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习惯法在现代国际海洋法中的地位
2019-08-11李昀峰
摘 要:国际海洋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在国际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习惯法是国际海洋法的重要渊源之一,各国在海洋上的实践通过历史的沉淀形成了习惯法,习惯法在国家海洋法形成之前对海洋秩序的维持发挥重要作用。随着联合国的成立以及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国际海洋法的逐步形成,这个历史性的进步离不开习惯法的作用。
关键词:海洋法;海洋习惯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海洋在人类的历史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海洋对人类文明程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1982年,经过了九年的谈判,多国共同缔结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公约为成员的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地球大部分海面上确定了一套规范的海洋制度,确认了沿海国和非沿海国在海洋中的多项权利和义务,故被称为国际海洋法。但是在维持各国国际海洋秩序除了国际海洋法以外,历史形成的习惯法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海洋条约法与海洋习惯法之间的关系
海洋法是为了调整国家间关于海洋资源的权力和义务而产生并逐渐发展起来的法律。海洋法作为国际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了各国成员在海域上从事活动的准则和规范,为成员的海洋活动提供了一个必须遵守的底线,同时它也确定了海洋上各主体的法律地位。海洋法作为国际法的一部分,主要的正式渊源有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海洋法的形成除了依赖各种自行签订的条约以外还依赖于从历史中形成的习惯法,海洋习惯法以及被公认的原则成为海洋法重要的组成部分[1]。
首先从历史出现的先后顺序上来看,众所周知习惯法出现在条约之前,因为习惯法是个不成文法律,早在人类文明的开始就已经出现,而条约法出现则是在人类文明进程到一定阶段之后,各国为了维护自己的海洋利益所签订的条约。主要是各个国家在海洋实践活动中所形成的被默认但是未成文的习惯。可以认为海洋习惯法经过长期的演变以及权威机构制定成文后形成海洋国际条约。其次,从两个渊源的形式上来讲,习惯法是不成文法律,没有具体的条文形式,而条约是几个国家共同签订的,是原则和规则的总称。所以在随着历史的发展,为了规范海洋活动的秩序[2],更需要有一个成文的法律规范来规定各个国家的海洋活动。
二、海洋习惯法在国际海洋法领域重要性的体现
1.国际海洋法的发展依赖习惯法
法律的形成都是由人类的實践所推动,海洋法的形成也是如此,海洋法的形成依赖于人类的海洋活动,实践活动处于一个基础性的地位。甚至可以说,如果没有历史的沉淀和各国的实践(也就是没有习惯法的产生)就没有如今的海洋法形成。早在历史的初期,很多主权国家早已意识到了沿海海域的权力和利益,但是由于当时科技处于不发达状态,对海洋资源的探索还未深入,所以此时领海的国家把对海洋的重心更多是放在国防安全和主权上,每个海洋上的国家更多的是担心被入侵或者是主权受到侵犯,而对于海洋上可以运用的资源没有过多的担忧。虽然如此,但是保护国家主权的第一段时间内,习惯法也产生了不小的发展[3]。到了18世纪,一些海洋强国为了最大化地获取海洋利益而主张缩小领海宽度。等到两次工业革命完成以后,人类的科技水平开始进步,对海洋的认识不再单单局限于领土和主权问题,人类开始看向了广阔的海域资源,例如渔业资源,于是很多主权国家开始保护自己的渔业资源,这样的实践又成为了习惯法的实践之一。而这些随着这些实践的发展,为国际法的最终形成奠定了扎实的基础。所以海洋国际法的发展是依赖于海洋习惯法的。
2.习惯法在国际海洋法领域具有优势
条约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反映习惯法,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条约法是对习惯法的编撰,但是条约法也影响了习惯法的形成,在缔约条约法过程中的实践也可能会形成习惯法。但是条约法也存在着自身的局限性,很多时候缔结的条约并不能促使国际海洋法生效,这是因为影响条约的因素太多,例如缔结国的数量或者是缔结国的国际权威。所以我们应该认为条约法和习惯法虽然偶有重合,但该重合并不具有必然性,他们各自为国际海洋法的形成发挥着作用,并且起到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的作用。习惯法更多程度上是一种原则性的约束,是带有原则性的、模糊的、无法界定其确切范围的规范,这就是习惯法的弊端所在,也是在我国法律中无法成为正式渊源的原因之一[4]。但正式因为其模糊性,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当出现法律漏洞时不需要像条约一样扩大解释,因为条约的过分扩大解释很容易侵占到主权国际的利益。所以产生于实践之中,又反过来规范实践的习惯法就脱颖而出。可以理解为习惯法因为其本身的模糊性,在未来的国际海洋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海洋习惯法在国际司法中的效力
在国际社会,法官运用习惯法进行判断本来就是有迹可循的,甚至可以说以及被默认为了习惯。对于国际法官来讲,案件的判断是先适用海洋条约法,但条约往往是固定的有限的,特别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时候出现的案例并不难用条约来解释,这就是出现法律漏洞的情况。于是在这种情况下海洋习惯法成为国际司法中一项重要的选择。与社会法律的永续发展相比,僵硬、固定的国家法多数时候会落在后面。当制定法的含义与法官欲追求的结果相悖时,通过解释制定法的文句,法官就可以达成其预先决定好的、明确的理想结果。当制定法被应用于一个当初立法者并未明确设想过的案件情形时,该制定法必定经受一个再评价的过程。所以法官在司法中运用习惯法来判定案子是一个很常见的现象。
四、结语
《联合国海洋公约》自生效以后,解决了众多的海洋争端,维护了海洋秩序,其作用是受到了世界各国学者的认可,不可否认的是众多的海洋习惯法在一起构成了公约的形成,海洋条约法与海洋习惯法内容交织在一起。所以海洋条约法对公约的形成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金永明.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J].社会科学,2018(09).
[2]贾兵兵.驳美国国务院《海洋疆界》第143期有关南海历史性权利论述的谬误[J].法学评论,2016(04).
[3]金永明.论海洋法的发展与挑战——纪念联合国成立70周年[J].南洋问题研究,2015(03).
[4]曲波,于天一.历史性权利的习惯国际法地位思考[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2).
作者简介:
李昀峰(1991~ ),男,满族,辽宁庄河人,研究方向:海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