当律师,这与外国优秀的法律人才都盼望着当法官的现象相反,其中的原因需要我们去思考。同时建议将法官的招录工作由法院单独负责,现在我国的法官还是归于公务员,属于人事部门管理。法官既然是一门特殊职业,在入职前就需要体现出特殊的要求,不然由行政人事部门掌握录用权,会产生法院受制的感觉。

完善法官的问责制度。任何权力的背后都有责任对其约束,不然权力就会太任性,当法官出现违反职业规范的行为时对其问责是权责统一原则在司法权运行领域的要求,也是防范错案出现的一种手段。这些年来,一些冤假错案的出现,破坏了民众对司法公信力的感情,世间无数的苦难之中,最大的苦难莫过于含冤受罪。我国古代自西周时便有“五过”之规定,若法官不依法办案、徇私舞弊,则要被处以同法官审判之罪相同的刑罚,国外也有法官惩戒和弹劾制度,尽管制度规定不同,但目的都是一致的。

我国的司法改革也关注到这一点,其司法责任制的出台正是应对上述的需要。问责制度应当把法官行为作为判断标准,坚持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统一的原则,使责任追究与责任豁免结合起来。法官也不必一提到司法责任就过于紧张,因为法官责任追究的条件和程序都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问责并不意味着不需要保障法官的权益,相反,也许正因为问责的法定性,才会使法官不会被任意处理。

培根的《论法律》一文尽管只有一千六百多字,但其中的思想很深刻,语言的质朴使理解上也更为容易。法官是司法殿堂的守护者,他们的工作是人们寻求救济的最后一扇门,对他们的职业修养要求也是人们对于法治的期盼,当法官得到社会公众普遍的尊重时,法治乾坤的那一天才会真正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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