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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7

民主与法制 2019年28期
关键词:老卢预审包子

“炮局”预审故事 检察官·预审专家的深度对话

吕燕群 口述 蓝向东 执笔

“最后‘骚包子’怎么着了?”我问老卢。

“我到新单位工作半年后,炮局的同事来看我,说他被法院判定无罪给当庭释放了。”老卢说。

释放之后的有一天,炮局工作人员看见大门口跪着一男一女,要求见“卢提”,看门人说他外出工作了。

第二天一早,这俩人拿着个提包又跪在大门口。有预审员认出是“骚包子”,就上去询问。“骚包子”说我要见“救命恩人“卢提”,是他挽救了我挽救了我们的家。问他提包里装的是什么?“骚包子”说是我送他的登喜路外贸烟。打开提包一看,好嘛,满满当当的全是烟。预审员告诉他“卢提”辞职走了,“骚包子”放声大哭,然后拉着媳妇重新跪在地上,冲着炮局的大门内“咣咣咣”磕了三个响头。

“你事后没想再见见他吗?”我问老卢。

“我跟他非亲非故,见他干吗!”老卢平淡地说。

“不过”,老卢突然略显激动,“我辛辛苦苦干了十年的预审,赢得诸多的荣誉和勋章,但我确实是为这小子辞职的!”

“离开炮局您后悔吗?”我问。

老卢又淡淡地一笑:“嗨,这是我自己的选择。正当防卫其实在生活里也会出现,你说领导对我摔卷我也对他摔卷,这是不是也是一种‘正当防卫’?你说当你面对错误时不去顺从而反其道行之,这种抗争是不是‘正当防卫’?我不与其同流合污而选择活在自己内心那片干净的世界里,这种抗争是不是一种‘正当防卫’呢?”

“老卢,你预审业务那么好,离开公安可惜了。”我说。

“不可惜。”老卢说,“在公安这支队伍里我得到了很好的锻炼,十年的预审业务让我学到了一种特有的技能,就凭借这两条,我在新的单位里同样干到了极致!”

正当防卫认定之困境

(检察官祝宇娇点评)

这是一篇预审老卢“冲冠一怒”的故事,老卢对犯罪嫌疑人构成无过当防卫的坚持,和领导所坚持以“流氓罪”给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兜底,这种针对正当防卫行为的巨大分歧,成为老卢辞职的导火索。这个案例在以下两个方面都特别引人深思:一是正当防卫尤其是无过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想被认定是何等困难;二是司法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如何做到坚守底线。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正当防卫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每个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捍卫人身安全的重要手段,它在保障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建立良好的法律秩序,树立见义勇为的社会风气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认定正当防卫的司法实践中,防卫限度标准被过于严苛地把握,防卫行为人动辄被认定构成防卫过当,尤其在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场合更是如此,以至于形成了正当防卫认定标准过高而防卫过当认定标准过低的司法困境。这种不注重依法保护正当防卫人的合法权益的做法,对正当防卫人的要求过于苛刻,往往在案件的处理上出现偏差,进而使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最终受到刑事处罚。

正当防卫认定困难的原因

首先,现行刑法对正当防卫的界定模糊。法律规定无过当防卫里的“行凶”该如何理解,能否与杀人、抢劫、强奸等行为相提并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到底指什么?这些模糊的概念造成了在认定正当防卫时主观因素占有很大比例,不同人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在这个小故事中,老卢的领导,或许正是认为犯罪嫌疑人所面临的砍刀相向行为不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而犯罪嫌疑人用三棱刮刀刺伤行凶者的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

其次,平衡、畏责心理作用严重。正当防卫往往是针对突然发生的不法侵害,在防卫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剧烈的对抗,出现伤亡情形。通常情况下,防卫人如果也受到伤害,较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反之,如果防卫人未受任何伤害,却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甚至死亡时,办案人员常常会以平衡的心理处理案件,将防卫人的行为认定为犯罪,使被防卫人的亲属获得一定的心理安慰和平衡。有些办案人员在对待正当防卫的问题上谨小慎微,担心别人说自己认定正当防卫是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宁可从重。

老卢的领导正是典型的代表,简单归纳这类观点所考虑问题的出发点,无非是,认定了正当防卫,死人的结果谁来承担责任?家属的情绪谁来安抚?何况犯罪嫌疑人是一个前科累累的“老炮儿”,认定一个兜底罪名似乎也并不为过。

第三,取证困难导致对正当防卫难下定论。许多正当防卫案件发生在防卫人与不法侵害人之间,一旦发生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后果,双方常常各执一词,取证困难、难以认定,如若不法侵害人死亡,防卫人因缺乏有力的证人或证据,更难以证明自己的正当防卫行为。这些因素都给依法认定正当防卫带来很大的困难,司法机关往往苦于没有证据,只好各打五十大板而草草结案,使正当防卫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认定正当防卫的裁判魄力

与其他类型的刑事案件相比,正当防卫案件一直是社会舆论关注的重点。社会中一旦发生正当防卫相关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往往引发媒体和社会公众的激烈讨论。如邓玉娇案、黄中权案、张德军案等一系列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争议。在该类案件中,被告人多在力量对比上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采用了攻击性较强的手段,导致了被害人死亡或多人重伤等严重后果。社会公众多认为,被告人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而杀、伤侵害人是维护社会正义的表现,其实施的是正当防卫行为,但是司法机关最终则都以防卫过当或一般故意伤害作为案件的裁判结果。

面对正当防卫,一方面裁判者要有底气,不应当遇到争议就首先质疑自身判决的妥当与否,而应当及时面对争议、回应争议,将判决书尤其是案情和说理的部分进行公开,坚守司法底线。而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也应当让司法判决发挥好培育公民法治精神、教化公民遵纪守法的作用,对于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应当加以宣传,鼓励公民勇于同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尤其应当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而对于并未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应当充分说理,释明法理,消除民众在正当防卫认定上存在的误解。

作为一名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我为老卢坚守底线的行为深深感动。在漫长的检察职业生涯中,每个办案人员都难免遇到如老卢一样的境况,设身处地地想,如果我们是老卢,在领导和舆论氛围之下,在坚守良知和丢掉饭碗之间,我们应当做什么选择,应当如何坚守作为一名检察官的底线?我想,面对生存的压力和责任,并不能要求每一位办案人员尤其是年轻人,都像老卢一样“冲冠一怒”,摔“碗”为正义,但至少有两点我们应当让自己做到:第一,我们都可以用自己的智慧找到伸张正义的空间,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往往换个角度、换种方式,依然能够实现我们心中的正义;第二,随时随地保持自己持续的学习能力和竞争力,只有这样,才有足够的资本,在必要时坚持自以为值得坚持的东西,如老卢那般让人敬佩。

(未完待续 本文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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