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中介佣金如何支付?
2019-08-06王景林
家庭百事通 2019年7期
汪某因生活需要,在中介的帮助下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商品房卖家达成买卖协议,还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不久,汪某因个人原因取消买房计划,与卖家协商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中介知道后要求汪某依约支付佣金3.8万元,但汪某认为虽然签订了买卖合同,但不存在买卖事实,所以拒绝支付。请问,双方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该如何支付中介佣金呢?
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我们通常认为,居间服务成功不仅只是合同成立,还包括网签、审税、过户、交房、协助双方履行合同,尽到通知、告知、保密等义务,为雙方提供服务直至“房款两讫”。本案中,中介虽促成合同成立,但随即双方已经协商解除合同,中介只是做了居间前期的部分工作,按正常流程,后面还有大量烦琐工作未处理。对于中介的必要开支如何计算,如中介未能提供明确的阶段收费标准,在30%以下较为合理。
王景林〔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