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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统民间舞蹈与民俗的关系

2019-08-07马盛德

中国艺术时空 2019年4期
关键词:民间舞蹈民俗舞蹈

马盛德

【内容提要】传统民间舞蹈与民俗均属世代相传的民众文化,在产生初期就已融为一体。传统民间舞蹈依附于民俗活动,在民俗活动中产生、传承和发展,在一些重要民俗活动和祭祀仪式中,舞蹈支撑着整个活动的过程,并在一定意义上成为人们信仰的载体。本文着重探讨这二者之间相互依存的密切关系。同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业发展中出现的“伪民俗”现象,和这些现象对传统民间舞蹈产生的影响,予以特别关注。深入剖析这一现象背后所隐藏的问题,并尝试提出一些改进的建议和思考。

【关键词】传统民间舞蹈 民俗 伪民俗 伪民俗舞蹈 文化旅游

一、传统民间舞蹈与民俗

在当今,传统民间舞蹈主要是指由广大民众创造,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在民众中世代相传,广泛流传,并以活态方式延续至今,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域特色的舞蹈形式。这一舞蹈形式,有别于经过艺术家有意加工、整理、创作而成的舞台化的表演性民间舞蹈;也有别于经过“学院式”专业化、系统化教育后所呈现的舞蹈形式。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人类的生存繁衍,不同种族和文化的发展变迁,都在传统的民间舞蹈中留下了珍贵印记,从某种意义上讲,人类以“身体刻写了历史的印记”。它凝聚着这片土地上千百年来创造的艺术精华,并将这一切用富于动态美的人体动作展现出来。在古代典籍《毛诗·大序》中有“情动于中而形于言,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嗟叹之不足,故歌咏之,歌咏之不足,故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的记载,可见舞蹈是人类生命的象征,灵性的律动,是情感最直接、最真实的表达。

民俗,即民间风俗习惯,它是由民众在漫漫历史长河中创造、延续并享用和传承的一种集合型文化形态,是人们思想感情、宗教信仰、传统文化、世俗风尚、道德伦理、审美意识、审美情趣、社会生活等方面人文精神因素的凝聚和社会生产劳动、生产力水平的展现。民俗具有民族性、地域性、历史性、传承性和变异性等五大特点。民俗涉及生产生活民俗、宗教信仰民俗、礼仪民俗、岁时节日民俗等诸多方面。

传统民间舞蹈是一种民间文化现象。民俗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传承的民间风俗。传统民间舞蹈是用人类自身的形体动作表现社会生活,体现民族历史和文化特征。民俗是表现人们精神心理方面的习惯、礼仪、信仰、仪式等民族事项的传统文化。舞蹈和民俗是兩个不同的学科,有各自学科的理论体系和研究对象,但传统的民俗舞蹈与民俗均属世代相传的民众文化,在它们产生的初期就已融为一体,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各类出土文物、原始壁画、雕刻中,我们都能找到原始舞蹈的形态。其表现内容涉及社会习俗的方方面面,包括:劳动、战争、祭祀、宗教礼仪、娱乐、性爱等等。至今在许多传统民间舞蹈中,还残留着这种原始舞蹈的痕迹。例如在长白山偏僻的深山里,还存在着一种用来欢庆狩猎成功的拍手舞。舞者全身赤裸,只在腰间围一块兽皮。舞时以双手拍打头顶、胸腹、背胯等部位为贯穿动作,同时模拟狩猎和鸟兽动作。生活在大兴安岭以狩猎为主要生活方式的鄂伦春族《斗熊舞》,则完全是模拟熊的动态和吼叫等为主要动作的舞蹈,鲜明地体现着原始图腾崇拜的观念。

在中国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不论走到哪里,只要有村落的地方就会有属于自己的传统民间舞蹈。汉民族各种形态的龙舞、狮舞、秧歌、灯舞等,在节庆时节荟萃一堂,争相上演;少数民族中的苗族芦笙舞、土家族摆手舞、白族霸王鞭舞、黎族打柴舞、藏族锅庄舞等是民族祭祀、仪礼性的舞蹈;达斡尔族、鄂伦春族的模拟鸟兽舞,佤族、羌族、景颇族的祭祀舞蹈,是原始信仰与古代狩猎、战争生活的遗存;藏族的羌姆、蒙古族的查玛是一种同源异流的舞种,在长期的历史衍变中形成了具有本民族特色的寺庙宗教祭祀舞蹈……可见,我国的传统民间舞蹈历史悠久、题材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而且数量之多是世界所罕见的。

二、民俗是传统民间舞蹈依存的土壤

祖国各地传统的年节庆典、婚丧仪礼、祭祀仪式、信仰习俗等民俗活动,为传统民间舞蹈提供了广阔的传承空间,为传统民间舞蹈的表演内容提供了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传统民间舞蹈在民俗活动中产生、传承和发展。整体来说,民俗是相对稳定存在的,并随着历史的变化而发展。传统民间舞蹈依附于民俗活动,并承载着民俗的特殊功能。在这一过程中传统民间舞蹈始终保持着鲜明的民俗特征,具有无限的生机和活力。这一点是我们在传统民间舞蹈文化的认识层面上需要深化的。

传说中的龙能行云布雨,消灾降福,人们视它为吉祥、福瑞的象征,将各种美好的愿望、信仰的情感都倾注在龙身上。龙,这个神圣而美丽的动物,几千年来,一直鲜活地存活于人们的心中,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个古老的图腾,也是华夏民族从古至今不变的精神载体。帝王们拜龙,幻想的是能像龙一样呼风唤雨;老百姓祭拜龙,希望的是征瑞兆祸,降福消灾。所以对于“九五至尊”的龙来讲,民间的龙其实就是一种神物和吉祥物的混合体。流传于全国各地的龙舞,实则是让龙从包裹着神秘光环的图腾崇拜圣坛上走了下来,它如此这般的亲和姿态,或许就是龙至今也鲜活于我们的思想和生活的一个原因。古老的龙舞,正是在这种民俗信仰下,民众自发创造的传统民间舞蹈形式。傩舞是傩事仪式活动中的核心内容,正是依附于民众驱鬼逐疫、驱邪纳吉的民间信仰习俗,傩舞在民间经过几千年的传承,依旧延续着其草根文化的命脉。此外,蒙古族的安代舞、藏族的锅庄舞、维吾尔族的刀郎舞、塔吉克族的鹰舞、傣族的孔雀舞、彝族的烟盒舞、羌族的羊皮鼓舞等等,这些传统民间舞蹈都是在民俗活动中来传承和发展的,从不同侧面反映了民俗与传统民间舞蹈之间的紧密关系。

在历史的演变、发展中,有多少艺术形式已消失、遗落,而古老的传统民间舞蹈却能世代流传、久盛不衰。究其原因,还在于传统民间舞蹈紧紧依存于底蕴深厚的民俗活动,适应于民俗的发展变化,不断地更新、完善,一直深受民众的喜爱。假如传统民间舞蹈失去了民俗这一载体,就难以得到延续。以羌族为例,在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羌族”的族称是唯一自古至今延续的民族,在漫长的民族历史长河中形成了丰富而独具特色的民俗文化和艺术形式,在这些独特的民俗活动和艺术形式中包含了诸多羌族人民心灵与精神层面的内容。就拿羌族传统民间舞蹈来讲,有歌舞一体、被称为羌族锅庄的“沙朗舞”;有祭奠古代羌族将士的“铠甲舞”,有源于端公作法时所跳的原始宗教舞蹈“羊皮鼓舞”,有表现婚嫁喜庆的婚礼舞“日西热啦”(喜事舞),有表现祖先崇拜的“祭祖舞”等等。这些古老的舞蹈是羌族人民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千百年来,他们以歌舞的形式表达着内心的情感和对生活的憧憬与向往。以舞祭神、祭祖,是对神灵和先民们的一种敬畏和缅怀,以此来激励现世的人们更加珍惜今天的生命与生活,对未来充满希望。羌族的民俗与仪式、音乐与舞蹈等,都是一种宣泄羌族人民内心情绪的重要途径,在调节心理、凝聚民众向心力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所要强调的是,这些古老的音乐、舞蹈都依附在各类浓郁的羌族民俗文化活动和仪式当中,这是它们所依存的根本土壤。同时,通过肢体语言来表达情感的舞蹈艺术,又在这些重要民俗事项和仪式中起着支撑作用。人们通过舞蹈或参与这些舞蹈活动表达着内心的情感与崇敬,体现着对族群文化的内在认同感。羌族的羊皮鼓舞则紧紧依附在“羌年”这一重要年俗活动中,羌年是羌族羊皮鼓舞依存发展的根本土壤。所以,我们在保护传承羌族的羊皮鼓舞时,不是孤立地保护舞蹈事项本身,而是要保护这一舞蹈依存发展的年俗—羌年,因为它是舞蹈能够存活的文化生态。

传统民间舞蹈动作是以舞姿、造型为基础,加上一定的动律和节奏,从而形成了不同的舞蹈风格。而传统民间舞蹈动作、节奏、动律的产生,都与民俗生活密切相关,是在不同的民俗环境下,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而形成的。从这一点来说,民俗对民族传统民间舞蹈起着决定性作用。传统民间舞蹈的风格不局限于单纯的舞蹈语言,舞蹈风格,和社会生活是相关联的。

以东北地区的朝鲜族为例,严寒的气候使火炕成了朝鲜族人生活中的重要场所,从而形成了人们盘坐的生活习俗。长期的盘坐容易形成屈膝、弯腰、含胸的体态。这一体态特征在朝鲜族舞蹈中表现出来,朝鲜族舞蹈含蓄、柔美的风格特点无不受到这一生活习俗的影响。再如流行于土家族地区的摆手舞,呈现出“走动顺拐、全身颤动、双腿屈膝、重拍下沉”的舞蹈特征,这与土家人的特殊生活环境、劳作方式有着密切关系。生活在青藏高原的藏民族舞蹈以膝部的“颤”,胯部的“懈”,腰部的“前倾”为主要特征,舞蹈时上身前倾成俯视状,似以身体抚摩大地,表现出的是一种对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的无限眷恋之情。藏民族自古以来对他们周围的牲灵有着天然的喜好,有的将其视为神灵,如雪狮、翔鹰等,在跳“卓舞”时要求舞者“像雪狮一样威武雄健,像翔鹰一样洒脱自如”,舞蹈模拟动物体态所表现出的是图腾崇拜意识。由此可见,传统民间舞蹈受历史、文化、地域等因素的影响,不同的风俗产生不同的舞蹈风格。

三、传统民间舞蹈对民俗的支撑作用

我们反复强调,传统民间舞蹈与民俗活动二者之间的紧密关系。传统民间舞蹈一旦成为民俗活动的一部分,就能营造活动氛围,招引参与者,加强民俗的影响力。同时,由于传统民间舞蹈大多是一种群众性活动,人人都可以加入到集体的舞蹈行列中来,因而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能够增加交流,表达一种群体的意愿。泼水节是傣族等少数民族一年中最隆重的节日,也是云南少数民族节日中影响最大、参与人数最多的节日。节日期间当象脚鼓敲响的时候,围在鼓周围的男女老少随着鼓点翩翩起舞,跳起象脚鼓舞和孔雀舞。到處洋溢着欢腾的锣鼓声、笑声,到处涌动着挥臂跳跃的舞群,舞蹈传递着快乐、振奋和群体的认同,也将活动氛围推向高潮。

在部分民俗活动中,传统民间舞蹈具有支撑作用。在各种仪式活动中,传统民间舞蹈的动作无论简单还是复杂,它本身就具有对仪式参与者产生潜在影响的能力,当舞蹈应用于相应的仪式活动时,就能成为仪式活动的一种驱动力。常见的神灵附体现象是各种仪式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舞者通过节奏和律动的舞蹈表演,产生出戏剧化或节律化的舞蹈动作,并在连续反复中进入迷狂状态,推动整个仪式达到高潮。青海热贡地区“六月会”中的法师与队舞之间就是这种沟通人神的典型代表。活动中,代表着神灵的法师和代表着全村人的队舞之间通过仪式舞蹈中的舞姿与韵律以及整个舞蹈的表演过程作为交流的手段来强化人与神之间的关系。再如景颇族大型祭祀节日和舞蹈木脑纵歌,土家族大型祭祖仪式和摆手舞,瑶族大型祭祀节日蟆拐节和蟆拐舞,在这些活动中,舞蹈都是祭祀活动的主要内容,支撑着整个民俗活动。在全民信教地区,仪式性很强的祭祀舞蹈则在一定意义上成为人们信仰的载体。在歌舞发达的青海玉树藏族地区,人们这样描述舞蹈的功德:“每跳一回求卓,有念一万遍‘六字经的功德;每朝觐一次求卓,能驱散你来世的业障。”由此可见,这种祭祀舞蹈早已成为善男信女们观赏与朝觐的对象。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仪式与舞蹈的关系何等的密切,更说明了传统民间舞蹈所具有的特殊功能。

四、“伪民俗和伪民俗舞蹈”影响传统民间舞蹈的健康发展

旅游是当今人类社会的重要生活方式,旅游业的发展在世界各国的国民经济中越来越占据重要的地位,并且已经成为许多国家的支柱性产业。一种成熟的旅游文化,也反映着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和发展程度。所以,旅游业的发展是我们非遗保护和作为非遗重要组成部分的传统舞蹈保护工作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我国的旅游业也正经历着从初创阶段到日渐成熟的发展阶段。随着近年来我国非遗保护事业的不断发展和深入推进,在很大程度上也促进了旅游业的发展。全国各地非遗与旅游的结合,旅游利用丰富的非遗资源开发各种名目的项目来吸引游客,扩大影响力,加快发展的现象十分普遍,这是我们必须要重视的一个面向。

近年来,民俗、民间文化正在成为一种热潮。越来越多的人在民俗传统中寻找自己情感的寄托,在熟悉的民间文化中寻求精神的栖息地。各种民俗村落、边地文化旅游、民俗活动、传统庆典也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然而,在这种热潮中隐藏着一股“伪民俗”的暗流。这些伪民俗表现形态五花八门、名目繁多。有的为了功利目的任意添加、拼凑民俗事项,生硬地编造出一套在该地区根本不存在的、没有任何本土文化生态依据的民俗事项和内容来招揽旅游者;有的打着“原生态”的旗号,人为制造出粗制滥造、指鹿为马的民俗活动……不管是何种形式的伪民俗现象,都有着很强的功利性—经济利益的驱动。伴随着这种伪民俗现象,也滋生了各种形态的伪民俗舞蹈。

那么,什么是伪民俗,伪民俗现象又是怎样发生的呢?“伪民俗”一词是美国民俗学家理查德 · 多尔逊提出来的(1950年《民俗与伪民俗》),他认为,伪民俗是打着地道的民间传说旗号,假造和合成出来的作品。这些作品不是来自田野,而是对已有文献和报道材料不断进行系列的循环反刍的结果,有的甚至纯属虚构。伪民俗现象是受政治意识形态操控或商业利益的驱动产生的粗制滥造、趣味低级的民俗活动。其特点是虚假与庸俗,而民俗的特点是真实与自然。制作或再现伪民俗的动机,往往出于政治需要和营利谋求,它不是为了恢复传统民俗、民间文化的真正价值,但表面上却正是采取了恢复传统的幌子,所以带有较强的蛊惑性和欺骗性。伪民俗注重的只是外表,大多只在感性的器物层面上下功夫,缺乏对民俗、民间文化的真正关注和关心。伪民俗的生产和再现,没能传承民俗,反而败坏了民俗的价值,破坏了民俗的本真性。[1]

“伪民俗的出现与经济上的消费主义倾向,社会信仰上的现世功利目的,政治上的官员政绩,甚至部分民俗学者的从旁协助等,都是酝酿伪民俗现象的原材料。”这股追寻和探访伪民俗、民间文化的热潮,为交通闭塞、资源匮乏的民族地区带来了不小的商机。于是,裹挟着商业的利益,打着弘扬民族文化、发展地方经济的招魂幡,各种伪民俗应运而生。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伪民俗主要是为了满足外来者文化崇拜和心灵回归的要求,有的甚至与当地人真正的民俗相去甚远。伪民俗与民族主义,民族自卑感和伪民俗制造也存在着紧密的联系。[2]

这些名目繁多的伪民俗现象,简单地说就是人为制造“虚假民俗”或对民俗文化事象进行有意无意的误读和解释。伪民俗现象的普遍存在,极大地伤害和动摇了传统民俗文化的健康发展。现在很多地方为了发展经济和旅游业,以当地少数民族传统节日、传统歌舞活动为载体,“文化搭台、经济唱戏”,藉以招商引资。案例1、彝族的老虎笙舞,原本是彝族人在年节时化妆成虎,到各家各户驱邪逐疫、祈求虎神护佑的一种传统民间祭祀舞蹈。当地为了吸引游客,曾经把舞蹈经过一番现代手法的编排,有意添加好奇内容,夸大局部,营造神秘色彩。更令人难以容忍的是,在跳虎队中加入了身穿绿色超短紧身胸衣的“母虎”形象(传统“老虎笙”舞蹈中本无“母虎”的形象)。此举在当地的民众中引起了强烈不满,纷纷要求加以纠正,对民间文化给予应有的尊重。案例2、青藏高原的“於菟舞”是土族民众在每年的冬季、零下二十多度的寒冬腊月表演的一种祭祀性舞蹈,2000年8月有一學术团体出资让村民将“於菟舞”在炎热的夏季为他们表演一番。此后许多媒体上大量出现此次表演的“於菟舞”图片,图片的场景是夏季,图文说明则是寒冷的冬季,这种自相矛盾的解释误导了大众,产生的恶劣影响是难以挽回的。案例3、海南三亚曾建白石岭“野人谷”景区,山上搭建起一个“原始部落”模仿野人的原始生活状态。他们跳起所谓的原始舞蹈,时而“跳火盆”、“踩碎玻璃”,时而又以“上刀山”等行为来招揽游客。这些项目内容完全是凭空捏造,表演粗俗,欺骗游客,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此项目后被政府取缔。案例4、有的地方以当地流传的一些神话传说故事编造出一套所谓的民俗和伪民俗舞蹈。案例5、不少地方把一些具有约定俗成、庄严肃穆、敬神娱神的传统习俗和传统民间舞蹈,进行反季节表演……。

诸如此类的现象不胜枚举。透过这些现象,我们发现各地传统民间舞蹈面临着源自不同层面的肢解与破坏的问题。有的是舞蹈风格的转变,有的则是民族属性的异化。而这些粗制滥造的所谓“民族舞蹈”、“民间舞蹈”千篇一律的舞蹈创作手法、大同小异的表演形式,除了引发消费者的审美疲劳,让大家产生上当受骗的感觉外,并不能让我们真正找到心灵的家园。相反,它最终将导致传统民间舞蹈在新的生态环境中日渐失去本真形态,影响了传统民间舞蹈的生存与健康发展,这是令人万分担忧的。这些人为制造的虚假民俗和伪民俗舞蹈,不仅严重歪曲和误读了传统的民俗文化,而且从本质上完全误导了广大游客和民众,对我们的传统文化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种行为既丧失了传统民俗文化的庄严性和神圣性,失去了敬畏感,也使我们优秀的民族文化变得庸俗化和泛娱乐化。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相关公约到我国的法律法规都有非常明确和严格的规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十三条指出:“确保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享用,同时对享用这种遗产的特殊性方面的习俗做法予以尊重。”2017年通过的作为2003年《公约》的补充性文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第十、十一条特别强调指出:“社区、群体和个人在确定对其非物质文化遗产构成的威胁,包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去语境化、商品化及歪曲,并决定怎样防止和减缓这样的威胁时应发挥重要作用。”“文化多样性及社区、群体和个人的认同应得到充分尊重。尊重社区、群体和个人的价值认定和文化规范的敏感性,对性别平等、年轻人参与给予特别关注,尊重民族认同,皆应涵括在保护措施的制订和实施中。”[3]我国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4]

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组成部分的传统舞蹈,是我们先民的创造性产物。这些遗产,在人类漫长的历史进程中,经过大浪淘沙,一代一代不断的进行传承和再创造,最终成为一种世代相传、活态传承的共同遗产,成为一个民族能够认同的文化标示和文化符号,是连接民族情感的精神纽带。今天我们开展保护,是因为我们认识到了这些遗产是值得持续发展的创造性产物,它见证了人类的创造力。“保护它的目的,首先是保存人类的创造能量,寻求人类与其既往的联系,使人类加深对自身的认识,仰视自身已经达到的创造高峰,以便激励今天的创造。”[5]因此,我们在面对和使用这样的遗产时,要有一颗敬畏之心、感恩之情,用心呵护,对祖先的遗产给予足够的尊重。这是我们理解和执行《公约》《非遗法》之核心原则和主要精神的根本。当下我们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对伪民俗和伪民俗舞蹈现象,必须要采取摒弃的态度加以制止,使民俗这一传统民间舞蹈依存发展的土壤,能够保持其应有的纯洁性和神圣感。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尤其是管理层面越来越认识到文化在旅游业发展当中的重要价值和作用,这一点,我们从一些名称的变化可以看出。如:现在普遍在提法上将“旅游文化”变为“文化旅游”,这两个字前后的变化,它不仅仅是一个顺序上的调整,而是体现了是对文化旅游在认识层面上的一种深化。今年国家把文化和旅游合并,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这是我国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举措,预示着文化和旅游在未来社会发展中的紧密程度。对我们来说,文化和旅游的结合,既是一种挑战,也是一种机遇。随着各地旅游业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了在旅游业的发展中文化的价值和意义,深刻感受到文化是旅游的灵魂,没有文化内涵的旅游是苍白的、空洞的,是不可持续的,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观念上的转变。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文化旅游当中的作用,需要充分尊重民族文化,深刻认识民族文化的内涵和价值,让民众深切地感受到地域文化和民族文化的独特魅力,这是我们在可持续中所追求的根本目标。

注释:

[1] 黄龙光著:《民俗学引论》,云南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6—7页。

[2] 同上

[3][4] 李树文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指南》.文化艺术出版社2011年版。

[5]王宁:《中国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评定原则与保护办法》,载王文章主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学术研讨会(2004)论文集》,文化艺术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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