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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研究的新范畴与党内法治实现的新路径

2019-08-16廖秀健雷浩伟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9年4期
关键词:解释学法规法治

廖秀健 雷浩伟

有关党内法规研究的范畴归属之争伴随着党内法规上升为法学研究的显学后渐成定论,中国法学会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王伟国曾多次公开论述“作为法学新范畴的党内法规”的观点,其对开拓国内学者研究党内法规的思路与方向不无有益启发。十八大以来,国内有关党内法规的研究成果蔚为大观,对党内法规概念阐述、关系梳理、功能界定以及体系构建等宏观层面的研究成果已趋饱和,融合政治学、法学等交叉学科属性的党内法规学“应当借鉴法学的立法技术思路和方法”的研究路径也成共识①参见李林:《论“党内法规”的概念》,《法治现代化研究》2017年第6期。,因而对党内法规研究范畴归属的讨论已然细化至对党内法规研究新领域与新问题的探索。换言之,为了避免冗杂重复的研究问题和乏善可陈的研究结论,党内法规研究亟需凝练新的研究方法、探索新的研究范畴,并有待学者们不遗余力的调研与论证。

党内法规解释何以成为极具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的党内法规研究的新范畴与党内法治实现的新路径?载于《南京大学法律评论》的2篇文章《法律解释:法治的观念与实现途径——评梁慧星〈民法解释学〉》和《法治视野中的法律解释问题——〈法律解释操作分析〉“导论”》开拓了本文的写作视角,文中将法律解释“填补法律漏洞、贯彻法律适用”的功能视为法治的新内涵与新路径的观点a②参见李友根:《法律解释:法治的观念与实现途径——评梁慧星〈民法解释学〉》,《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6年第2期。不失为创新党内法规研究范畴的有益参考。沿袭党内法规研究需借鉴法学研究思路和方法的倾向,作为与法律解释地位与功能类似的党内法规解释,其对夯实党内治理的制度基础、创新党内法治的实现路径也具有不可忽视的内在价值。因此,为了支持这一观点,本文从现实考量、学理分析以及功能论证3个角度对党内法规解释这一党内法规研究的新范畴与党内法治实现的新路径予以阐述。

一、基于现实的考量:党内法规解释是党内治理的微观环节

党内法规解释是党内法规“立、改、废、释”四维工作的重要一维,也是贯通党内法规规划、制定、执行、修改以及清理等工作的衔接钮带,更是落实党内治理各项工作的微观制度基础,实践地位的重要性决定了党内法规解释是党内法规研究的重要范畴之一。

(一)党内法规解释是衔接党内法规建设环节的纽带

我国党内法规建设链条由规划、制定、备案、清理等工作环节构成③参见宋功德:《全方位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人民日报》2018年9月27日。,不同环节之间的密切联系需要内在的衔接机制予以疏通,党内法规解释恰如其分地起到了这种承上启下的纽带作用。

一方面,党内法规解释上呈党内法规的制定,下启党内法规的执行。法谚常云:“法无解释、不得适用。”在法学家和司法者的眼中,法律的漏洞与缺陷是客观存在且不可避免的。④参见王利明:《法律解释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3页。这就意味着制定出台的成文法不一定是法治所要求的“良法”,需要一种法律体系的内在机制去弥补成文法的不足,进而指导法律有效地贯彻执行与精准地具体适用,解释便应运而生。作为“软法”的党内法规,政治属性强于法律属性的特点虽使其区别于国家法律⑤参见刘长秋:《论党内法规的概念与属性——兼论党内法规为什么不宜上升为国家法》,《马克思主义研究》2017年第10期。,但是,具备法的调整对象、适用范围与执行效力等基本要件的党内法规也必然存在立规的漏洞与执行的不足,加之其自身较国家法律更为抽象、概括,因而也亟需依靠系统完善的党内法规解释以提升其自身的合法性与科学性、操作性与实用性。⑥参见蒯正明、任秀娟:《新形势下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路径探析》,《探索》2015年第1期;付子堂:《法治体系内的党内法规探析》,《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5年第3期。党内法规解释作为党内法规制定的特殊形式,解释主体与制定主体内在统一但也相对分离。⑦参见苏绍龙:《论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然而,无论是“授权解释”还是“谁制定谁解释”,党内法规解释权均可视为其自身制定权的延伸。“遵循原意”还是“与时俱进”是原旨法律解释流派和动态法律解释流派争论的焦点。⑧参见陈林林、王云清:《法律解释的动态理论》,《国外社会科学》2013年第6期。对党内法规而言,制定者创规立制的目的与意图无法通过成文法完全展示,因而,需要解释予以进一步阐述,唯此,党内法规的执行才能少有偏差。至于党内法规的动态解释,则与党内法治密切相关。

另一方面,党内法规解释服务于党内法规的规划,指导着党内法规的修改和清理。党内法规的规范化、体系化建设依赖于党中央的顶层设计⑨参见王尔德:《党内法规立法需要顶层设计》,《21世纪经济报道》2013年12月6日。,党内法规“碎片化”、重复化以及冲突化的治理也需要党内法规整体规划与全面清理工作的推进。①参见姜明安:《加强党内法规建设是党建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对〈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的解读》,《中国司法》2013年第12期。然而,如何确定规划和清理的内容与标准,则需要与党内法规贯彻执行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密切联系。党内法规解释即为对在党内法规实施过程中具体应用党内法规的问题所作出的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阐述②参见孙才华:《论党内法规解释的规范化》,《湖湘论坛》2017年第1期。,恰可发挥这种衔接作用。集中反映在党内法规解释中的党内法规执行问题,尤其是那些立规的漏洞与缺陷,本身就是修改党内法规的重要依据。此外,党内法规主体性、实体性规范多而配套性、解释性规定少等内容形式不科学的问题是完善党内法规清理标准的客观必要。③参见王建芹:《党内法规清理标准的科学化构建》,《理论学刊》2017年第4期。当漏洞与缺陷过大而无法通过党内法规解释或者修改予以弥补,就必须对相应的党内法规予以废止清理,而后与时俱进地创制新法新规。(如图1)

图1 党内法规解释在党内法规体系建设过程中的定位与作用

(二)党内法规解释是落实党内治理各项工作的基础

党内法规体系为党内治理法治化提供了制度载体,并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根本依据。④参见王建芹、农云贵:《党内法规清理的反思与法治化重建》,《学术探索》2017年第12期。党内法规解释在衔接党内法规建设各个环节的过程中,进一步细化分解了党内治理的宏观任务,并为党内治理结构的优化与方式的完善夯实了制度基础。

力量多元、制度至上、双向互动以及廉洁高效是党内治理的新意蕴,而制度治党,即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则是推动党内治理发展进程中现实存在且行之有效的治党方略之一。⑤参见仲伟通:《中国共产党党内治理问题研究》,山东大学2017年博士论文,第13-14页。当前,虽然党章明确规定了党内治理结构的逻辑框架,但是部分其他党内法规“缺乏可操作的制度和技术支撑”,党内治理结构的贯彻执行难以得到根本保障。⑥参见曾峻:《党内治理结构与执政党建设》,《探索与争鸣》2008年第5期。此外,加之党章自身解释主体的权责归属不明确⑦参见谭波:《论党内法规解释权归属及其法治完善》,《江汉学术》2018年第4期。、解释机制也不健全⑧参见张晓燕:《构建维护党章权威机制的思考和建议》,《理论学刊》2015年第2期。,致使其对党内治理结构的指导和规范更无法得到准确的阐述与落实。诚然,这充分反映了当前我国党内法规解释工作仍存在体系化建设缺失与规范化建设不足的弊端,但是更能彰显出加强对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和细则等不同位阶党内法规解释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换言之,加强党内法规解释不仅是党内法规体系自身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党内法规服务党内治理的现实需要。

党内法规解释是党内微观治理的重要体现,其有利于细化分解党内治理的宏观任务并提升治理效能。微观治理离不开“宏观统筹”①参见人民日报评论部:《微观治理离不开“宏观统筹”》,《人民日报》2012年6月7日。,但是,作为社会治理体系基础工程的微观治理却关系着宏观治理结果的得失成败。②参见王喜峰:《刍议微观治理中人治与法治的关系》,《大理大学学报》2017年第11期。治理理论强调治理是一个多元参与的过程而非一套固定的规则条例③参见俞可平:《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70-271页。,党内法规解释集中体现了治理的这一特征。对党内法规而言,其制定主体乃至执行主体都是依规固定的,而且其内容在制定实施后的一定时期内是不可以经常改变的。然而,对党内法规解释而言,除了法定主体权威、正式的解释,群众以及其他非适格主体的解读等非正式解释也是重要的解释来源,而且其面对的问题是党内治理过程中层见叠出的现实案件,因此,无论其解释手段还是解释结论均较为灵活多样。换言之,党内法规解释是一个发展的过程,是多元主体对不断出现的各种党内治理问题的协同治理,这种过程的发展性、主体的多元性以及问题的针对性对宏观任务的分解与治理效能的提升是至关重要的。党的十九大将“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正式写入党章,围绕这一主题,党内治理体系在党内权力结构调整等方面有着重要的变革④参见周建勇:《十八大以来党内治理体系的调整与执政党建设》,《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5年第7期。,如何“定规立矩”、如何“释规阐矩”也成为适应和推进党内治理体系革新的基石。

二、基于学理的分析:党内法规解释是党规研究的融合创新

自党内法规学上升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学科后,党内法规解释学也理应成为党内法规学科的重要分支之一。党内法规解释的理论发展不仅有利于党内法规理论体系的完善,其与法律解释理论的融合更推动了自身研究视角的创新以及学科范式的构建。

(一)党内法规解释是党内法规理论研究视角的创新

如前所述,有关党内法规的理论研究在党的十八大后如雨后春笋。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传统法学的捍卫者与党规研究的先行者之间展开了一场激烈的学术交锋,争论的焦点无非是党内法规学能否上升为法学研究的范畴。诚然,这一问题已有定论,但是党内法规研究需着眼哪些现实问题、党内法规研究应采用何种方法等问题依旧需要进行深入的探讨。

前文论述了党内法规解释在实践工作中的重要性,由此并不难推理出加强党内法规解释理论研究的重要价值。从宏观来看,学者们自研究伊始对党内法规历史渊源、科学内涵、结构体系、发展特征、内外关系、建设问题乃至完善路径的宏观梳理⑤参见操申斌:《改革开放以来“党内法规”研究述评》,《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8年第5期。,而后逐渐细化至对党内法规的制定机制、执行效力、备案审查、清理评估以及解释规范等微观领域的具体分析,有关党内法规的理论研究按照自上而下、由大至小、从表到里的路径不断演进。显然,这种研究路径与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党内法规“将全面从严治党贯穿体系建设全过程”“统筹推进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丰富党内法规内容并增强党内法规体系的协调性”“完善党内法规学习宣传机制”以及“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等重大建设实践相互映照。①参见蒯正明:《改革开放40年来中共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历史经验》,《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期。然而,当既有研究领域的成果已趋饱和,学者们又会回到对党内法规研究范畴这一“元问题”的讨论,并在新一轮的争辩中甄选党内法规研究的新问题、开拓党内法规研究的新方法。(如表1)

表1 党内法规理论研究的主要问题及其代表性学者和文献

注:表中文献经由CNKI数据库中选取,多为核心期刊论文。其中,代表性文献的选择大都以下载次数与被引频次的多少为标准。

通过文献的梳理不难发现,当前对党内法规的理论研究已十分全面,涵盖党内法规制定、执行、备案、清理、评估以及解释等各个环节,但是不同问题的研究时间与研究深度却不甚相同。横向来看,有关党内法规解释的针对性研究起步较晚,其与党内法规制定、执行、备案、清理以及评估等理论研究的承接性略显不足;纵向而言,相关研究成果也十分单薄,仅停留在解释机制规范、解释条文表述以及解释权力归属等较为浅显的层面。具体到3篇党内法规解释代表性文献的论证,其虽然均对党内法规解释条文以及部分党内法规解释文件的形式与内容予以实证分析,但是碍于部分党内法规及其解释的秘密性而无法对党内法规解释工作进行全面的审视,因而其结论可能是主观、片面的。诚然,也有实务工作者对党内法规解释“条文如何表述、权责如何划分”等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予以分析,并提及《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解释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党内法规解释工作规定》”)①2015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解释工作规定》,这是首部针对党内法规解释问题所作出的较为系统全面的正式规定,标志着我国党内法规解释工作步入正轨。这一部并未公开的党内法规②参见王付友:《党内法规制度解释条文如何表述》,《秘书工作》2018年第5期。,但是其自身的理论性与学术性却“捉襟见肘”。由此可见,党内法规解释是党内法规理论研究较为薄弱的领域,其仍有很大的探索空间。此外,如前所述,党内法规解释是一个与时俱进的动态过程,动态的解释工作必然对应着灵活的理论研究,这对党内法规理论研究而言是一种持续的创新。

(二)党内法规解释是法律解释理论学科范式的融合

借鉴法学理论的研究范式是创新党内法规理论研究的基础,党内法规解释不仅需要借鉴法律解释理论的研究范式,还应当参考其学科内容。一是在方法上,党内法规解释理论研究应当以法律解释为参照③参见郭书辰、徐君婷:《简析党内法规解释的构建原则与方法》,《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18年第1期。;二是在内容上,党内法规解释学科体系需要以法律解释为模板。

“理解无说明是盲目的,说明无理解是空洞的”④参见[美]帕帕多普洛斯、扬尼斯、图施奈等:《十字路口的法律诠释学:朱塞佩·扎卡里亚的翻译问题(2016)》,《卡多佐国际和比较法杂志》2000年夏季第2期。,这是解释学本体论与方法论的辩证关系。法律解释学的研究方法应当坚持本体论与方法论的有机统一,以此培养法学研究的方法意识和法治观念。①参见解永照、王彬:《论解释学的重心转移与范式转换——兼论解释学对法律解释研究的意义》,《齐鲁学刊》2010年第5期。若将此渗透至党内法规解释的研究范式之中,党内法规解释的方法论意义与本体论价值则更为明显。一方面,党内法规解释本身就是一种对党内法规文义解读与功能阐释的方法,集中体现了党内法规解释方法的语言运用特性。另一方面,成文法规的固定性与现实案件的多样性使得依赖语言运用的党内法规解释方法往往难以自足,这就促使解释者对党内法规解释予以价值设定或者功能赋值。换言之,作为政治属性强于法律属性的党内法规解释,更需要同法律解释一样去“关注解释规则背后所负载的政治价值”②同注①。。如此一来,党内法规解释才能植根党内生态与党内治理的现实。然而,相似的争论并无休止,方法论与本体论以及历史论与批判论的交锋催生了“实践的解释学”,“以实践为基础并以实践为目的”的认识与理解决定了法律解释理论研究方法的最终归属。③参见李金辉:《解释学理论中的实践解释学转向》,《北方论丛》2008年第3期。党内法规解释自然也是实践的解释学,即以在实践中不断认识与理解的方法推动党内法规解释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发展。

解释理论指导着解释实践,法律解释研究方法的渗透使得党内法规解释的学科内容也产生了变化。当前,法律解释学已然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伴随着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行政解释的领域划分以及民法解释、刑法解释以及行政法解释的分支发展,其学科内容更为细化。当一大批法学家涌入党内法规学的研究领域,势必会将法律解释学体系构建的逻辑逐渐推理至党内法规解释的学科内容之中。如同法律解释,建立健全党内法规解释学体系也极为重要:一是为党内法规解释工作提供规则遵循,二是限制党内法规执行者自由裁量权的扩张,三是为党内法规解释者提供因事制宜的解释程序与方法。④参见王利明:《法律解释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6-17页。因此,本文试图以法律解释学为基础构建出党内法规解释学科体系的基本框架。具体而言,党内法规解释学可分为总论和分论:总论部分即为党内法规解释的一般原理,包括概念、特征、功能、主体、对象、目标、方法、原则及结论等;分论部分则为党内法规解释的具体问题,可分为狭义解释理论、价值补充理论与漏洞填补理论。⑤同注④,第17-19页。结合党内法规解释学的研究方法,不难描绘出党内法规解释学的学科范式。(如图2)

图2 党内法规解释学的学科范式构建

三、基于功能的论证:党内法规解释是党内法治的实现路径

法治与解释的辩证关系在陈金钊和范进学等学者对“法治反对解释原则”的学术交锋中逐渐有了定论,法治是良法与善治的有机结合,善治的本质是规则之治。①参见王利明:《法治:良法与善治》,《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5年第2期。在法律解释的过程中,“法律不外乎人情”的观念使得司法者任意、歪曲解释法律文本而违背了法治的规则基础②参见陈金钊:《法治反对解释的原则》,《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但是“法治反对解释”的前提却是过度解释的存在,因而“解释之于法治不是解释与否而是如何解释”。③参见范进学:《“法治反对解释”吗?——与陈金钊教授商榷》,《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1期。换言之,融入法治理念并创新法治方式的解释实现了其与法治的内在统一。

(一)党内法规解释是党内法规体系法治建设的延伸

具备法的一般特征的党内法规体系由党内法规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所呈现出的结构和样式所构成,党内法规制定程序与法律具有同质性。④参见施新州:《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体系的内涵、特征与功能论析》,《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5年第3期。这决定了党内法规解释是党内法规体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新形势下,加快党内法规法治化建设已然成为一项十分重要且紧迫的时代议题⑤参见谢宇:《论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法治化》,《云南社会科学》2016年第3期。。针对当前我国党内法规体系不健全、内容不完备、程序不科学等问题,需要以“法律文本制定经验”为外部参照⑥参见王建芹:《法治视野下的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7年第3期。,并明确规范“法规制定与解释技术标准”等内部治理方式⑦参见姚尚贤:《比较视域下党内法规体系的法治化进路》,《江西社会科学》2018年第3期。,借以不断推进党内法规体系的法治完善。党内法规解释是党内法规建设链条上的重要一环,党内法规体系的法治建设离不开党内法规解释机制、程序以及方法的制度化、规范化与法治化,这是党内法规体系法治建设的规律所在。

如前所述,党内法规的动态解释与党内法治密切相关。解释自身具备的与时俱进的动态适应性,避免了对“立规原意”的刻板遵守⑧参见陈林林、王云清:《法律解释的动态理论》,《国外社会科学》2013年第6期。,但是完全脱离“立规原意”的解释也容易陷入过度化、主观化与理想化的窠臼。动态的党内法规解释建立在内部统一与外部稳定的党内法规体系框架内,其体现在2个方面:一是观念的发展,即根据党建的现实需要不断融入新的治党理念;二是方法的灵活,即根据不同的案件与法规灵活地选择最适用的解释方法。不断针对新问题、不断融合新理念的党内法规解释不仅能够丰富党内法规的内涵,更可有力地推进党内法规体系的法治建设进程。具体而言,党内法规解释的出发点是确保党内法规的条文能够得以准确理解,作为党内法规制定的“最后一公里”,党内法规解释上承党内法规的制定、下启党内法规的执行,是提升党内治理效能的微观制度基础。

(二)党内法规解释是党内法规执行权力规制的保障

党内法规解释的法治功能集中体现在其对党内法规执行权的规制,一方面,党内法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党内法规条文的含义并限定了党内法规适用具体案件的情形;另一方面,党内法规解释所具备的民主正当性使得党内法治的实现有了最基础的保障。

法治的精髓在于限权,党内法规的要义也在于此。⑨参见朱程斌、李龙:《党内法规地位的法治辨析——从规范的角度分析》,《理论月刊》2018年第1期。“通过道德对权力的制约、保证权力的内在善性”是党内治理现代化的核心伦理问题。①参见纪中强:《党内治理现代化的伦理意蕴》,《理论导刊》2018年第5期。对党内法规解释而言,其规范了具体案件的党内法规条文的适用情形,即对党内法规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予以切实的指导与解决。因此,如何规制党内法规执行主体的权力行使,便成为其法治内涵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此外,普通党员和群众乃至其他主体所作出的民间解读与学理阐述等非正式解释也是党内法规解释的重要来源,非正式解释的运用彰显出对党内法规执行权的民主监督,这也是党内法规解释民主法治内涵的基本要求。就法治的实现基础而言,系统完备的法规制度体系是法治建设的前提与保障,换言之,党内法规解释的法治建设需要立足自身法规政策与配套制度的建立健全。党内法规解释对党内法规执行权的规制也是建立在完备的监督制度体系之上的。

除了良法与规则,公正、民主、程序等元素也是党内法规体系法治建设的要义。②参见张琳琳:《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法治路径》,《学术交流》2015年第6期。党内法规解释服务于党内法规,除了阐释党内法规条文,其还能够发现并弥补党内法规制定、实施过程中的缺陷,进而推动旧规的修改与新规的创制,这体现了党内法规解释对其他党内法规建设环节的内部制约。党内法规解释服务于党内法规,但是也对党内法规予以正当的监督。融合法治精髓的党内法规解释,其解释的主体更加分散多元,因而,结论也更加丰富多样③党内法规解释结论丰富多样是指其能有效吸纳各种有益的解释意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需要统一的结论。无论对何种党内法规进行解释、无论对何种案件进行适用性指导,最终都必须形成稳定统一的解释结论。,解释结论的多样性与解释主体的多元性又保证了党内法规自身的正当性与民主性。此外,抽象、概括的党内法规与党建现实问题的密切联系离不开党内法规解释的切实保障,具体案件的指导与立规意图的普及依赖于合法、合规、合理且合民意的解释,而立足群众基础的党内法规解释会有力地推动党内治理理念与党内法规精神更加深入人心。

四、党内法规解释研究进路与法治建设的反思

自1993年《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加强纪检条规解答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关于加强纪检条规解答工作的通知》”)④1993年4月22日,中共中央纪委印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加强纪检条规解答工作的通知》,这是首部针对中央纪委党内法规解释工作的党内规范性文件。颁布至2015年《党内法规解释工作规定》实施,党内法规解释的制度化建设基本实现,规范化与法治化建设也迈出了坚实的一步。随着党建形势的日新月异与党内法规的层见叠出,党内法规解释面临着更严峻的考验与更庞大的需求,如何定位党内法规解释功能、如何加强党内法规解释工作等问题渐被提上议事日程。党中央制定的2个五年规划纲要分别提出“做好党内法规解释工作,保证党内法规制定意图和条文含义得到准确理解”“解释评估机制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⑤参见《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人民日报》2013年11月28日。以及“坚持立改废释并举”⑥参见《中共中央印发〈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8-02/23/c_1122443711.htm,新华网,2018年2月23日访问。的重要目标,如何深入推进党内法规解释的规范化与法治化建设等问题再次被提上政策议程。然而学界学者的理论研究却显得青黄不接,除了全国仅有的两个针对性课题⑦两个课题分别是:中国法学会2017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重大项目“党内法规制度解释问题研究”和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2018年度课题一般项目“党内法规解释机制研究”。以及几篇针对性文献外,其他有关党内法规解释的“碎片化”研究乏善可陈,而最为关键的则是当前学界学者的研究严重脱离了党内法规解释制度建设的现实基础,无心忽视或刻意回避《关于加强纪检条规解答工作的通知》和《党内法规解释工作规定》等与党内法规解释密切相关的政策法规以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等重要背景,致使研究结论片面化、主观化。

反观党内法规解释法治建设的现实,其与党内法规体系法治化的发展也相互脱节。如果党内法规条文的含义、规范的漏洞以及适用的情况都不明确、都没解决,又何谈党内法规的执行、修改与清理,又何谈提升党内法规的执行效力?换言之,作为党内法规制定“最后一公里”的党内法规解释,反之又成为了党内法规体系法治建设的“元问题”。具体而言,当前我国党内法规解释的法治建设存在以下3个明显的不足:一是党内法规解释的法规依据和制度保障不充分,相关规定较为笼统概括,部分法规制度过于滞后陈旧,而且缺少同法律解释对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行政解释等更为细化的分类规范;二是党内法规解释形式与内容的规范性不足,集中体现在解释文件名称与发文文号的混杂多样①参见孙才华:《论党内法规解释的规范化》,《湖湘论坛》2017年第1期。;三是党内法规解释的权责归属不明确,存在解释权归属不成体系、缺乏“适用”的制度视阈以及缺少统一的制度惯性等多方面弊端。②参见谭波:《论党内法规解释权归属及其法治完善》,《江汉学术》2018年第4期。这些问题的存在固然阻碍了党内法规解释的法治建设进程,但是,这些问题却是开展相关理论研究的契机,其所揭示的问题根源是党内法规解释法治建设的关键所在。

五、结语

作为党内法规“立、改、废、释”四维工作的重要一维,无论是现实的考量,还是学理的分析,乃至功能的论证,均透露出党内法规解释理论研究与法治发展的重要价值。党内法规解释是党内法规建设的重心之一,其学科体系也是党内法规学的重要分支。然而,党内法规解释学的体系构建却难以自足,需要根据自身特点适当地借鉴法律解释的学科范式。党内法规虽区别于国家法律但又与其密切衔接,党规与国法并存的社会主义二元法治模式,暗含着党内法规是法治中国内在核心的基本逻辑。③参见柯庆华:《党规学》,上海三联书店2018年版,第11-20页。党内法规解释与法律解释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与法律解释的衔接使得党内法规解释研究的方法以及发展的方向需要以法律解释为参考,这是更为真实、更为具体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路径。诚然,我们不期党内法规解释学能够发展成如同法律解释学一样占据法学研究的半壁江山,但却希望这一短板可以得到弥补。

基于更宏观的视角,党内法治体系的建设发展需要遵循“法治理论——法治规范——法治实施”的逻辑进路。④参见肖金明:《在党内治理中实现良法善治》,《山东人大工作》2016年第10期。党内法规体系的完善是党内法治体系建设的基础,融入法治理念并创新法治方式的党内法规解释统一了法治国家与法治治党的内涵,更为党内法治的实现铺垫出一条康庄大道。党内法规解释的法治建设也应立足3个基本点:一是法治化的党内法规解释理论体系;二是法治化的党内法规解释制度体系;三是法治化的党内法规解释实施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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