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解决行政诉讼判决执行问题的对策
2019-08-13熊玲玲
摘 要:行政审判作为社会主义重要的上层建筑,对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限制政府权力有重大作用。但是从当今行政判决执行的现状来看存在巨大问题,虽然我国为此做出了一些努力,但并没有完全解决。本文针对行政判决执行的问题简单的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
关键词:行政诉讼判决执行;行政权;执行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256-01
作者简介:熊玲玲(1994-),女,四川广安人,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法学。
一、行政判决执行的概念
行政判决执行与民事刑事方面的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执行相比有着特殊的内涵。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5条可以看出,行政判决执行的主体包含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作为执行主体只可能是在行政相对人负有义务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拥有执行权是由法律、法规等的给予。因此要想成为执行主体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例如公安、海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其次,行政判决执行执行什么要根据当时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财物、行为或人身作为被执行对象。最后,行政判决执行所执行的是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
由此可见,行政判决执行是指在行政诉讼当事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时,执行主体为实现判决的内容所进行的活动。
二、对行政判决执行难提出的建议
(一)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最重要的是做到确保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拥有独立审判权和司法权威性。司法体制改革主要改革两个方面:处理好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和引入检察机关的监督机制。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就相当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即平衡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定位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对司法机关的物资供给缺少特殊性考量和缺乏特殊保障是当前司法实践中解决执行难的核心焦点。于是务必改革法院的财政管理体系,把由地方财政负责制改成中央财政负责制,由中央财政掌管各级法院的经费。
(二)加大对行政判决执行的立法
解决行政判决的执行难问题必须有建立健全关于行政判决执行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判决执行立法规定包含以下两个方面:
1.完善与行政判决执行配套的部门法。我国新《行政诉讼法》虽然有关于拒不履行判决的规定,但并未详细规定怎样追究和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比如人民检察院负责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侦查及起诉,但是对于判别是不是构成犯罪没有详细的准则。因此,国家应完善配套部门的法律法规,协助执行行政判决。
2.缩短申请执行限期,使其自动进入执行环节。就我国目前而高诉讼原告的依法中请执行的时限为一年。然而大部分原告会由于超出这个执行限期,使得行政判决不能顺遂的进入到执行阶段。所以缩短申请执行限期,使其自动进入执行环节是改革的重中之重。
(三)执行联动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要解决执行难这个问题,通过清理执行积案的活动来减轻执行难这个问題有一定的帮助,我国曾经就进行了四次较为大范围的这个活动,确实有用。但是目前仍然没有彻底缓解执行难的问题:包括依然存在难以找到被执行人的现象;被执行财产难以追回的情况尚未恢复;财产难动的情形仍然广泛;特殊主体依然难碰。执行难是社会矛盾在执行范围的集中体现,执行难问题一果多因,不是简简单单靠一方力量就能得到解决。从我国多年来的实践来看,只有坚持党委的最高领导,然后各个部门共同协商沟通,综合社会上其他方面的力量,坚持多管齐下、多措并行,协力助推,执行难的问题才能得到根本解决。
正是由于上述认识,要立足于法院内部,最重要的就是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我们要建立更加积极、多元的执行联动机制,舍弃曾经悲观、单一的协助执行机制;建立以法院为主要中心、各个部门大力协调配合的执行模式,舍弃法院单一的执行模式建立;建立强制执行与联动威慑并行的工作形式,舍弃只遵循强制执行的工作方式。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必须要建立健全,我们要最彻底的降低执行积案的数量,建立健全有关职能部门与人民法院携手共同执行工作的联动威慑机制。
(四)建立健全监督体制
解决行政判决执行难也可以从司法体系入手,让检察机关来监督行政判决的执行。首先,检察机关应当要求负有义务的行政机关解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为什么不履行义务或者说迟延履行的原因,如果他们拒绝解释或者理由不成立时,那么这时检察机关可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行政机关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回复。如果行政机关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应且坚持不履行义务的,那么检察机关便向它的上一级机关发出检察建议。这是一个递进的过程。最后如果行政机关还是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义务,又不说明原因或者原因不成立,并且符合刑法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就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检察机关起诉。
(五)设置专门的行政法院或独立的执行机构
大批学者认为,司法体系存在的缺陷是造成执行难问题得不到解决的根本原因,因此我们必须大力改革行政审判体制,这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或执行机构既可以缓解执行难问题,减少积案发生,更能够为改善司法权在三权中的弱势地位提供桥梁。行政法院是受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指导和监督,有利于我国宪政体系改革。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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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翟小娜.破解行政诉讼“执行难”——以行政法院的设立为突破口[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