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复后场地建设期环境监理研究
2019-08-06冼宪恒梁天池李冠达李君菲
冼宪恒 梁天池 李冠达 李君菲
摘要:近年来,随着土壤污染治理顶层设计的支持与细则持续落地,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迎来了爆发性增长,但污染场地修复后建设期的环境监理案例鲜有报道。本文通过对某修复后场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期环境监理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其中所遇到的问题及案例特点,为有机污染场地修复后建设期的环境监理工作提供借鉴。
关键词: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建设期环境监理;有机污染场地
中图分类号:X3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72X(2019)04-0-03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support of the top-level design for the soil pollution control and the continuous implementation of the detailed rules, the re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ial enterprise site has been experiencing explosive growth. But the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cases are rarely reported in the construction period after the remediation of the contaminated site. The study summarizes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problems of an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case for the real estate project in the construction period after the remediation of the contaminated site, providing reference for the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in the construction period after the remediation of organic contaminated site.
Keywords:Redevelopment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 site;Construction period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Organic contaminated site
近年来,随着土壤污染治理顶层设计的支持与细则持续地落地,如更具可操作性、对行业刺激作用更大的地方“小土十条”出台,钢铁、水泥、电解铝等高耗能行业去产能逐渐释放部分地块,以及城市工业污染場地的土地增值模式带动的付费能力提升等,使得土壤污染修复开始得到重视,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迎来爆发性增长。与此同时,相关配套的环境监理细则也陆续落地。根据《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对于开展治理修复的场地,场地责任主体应委托专业机构对治理修复工程实施环境监理[1]。
首先,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2],以实现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环境最低程度的破坏、最大限度的保护。国外对建设项目环境问题的关注比较早,一些欧美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建立了相关的法规、技术和标准体系,并形成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制度[3]。而我国于1995年在世界银行贷款大型项目——黄河小浪底工程中才首次引进工程环境监理管理模式,并开展了黄河小浪底工程环境保护研究[4]。2002年,国家环保总局、铁道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出通知,要求青藏铁路、西气东输管道工程等13个国家重点工程进行环境保护监理试点,对工程环保设施和措施情况进行监理[5]。随着试点工作的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有效地减少了施工过程中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同时,也形成了相应的环境监理制度体系。然而,我国修复后场地建设期环境监理的相关法规与标准并不完善,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过程中环境监理的相关文献报道也较少。但是在修复后场地施工过程中,由于场地调查可能存在遗漏、场地修复不彻底等原因,可能会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如土壤开挖过程中可能存在嗅阈较低的有机物无组织排放而影响大气环境。因此,环境监理在有机污染场地修复后再开发过程中是十分必要的,可参照《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以及相关地方标准中的方法开展。
1 案例分析
本文以珠三角地区某修复后场地建设期环境监理为例,分析该修复后场地建设期环境监理的特点及一些处理经验。本例中的环境监理是依托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其中土地类型由工业用地改建成商住用地。
1.1 地块概况
项目地块原经营范围主要为气雾剂、农药、化工原料等的生产和销售。根据多方调查,生产过程中如未做好地面防渗漏措施可能会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污染物主要是有机物。业主以场地调查结果为依据,对场地进行了修复,同时对场地修复工程进行并通过了环保验收。经判断,在后续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突发情况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修复验收批复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项目建设过程中仍需开展环境监理。
1.2 监理内容
本项目环境监理的开展主要包括核查、巡视、旁站、跟踪、环境监测、环境监理会议、信息反馈、记录及报告等工作环节[2]。按照环境要素分类,可以将环境监理过程中的工作内容分为以下几类:
1.2.1 水环境监理
根据环评批复要求“不可回用的施工废水、基坑开挖产生的废水应收集并进行监测达标后才可外排”,环境监理需重点监理不可回用的施工废水和基坑开挖产生的废水的产生量,监督废水收集设施的建设情况,并对以上废水采样进行CODcr、SS、氨氮等指标的监测。每两个月监测一次,每次连续采样3天,每天采样1次。
生活废水排放参照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执行二时段三级标准;施工废水、基坑开挖产生的废水排放参照建设用地风险评估报告的修复目标值。如果废水未达到排放标准,需监督施工单位对废水进行规范处理,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1.2.2 固体废物监理
根据环评批复要求“修复后的土壤全部用于回填不外运”,修复范围外的弃土每500m3采集一个样品检测苯类、氯苯类、氯仿、TPH等指标,以建设用地风险评估报告的修复目标值作为评价标准,监测达标后移交指定的受纳地点处理。固体废物的环境监理要点包括以下几方面:
(1)修复后的土壤全部用于回填不外运。监理单位监督修复后土壤的场内回填情况,掌握修复后土壤的场内运输情况、最终回填区域等,修复后土壤的场内运输及回填均安排环境监理旁站,保留照片及影像资料;(2)修复范围外弃土需监测达标后才能外运。环境监理审核弃土外运施工组织设计,对计划外运的弃土提前采样分析,经确认达标后方可外运至指定弃土场,对于监测不达标的弃土,需启动应急处理机制,运至场内应急处置大棚内处理达标后方可用于场内回填;(3)运输路径及弃土场环境监理。环境监理对弃土运输路径、弃土场及其周边环境进行踏勘,识别外运过程的环境风险点并评估其环境风险,将运输路径及弃土场的环境风险纳入项目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内。
1.2.3 大气环境监理
日常主要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和粉尘等大气污染状况进行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环保措施。另外,需重点关注场地内残留污染物的逸散所造成的环境影响。修复后土壤的运输、地下室的开挖等过程都可能造成场地内残留污染物向大气环境的逸散,通过对场地内开挖面及周边敏感点的巡查,及时发现污染物逸散的源头,并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避免造成对周边大气环境的不良影响。
根据《项目环评批复》《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技术指引(SZDB/Z111-2014)》以及环保主管部门要求等,结合场地的实际情况,TSP每月监测1次(24小时均值),每次连续采样3天;场地土方开挖期间,每天监测一次臭气浓度以及苯类、氯苯类等污染物。使用防水漆施工期间,需密切监控施工过程产生的恶臭气体,臭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如出现超标排放,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减小施工作业面、优化施工时间、更换防水漆等措施,确保其达标排放,避免恶臭气体引起周边居民的投诉。
1.2.4 噪声环境监理
对施工过程产生强烈噪声或振动的污染源,督促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进行防治;对因故障导致噪声异常的设施设备,要求施工单位及时维修。在施工过程中需监督降噪设施、声屏障等的建设及使用情况。如果因工期需要进行夜间施工,需重点监理夜间施工噪声源的情况及场界噪声的达标情况。
参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结合场地的实际情况,施工期噪声每周监测1次,每次监测2天,每天昼夜各1次,具体监测时间根据施工内容以及施工工况决定。测量连续20min的等效声级,夜间还需测量最大声级。针对噪声环境污染,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即白天不超过70dB,夜间不超过55dB,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1.2.5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理
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主要是土壤开挖过程中嗅阈较低的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或引起周边居民的投诉。在环境事件发生之前,环境监理单位需采取各项预防措施,降低环境事件发生的概率。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环境监理单位将协助建设单位尽快妥善处置,包括确定本项目应急组织架构、现场处置方案、超标废水处理处置和异味土壤处理处置等内容。环境监理人员检查应急组织架构中的人员落实情况,监理现场处置方案中的物资准备和人员教育,监理超标废水和异味土壤处理处置设施设备情况等。
1.3 问题及建议
本案例的环境监理工作在开展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现将所遇到的问题及相关经验进行总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3.1 甲方缺乏对环境监理的认知
若场地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如土壤开挖过程中发现异味土壤并对周边环境产生了影响,甲方一方面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产生的环境问题并不严重从而没有引起重视;另一方面处理异味土壤会导致成本增加同时延误工程进度,使得甲方对异味土壤的应急处理产生抵触情绪,不愿积极配合,因此增加了环境监理工作开展的难度。
当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需向甲方阐明其中的利害关系,说服甲方配合环境监理工作,而不应强制其采取相关的措施。因为环境监理是一类技术服务行为,而非行政监管行为,如果态度强硬将使得工作开展难度更大。
1.3.2 涉及相关方较多
本案例中除業主外,还涉及了土方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急修复单位以及环境监理单位等多个参建单位,各参建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存在一定的延迟,以及信息传达不到位的可能,这将不利于环境监理工作的开展。由于在先前项目的建设期中很少有环境监理单位的存在,所以现有的沟通交流模式对于环境监理并不适用。而处理好各方的关系,明确各相关方的工作范围,是改善沟通和协调现状的关键。
1.3.3 工程施工进度不稳定
工程施工进度受天气、突发情况等因素的影响,恶劣天气、异味土壤应急修复及应急修复设备的损坏等都会影响施工进度,如雨天路滑导致无法开挖外运、设备的损坏导致无法及时进行应急修复处理,影响后续工作的开展。这将使施工期延长且存在不确定性因素。施工进度不稳定还将导致环境监测工作开展困难,以修复范围外弃土需监测达标后才能外运为例说明。土壤的环境监测需先进行采样,当某一地块开挖而采样进度还没有到该地块时,就需要和相关方协商把该地块的弃土暂存在未开发区域,待采样监测结果达标后方可外运,但这还是涉及成本以及时间消耗的问题,应该尽量避免。
另外,在施工进度存在不确定因素时,应合理安排环境监理项目的时间。环境监理单位工作范围通常仅与环境问题相关,无法控制施工进度,但又必须在现场驻守监察和应对任何突发情况。因此,合理安排各项目的监理工作时间就显得十分必要,在场地不施工时,可以交替负责其他项目,做好环境监理工作的同时,又合理地分配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1.3.4 其他问题
晴好天气时施工进度会加快,但是也存在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即场地内扬尘非常严重,需要定期洒水和清扫路面的积尘,避免对场内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周围的敏感点产生较大的影响。
环境监理单位不仅需要有专业的环境相关知识,还需要对土建类的知识进行储备,这样才能提出合理化的环保建议与意见,不断提升环境监理技术服务能力,避免对一些突发情况判断错误。
修复后场地项目的环境监理实例相对较少,一些技术或法律问题没有相关参照,遇到相关问题可查阅相关法规、标准或请示相关的部门。
1.4 与一般案例的区别
1.4.1 施工背景
本案例场地为工业用地改建商住用地,在建设期之前已开展场地调查,并进行了场地修复处理,这与普通场地开发项目的施工背景有很大的不同。一般的场地开发项目仅需通过场地调查和风险评估即可,并不需要进行场地修复。
1.4.2 相关方组成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修复验收批复的要求,由于场地进行过修复,在后期施工过程中不确定因素较多,除环境监理单位之外,还应委托应急修复单位在场地挖掘出异味土壤时进行应急修复处理。相比之下,不需要修复的地块开发项目建设期则较少委托应急修复单位,因为施工过程中一般也不会挖掘出异味土壤。
1.4.3 监理方案
房地产建设期环境监理通常需要关注的有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弃物、生态环境等,但是此类项目污染物的种类较少,排放量较小,主要环境影响体现在非污染因素上,如高楼风、光污染和光遮挡等[6]。而本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监理方案增加了一项突发事件应急监理,主要是针对异味土壤的处理,其大体上可以分为覆膜压制、雾炮机压制以及进入应急修复大棚进行修复这三种处理。
覆膜是指使用聚乙烯等抑味薄膜对异味区域进行覆盖,隔绝异味扩散以消除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若异味太大,连覆膜都无法完全盖住,则应在进入大棚前定期使用装填了气味抑制剂的雾炮机对异味进行喷洒压制,避免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最终根据不同应急修复单位的处理工艺进行修复,覆膜及雾炮机只是暂时性的处理手段,异味土壤最终都需要进入应急修复大棚内进行修复达标后回填。
2 总结
大多数工业企业场地受污染严重,即使场地经过修复处理,其施工过程中的风险同样不可忽视。因此,修复后场地建设期环境监理工作是必不可少的环节,需依据项目的特点、场地与周边环境的状况以及污染来源进行分析,规划出科学合理的环境监理方案。在当前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项目爆发性增长的背景下,该案例提供了宝贵的处理经验,是对修复后场地建设期环境监理领域的重要补充,不仅适用于修复后地块项目,同样也适用于一般项目,而且环境监理与工程监理的相结合有利于缩短问题发现与解决的周期,使事后管理变成全过程管理。
参考文献
[1]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Z].环境保护部,2014.
[2]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號)[Z].广东省环保厅,2012.
[3]李如松,李健.施工期环境监理推进的难点与对策[J].北方环境,2013,25(04):30-33.
[4]张宏安,尚宇鸣,解新芳等.黄河小浪底工程建设中的环境监理[J].水电站设计,1999,15(3):95-99.
[5]夏来水,戚茜,杨万民.试论我国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发展及建议[J].中国环保产业,2012(1):35-38.
[6]林帼秀.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与实践[M].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2015.
收稿日期:2019-01-04
作者简介:冼宪恒(1986-),男,汉族,硕士,环境保护工程师,研究方向为生态工程与环境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