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沿线俄语国家语言法治的表与里
2019-02-19杨昌宇
杨昌宇
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语言作为人类文明交流的载体,既是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桥梁,也是我们研究了解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法律等领域的重要途径。“一带一路”沿线俄语国家,是指这些国家都与“俄语”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或被确认为国语、官方语言、族际通用语,或以母语或少数民族语言的形式存在等情形,主要包括“东斯拉夫三国”即俄罗斯、乌克兰、白罗斯和“中亚五国”即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共8个国家。从国内目前的研究实践看,“一带一路”沿线俄语国家语言问题的研究主要在语言学领域进行,并集中在语言规划与语言战略等方面,各国语言法治的相应问题并没有引发法学领域的更多重视。基于此,笔者将转换视角,从各国语言法治的基本制度框架这一表象问题入手,对这8个国家的语言法治的基本状况进行梳理,从中透视出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对各国语言法治进行由表及里的分析,既可以对各国有更深层的认识,同时也可以更好地推动“一带一路”倡议的实现,促进区域性人文合作的深化,在包容文明观的基础上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助力。
一、“一带一路”沿线俄语国家语言法治问题的凸显
语言是人类共同的文化财富,俄语(Русский язык)是联合国的官方语言之一,也是世界上母语使用人数和第二语言使用人数的第四大语言。据统计,当前使用俄语的人数占世界人口的5.7%左右。苏联解体后,上述8国开启独立发展之路,对待复杂的语言问题,从各国现有的实践上看,在对待俄语语言的态度和对语言文字的规制上均表现出积极的姿态,并倾向于将其纳入到法治化的轨道。当前,语言法治已经成为各国共同的具有特定内涵的普适性现象,语言法治的内容及其发展程度在这些国家也具有各自不同的特殊文化意义。在全球范围内,区域性合作不断发挥重要作用,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中国与各俄语国家在人文领域的合作将更加广泛和深入。“一带一路”沿线俄语国家语言具有政治、民族、宗教等多重文化渊源,在历史文化传统与现代国家治理相关性上,语言法治显得特别重要。
由于特殊的历史、政治、民族、宗教等方面的原因,俄语对上述8国深远影响,当前在各国交往中仍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各个国家治理实践中,语言法治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现象,人们的关注点已经在某种程度上超越了语言工具、语言权利的范畴,上升到了文化话语权的高度。纵观国内外研究现状,相关研究与各国语言法治问题凸显并不一致。当前,学者们主要从国别的角度来研究“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语言问题,综合性的多国别研究并不多见。在与俄语有关的研究中,一部分研究者从俄罗斯语言政策的延续与变革的角度,对俄罗斯不同时期语言政策进行分析研究;一些研究者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语言使用的基本状况进行分析,其中涉及俄语的使用范围问题,对相关国家语言使用中的一致性问题有所关照;还有为数不多的学者透过俄罗斯语言问题进行深层的文化、民族、宗教等方面的分析。与各国法治化进程相关的研究还较为零散,有学者从语言权利的角度,涉及了苏联时期及其解体后以俄语为核心的国家法律层面的问题,但并不系统。①如肖建飞在《语言权利研究:关于语言权利的法律政治学》一书中,从民族国家政治建构中的语言权利模式的角度,对苏联时期语言权利的规制问题有所涉及。在实践层面上,各俄语国家围绕语言的保护与实现问题从未停止过脚步,但当前从法律和权利角度对上述各国语言问题的研究并不多见。在制度层面理清各俄语国家语言法治的路径及基本框架,是深入把握问题的关键和前提。
二、“一带一路”沿线俄语国家语言法治之表象
后苏联时代各国语言问题存在一个从苏联时期到独立国家的过渡转换期,苏联解体后,走语言法治化之路是各国的共同选择,但基于历史与现实的考量,各国的法治化之路又存在各自的侧重与取向。
(一)俄罗斯语言法治的基本框架
独立后的俄罗斯联邦,在宪法层面上,专门以宪法条款来规定母语与国语问题。对公民的母语语言权利作为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加以确认,同时在宪法中对俄罗斯的国语及各共和国的国语问题作出规定,并同时对各民族的母语享有、保护和发展进行了规定。在1993年宪法第2章“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中的第26条第2项规定:“每个人都有使用母语、自由选择交际、教育、学习和创作用语的权利。”宪法第68条规定:“(1)俄语是俄罗斯联邦全境内的国语。(2)共和国有权确定自己的国语。它们可在共和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国家机构中与俄罗斯联邦国语同时使用。(3)俄罗斯联邦保障其各民族享有保留母语、创造条件以便研究和发展母语的权利。”②任允正、于洪君:《独联体国家宪法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408页。
在语言法治的单行法制度层面,存在一个从苏联时期到俄罗斯联邦的过渡转换期。在苏联时期的“国语化运动”中,其他加盟共和国均通过语言立法的形式明确了本国主体民族语言的国语地位和使用领域,与俄语抗衡。①参见赵蓉晖:《苏联及后苏联时代语言政策问题及其启示》,载徐大明等编:《中国语言战略》(第1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版,第181页。1991年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制定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族语言法》(以下简称“《民语法》”),确定了俄语在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国语地位(苏联解体后,1993年宪法以宪法形式肯定了俄语的国语地位)。《民语法》于1998年和2002年进行了二次修订,第二次修订后《民语法》最大的变化是增补了“俄罗斯联邦国语和各共和国国语文字必须以基里尔字母为基础”的规定。2005年,俄罗斯颁布《俄罗斯联邦国家语言法》(以下简称“《国语法》”)重申俄语的国语地位,并在适用上提供各种保障。2012年颁布的《俄罗斯联邦教育法》,建立了一系列以教学语言和语言学习为核心的公民语言权利保障机制。
俄罗斯语言法治存在2个维度,一方面主要是构建以宪法为基础核心地位的语言法治体系,另一方面还要花大力气协调联邦主体之间的语言问题及维护俄语在独联体国家的地位问题。俄罗斯基于俄语在历史上的特殊地位,为维护俄语的地位,实质上是为了维护俄罗斯族人的地位,出台了一系列针对独联体国家的构想性文件。2000年1月,俄罗斯出台《俄罗斯联邦国家安全构想》,其中规定了维护俄语作为独联体成员国之间交际语言的地位问题。②Концепция национальной безопасности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Дипломатический вестник,№2 2000г.2000年6月,俄罗斯出台《俄罗斯联邦对外政策构想》,规定的内容包括推动俄语和俄罗斯民族文化在外国的普及问题。③Концепция внешней политики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утвержденая Президентом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В.В.Путиным 28 июня 2000г.,http://docs.cntd.ru/document/901764263,2018年6月10日访问。
(二)白罗斯语言法治的基本框架
语言作为白罗斯文化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法律上有比较明显的体现。苏联时期,自白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建立最初几年开始,政府和党的机关采取平衡的语言政策,这对于文化的整体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国家成为文化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国家重视基于语言的口头文化的发展,在所有文化领域广泛使用白罗斯语,文化被真正赋予了国家性。④参见[白]А.А.科瓦列尼亚:《白俄罗斯简史》,赵会荣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259页。
苏联解体后,白罗斯开始建立独立国家,这是白罗斯文化发展的重要阶段,白罗斯有史以来首次通过了规范国家与文化关系的法律,其中包括关于文化的法律、关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法律、关于图书馆事务的法律、关于博物馆和博物馆基金的法律等。⑤同注④,第337页。1990年以前,在白罗斯,俄语、白罗斯语均享有国语地位。1990年,政府对语言政策作了重大调整,大力推广“白俄语”,引发了“国语”之争,最后用“全民公决”来平息这场“语言危机”。⑥参见王群生:《白俄罗斯的语言政策和“国语”之争》,《语文建设》1995年第9期。1990年1月26日白罗斯通过了《白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语言法》,该法律宣布主体民族语言白罗斯语为白罗斯的国语,规定:保障白罗斯语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得到全面的发展和运用;国家保护公民所使用的民族语言;国家充分保障公民把俄语作为族际交际语的权利。政府机关为贯彻语言法制定了相应的措施计划,包括对劳动者群体开展广泛的解释工作。白罗斯语在白罗斯的社会生活中迅速普及。1991年12月8日白罗斯独立,同年白罗斯政府通过了《白罗斯共和国语言法》。为贯彻该法,政府机构采取了开办以白罗斯语为教学媒介语的中小学,编写白罗斯语教材,规定白罗斯语为工作语言等一系列措施,旨在扩大白罗斯语社会使用的功能。
1994年3月15日通过了白罗斯共和国宪法,1996年11月24日和2004年10月17日进行了两次修改和补充,其中涉及国语的变化问题。1994年白罗斯宪法第17款规定:“白罗斯语是白罗斯的国语。国家充分保障公民把俄语作为民族间交际语的权利。”确定白罗斯语为国语。1996宪法第1编“宪法制度基础”部分,重新对国语进行确认,宪法第17条规定:“白罗斯语和俄语是白罗斯共和国的国语。”在宪法第2编“个人、社会、国家”部分,对公民的语言权利进行了肯定,宪法第50条第3款规定:“每个人都有权使用母语、选择交际语言。国家根据法律保障选择教育和教学语言的自由。”①参见任允正、于洪君:《独联体国家宪法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435页。《白俄罗斯宪法》俄文文本,均来自白俄罗斯法律门户网http://www.pravo.by/pravovaya-informatsiya/normativnye-dokumenty/konstitutsiya-respubliki-belar,2018年5月2日访问。目前,白罗斯实行双国语制度,白罗斯语和俄语均是其国语。
(三)乌克兰语言法治的基本框架
乌克兰宣布独立后,乌克兰新政府采取系列举措中的第一项就是:恢复乌克兰语作为国家语言的合法地位。乌克兰共和国宪法于1996年6月28日通过,2004年、2010年、2014主要围绕总统制度进行反复修改,但关于语言问题并未变化过。乌克兰宪法在总则部分用3个条文对国语及公民的语言权利进行确认,是“一带一路”沿线俄语国家中宪法语言条款数量最多的一个。乌克兰宪法第10条规定:“乌克兰语是乌克兰国语”“国家保障乌克兰语在乌克兰社会生活所有领域全面发展并发挥功用”“乌克兰保障自由地发展、使用和保护俄语及乌克兰其他少数民族语言”“国家推动学习国际交际语言”“各种语言在乌克兰的使用由乌克兰宪法予以保证并由法律加以规定”。第11条规定:“国家促进乌克兰民族、它的历史意识、传统与文化的巩固和发展,同时也促进乌克兰所有土著民族和少数民族的民族、文化、语言和宗教习俗的发展。”第12条规定,“乌克兰关心满足居住在国外的乌克兰人的民族文化及语言要求。”②同注①,第659-660页。《乌克兰宪法》的俄文文本来自https://meget.kiev.ua/zakon/konstitutsia-ukraini/,2018年5月2日访问。
苏联后期,受“国语化运动”的影响,1989年乌克兰颁布第一部语言法《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语言法》。2003年乌克兰政府签署了《欧洲区域语言或少数人语言宪章》(以下简称“《宪章》”),并通过了该《宪章》批准书的乌克兰法,根据批准书的规定,《宪章》从2006年1月1日起生效,意味着乌克兰的语言法治开始与国际接轨,但由于缺乏国内配套法律,实质内容并未真正进入实施环节。2012年7月3日,乌克兰议会通过《国家语言政策基本法》。该法的制定是以平衡乌克兰不同语言群体的利益、保障国语的应有功能的发展、保存乌克兰的区域语言或少数人语言为目的,其颁布及实施,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长期存在的“语言问题”,被认为是一部符合乌克兰国家整体利益的法律。③参见何俊芳:《乌克兰<国家语言政策基本法>及实施意义》,《民族论坛》2013年第3期。原《乌克兰语言法》规定“俄语是乌克兰的族际交际语”,而《乌克兰宪法》确定俄语是一种少数民族语言,乌克兰《国家语言政策基本法》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解决。
(四)中亚五国语言法治的基本路径和框架
中亚五国语言法治的基本框架一般都在宪法和语言单行法2个层面上进行构建,从宏观层面上的国语问题,到微观层面的字母问题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政府则在落实与推进层面投入了很大气力。
1993年哈萨克斯坦通过的第一部宪法第8条规定:哈萨克语是哈萨克斯坦的国语,俄语是族际交流语言。1995年,哈萨克斯坦对宪法进行修改(1995年8月30日通过),新宪法第7条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语为哈萨克语”“俄语在国家组织和地方自治机构中同哈萨克语一样正式使用”①任允正、于洪君:《独联体国家宪法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579页。。从中可以看出,哈萨克斯坦对俄语态度发生的变化。哈萨克斯坦政府在1996年11月6日发表的《哈萨克斯坦语言政策构想》中特别强调,要优先发展国语,在一切正式场合都要使用国语哈萨克语,并要采取行政手段推行哈萨克语。1997年,哈萨克斯坦颁布《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语言法》,按照该法第5条规定,依然坚持哈萨克语的国语地位。国语法积极保障和推进哈萨克语的发展和使用,在近年来的改革中,政府正在为从西里尔字母过渡到拉丁字母做充分的准备工作。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宪法(1994年11月6日通过)第2条规定,“塔吉克语是塔吉克斯坦国语”“俄语是族际交际语言”“居住在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民族均有权自由使用其母语”。②同注①,第502页。2009年10月6日,拉赫蒙总统签署新的《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家语言法》,该法律规定塔吉克语是塔吉克斯坦国语,取消了俄语是族际交际语言的规定。③参见柳丰华:《俄罗斯与中亚——独联体次地区一体化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10年版,第164页。现代塔吉克斯坦的语言法治框架是以《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宪法》中语言条款为基础,以《国家语言法》等相关法律为支撑建构的,保障国家语言政策的实现。语言法治框架为扩大并加强国语的社会交际功能、保护俄语的基本文化功能、发展塔吉克斯坦其他民族的语言、创建语言正常化进程的环境、调整国家与其他语言之间的关系、有目的且持续地对国语进行影响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④Нозимов А.А.:Языковая ситуация в современном Таджикистане:состояние,особенности и перспективы развития.http://dissers.ru/avtoreferati-dissertatsii-filologiya/a219.php.2009年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家语言法》生效,该法取代了《塔吉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语言法》(1989年7月22日通过),将塔吉克斯坦“去俄罗斯化”推向了新的高潮。
吉尔吉斯斯坦自1991年独立以来,围绕语言问题的法律变动较为频繁,也凸显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吉国政府从宪法法律上确立了吉尔吉斯语(吉国主体民族语言)为国语,吉尔吉斯语取代俄语上升到国语地位⑤参见胡沛哲:《吉尔吉斯政府在民族复兴浪潮中的主导作用》,载张定京主编:《中亚民族语言文化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95页。,同时,在教育、新闻媒体和艺术等领域大力推行吉尔吉斯语的使用。1993年5月5日吉尔吉斯共和国宪法通过,后经过多次修改,1996年宪法第5条规定:“(1)吉尔吉斯语是吉尔吉斯共和国国语。(2)吉尔吉斯共和国为保护、平等和自由地发展共和国居民使用俄语及其他语言并使之发挥作用提供保障。(3)不许因不懂得或不掌握国语而损害公民的权利与自由。”⑥同注①,第359页。2016年,在吉尔吉斯坦宪法第218条修正案公布后的宪法条文中可以看到其语言条款的变化。除坚持吉尔吉斯语的国语地位外,增加了俄语作为官方语言的规定和加强对母语的促进和保障的规定。⑦конституция кыргызской республики.в редакции Закона Кыргызской Республики от 20.12.2016 г.№218(см.сроки вступления в силу)Принята референдумом(всенародным голосованием)27 июня 2010 года.Статья 10.1.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м языком Кыргызской Республики является кыргызский язык.2.В Кыргызской Республике в качестве официального употребляется русский язык.3.Кыргызская Республика гарантирует представителям всех этносов,образующих народ Кыргызстана,право на сохранение родного языка,создание условий для его изучения и развития.http://base.spinform.ru/show_doc.fwx?rgn=31497.2018年6月10日访问。
为加强对语言的规范、促进和保障,国家先后制定《吉尔吉斯斯坦国家语言法》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官方语言法》,1992年颁布的《教育法》规定了吉尔吉斯语是基本的教学用语。政府先后出台二个国语发展规划,即《2000-2010年吉尔吉斯共和国国语发展规划》和《2014-2020年吉尔吉斯共和国国语发展规划》,有步骤地进行语言法治建设。2000年修订了《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语言法》,2001年颁布了《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语言法》的实施办法;2000年起,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公共机构和组织中建立相关语言法规实施部门,并由国会监督《国语法》的实施。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该宪法于1992年12月8日通过,又分别于1993年12月28日、2003年4月24日、2007年4月11日、2008年12月25日、2011年3月和12月、2012年和2014年进行了8次修改)第4条规定:“乌兹别克语是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语”“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保证尊重居住在其领土上的各民族的语言、风俗和传统,并为其发展创造条件。”①任允正、于洪君:《独联体国家宪法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314页。目前,乌兹别克语为官方语言,俄语被定位为族际交际语,是通用语。在乌兹别克斯坦1989年颁布的《语言法》以及宪法中,从法律上都明确了乌兹别克语的国语地位,而俄语只是被定位为族际交际语;在1993年9月2日通过了《关于使用拉丁字母拼写乌兹别克语》的法律,将从苏联时期开始使用俄文字母拼写的乌兹别克语拉丁字母化,此举被认为是彻底切断了乌兹别克语与俄语的关系。②参见吴爱荣:《俄罗斯人在乌兹别克斯坦的处境变迁》,《世界民族》2015年第5期。1995年通过的《国语文字法》强调了乌兹别克语的使用领域: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教育机构、司法系统、大众媒体和其他公共空间等。此外,该法把俄语与其他外语一样看待。但事实上,该国的许多社会精英仍然把俄语视作便捷的语言来使用。
土库曼斯坦早在1990年5月24日颁布了《土库曼斯坦语言法》,是苏联时期“国语化运动”的结果。③参见赵蓉晖:《苏联及后苏联时代语言政策问题及其启示》,载徐大明等编:《中国语言战略》(第1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版,第181页。苏联解体后土库曼斯坦独立,土库曼斯坦共和国宪法于1992年5月18日通过,1995年12月27日修改和补充,就语言问题,宪法第13条规定,“土库曼语为土库曼斯坦的国语”“保障所有公民使用母语的权利”。④同注①,第341页。1927年以前,土库曼语用阿拉伯字母书写,后采用拉丁字母,1940年起使用西里尔字母,现又改用拉丁字母。
三、“一带一路”沿线俄语国家语言法治中的深层问题
“一带一路”沿线俄语国家的语言问题是一个历史渊源深远而又非常复杂的问题,苏联末期各国语言法治化趋势在联盟内部凸显出来,苏联解体各国获得独立国家地位后,语言法治化问题则更为突出。从“一带一路”沿线俄语国家当前语言法治框架和基本路径分析,在更深层面上,有几个共性问题需要特别注意。
(一)各国均通过法治化处理语言的历史遗留问题
因特殊的国家发展阶段,当代各国都要处理语言的历史遗留问题,一方面是要在制度层面理顺苏联时期与独立后的语言法律制度上的问题,另一方面是要在国家治理实践中处理国语、主体民族语言与俄语的关系等问题。十月革命胜利后,在列宁的民族自觉理论导引下,构想在社会主义联邦实现民族平等和语言的完全平等。革命胜利初期,苏联以语言政治化的形式对待语言的发展与保护。20世纪30年代中后期,围绕俄语与各民族语言的关系,语言政策和立法进行了调整,逐渐扩大俄语的适用范围。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在苏联加盟共和国中推广俄语的做法有所加强。1985年戈尔巴乔夫执政后,提出加强社会政治生活“民主化”和“公开化”的改革,激化了由于强制实施俄罗斯化政策逐渐形成的民族矛盾和社会矛盾。各加盟共和国民族情绪高涨,民族矛盾首先在语言领域爆发。苏联政府于1990年颁布《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民族语言法》,规定各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有权利确立共和国的语言法律地位,俄语为苏联境内的国语并处于最高地位。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各共和国相继制定本国语言法,确立主体民族语言的国语地位,有11个加盟共和国通过了语言法,以巩固民族语言的法律地位。“一带一路”沿线俄语国家无一例外均在不同时间通过了单行的语言法。
各国独立后,在国家治理实践中处理国语、主体民族语言与俄语的关系等问题成为语言领域的头等重要的大事。因历史、民族、国家地位等原因,各国对待俄语的态度有很大差别,如俄罗斯宪法确立俄语的国语地位;白罗斯实施双国语制度,白罗斯语与俄语在宪法上拥有同等的国语地位;吉尔吉斯斯坦确立吉尔吉斯语的国语地位,同时确认俄语的通用语地位,等等。此外,各国还特别突出本国语言文字使用何种字母的问题,在处理西里尔字母与拉丁字母的转换关系时,进行法律确认,甚至就相关问题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二)法治保障是各国实施语言规划和语言政策的必由之路
苏联后期,“语言主权”和“语言权利”是语言法治的2个核心问题,在“语言作为问题”和“语言作为权利”的基础上,更多人将语言看作是一种权利和资源,在“语言作为资源”的视角下,承认不同语言的合法地位,尊重语言的多样性,开发、利用和保护语言这种特殊的社会资源获得一致的认同。很多人认为,苏联后期以增强国家向心力为目的语言政策的调整却增强了加盟共和国的政治离心力。各国独立后,语言法治化紧紧围绕其语言规划和语言战略实施有序展开。苏联解体后,各国在语言法治实践中都在宪法、单行语言法律和语言政策实践落实推进上表现出明确的态度。通过对俄罗斯、白罗斯、乌克兰和中亚五国的国别化法治路径和框架分析,可以看到各国语言法治的基本状况,也让我们了解了,语言法治中的阻碍性因素。
中亚五国语言问题在历史上具有浓重的政治化色彩。沙俄长期实施语言同化政策,“对于多民族国家而言,语言的多样性在引起民族冲突方面具有潜在力量,所以,民族国家的历史从来都和单一语言制的理想交织在一起”①张宏莉、刘敬敬:《俄罗斯诸共和国语言问题探析》,《西伯利亚研究》2010年第6期。。在十月革命胜利后,国家积极规划民族语言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政府为文字不健全或无文字的110种语言中的50种创造了文字。在语言政策上,列宁本人反对将俄语作为义务国语强制推行,但并不反对提供给少数民族学习俄语的机会,并相信随着社会条件的改善,其他民族会自觉学习“伟大而雄壮的俄罗斯语言”②《需要实行义务国语吗?》,载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列宁论民族问题》(上册),民族出版社1986年版,第298页。。苏联自20世纪30年代末开始,在联盟范围内强制推行俄语,出现了语言文字的拉丁化与俄罗斯化的焦灼变革情形。1935-1937年,几乎所有的民族语言(除爱沙尼亚、立陶宛、拉脱维亚、亚美尼亚和格鲁吉亚以外)都由拉丁文转化为西里尔字母,从1938年起,所有的小学一年级起都设置了俄语必修课。俄语同各民族语言关系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各加盟共和国形成了以俄语为主要交际工具的语言格局,赫鲁晓夫时期,俄语被宣布是苏联各民族人民的“第二本族语”③参见肖建飞:《语言权利研究——关于语言的法律政治学》,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67-68页。。苏联解体后,各国主体民族及其语言地位获得提升,逐渐走向语言法治化。
“一带一路”沿线俄语国家中,深层的民族、宗教等因素对语言规划与语言政策产生根本性的影响。苏联解体后,“一带一路”沿线俄语国家语言政策调整变化频繁,特别是中亚语言政策长期受苏联的影响,在变化过程中表现出各自的特点。中亚以突厥语民族为主体的各国,自20世纪90年代宣布独立以来,在语言政策方面进行的一系列调整和探索,揭示加强主体民族政治地位建构是其语言政策的主导方向,“去苏联化”和“泛突厥化”是其显著特点。中亚国家独立后在语言政策方面的共同点,即致力于发展主体民族的语言。然而,中亚社会中存在的多语言现象不仅没有成为国家发展可资利用的资源,反而成为一个影响到国家的安全与稳定的政治问题。鉴于此,强化语言法治保障是各国实施语言规划和语言政策的必由之路。
(三)语言法治折射出的文化话语权问题
在实践层面上,各俄语国家围绕语言法治并未因阻碍重重而停止过脚步。苏联时期,语言法治化是一个联盟国家内部的问题,突出的是以语言平等为核心内容的语言权利问题,苏联解体后,前述8个俄语国家走上各自独立发展道路,此时各国在国内语言平等权利问题的基础上,又增加了相应的语言主权和语言文化问题,语言改革面临的问题开始从政治变革转向了文化的变革。在国际交往与合作日益频繁的今天,语言法治由国内问题上升到文化话语权的高度,由具体问题上升到抽象层面。苏联解体后,各俄语国家语言政策普遍地进行调整和改革,相继推出了一系列法律和法规,对民族语言的发展方向上也表现出差异,有的国家已经将国内的语言法治与国际进行接轨,加入到《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中,在向欧洲靠拢,有的国家依然遵循原有的文化轨迹。
语言作为文化话语权的内核部分,其地位和作用越发重要。在倡导和尊重国家文化主权的国际交往中,充分了解各国的历史、语言、文化、道德和社会价值的一致性是发展交往关系的前提。语言文化对国家文化形象的塑造至关重要,让公民成为国家文化形象的移动主体①参见陈永斌:《文化话语权博弈视域中的国家文化形象建构》,《光明日报》2015年1月2日。,语言是第一位的。“一带一路”沿线俄语国家语言法治的目标取向与各国对文化软实力的发展相一致,对部分俄语国家而言,文化自信首先来自对语言的自信,“用什么语言说”,是一个“文化话语权”需要解决的前提问题。各俄语国家语言法治状况让我们看到历史文化传统与现代国家治理的相关性,在语言文化领域,巨大的历史惯性深刻影响着各国的语言治理实践。
综上所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多语种现象较为普遍,在特殊的国家发展历史时期,语言承载着政治、文化、民族、宗教等多重诉求,这也是今天各俄语国家语言法治复杂化的原因所在。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倡导构建开放包容的世界,尊重人类文明的多样性,各俄语国家语言法治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文化话语权争夺的一个独特领域,也让我们看到如何在“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相结合的理念下处理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