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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博弈论的城市水源地水资源分配模式和相关政策分析

2019-08-12王亦宁

水利经济 2019年4期
关键词:水权水源地用水

王亦宁

(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北京 100038)

城市水源地对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二者在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互动关系复杂而多元。水源地为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的水资源支撑作用削弱或限制了自身经济发展,这一现象受到广泛关注,部分学者把水源地称为一种人为的“生态胁迫区”[1]。博弈论(Game Theory)是研究行为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的理论[2],近年来,学界对水资源配置及分配模式有广泛的研究,以博弈论方法探讨水资源分配的研究也为数不少。但以城市水源地作为研究范畴,将水源地、用水城市及各用水者等相关利益主体作为研究对象,探讨水源地和用水城市之间在水资源分配过程中行为机理的研究还比较少。特别是近年来城市和水源地之间由于水资源合理配置、水源保护和经济发展矛盾所引起的争议,日益成为水资源管理领域关注的焦点,引发了关于水源地生态补偿等方面的政策呼吁。运用博弈论的方法,有助于从微观视角入手,考察城市水源地水资源分配过程中,不同决策主体的行为方式及后果,有助于丰富水资源配置和分配模式的相关理论;从实践层面看,这一问题关系到跨境水源地保护、水权交易、生态补偿等一系列政策热点问题,对推动城市与水源地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相关研究综述

1.1 关于水资源配置

水资源配置是水资源研究的热门领域[3],产生了大量研究成果。1970年,为解决美国密苏里河流域的水库调度问题,Dracup[4]设计了最早的水资源配置模拟模型。1978年,Shafer等[5]提出一个新的水资源系统框架,利用计算机技术对系统模拟,根据流域水资源量与用水荷载情况给出合理的水资源配置方案用于流域水资源管理。进入21世纪,“3S”技术开始运用于流域水资源管理,McKinney等[6]提出基于GIS技术的水资源模拟系统框架。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研究水资源优化配置问题,主要包括:设计地表水和地下水联合调度的水资源系统仿真模型,对地表水和地下水利用及分配关系进行分析[7];对水资源系统机理复杂性进行分析,运用复杂适应系统理论和方法提出水资源配置理论和模型[8];基于流域水资源的“自然-社会”二元模式,开展水资源配置研究[9-10],等。

水资源配置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需水管理和供水管理的平衡问题。我国在水资源开发利用早期多采用“以需定供”的理念,通过经济规模预测来确定相应的需水量,并进行供水工程规划;这主要由于当时历史条件下水资源较为充足,供需矛盾不突出,但“以需定供”不能体现水资源的价值。与“以需定供”相对应的是“以供定需”,是以水资源的供给可能性进行生产力布局。这种模式强调水资源的稀缺性,是伴随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形势而产生,注重抑制水资源需求的不合理增长,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但客观地说,这种方式没有考虑资源开发与经济发展的动态协调,并可能由于过低估计区域发展的规模,使区域经济不能得到充分发展。近年来,水资源配置的理念逐渐朝“经济-社会-生态”多目标动态平衡的方向发展[11]。一方面,经济社会发展规模的增长会促进水需求的增长;另一方面,水供给的紧缺也会限制经济社会规模并促使必要调整,同时还要考虑生态环境自身的可持续性。水资源配置不应是绝对的“以需定供”或“以供定需”,而是在多目标统筹下实现动态的平衡。

1.2 关于水资源分配模式

水资源分配模式是从分配主体的角度对水资源配置问题的认识。总体上看,水资源分配有3种模式,即政府分配(或称为集中分配)、市场分配和用水户协商分配。上文所讲的关于水资源配置的一系列研究,其实本质上都带有政府分配(集中分配)的色彩。近些年,随着水权研究的深入,对水资源市场分配的认识开始逐步深入。水资源分布的时空不平衡性、水资源供求的差异性,为通过市场手段优化配置水资源提供了前提,即:一方面提出了水资源在不同时空、主体间合理流动的要求,另一方面时空分布、供求差异造就了水资源价格差异,为水权交易提供了利益激励,这是水权交易产生的客观基础和利益诱因。郑志来等[12]探讨了政府分配、市场分配、用水户参与等3种水资源分配模式,分析了各自的困境,指出3种分配模式的作用范围取决于政府、市场、用水户协会谁能更好地解决问题,水资源合理配置离不开政府、市场和用水户三方的共同作用。应当说,这是对水资源分配模式的合理化认识。

1.3 运用博弈论方法开展水资源分配的研究

水资源分配实际上是一个兼顾多方利益的分配问题,博弈论正是研究多个决策主体基于各自利益诉求的行为过程和行为结果的科学,因此近年来在水资源分配研究中有广泛的应用。

孔珂[13]研究了水资源管理部门如何利用初始水权分配和水资源费对水市场进行调控,并建立以水资源总效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两阶段动态博弈模型。曾勇[14]在博弈论及最优化方法的基础上,在满足水资源的水量及水质要求、河道生态需水最小量的要求,并考虑到流域各参与者的合作行为与非合作行为的情况下,建立了两参与者的博弈模型,分析探讨了冲突过程中用水户的相互影响及用水户达到合作状态时所需要的利益分配条件。尹云松等[15]将进化博弈理论引入流域水资源分配研究中,形成水资源数量与质量分配的纳什均衡。刘晓君等[16]引入静态非合作博弈模型来研究在水价制定和管理中,政府部门与水利设施管理机构企业之间的关系。刘文强[17]利用纳什均衡博弈对流域水分配问题中用水冲突矛盾进行揭示和解释,通过对利益冲突各方的行为机理进行分析,以探索流域政策制定者和决策者在解决当前流域水资源危机方面应该采取的对策。王为人等[18]研究了水资源的自由取用状态、水资源被完全垄断经营状态、国家集中分配水资源的状态及水权交易的模式下的水资源分配,建立了4种状态下的博弈模型,并进行比较分析。赵娉婷等[19]提出以有利于协调中央各部门之间的意见分歧和各省之间的利益冲突为原则,确定流域机构在水权管理中的职能和地位,分析有利于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以及有利于水资源优化配置的混合博弈。

1.4 关于城市水源地的水资源管理和保护

城市水源地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尚没有严格的学术界定,通常被理解为城市水源的所在地。按水源类型可以分为河流型、湖泊型、水库型、地下水型等。按城市与水源相对空间位置划分,可以分为境内水源地和境外水源地。

近年来城市水源地的水资源管理和保护问题广受关注,其实质是对于水资源价值认识的改变。水资源价值的增长,主要是城市化进程中对水资源需求的快速增长与有限的水资源供给所导致的稀缺性提高。此外,城市取水工程抑制所在区域经济发展的机会成本也随着建设规模扩大和保护标准提高而增长,从而间接导致水资源价值的增长。从空间来看,在水资源从源头到消费者的流程中,城市水源地构成了水资源价值增值的一个重要节点。在我国,对水源地和受水城市连接起来的水资源纽带始终关注不够,其根本原因在于没有正确认识水资源具有价值这个规律,这就要求逐步建立由市场机制引导的水源地与受水城市之间的有机联系,推动二者共同发展[1]。

2 城市水源地水资源分配博弈过程分析

根据博弈论的方法和视角,从微观视角入手,考察在城市水源地水资源分配过程中,不同决策和参与主体的行为方式及产生的后果,探讨城市水源地水资源分配存在的4种理论模式。

2.1 “用水者各自决策”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城市政府对于辖区内各用水机构的用水采取有求必应的政策。设某城市有n个用水机构共用一个水源地,则总用水量D=d1+d2+…+dn。该总用水量能够满足该城市经济发展基本用水量Dmin,用水单价为p。假设各个用水机构经济、技术条件都一致,则其经济效益完全取决于用水量,每单位用水创造价值为v(D),且当D>Dmin时,v′<0,v″<0,即v(D)和v′(D)都是减函数,同时说明当基本用水量满足时,用水投入边际产出递减。由于该水源地取水量不能达到饱和,否则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将遭受无穷大的损失,所以设一个用水量上限Dmax(可以通过生态环境用水量之底限求得),当D0;当D≥Dmax时,v(D)=0,即当用水量超过最大限时,用水将不会产生任何价值。

每一用水机构单独决定其用水量,用水机构i用水量为di,机构i的用水收益为

u=div(d1+d2+…+dn)-pdi

(1)

(2)

v(D*)+(D*/n)v′(D*)-p=0

(3)

D*表示纳什均衡时各用水机构用水量之和,但并不代表D*是使整体效益最大的总用水量。总用水量D达到最大效益应该满足下列条件:

设整体收益最佳时的总用水量用D**表示,D**满足:

v(D**)+D**v′(D**)-p=0

(4)

将式(3)与式(4)比较,可得D*>D**(由于v′<0,v(D*)≤v(D**);类似地,由于v′′<0,有v′(D*)≤v′(D**),由于式(3)和式(4)左边相等,因此D*/n严格大于D**,则必然满足D*>D**)。此结论表明,在各个用水机构自主决定其用水量时,由于每个人的决策都对单位用水的价值产生影响,各方都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使得纳什均衡时(即达到自身最大收益时)的总用水量相比于社会整体效益最优时的用水量要大。

2.2 “城市政府主导分配”模式

这种模式下,城市政府完全拥有分配决策权,根据自身辖有的水源地水资源量,以之为硬性约束条件,以实现全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在约束条件内进行城市各用水机构的水资源分配。

设某城市水源地水资源总量为D,有n个用水机构,政府根据各用户用水信息,分配其初始水量为di,每个用水机构利用这些水所获得的收益是v(di),而获得单位水量的价格为p,政府的分配目标可以表述为

(5)

约束条件为

d1+d2+…+dn≤Dd1,d2…dn≥0

政府通过线性规划手段可以计算出各用水户的水资源分配量,并保证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但从实践看,操作难度极大。政府需要掌握的关键信息是每一用水机构的收益函数v(di),由此确定水价和每一用水机构的分配水量。由于各个用水机构的收益函数千差万别,收集这些资料本身就很困难,各种信息误差可能导致不合理的配水结果出现,给政府部门制定合理的配水决策造成较大困难。

2.3 “市场交易”模式

该模式是指通过水权交易实现水权配置。水权交易机制在我国已经多有研究,但对于交易参与者的行为过程缺乏研究,本文试图从这一角度阐述。该模式水权交易可以是水源地与受水城市间的水权交易,也可以是水源地范围之内水权拥有者与水权需求者之间的交易,还可以是城市内部水权获得者与需求者间的交易。

交易的第一阶段由卖方提出价格P,第二阶段买方根据卖方提出的价格决定买入量,即交易量N,卖方收益是价格和交易量的函数:S=S(P,N),买方通过购买水资源增加了本城市社会和经济效益R,可以将R理解为交易量N的函数,即R(N),而买方成本为PN。买方的最终收益为B=R(N)-PN,同样是价格和交易量的函数。

用逆推归纳法考察其配置机制。先求第二阶段买方对卖方提出的价格P的反应函数N(P)。对卖方任一价格,买方总能找到使自己收益B最大的交易量N,即求B=R(N)-PN的导数,使得

R′(N)-P=0R′(N)=P

即函数R(N)的斜率为P,如图1中R(N)的切线。买方所付出的成本函数曲线PN亦如图1所示,与R(N)的切线平行。则买方最大收益位于N*(P)处,R(N)与PN之间距离为最大收益。

图1 买方最佳交易量示意

再逆推到第一阶段,当卖方面临抉择时,他很清楚对于自己提出的每种价格P,买方必定会选择交易量N*(P),如图2所示。

图2 卖方最佳价格示意

由此卖方的决策就是如何使己方得益最大,即maxS[P,N*(P)],一阶条件为

由于卖方的收益是由P、N共同决定的,N大则P小,P大则N小,但收益却可能相同。借用经济学中的效用无差异曲线,亦可画出卖方的收益无差异曲线若干条,同一曲线上各点收益相等,右上方曲线相较于左下方曲线收益为大。一阶条件表明,获得收益最大时的收益无差异曲线应与卖方的交易量函数曲线相切,即N*(P)曲线与卖方的某一条收益无差异曲线相切处的P*可以使卖方获得最大收益,而买方选择N*(P*)的交易量可获得最大收益。

最终形成卖方和买方之间交易的均衡解为[P*,N*(P*)],两方围绕使自身收益最大化这个目标制定策略,最终形成的水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是稳定的,符合利益机制约束的原则。

2.4 “政府调控下的市场配置”模式

政府水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满足城市基本生活生产用水和生态环境需水量(城市水源地维持健康发展的基本环境需水量),这部分用水应当由政府保留配置权。而其余的用水则可以通过水权交易的方式在水市场流转,促进价值增值。具体分析如下:

通过完全市场配置机制的分析可知,对于水市场中任一买方来说,其收益函数可以表示为

Bi=R(Ni)-PiNi

(6)

政府出于两方面目的对水市场进行调控,一是水需求与水供给的平衡,不使其出现过量供给或囤积居奇的状况,最大程度保证投入市场的全部水权都得到合理分配和利用。二是保障基本生活生产用水和基本生态环境需水量得到满足。根据上述条件,对市场上任一买方来说,其收益函数调整为

Bi=R(Xi,Ni)-PXXi-P*Ni

(7)

式中:Xi为任一买方的最低发展保障用水或生态环境需水量,这部分用水由政府以较低的价格PX出售给居民以及相关部门或环境管理机构,它们不遵循市场价格;P*为某一时段内政府调控下的总需求和总供给平衡时的价格(即市场上所有买方和卖方共同作用形成的该时段内稳定的均衡价格)。

(8)

加总各市场参与方的收益,得

设该城市水源地可投入市场交易的全部水权为D

3 城市水源地水资源分配博弈结果分析

城市水源地水资源分配的博弈论分析,本质上反映了水源地、城市及各用水者等相关利益主体在各自决策过程下的行为方式,进而决定了资源配置的整体效果。以上4种模式,分别反映了不同的博弈过程和博弈结果,但在实践中,并不可能完全按照理论上的模式操作,着重要关注的是每一类模式反映的现实含义。

3.1 “用水者各自决策”模式

在实践中,我国实施取水许可制度,不可能由用水者完全自主决定对水源的取用量。除自备水源以外,城市的集中供水水源只能由城市政府来整体实施,因此也不可能由每一个用水者分别建立取水工程。但对这种模式的博弈论分析,背后反映的本质是“零和博弈”的思维。它的结论表明,“个体理性”产生了“集体的非理性”,也就是“公地悲剧”所揭示的资源环境利用领域中不可避免的“囚徒困境”[20],社会整体效益受到了损害。实质上,长期以来我国在很大程度上存在上述现象,特别是一些大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为了保证其正常发展,几乎是有求必应,但用水管理措施跟不上,内在节水机制缺乏,用水效率低下是普遍现象。

3.2 “城市政府主导分配”模式

政府规划配置是一种基于系统整体效益,由政府来集中决策的水资源分配机制。由于水资源公共性的原因,政府分配在我国一直是主要方式,而且从世界范围看,多数国家与地区也都采用政府分配机制。即便是“用水者各自决策”的分配模式,在具体操作上,也要表现为政府配置。

如同博弈论分析显示的,政府集中分配机制可以最大程度上实现社会公平,并且通过“计划和规划”的方式实现城市水源利用的整体效益最大化。但实践也表明,由于信息获取不充分以及其他多种原因,政府分配机制常常难以实现整体效益最大化,甚至产生很多低效率的分配结果;同时政府自身在分配过程中也可能会“寻租”,损害社会公平。

3.3 “市场交易”模式

市场配置模式是一种基于个体消费和生产行为决策的资源分配机制,它保证了用水方和供水方的较高参与度,使双方有了充分表达利益诉求的平台(水市场),更容易实现双赢,而且这种机制更能体现水资源的稀缺性及多元化价值。市场分配机制的难点在于产权界定和交易方式。在现实中,完全的市场配置模式不可能实现,因为水权交易实施的前提是初始水权分配,而初始水权分配则必须由政府来“授权”。

前文提到,水权交易在我国近年来有较多的实践,而针对城市水源的水权交易,则是其中的热门课题。比如内蒙古自治区开展的巴彦淖尔与鄂尔多斯等盟市之间的水权交易,河南省开展的省内不同流域的地市间水量交易,广东开展的东江流域上下游与区域之间水权交易。但整体看,市场配置机制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这与水权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有很大关系。

3.4 “政府调控下的市场配置”模式

市场交易模式仅最大程度考虑了效率因素,但可能会对社会公共福利造成不利影响。经济学的理论和实践已经表明,政府分配机制和市场分配机制两者不是对立的关系,应实现二者的融合。“政府调控下的市场配置”不同于“城市政府主导模式”的地方在于,对于配置起基础作用的是市场,政府仅是辅助作用,也就是“保底线”“守夜人”。这种模式能够最大程度上兼顾分配效率、社会公平、环境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平衡,应当是相对最优的模式。但面临与“城市政府主导模式”一样的难题:信息可获得性。掌握完备的市场供给状况、发展基本用水、环境基本用水方面的信息并不是一件易事。

4 相关政策讨论

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以上几种模式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对一个具体的城市,要考虑水资源基础条件、城市自身特点(经济、空间规划)、行政区划、生态环境保护等多方面因素,结合具体实践,确定合理的城市水源地水资源配置模式,这其中又牵涉一系列政策实践问题。

4.1 跨境水源地的水权权利和保护机制问题

当前,我国的城市水源地有日益远离中心城区的趋势,这是城市规模扩大和加强水源地保护管理的双重需要。20世纪90年代之前,出于节约水源输水工程费用的考虑,也由于河湖水质整体较佳,我国多数城市的水源地与水厂设施相距不远,如南方城市直接取自市区河道(地表水源地),北方很多城市取自市区范围内的地下水源。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不存在城市与水源地的空间隔离问题。但此后,随着城市扩大带来的用水量增加,水资源紧缺和水环境恶化的形势逐步加剧,北方城市地下水资源开采逐步受限,南方城市出于提高水源质量等原因,纷纷开辟第二水源,特别是一些优质的水库型水源。这类水库水源通常建在相对闭合的流域上游,有山体植被作为天然屏障,受污染相对较小,水量也能保证。

由此,在客观上造成一个现象,即城市与水源地的空间隔离,水源地逐步成为相对独立的利益实体。很多水库型水源通常地理位置较偏,受自然条件限制,经济不发达。水源保护区的设立,使其成为禁止开发或限制开发地区,陷入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困境。不少水库沿岸乡镇开发水库资源,以寻求增加收入,如开展网箱养殖或在山坡上种植经济作物,都可能导致水库营养物质增加,带来水质风险,水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逐渐突出。

水源地由于水源保护带来的发展受限问题近年来广受关注。虽然从一定程度上讲,这类水源地都是跨境水源地,但我国长期实行市管县的体制,地市级政府对县拥有管辖权,而这类水源地通常在地级行政区范围内。水源地对于水源分配和保护问题没有更多发言权,利益天枰不可避免倾向于城市,水源地与城市的博弈往往不具备优势,更多是由城市政府主导水源地的水资源分配。但同时可以看到,越是地跨高行政级别的水源地,对于水源保护问题越是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其中的利益博弈非常激烈。如“引滦入津”潘大水库水资源保护牵涉河北、天津两省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差异性及其不平衡性很突出,双方对于潘大水库水源地保护的认识存在分歧,天津方面认为库区地方的一些经济发展措施是严重不合理的,河北方面认为天津应通过生态补偿承担主要保护责任。由于保护和受益主体不一致,导致潘大水库保护工作的复杂性非常突出,各项保护和管理措施难以落实,水库水源地保护区至今未能划定。

随着未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省直管县的范围会逐渐扩大;水源地日益远离中心城区也是大势所趋,特别是在一些大城市。水源地作为相对独立的利益实体地位会逐步凸显,应当顺应这种趋势,协调好政府配置与市场配置、保护者与使用者的关系[21]。

4.2 用水总量控制的政策背景下,探索多元化的城市水源地水资源配置模式

水资源的丰富或紧缺程度,直接对城市水源地水资源配置模式的选择产生影响。在水资源丰沛的地区,城市水源通常仅被动满足城市发展需要,城市在水权分配中占据主导地位,呈现出较大程度的“以需定供”特征。在水资源紧缺地区,难以充分满足城市发展所需要的水资源,政府需要通过规划和优化措施对有限的水资源进行配置,并会考虑市场配置模式,从区外购买水权。但同时应注意到,长期以来,我国城市缺乏实质性的控制用水措施,除非遇到特殊干旱年,限制用水措施很少实施。城市一般是供水优先保障的区域,即便水资源紧缺的地区,也更多是压减农业用水和生态用水。

应当注意到,随着近年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逐步落实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在不少丰水地区,出现了所谓“政策性缺水”或“制度性缺水”的现象。如深圳、东莞、广州等经济发达地方的用水总量已接近总量控制红线,当地市政府多次提出通过向其他地方(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具有富余水指标,二者间水资源利用效益差异显著)购买水权的方式新增指标。而在水资源紧缺地区,用水总量控制的力度更大,取水许可和计划用水管理更为严格,水资源刚性约束日益凸显,寻求外部水源的动机更加迫切。在这种背景下,为探讨多元化的城市水源地水权配置模式提供了契机。

4.3 加快完善各种形式的水源地水权交易制度

当水源地和城市政府成为相对独立的两方主体,必然产生相互博弈的条件和动力。城市与水源地之间的争议,往往是政府行政指令配水所导致,对双方利益未能进行有效的调和,并且显然不利于水源地。境外水源地的存在,为改变这种情况,更多使用市场配置手段提供了契机。并且,城市水源地和受水城市及其联系的地域分异类型的多样化,将使得城市和水源地的水权交易形式也呈现多样性。例如,结合我国最大的调水工程“南水北调”建设项目,可以建成我国规模最大的水权交易市场。随着我国城市水资源供求矛盾激化,由水资源禀赋和水资源价值增值创造的比较优势使得城市水源地日益成为水权交易重要区域。

但目前我国水权交易仍处于起步阶段,城市水源地水权交易的发展,要求在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应鼓励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源地水权交易,包括:利用现有水库水源地进行跨区域的水权交易;探索总量控制下的城市间用水指标交易;南水北调受水区城市之间分水指标交易。还可逐步探索水源地水权抵押、水权租赁等,从而体现完整的水权收益功能,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水生态环境保护。

4.4 加快完善水源地生态补偿政策

水源地保护必须既考虑水资源的公共产品属性和政府在提供安全水源方面的公益职能,又必须对水资源的经济属性和经济价值给予充分的重视。实施水源地生态补偿,有利于将“生态有价”理念真正落地。如果更进一步考虑,优质水源在我国尚属稀缺资源,可以通过市场进行优化配置,从而凸现优质水源的价值,而这也同样需要建立完善的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

水源地生态补偿要合理调节生态受益者(补偿主体)与生态保护者(补偿客体)之间的关系。从水源地获得饮用水源的群体是受益者,应作为补偿的主体,一般由用水地的地方政府来作为统一的代表;而用水地的居民、企业、单位则可能会被要求缴纳水资源费或专门的补偿费等,来筹集生态补偿资金,所以用水地的居民、企业、单位也应被认为是补偿主体的组成部分。生态补偿的客体是对于水源地保护区内为水生态保护和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当地政府及企业、单位和个人,作为补偿对象,接受相应的补助。对于跨流域调水水源地和跨省级行政区的水源地,中央政府应作为该水源地保护所带来利益的最高代表者,成为一方补偿主体;而对于省内跨行政区域的调水水源地或地表水源地,省级政府应作为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所带来利益的最高代表者,成为一方补偿主体。总的原则是,对于跨行政区的水源地,上一级政府和用水地政府应共同承担补偿责任。水源地生态补偿的内容包括两项:一是水源地保护区水生态保护所需要支付的投入及费用;二是为维持饮用水水源地的水源涵养和生态维护功能,限制当地一些行业发展而产生的损失(机会成本)。补偿可采取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补偿、产业补偿、市场补偿等多种方式[21]。

5 结论及建议

本文用博弈论方法,探讨了在城市水源地水资源分配中的4种模式,即“用水者各自决策”模式、“城市政府主导分配”模式、“市场交易”模式和“政府调控下的市场配置”模式。这4种模式在理论上反映了决策主体的不同行为过程。通过比较,“政府调控下的市场配置”模式代表了最优方向。但在城市水源地水资源分配实践中,不可能完全按照理论模式进行操作,应着重关注每一类模式反映的现实含义。具体到某一个城市,由于水资源基础条件、经济结构、行政区划、生态环境保护等多方面因素,在分配实践中会牵涉众多政策协调问题,应结合这些政策实践问题,合理确定水资源分配模式[22]。根据我国实际,着重总结和探讨了4个方面的政策实践问题,即跨境水源地的权利保护机制、用水总量控制政策背景下的水源地水资源分配、多种形式的水源地水权交易、水源地与用水地之间的生态补偿。基于这些政策讨论,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

a. 建议将水源地作为一类特殊的独立的生态功能区域,从法律上明确其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明确其享有水源地的水权权利以及基于这种权利的各类受益权。同时,要制定严格的法律准入条件和保护规范,确保各项保护措施落到实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水源地利益诉求渠道和利益调节机制,这对于城市与水源地统筹、协调发展意义重大,是实施后续的水权交易、生态补偿等一系列政策的基础。

b. 在实施严格的总量用水控制措施的背景下,适应“政策性缺水”或“制度性缺水”的新形势,鼓励各地探索多元化的城市水源地水权配置模式。在基本生活用水必须保障的前提下,根据优水优用原则,水源地可以通过探索各种形式的市场分配手段,将部分优质水源用于交易,彰显水源地价值。

c. 通过完善水权立法和相关制度规范促进水权交易。应明确城市新增用水需求保障优先通过水权交易方式解决。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各种交易类型,在积极探索基础上,逐步予以规范,确认城市水源地可交易水权的内涵和范围,健全基本的交易制度。根据水权交易类型和交易规模,积极探索并推动建立不同层面的城市水源地水权交易平台,开展交易市场电子信息系统研发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

d. 建立多种形式的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综合考虑地域和流域代表性、水源地类型、生态服务类型、地方积极性和迫切程度等方面因素,确定实施水源地生态补偿的区域。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补偿内容、补偿主体、补偿对象、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实施机制等内容。中央财政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一方面要归并规范已有的相关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完善资金分配办法,另一方面要建立水生态补偿专项基金。创新跨区域和流域性水源地保护合作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完善公众参与机制,确保生态补偿实施公开、公平和充分反映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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