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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司机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2019-08-14叶婉铱

法制博览 2019年22期
关键词:网约车网约司机

叶婉铱 冯 钰

嘉兴学院南湖学院,浙江 嘉兴 314001

一、网约车概述及问题的提出

(一)网约车概述

2016年5月31日,教育部、国家语委在京发布《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2016)》,“网约车”入选十大新词。网约车是以移动互联网系统作为基础,在整合乘客和空驶车辆大数据信息库之后,通过相关软件实时撮合乘客与司机之间达成有关出行的信息化交通运输服务体系。在构建多样化服务体系方面,网约车不同于传统的出租车,与传统出租车的运营方式相比而言,网约车运营的独有特征正日益显露。首先,网约车整合了空驶有闲车辆的信息,司机不再是漫无目的地在路上寻找乘客,而是通过平台信息,更有效率地寻找乘客;乘客也不再是漫漫无期地等待出租车的出现。网约车促成了司机和乘客双方对相对闲置车辆的短暂共享。其次,与职业出租车相比,网约车是以独立个体“打零工”的形式参与公共交通,打破了传统出租汽车行业的相对封闭和利益相对固化的现象,这对于缓解城市交通中日益凸显的交通潮汐现象是一种比较好的解决方式。再次,网约车的这种营运模式使司机可以根据自身的时间与情况来自由决定是否将闲置车辆置于共享之下,正是这点吸引了很多司机加入到网约车的行列中来,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的就业压力问题。网约车于司机、于乘客、于社会、于国家都有其存在的价值。

网约车服务主要依托网约车平台进行。依据平台的业务变化,网约车发展经历了3个主要阶段。网约车平台诞生是网约车发展的第一阶段。2012-2014年,滴滴打车和快的打车2个软件的上线,标志着中国网约车平台开始进入出租车市场。提供运营服务的主体仅为出租车司机,因而具有合法的营运资格,且绕开了出租车公司,平台直接为出租车司机服务,减少了空乘率,受到出租车司机的追捧,打车平台得到极大推广。平台业务快速拓展是网约车发展第二阶段的特点。平台对初期单一的盈利模式进行升级,增加了专车服务和顺风车服务。2014年7月起,一号专车和滴滴专车上线,UBER也正式宣布进入中国市场。然而,因拓展业务合法性受限,“四方协议”大幅增加。约车平台与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合作,把私家车挂靠在租赁公司名下,再使车主被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形成由软件平台、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司机共同签订的“四方协议”。用户使用软件约车时,平台不仅提供了汽车租赁服务,同时也提供了司机招募服务。交通部等七部委正式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网约车发展进入第三阶段。政府确定了网约车服务的合法性,并将其纳入规制管理,设定了网约车的市场定位。中央作了框架性立法,制定了符合改革共识的规制框架;地方政府则选择是否延续传统出租车管制手段,设定车辆的具体标准,实施数量规制和价格规制。

(二)问题的提出

为了健全网约车市场,为了保护乘客的安全与利益,为了形成有序的网约车营运秩序,对网约车进行相应的规制是必要也是必须的。然而,我们认为在规制网约车的同时也要重视保障司机的权益。就经营者与消费者相比而言,我们常常认为经营者是强势群体,而消费者是弱势群体,因为经营者掌握了更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处于主动地位。因此,为保护相对弱势的消费者权利,我国在立法上给予更多的倾斜,从而法律中多见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少见消费者义务和经营者权利。这虽然对目前的消费关系有一定的保护意义,但是从法律视角来看也有其不妥之处。法的主要内容是权利和义务,任何一个法律主体都是权利和义务的集合体,不应存在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也不应存在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情况,两者是对等的。立法和制度设计层面赋予经营者的权利要远低于其所履行的义务,在法理和国家立法精神上也是不合适的。此外,随着经济和科技的进步,经营方式的转变和消费形式的更新,经营者和消费者获取信息的比重已经发生了变化,经营者在消费活动中并不一定处于掌握更多信息的一方,同时消费者也不再是处于被动地位的弱势群体。同处一平台中的网约车司机与乘客在信息的获取方面就是对等的,在地位上是平等的,无优劣与强弱之分。①因此,我们在关注网约车乘客权益的同时不能忽视网约车司机的权益。为此,本项目组成员围绕着网约车司机人身安全性、人格尊严、收入情况、对网约车平台满意度和网约车司机对未来政策发展的期待等方面于2019年1月、2月期间分别在上海、嘉兴、台州、信阳等地对300个网约车司机进行了问卷调查。

二、网约车司机权益状况调查数据分析

(一)人身安全性方面

从上图中可以看出一半的网约车司机在驾驶过程中是安全的,安全性较高,但是我们不能忽视仍有四分之一的网约车司机在驾驶网约车时认为安全性一般,有15%的网约车司机认为不安全,有10%的司机认为在驾驶网约车时非常不安全。这种不安全因素主要在于交通事故,也有来自乘客的危险性、威胁性行为。由此,保护网约车司机的人身安全也是我们不能忽视的问题。

(二)人格尊严方面

从上图的数据可以看出超过大半的网约车司机遭受过乘客的言语侮辱。一些低素质的乘客在遇到堵车、等红灯过多等情况时,乘客往往会把怒气撒在网约车司机身上;当网约车司机制止乘客在车内吸烟或禁止乘客携带宠物乘车时,乘客为了发泄不满,也会对网约车司机进行言语上的侮辱等等。

(三)收入方面

每日收入人数占比100以下2.2%101-1502.2%151-2003.2%201-30010.8%301-40036.6%401-50016.1%501-60014.0%601-7002.2%701-8002.2%801-8501.1%不稳定9.7%总计100%

从上表数据可以看出网约车司机收入主要集中在200-600元之间,平均日毛收入在393元左右。这个数字似乎表明网约车司机收入比较可观,但网约车司机的收入与每日工作的时间长短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一些收入较高的司机大都会选择在高峰前早早的出来直至晚高峰的结束,甚至一些司机工作到晚上十一二点才收工,而如此漫长的工作时间会造成身体的高度负荷,常常是劳累不堪。如果平台分配的是距离较远的单子,司机将乘客带去目的地后,基本接不到平台派单,司机只能自费返程油费。这样算下来,增加了工作时间不说,还多花费了不必要的油费,这对于收入较低的司机无疑是雪上加霜。不仅如此,过于频繁的使用车辆加速了车辆的损耗,甚至减短了车辆的使用年限。在拿到工资后,网约车司机们还需支付每日汽车的油费、保养维修费、接单后的电话费甚至还需支付交警违章停车,以及一系列不可预测的交通事故费用等。在扣除这些必要费用后,网约车司机的收入已是捉襟见肘,甚者是入不敷出。

(四)对网约车平台满意度方面

从上图数据可知,大多数网约车司机对网约车平台在平台派单、平台基础定价和支付系统方面满意度较高,但对于服务评价系统、安全保险保障和平台申诉服务等方面的满意度较低。网约车司机认为网约平台的服务评价系统有其不合理之处,网约车平台往往仅以乘客一方的评价对网约车司机进行少派单甚至封号等处罚,是不合理的。司机在遭受恶意评价时往往无处申诉,只能默默接受平台的处罚。

三、完善网约车司机权益保障之建议

从上图数据可以看出:大部分网约车司机都非常期待放开户籍限制、车辆营运证限制和司机资格考试限制等,并希望降低车辆配置要求、成立地区司机协会或相应的组织以及能出台专门的网约车相关劳动立法,希望平台能依工作量为网约车司机缴纳社会保险等。从调查数据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对网约车司机的合法权益保障还有很多不足之处,需要进行完善,对此,我们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一)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由于网约车司机存在安全风险、收入风险和失业风险等②,我们有必要为网约车司机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目前学术上认为把网约车司机纳入社会保障有三种选择路径:一是把网约车司机赋予劳动者身份,以劳动者的身份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二是把网约车司机赋予劳务提供者身份,以劳务提供者的身份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三是把网约车司机赋予合作者身份,以合作者的身份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③我们认为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不同于一般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不适用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不能以劳动者的身份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事实上网约车司机与网约平台也非合作关系。从网约车司机工作时间的自主性来看,我们认为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是一种劳务关系,在社会保障方面应以劳务提供者的身份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网约车平台可依网约车司机的工作量为网约车司机缴纳社会保险。

(二)合理放宽网约车司机户籍限制

一些地区的网约车实施细则要求网约车司机必须是本地户籍。限制网约车司机户籍有其合理之处,但是对于不同情况的网约车司机应该有不同的政策,不能对全部的网约车司机“一刀切”,而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合理放宽网约车司机户籍限制。从个人生存与发展、从社会和谐与稳定等角度出发,我们认为对于家庭困难、具有本地暂住证的网约车司机可以适当放宽户籍限制;对于遵纪守法,没有违章记录,没有犯罪记录的具有本地暂住证的网约车司机可以适当放宽户籍限制。

(三)完善平台评分机制

网约车司机在驾驶过程中会遭遇低素质乘客的无理谩骂和无理要求,从维护网约车司机的权益角度而言,网约车平台建立一个双向评分机制十分必要也十分重要。网约车平台赋予网约车司机可以对乘客进行打分,对于综合评分非常低的乘客,平台可将其列入黑名单用户,就像司机被永久封号一样,乘客不再享有网上约车的权利,或者至少在一段时间内不能自由网上约车。对于评分比较高的乘客,网约车平台可以给予一定打车优惠的奖励机制。平台建立双向评价机制,而非单方的乘客对司机的评价机制,有利于维护司机的合法权益,提升乘客的素质,对国民素质的提升有一定的督促作用。

(四)建立申诉机制

有了双向评分机制后,也要建立相应的申诉机制。按照目前的软件评分机制,乘客存在恶意评分的情况,例如某些乘客可能会有恶意下单后再评分的情况,司机到达地点后,手机不接电话,司机如果取消掉订单,就会被扣费而且信用分也会降低,再恶意投诉司机,导致司机封号。不公平的申诉机制将导致网约车司机流失,不利于网约车行业的发展。所以建立一个公正合理的申诉平台是非常必要的,司机也要被赋予投诉的权利,申诉平台也应当是双向的,司机对于乘客的不合理投诉也可以申诉。

网约车行业的发展是时代的要求,对网约车行业蓬勃发展起中流砥柱的作用在于网约车司机,有大量的网约车司机乐意加入到网约车行业中是网约车行业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网约车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兼顾与权衡网约车平台、网约车司机和乘客三方利益。网约车平台不能为了一己一时的利润,抱着“乘客即是上帝”的宗旨不放,网约车平台在赚取利益的同时也需要考虑维护网约车司机的合法权益,建立合理、公平、有效的平台管理制度。

[ 注 释 ]

①肖海,常哲维.论网约车司机合法权益的保护[J].新余学院学报,2017(4).

②毕鹏.网约车司机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研究[J].劳动保障世界,2017(32).

③毕鹏.网约车司机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研究[J].劳动保障世界,20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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