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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制度型开放释放改革红利

2019-08-12林圻

上海人大月刊 2019年6期
关键词:政策措施外资企业本市

林圻

今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外商投资法,并将于2020年1月1日施行。5月23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全国首个贯彻外商投资法的法律性问题决定。

把握三个定位:性质、目标、范围

上海,是我国乃至全球外商投资的高地,在国家全面对外开放的总体布局中具有不可取代的重要地位。在法律性质上,市人大常委会定位于立足人大的法定职能,作出法律性问题的决定;在制定目标上,决定旨在体现本市积极扩大对外开放和促进外商投资的主基调,助力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在内容范围取舍上,决定旨在突出重点、结合地方实际,对标对表外商投资法的关键条款,对照对接外资企业的诉求期待。

维护法制统一:废止旧法及适用安排

废止旧法是落实新法的内在要求。《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制定于1996年,其立法依据是“外资三法”。审批条例对于本市建立健全外商投资工作机制、有效管理外资、服务外企发挥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外资三法”将被废止,审批条例的主要制度将不再具有上位法依据,也不再符合外商投资法的精神。为适应“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新模式,决定明确提出自外商投资法的施行之日,即2020年1月1日起同步废止审批条例。

外商投资法是我国在外商投资领域的基本法,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和法律体系内在和谐统一的要求,本市地方性法规中与该法不一致的条款,均应停止实施。决定针对本市地方性法规中与外商投资法不一致的条款,作出停止适用的安排,意在解决相关条款暂未作修改前的法律适用问题。目前,本市正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开展与开放政策不符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工作。

推动两项工作:政策制定与制度创新

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中具有重要职责,决定从制定稳定透明的政策措施和争取先行先试的制度创新这两个层面对本市相关工作提出了要求。

制度是政策措施的主要载体,制度供给的任务由包括人大、政府在内的有权部门共同完成。决定以外商投资法第十八条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支持市人民政府制定外资投资促进和便利化的相关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支持区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量多面广,与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利益直接相关,制定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听取有关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实现政策措施的稳定、透明、可预期。

外商投资法给上海的改革开放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决定紧密呼应外商投资法第十三条,明确提出积极争取先行先试政策,争取国家支持,承担试点任务,不断积累可复制、可推广开放经验,服务长三角、服务长江经济带、服务全国大局。

营造三个环境:营商、竞争与规则

“信心,比黄金还重要”。决定从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平等适用的规则环境三个维度,以制度型开放的理念释放政策红利,进一步展现本市扩大对外开放的积极姿态、提振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在沪投资兴业的决心和信心。

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一座城市只有具备了被国际认可的一流营商环境,才能吸引国际一流的营商人士。上海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的重要指标城市,本市有关方面正采取有效措施,灵活务实地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保障机制,决定对此予以肯定和吸收。

打造公平競争的市场环境。竞争中性是产业市场化发展的国际潮流,也是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决定就此加以明确,激励内外资企业在法律框架下进行良性竞争,催生发展动能,形成资源最优配置的市场机制。

打造平等适用的规则环境。外商投资在准入后享受国民待遇,依法实行“内外资一致”是外商投资法的重要精神。决定要求,本市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依法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顺应了内外资企业的共同期待,符合国际高标准投资规则和外商投资法的原则导向,彰显制度自信和开放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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