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地方政府成失信被执行人,应予重视
2019-08-08
辛省志
日前,有媒体在最高法主办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搜索发现,有不少地方政府被列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有些执行案件甚至已经立案近4年仍未完成执行。这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来说不是好的示范。
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以行政区划名称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可以发现有一些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出现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比如搜索“遵义县新舟镇”得到的结果显示,该镇政府在2015年被遵义市中级法院判令支付重庆某建筑公司102万多元工程款,而截至目前该案“全部未履行”,该镇政府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也就是俗称的“老赖”。其他类似的还有“洛阳市西工区”“奉新县”等地方政府。而这些地方政府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理由,多数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多数是归还各种欠款。
最高法2016年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在2019年3月最高法向全国人大做的工作报告中宣布如期实现了这一目标,但是仍然有不少地方政府因为没有履行法院判决而被列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
而地方政府之所以敢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归根结底还是判决的执行不够硬,因为种种原因对政府部门网开一面。对于这些政府“老赖”,有关规定应该硬起来。
根据最高法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的,除了单位的行为会受到限制外,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等的消费也会受到限制,比如不得用公款乘坐高铁、飞机,不得用公款在星级以上酒店消费,等等,如果是私人消费,也需要先获得执行法院许可。媒体已经报道了很多自然人或者私企老板等“老赖”被限制高消费的案例,但是还没有政府负责人被限制高消费的报道,对于政府老赖,法院应该将其主要负责人纳入高消费限制名单,禁止其使用公款高消费。
根据最高法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失信情况将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应该将下级执行法院判决的情况纳入考核,一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该受到处罚,一票否决,取消各种评优等资格。
对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地方政府,可以强制执行。地方政府的银行账户可以从财政部门查询得到,法院可以直接将政府账户的钱划扣,以履行其中与金钱有关的义务。
此外,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明确规定,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对该机关直接负责人予以拘留。
最高法早前发布了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其中提出健全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以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政府等部门应该成为履行法院法律文书的典范,否则,政府成为“老赖”,必然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此前有不少政府欠债事件被曝光。比如陕西彬州市委市政府拖欠邢台国资委下属酒店八百万元事件、吉林四平挪用专项经费导致拖欠国道工程施工费等。这些事件因为媒体的曝光而得到了迅速解决。但解决对地方政府的执行难问题不可能主要靠媒体,应该回到司法的主轨道上来。
因为若法院判决不能落地执行,而通过媒体报道引起舆论关注反而能让问题尽快解决,这等于给大家一个负面激励,不相信司法渠道,而相信“按闹分配”。这将损害依法治国的真正落实。所以解决对部分地方政府执行难问题,是树立司法权威的一个重要契机,应该善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