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国强大的秘密
2019-08-12
看过香港赌片的读者大概对一个词都很熟悉:公海。一到电影高潮,赌博大赛就会开船到公海。心怀叵测的反派会阴阳怪气地说:在这里干各种犯罪勾当都没人管。
当然,这只是电影演绎,现实中关于公海的法律规定要更复杂。但这篇文章并非要讨论公海的法律条文,而是要说一段故事——公海原则能够确定下来,和一个荷兰人有关。
他叫胡果·格劳秀斯。如果你去荷兰海牙,很多地方都能看到他的雕像。比如在人们熟悉的国际法院里,就放着他的半身雕塑。1583年出生的格劳秀斯,不但通过其著作确立了公海原则,还被视为国际法的鼻祖。
而他做这一切的起点,就在离中国不远的新加坡——416年前,这里发生了一起海上劫掠事件。
“复仇”还是“强盗”
冲突在1603年2月25日发生了,荷兰人和葡萄牙人“堵”在了新加坡海峡。
当时,荷兰船长海姆斯凯克带领船员盘旋在今印尼爪哇岛附近,希望与当地建立贸易关系。不过,最终没有成功,他有些沮丧。
葡萄牙人这时出现了,他们的“圣卡塔琳娜号”刚刚从澳门满载着货物驶回,正开往马六甲方向。“圣卡塔琳娜号”排水量1500吨,怎么看都堪称巨型商船——对比而言,麦哲伦当年环球航行的“维多利亚号”排水量也只有85吨。“圣卡塔琳娜号”上还携载着香料、蔗糖、1200捆中国原丝、锦缎、丝绸、黄金和瓷器,以及大约800名的随船成员。
早就对葡萄牙人不满的荷兰人,决定找点事做。荷兰船长海姆斯凯克带领船员们对“圣卡塔琳娜号”发起了长达10小时的持续猛攻,直到拿下“圣卡塔琳娜号”,葡萄牙人举手投降,才停止炮火。
随后船长海姆斯凯克把“圣卡塔琳娜号”及其货物作为“战利品”运回荷兰,拍卖后所得丰厚,据说相当于当年英国政府年收入的两倍。
不过,作为此次荷兰贸易航行的雇主,荷蘭东印度公司还是觉得有些理亏,也怕招致葡萄牙人报复,最终把案件提交给了海牙的海事法庭审判。
案件审理过程中,葡萄牙人谴责荷兰人强行掠夺自己船只是“非法海盗行为”,但海姆斯凯克和船员则驳称他们是在进行自我防卫。海事法庭最终采用了荷兰船长和船员们的证词,判决将“圣卡塔琳娜号”的货物一分为三,荷兰船长及船员分得10.4%,海事法庭将23%收入囊中,其余悉数归荷兰东印度公司。
这一判决引起轩然大波,因为荷兰船长海姆斯凯克的做法,并不符合西欧各国通行做法。
当时西欧各国若想将自己的“强盗”行为合法化,需要事先获得该国合法君主批准的“私掠许可证”。有了这个许可证,他们捕获的物品便可称作“战利品”,之后船主需要前往该国海事法庭接受所谓“谴责”,以获得处理战利品的权利。
也就是说,抢劫也要讲原则。海姆斯凯克事先并未获得荷兰君主亲授的“私掠许可证”,而且荷兰当时还未从西班牙独立,君王被视作“叛乱领导者”,不具备发放“私掠许可证”的权力。没有“私掠许可证”和君主庇护,海姆斯凯克的掠夺行为被当时的舆论定性为“强盗”,抢夺物品也应该属于“赃物”。
为了让这起冲突合法化,同时也是为了守住亚欧贸易的航线,以及未来更广袤的海洋市场,荷兰东印度公司急需一位“发言人”为自己正名。
他们找来了格劳秀斯。
格劳秀斯当时刚满21岁,早有神童之称,还已经成为荷兰官方史学家。受益于良好的教育,格劳秀斯幼时便习得拉丁语、希腊语、希伯来语等多门语言,11岁进入莱顿大学学习,15岁取得法国奥尔良大学法学博士学位。
格劳秀斯
格劳秀斯接手案件后,很快看出端倪。从事实来看,两国在新加坡海峡交战前,葡萄牙人从未伤害海姆凯斯克本人,也没有任何伤害其水手船队、掠夺货物的企图。这意味着,自卫一说不成立,荷兰船队并非秉持正义的立场。
当然,他们这次对葡萄牙人的突袭也并非空穴来风。两年前,葡萄牙人在澳门处死了17名无意闯入海域的荷兰船员,此事一直悬而未决,荷兰水手对葡萄牙人仍有敌意。
更重要的是,水手们想借此机会替荷兰人在海洋贸易上争得一席之地。在这之前,他们已经闷声太久了。
“最具进取心的商人”
十五世纪末,“地理大发现”启动了它的进度条,首发阵容是西班牙和葡萄牙两家。
哥伦布先发现美洲大陆,为了让赞助商西班牙王室独占这片原始大陆,回国后,他立即请求教皇亚历山大六世对全球新开发的大陆进行“领土分割”。教皇也急于避免西葡两国在海外殖民、财富掠夺方面可能造成的紧张,匆忙定下分割规则:大西洋上亚速尔群岛和佛得角以西大约500公里的子午线为分界线,以西归西班牙,以东归葡萄牙。历史上,这条子午线有个专有名字——教皇子午线。
作为最进取的商人,荷兰人此时已经发展出了高度复杂的商业技巧和娴熟的造船技术。他们为西葡两国的海上贸易充当中间人、加工者和推销商,将货物分销至欧洲各地。但他们对西葡两国独占远洋航线,获取暴利的行为日渐不满,加之国内日渐高涨的赋税带来的压力,革命爆发了。1581年,由奥兰治亲王威廉领导,荷兰北方七省通过《与西班牙断绝关系法》,宣布罢黜西班牙国王菲利普二世,成立联省共和国,定都海牙。
联省共和国成立后,西班牙对荷兰实行了经济封锁,封闭本国的所有港口,禁止荷兰船只驶入,产品也不可出口到荷兰。荷兰人急需自己开辟出一条海上生存航道。
引路人在1595年出现。荷兰人林斯霍滕出版《路線》一书,书中记录了他在印度及东南亚等地的见闻,并对沿途的风土、器物、交通路线进行了详细介绍。他在书中给出了到达印度和东印度(现印度尼西亚)最佳的航行路线,可最大限度降低被葡萄牙人发现的风险。
1920年代,荷兰鹿特丹港口,国际贸易体系下来荷兰做生意的船只(@视觉中国图)
起航前,为了保险起见,阿姆斯特丹商人派前探队伍预先走了一遍林斯霍滕书中的路线,虽然240名船员中最后只有三分之一人生还,但对“海上马车夫们”来说,利润与金钱更加诱人,特别是想象中的东方土地和财富。
随即,荷兰15个商业公司派出了65艘船前往亚洲进行贸易,但各大公司盲目抢占市场,使得香料价格急剧下降,商人们的利润持续缩水,他们想到了联合垄断。
1602年,荷兰的商业公司联合组成历史上第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日后独霸海上贸易的“荷兰东印度公司”。公司面向荷兰人民集资入股,但最大股东仍是政府。
政府的参与赋予了公司发动战争、签订条约、修建堡垒、执行法律等权利。林肯·佩恩在《海洋与文明》一书中说道,“在大多数情况下,东印度公司就像荷兰政府的一条手臂”,不仅要对远隔重洋的大陆进行政治控制,同时也要对海洋本身控制。
航线,资金和野心,荷兰人都一一具备了,在抢占市场的过程中,只剩合法性了。
“改弦易辙”的主张
格劳秀斯为了将海姆斯凯克在新加坡附近海域的“海盗行为”正当化,花了两年时间查阅典籍,寻找佐证材料。最终他于1605年写就了《论捕获法》一书,其中最有名的一章《海洋自由论》为当今国际社会公认的“公海自由原则”奠定了理论基础。
荷兰作家格拉尔德·特鲍赫所画的《明斯特合约》签约现场,自此荷兰正式从西班牙独立出来(@视觉中国图)
在这本书中,格劳秀斯将海洋与空气相提并论,他写道:海洋是流动的,人类根本无法控制和居住,所以海洋带来的收益也是被动取决于海洋鱼类的繁殖和流动的。由此,他认为,航海和贸易是人类的自由,以此对葡萄牙垄断东印度群岛航线和贸易提出抗议。
但《海洋自由论》出版后马上被罗马教会列为了禁书,其理论也遭到了多方的反驳和争论。“从当时的社会背景来说,17世纪之初,无论是学理上还是事实上,一般都主张海洋(由国家)支配,不能容纳格劳秀斯的新学说。”何其生在论文《格劳秀斯及其理论学说》中谈到。
格劳秀斯对当时局势也看得很清楚,“那本小书(《海洋自由论》)我没有署名,是出于安全的考虑,如一名画家躲在画架后面一样,来找出别人的判断,更为细心地思忖所有方面,并发表它们来回应敌对的观点。”
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占据优势的是英国人塞尔登的“闭海论”,他主张海洋是可以像陆地一样私人所占据的,一旦为私人所拥有,就具有了“排他性”,也就是说,海洋可以成为各国主权主张的对象,这一理论受到当时各个国家的欢迎。
不可否认的是,同塞尔登等人的文章一样,格劳秀斯的《海洋自由论》也是在政治命令下撰写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荷兰在海上扩张的欲望。时势一旦改弦易辙,所言立场也可以“见风使舵”。
2018年10月3日, 作为国家间纠纷的裁决机构,联合国国际法院(ICJ)作出裁决,要求美国停止部分对伊朗的制裁,立即解除威胁人道主义援助和空中交通安全的制裁(@视觉中国图)
1605年开始,荷兰人逐步将葡萄牙人赶出了东印度地区,并与当地统治者签订条约以加强群岛的防御工程,试图垄断这片海域的贸易。格劳秀斯作为荷兰国家代表,出席伦敦和海牙英属与荷属东印度公司“殖民地会议”时,就曾极力与英国争夺东方海上贸易的垄断权。这一行为与他之前所提倡的海洋贸易自由背道而驰。
格劳秀斯事后回忆起来,承认《海洋自由论》多少算是年轻时的爱国激情之作,所述的言论受到国家利益的牵制。但此时,由于受到宗教纠纷的株连,他不仅被没收了财产,还被判处终生监禁,关进荷兰南部的罗佛斯泰因城堡中。
1618年,欧洲历史上有名的三十年战争爆发了。格劳秀斯在妻子帮助下越狱出逃,流亡至法国。目睹当时战争悲惨的情境,深感重建和平与秩序的重要性。当时的欧洲,崇尚马基雅维利主义,没有正义、没有信用,战争时也不讲人权与人格,极其残酷。
眼见如此,1625年,格劳秀斯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一书,试图论证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在此之前,已有不同学者在论述国际关系,格劳秀斯吸收了前代的实践和理论成就,并始终贯穿了主权、国际合作和人道主义三个原则,以更具体系化的做法,“一言而为天下法”。
这一著作受到当时多个国家统治者的赏识,身处水深火热中的他们亟需一位智慧且有洞见的“发言人”,格劳秀斯又一次充当了这个角色。
欧洲的这场混战于1648年结束,各国在当时的威斯特伐利亚地区召开了世界上第一次大型的国际会议,并于当年10月签订了《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和约借鉴格劳秀斯提出的“主权”理论,确定各国,不论宗教信仰、政体、国家大小都一律具有独立、平等的主权地位。
不过,格劳秀斯未能见证这一切。他在赶去参加威斯特伐利亚和会的路上病逝于德国。据说他乘坐的船先在波罗的海遇到风暴,又在波美拉尼亚海岸触礁,他不得不改乘一辆马车赶路。在途中,他疲于奔波,体力不支去世。
此后,英国虽然逐步确立了海上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其他国家纷纷放弃或者缩小其主张的主权海域,但工业革命带来的生产力爆发和资本累积,使得西欧各国纷纷下海进行殖民扩张和海外贸易。此时他们发现,“公海自由原则”更能为其扩张殖民行为赋予合法性,他们立即成了格劳秀斯坚定的拥护者。19世纪后,“海洋自由论”已被确认为国际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在历史上多次的国际力量对峙中,“公海自由原则”一次次被证明为最佳解决冲突的协商方案:多个国家的崛起和“全球化”趋势已不再允许一国独占一方海域。
1982年《联合国海洋公约》中规定了六种“公海自由”原则,即航行、飞跃、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捕鱼、科学研究的自由,这些均是对当初格劳秀斯海洋自由主张的继承和实践。
一百多年后,他的灵柩迁回故土荷兰代尔夫特市,人们为他在教堂里修建了一座陵墓,这位“国际法鼻祖”是唯一长眠于此的非王室成员。
现位于海牙的荷兰最高法院里,格劳秀斯的全身铜像矗立在广场中央。作为昔日海上贸易繁盛时代的政治中心,海牙成为了各国解决海事纠纷、国际冲突的惯例城市,联合国下属的国际法院、国际仲裁庭后均设于此。
格劳秀斯逝世三年后,荷兰结束了八十年的独立战争,正式脱离西班牙控制,获得自己的主权。此时,“海上马车夫”已经在全世界建立了成熟稳定的贸易网络,他们的财富已无人可敌。
不过,他们最繁荣辉煌的时期终将结束,“日不落”英国日渐崛起。之后,强国地位又由英国转到美国。但无论国家间力量如何此消彼长,整个国际秩序,都始终在荷兰人格劳秀斯的影响下运转。
● 参考资料:林肯·佩恩:《海洋与文明》;何其生:《格劳秀斯及其理论学说》;马克·胡克:《荷兰史》;约翰·赫伊津哈:《中世纪的衰落》;施诚,施西:《香料贸易与现代国际法起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