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问题研究
2019-08-11杨光生
杨光生
摘要:网络意识形态安全不仅是网络安全的核心要义之一,更是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在网络时代最为直接的体现。自进入网络时代以来,美国等西方国家持续对中国进行网络意识形态渗透,严重危及到中国的意识形态安全。当前,中国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尚存在着各种问题亟待解决,理应采取相应对策以保护我国的网络意识形态安全。
关键词:意识形态 国家安全 网络时代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9)11-0256-02
中国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历经多年发展,中国网民数量已稳居世界第一位。截至2018年年底,中国已拥有8.29亿网民,其中手机网民数量为8.17亿,公众的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9.6%。中国虽已成为网络大国,但却仍不是网络强国。在互联网领域,我们与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
美国作为世界第一网络强国,一直都在利用自身的先进技术及先发经验优势对中国进行着网络渗透与压制,时刻威胁着中国的网络安全。而作为国家安全中一个全新的安全领域,网络安全在国家安全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
一、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是网络时代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
(1)网络意识形态的内涵。网络意识形态是“基于网络信息工具的使用而产生的新的意识形态领域,是传统意识形态各要素在网络信息空间的延伸和再现”。网络意识形态能够在特定的条件下反作用于客观世界,并对客观世界产生现实影响。
网络时代之前,人们主要依靠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手段获取外界信息。由于传统媒体所发布的信息比较容易受到政府的掌控,因而在意识形态传播上,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一直牢牢占据着统治地位,没有受到严重的挑战和威胁。网络时代到来后,这种局面被迅速改观,人们不仅开始同时从互联网上获取信息,而且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人们已经开始主要从互联网上获取各种信息。在此背景下,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就将互联网作为了“和平演变”中国的工具,在网络中利用海量的虚假有害信息不断对中国进行意识形态渗透。
意识形态安全是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而从网络时代以来的实践情况来看,在网络时代,互联网已经成为了意识形态斗争的主战场。因此,为了国家政权的稳定,为了人民生活的幸福,必须确保中国的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因为,网络意识形态安全不仅是网络安全的核心要义之一,更是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在网络时代最为直接的体现。
(2)美国等西方国家对中国持续展开网络意识形态渗透。冷战结束后,伴随着网络时代来临,美国等西方国家则有机整合了互联网与信息,利用其不断对目标国家进行意识形态渗透,同时配合以军事、经济等手段,轻则干扰他国内政,重则颠覆他国政权。他们针对中国的网络意识形态渗透在网络时代之后从未停歇。意识形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核心部分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能否做好意识形态工作,事关党的前途命运,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 正因如此,我们必须与时俱进,认真做好中国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工作。
二、中国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存在的问题
(1)网络法律法规不完善。随着论坛、博客、贴吧以及QQ、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的相继出现,各种虚假有害的不良信息就利用这些社交平台广泛传播,给国家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但由于我国现行网络法律法规不完善,直接制约了中国政府依法有效治理与应对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网络意识形态渗透行为。
(2)网络技术发展不成熟。近年来,中国网络技术水平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升,但与美国的网络技术水平相比,却仍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尤其在网络核心技术方面,我们还明显落后。正因如此,美国等西方国家一直凭借先进的网络技术持续对中国实行“网络霸权主义”,长期对中国进行意识形态渗透。
(3)网络平台管理不到位。中国不是互联网创始国,进入网络时代的时间也较晚,这就導致国家对网络平台的管理明显缺乏经验,客观上导致了近年来西方价值观和自由主义等意识形态及各类谣言等虚假有害信息通过互联网渗透在中国广泛传播。
(4)网络意识形态反渗透宣传效果不尽如人意。在网络时代,中国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的舆论宣传工作在具体方法策略上明显生硬呆板,不符合网络时代的信息传播规律,以致主流意识形态宣传及网络意识形态反渗透工作不尽如人意。而反观美国支持下的博主、大V、公知、意见领袖们,却充分利用了各种网络平台,传播谣言等有害信息,在网络意识形态渗透上屡屡得手。
三、中国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的应对策略
(1)不断完善网络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应尽快立法,令所有网络终端都使用实名制,这可以有效规范网络用户的网络行为,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有害信息在网络上的肆虐,为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安全提供有效保障。
普通公民往往很难掌握好言论自由和国家安全之间的尺度与平衡,这就为网络敌对势力进行意识形态渗透留下了破绽。因此,国家必须对网络信息公开表达的边界进行明确界定。中国现有法律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要么缺乏法律上明晰准确的界定及现实中的可操作性,要么仅涉及网络侵权的民事责任,无法简单套用到网络公开表达的责任认定中。因此,为有效保护国家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必须在法律中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在非法信息传播中的责任。
(2)持续发展提高网络技术。中国是否能对网络有害信息进行有效管控,首先取决于中国网络信息技术的现实水平。拥有足够强大的网络技术水平是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基本前提。因此,必须快速提高中国的网络技术管控手段与能力;必须尽快实施官方权威的网络百科全书的编撰与应用工作,搭建起官方、权威、全面、客观、准确的百科全书“词条”库;必须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统筹全局,有效引导舆论正向发展。
(3)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综合全面管理。在国家不断完善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明确执法机构及执法范围,不断加强网络平台管理,不仅可以有效应对网络意识形态渗透给中国带来的威胁,还可以推动中国互联网进入良性发展轨道。
(4)改善与强化网络意识形态宣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实施网络内容建设工程,发展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改进创新网上宣传”,要“尊重新闻传播规律,创新方法手段,切实提高党的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改善与强化网络意识形态宣传,就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想引领作用,以改善与强化中国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宣传工作;就要在网络意识形态宣传工作中针对虚假有害信息“对症下药”;就要在宣传中极力避免“教科书式”的生硬方式;就要全力打造健康理性的网络文化,营造理性、和谐、健康的网络文化环境,积极弘扬传统美德;就要主动应对社会热点问题和敏感问题;就要有目的地建设起一支合格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者队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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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