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宫肌瘤采用米非司酮的有效性分析与研究
2019-08-16赵登学王惠琴
赵登学 王惠琴
【摘 要】目的:探讨子宫肌瘤采取米非司酮治疗的效果,为后续临床治疗提供方法参考。方法:将65例于2014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在我院接受治疗的子宫肌瘤患者为研究對象,所有患者均采取米非司酮治疗,分析临床疗效及治疗后1年复发情况。结果:治疗后子宫体积、肌瘤体积均明显减小;孕酮、雌二醇等实验室指标显著改善,前后差异显著(P<0.05);1年后有3例复发,复发率为4.6%。结论:米非司酮治疗子宫肌瘤疗效明显,复发率低,具有临床推广价值。
【关键词】子宫肌瘤;米非司酮;临床疗效
【中图分类号】R737.3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3783(2019)08-03--01
子宫肌瘤为女性生殖器官常见良性肿瘤,临床主要表现为经量过多以及下腹部包块等,对于女性身心健康产生较大影响[1]。体积较小子宫肌瘤主张药物保守治疗,因此本次重点分析临床常用药物米非司酮治疗子宫肌瘤疗效,具体研究内容及结果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65例于2014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在我院接受治疗的子宫肌瘤患者为研究对象,经体征以及B超等检查确诊为子宫肌瘤;患者年龄24-48岁,平均(32±2.1)岁,单发性31例,多发性34例,肌瘤部位:子宫肌壁间肌瘤40例,粘膜下肌瘤25例。样本纳入标准;无米非司酮过敏史;同意本次治疗措施;排除标准:子宫内膜和颈管内恶性病变患者;哺乳期患者;需要采取手术治疗患者。
1.2 方法
治疗于月经干净第三天开始,每晚临睡前顿服12.5mg米非司酮(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10950004),连续服用3个月,治疗结束后分析疗效。
1.3 观察项目
治疗结束后在B超下观察子宫体积以及肌瘤体积情况,由同一名医生在治疗前后使用同一台机器测量,多发性子宫肌瘤以最大肌瘤体积为代表,测量结果经两名临床经验丰富的医生阅读,结果不一致时由第三名医生加入。
实验室观察指标:治疗前后抽取患者静脉血,使用放射免疫法对患者的性激素水平进行测定,检测内容包括卵泡生成激素(FSH),雌二醇(E2)、黄体生成素(LH)、孕酮(P)。
治疗后随访1年,分析复发情况。
1.4 数据分析
相关数据纳入统计学分析软件SPSS20.0中分析比较,t检验分析计量资料,组件数据经比较后P<0.05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数据比较后P>0.05为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治疗前后临床相关体积比较
经3个月治疗,子宫体积以及肌瘤体积均明显缩小,患者相关临床症状改善,具体结果见表1。
2.2 实验室指标比较
治疗后患者FSH、E2、LH、P指标均明显改善,具体结果见表2。
2.3 复发率分析
65例患者治疗后,随访1年结果3例患者复发,复发率为4.6%(3/65)。
3 讨论
子宫肌瘤是妇女常见生殖器官疾病,严重影响患者身心健康,需要积极采取治疗措施,改善临床症状,提高患者生活质量。目前对于子宫肌瘤发病机制尚未明确,大量临床数据显示该疾病为一种激素依赖性良性肿瘤,通常认为雌激素是子宫肌瘤生长的主要促进因素,但近年研究发现孕激素可能以某种方式促进子宫肌瘤的形成并刺激肌瘤的生长。根据以上情况,治疗子宫肌瘤应从控制激素水平入手。
米非司酮为一种作用于受体水平的抗孕酮药物,为甾体类药物,可与孕激素受体结合,减少孕激素效能发挥,还可以抑制子宫动脉血流,导致肿瘤缺血萎缩。此外,该药物还可与肌瘤组织中的PR结合产生激素生物效应,导致停止排卵,从而改善患者相关临床症状。患者口服米非司酮后生物利用度可达到70%以上,血药浓度在1.5小时即可达到峰值,并持续12小时,因此该药物生理利用度较高。本次临床65例子宫肌瘤患者均采取米非司酮治疗,治疗3个月后患者肌瘤体积以及子宫体积均明显缩小,说明该药物可抑制肌瘤生长。此外患者雌激素相关水平均显著性降低,提示该药物可降低患者体内激素水平,闭锁卵巢内残余卵泡,明显提高患者生活质量。对于65例患者进行为期1年随访,结果显示仅有3例患者复发,复发率为4.6%,说明该种药物远期疗效明显,可控制疾病复发;本次治疗过程中患者均未出现明显不良反应,提示该药品安全系数较高,总之,本次获得结果与前人报道基本一致[2,3]。
米非司酮治疗子宫肌瘤可使得肌瘤以及子宫体积明显缩小,改善子宫血流情况以及体内激素等水平,临床疗效明显,可显著性改善患者生活质量。但该种药物使用停药后具有复发情况出现,后续需要针对这一现象进行改良优化,最大程度保证患者健康。
参考文献
杨丽鹤.米非司酮联合甲基睾丸素治疗子宫肌瘤的临床观察[J].湖南中医药大学学报,2013,33(04):54-55.
熊雪梅.60 例子宫肌瘤应用米非司酮治疗的效果观察[J].中国医药指南,2013,2(18):102 -103.
顾登梅.米非司酮治疗子宫肌瘤的疗效分析[J].临床合理用药杂志,2014,7(6):8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