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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选举案”宣告无罪的积极意义

2019-08-06滕修福

人大研究 2019年7期
关键词:选举权选区选民

滕修福

日前,发生在四川省叙永县的一起破坏选举案,终于画上句号。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一审的无罪判决。这是一起由父亲“打招呼”举荐儿子,被选民联名推荐选区外选民作为镇人大代表候选人,而当选代表所引发的破坏选举案。该案最终被宣告无罪,其积极意义可圈可点。

据二审刑事裁定书披露,公诉机关指控,在2016年9月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中,被告人王某祥作为村党支部书记、村换届选举工作负责人,在明知其子王某不是本村选民(户籍挂在本镇社区,生活在本村)的情况下,却给村里的四个社长“打招呼”,希望推选其子为镇人大代表候选人。在其子被联名推选为镇人大代表候选人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有隐瞒其子不符合选民资格的事实,被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并于2016年11月17日当选为镇人大代表,犯破坏选举罪。审判机关认定,被告人“打招呼”推荐其子,不构成破坏选举或妨碍选举的行为,无罪。被告人之子当选镇人大代表,是选区选民依法在镇域范围内自由行使跨选区提名推荐、投票表决等为内容的选举权的结果,是公民被选举权在同一行政区域内跨选区地实现。

透视本起案件的判决,充分彰显了法治的进步。本案中,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及律师合情合理合法的辩护,得到了审判机关的认定。诸如“打招呼”行为,“内举不避亲”(其子也是中共党员),与中华传统美德一脉相承,且不足以对选举结果造成影响。虽然说,公诉机关提供的县里换届选举文件规定要提名推荐本选区选民作为候选人,但是法律没有限定,权威解答只要是本行政区域选民都可以参选。法律的天平没有偏袒任何一方,纵然是抗诉二审,依然维持一审无罪判决。与其说这是一次私权(公民权利)应对公权(公诉机关)的胜利,更准确地说,这是法治的胜利。

透视“破坏选举案”,对公民行使选举权的启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应依法去争取和把握。党纪法规明确规定,禁止拉票贿选。但这并不表示,我们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被动的。诸如在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中,除政党、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外,依法必须要有选民或代表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否则就无法实现差额選举。没有公民积极主动参与的选举,算不上真正的民主选举。因此,在人大代表选举实践中,有关机关、组织应该鼓励和引导选民或代表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并乐见当选。只有这样,变被动投票为主动参与,选举的民主才能真正实现。

(作者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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