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

2019-08-13赵明肖东顾淑祥

法制博览 2019年6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隐私权

赵明 肖东 顾淑祥

摘 要: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从实质上说是两不完全相同权利,隐私和个人信息有其相似之处,但两者并不等同,尤其是在大数据时代,两者关系更加复杂。因此,对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进行界定,以适应社会发展的法律需要,是相当有必要的。

关键词: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界分

中图分类号:D922.294;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245-01

作者简介:赵明(1997-),男,汉族,云南昭通人,学士,山东临沂大学,学生,研究方向:法学;肖东(1995-),男,汉族,贵州遵义人,临沂大学法学院,学生,研究方向:法学;顾淑祥,女,汉族,山东莱西人,本科,临沂大学,学生,研究方向:法学。

一、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联系

个人信息是一种与某个特定的个人相关的一切反应个人特征的独特信息,它主要包括个人身份家庭关系、工作、住宅、健康情况等等。因此我们可以知道它在很多方面都与人格权相关,从这个界定来看,它更多地涉及人格权,通常学界认为个人信息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因此,个人信息权可以归入人格权之中。隐私权作为人格权已经是各国立法和学界共同的认识,但关于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联系,却是至今为仍为学者争论的问题。而这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之间存在一定的模糊区域。二者之间存在以下关系:

(一)在权利主体方面,因为都是人格,因此他们的权利主体都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首先隐私权是一项纯粹的人身权,其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自然人的隐私权利,因此其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等組织。而个人信息,顾名思义就是与个人相关的特殊信息,其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的相关信息都与财产权相关的信息,由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调整。

(二)客体范围有一定的交互关系。首先,大部分未公开的个人信息都是隐私。个人信息都是与个人生活存在特殊联系的信息,个人为了自身生活的安宁,有一部分信息是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例如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工作收入等信息[1]。而保护这些信息的目的都是为了个人生活隐私安全。其次,许多隐私也同时具有个人信息的性质。

(三)侵权后果存在一定竞合。侵犯具有隐私性质的个人信息,可能会同时构成侵犯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的后果。例如随意在网上散布个人的联系方式,造成个人生活被不断骚扰,这就同时侵犯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

(四)其存在的目的具有一定的相同性。无论是隐私权还是个人信息权,它们存在的目的都表现为保障个人的人格权利和生活的自由安宁,都是为了维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

二、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界定

(一)权利性质的界定

尽管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都是人格权,但两者的权利性质并不完全相同[2]。首先,隐私权更多表现为消极、防御性权利,只有在个人隐私受到他人侵犯时,隐私权的效力才能发动,而权利主体在这之前不能主动行使隐私权[3]。相反,个人信息权虽然也是人格权,但因为其具有一定的财产性,因此权利主体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可以许可他人使用或知晓个人信息,同时,在他人未经许可收集利用个人信息时,有权请停止对个人信息的利用或恢复原状。其次隐私权提出是一种纯粹的人身权利,而个人信息却同时兼具人身和财产性质,它体现为个人对其信息的控制权利,因此其权利主体也可以通过许可他人使用而从中获取利益。

(二)权利客体的界定

隐私是个人不愿对外公开的有关个人的相关信息,如个人的婚姻家庭关系、健康情况等,可以说重要是公民个人不愿公开且不涉及损害他人及社会利益的信息都是隐私的范围。而个人信息则是某个人所特有的信息,其存在总是与个人身份有密切的关系,比如电话号码、身份证等。因此,个人信息是指一切与个人热身份相关的人类可以控制的信息。同时,个人信息与隐私有一定的重合之处,如某人在互联网上非法公开他人照片,这即侵犯了他人隐私权,也有可能对他人的个人信息构成侵害。

再者个人信息与公共管理以及社会发展的关系更加密切,因此对于个人信息,在立法方面必须考虑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平衡问题[4]。而对隐私,它是与个人的生活十分的密切,可以说无隐私即无人格尊严,因此,在立法方面应该更加注重对隐私权的保护[5]。

(三)权利保障方式的界定

对隐私权的保障,一般采取事后救济的形式,而其救济方式除造成严重后果或财产损失外,主要为精神方面。而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则有多种方式。一方面,个人信息具有一定的财产性质,因此对侵犯个人信息的,可能会采取赔偿损失的方式或事先预防的方式;另一方面,个人信息还可能与公共利益相关,因此对侵犯信息权的行为,不仅会追究民事责任,还可能追究公法责任。

三、结语

通过论述,笔者认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虽然他们之间存在一些模糊性,但在对二者进行立法的过程中一定要将他们区分开来。主要要明确隐私与个人信息的界限,同时明确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保护方式。

[ 参 考 文 献 ]

[1]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J].中国检察官,2013,35(21):62-72.

[2]郎梦佳.论个人信息权利之法律属性[D].2013.

[3]肖仕龙.论网络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D].重庆大学,2011.

[4]李源粒.网络数据安全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完善[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5(4):64-78.

[5]张新宝.信息技术的发展与隐私权保护[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5):14-24.

猜你喜欢

个人信息权隐私权
纳税人隐私权的确立、限制与保护
妈妈,请把隐私权还给我
“人肉搜索”侵害隐私权的法律解析
从个人信息权切入谈精准性电信诈骗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扶助之手”
论患者隐私权之法律保护
论患者隐私权保护
患者隐私权之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