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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互联网业务创新的困与解

2019-08-11褚晓鲁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4期
关键词:网络交易产品创新

褚晓鲁

摘 要: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伴随着互联网业务及产品的相关风险应运而生,作为新生事物,鉴于互联网产品客群兼具跨地域、纯线上、无纸化操作等特性,对传统信贷业务管理模式以及司法诉讼实务管理均提出若干挑战。

关键词:互联网业务;产品创新;网络交易;电子合同;公证保全

互联网金融业务兼具了金融产品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特性,为商业银行拓展了广阔的业务空间。但作为新生事物,目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探索实现的部分互联网业务,客观上隐含若干法律风险,具体表现如下:

一、商业银行互联网产品营销受多方政策监管约束

区别于互联网企业利用政策漏洞优势,传统商业银行在开展互联网业务过程中却易受市场准入、特许经营、客户认证、双录标准、反洗钱管理等诸多方面的监管政策刚性约束影响,在抢占市场份额中难免遭遇监管“红线”触雷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产品客户准入面临跨区域监管风险

如银保监《关于推进农商行坚守定位强化治理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的意见》中指出:农商行应准确把握自身在银行体系中的差异化定位,严格审慎开展综合化和跨区域经营,原则上机构不出县,业务不跨县,当年新增可贷资金应主要用于当地。严格的县域经营限制要求,使得商业银行拓展互联网业务时需规避监管,亦给商业银行放贷审核管理提出更高挑战。

三、转型过程中存在配套法律法规相对滞后风险

当前,虽已出台《电子签名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范作为商业银行推进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基本依据,同时出台《电子支付指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相关配套技术型监管制度,但上述监管政策条款过于原则,且与日新月异层出不穷的互联网新情况匹配度不高,缺乏有针对性的业务操作规范指引商业银行互联网业务营销管理。

四、权利救济维权时金融机构面临诉讼举证难风险

首当其冲即是电子证据认定较难,因电子合同、数据电文等内容不易展示,且整个借款操作的申请流程因缺乏连续的电子存证资料等科技技术支撑,而使得举证效力较弱,且数据编码在庭审举证质证时需要转换,易被伪造、篡改,互联网借贷业务不似传统信贷业务有面签、“双录”、书签确认等诸多审核环节,万一产生借贷纠纷举证时要求出具有效的签约时点借款人人脸识别视频,电子合同签约信息提交及确认流程、电子合同审核通过等协议生效环节科技后台源代码程序全流程证据链展示普遍存在困难。

五、借贷纠纷诉讼管辖面临不确定性风险

虽然商业银行在电子合同中采取约定管辖方式解决管辖权争议,但因管辖条款的约定是基于电子证据的依法认定,而管辖法院的受理又是基于管辖条款的有效性,此环节易产生效力争议。同时,因管辖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商业银行在上传电子协议时是否已尽到解释说明等风险告知或提醒义务,也是认定管辖条款效力的重要风险因素。

六、线上申请流程缺乏电子证据认证管理

目前,我国对电子证据的认定取决于“签约主体可以确定、电子合同内容不可更改”这两个基本前提。然而,以某省为例,目前通过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平台线上营销的“*里*”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电子借款合同无客户电子签章确认流程,客户身份认证视频输出不支持后台源代码程序功能展示,客户线上借款流程自申请、审核、签约全流程无专业机构数字证书认证流程,相关电子合同、电子文件数据极易伪造或被篡改,电子数据的公信力易受庭审法官质疑。

七、互联网金融产品及业务操作模式未经公证保全

当前,司法实践中支持在创新产品投放时,通过同步对互联网业务操作步骤、记载事项、处理流程、管理模式等进行证据的事前公证保全,物理化展示业务操作全貌,从而提升证据的效力性。目前通过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平台线上营销的“*里*”等互联网金融产品,产品投前并未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互联网金融产品线上全流程操作步骤演示公证保全手续,未能有效固化证据链,庭审质证时金融机构较为被动。

八、电子合同中相關电子文书送达条款设计缺失

当前,司法实践中为进一步提高债权处置效率,便于当事人及时签收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部分法院试推电子送达方式,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手机、电子邮箱、传真、诉讼服务平台、移动微法院等形式,目前通过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平台线上营销的“*里*”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电子合同文本内容并无电子文书送达方式的特别条款约定,通过传统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方式势必影响债权处置效率,并增加金融机构维权成本。

九、电子合同中信息披露及风险提示条款有待补充完善

互联网金融产品本身固有的风险因素,如技术风险、监管政策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声誉风险等均应向消费者客观披露,如身份审核、电子确认、电子送达等相关环节提请消费者特别关注风险提示及法律后果负担情形,但目前某省农信平台线上营销的“*里*”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电子合同文本信息披露管理及风险告知条款有待明确,易导致消费者相关权益受损,并质疑电子合同效力。

鉴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平台线上营销的“*里*”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系农信自主品牌下创新类业务,结合互联网金融产品固有风险因素,为确保业务平稳运作,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特提出如下若干对策供参考:

①深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各类外部监管政策的研判学习;②持续动态跟踪最新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立法趋势及案例警示;③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投前身份审核确认及记录留痕管理;④主动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沟通并提出需求,适时引入电子存证数据库开发及输出管理;⑤主动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沟通并提出需求,适时引入电子证据认证及“时间戳”等技术管理措施;⑥探索与当地公证处合作对互联网金融产品业务操作模式进行公证保全;⑦适时补充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电子合同相关重要说明及信息披露条款;⑧及时增设互联网金融产品电子合同主要风险告知说明条款;⑨补充增设互联网金融产品电子合同电子送达约定等司法实务条款。

参考文献:

[1]刘勤福,孟志芳.基于商业银行视角的互联网金融研究[J].新金融,2014(3).

[2]姜建清.互联网金融与信息化银行建设[J].金融监管研究,2014,(10).

[3]安邦坤,阮金阳.互联网金融:监管与法律准则[J].金融监管研究,2014,(3).

[4]邓建鹏.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思考[J].科技与法律,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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