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企业社会责任与真实盈余管理
2019-08-06彭晓洁潘元伟
彭晓洁 潘元伟
【摘 要】 我国上市公司普遍都存在盈余管理的现象,相对于应计盈余管理,真实盈余管理对企业的危害更加深远,更加严重。基于此,文章以2010—2017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内部控制是否能够抑制企业的真实盈余管理行为,以及企业社会责任对两者关系的传导作用。研究发现:内部控制贯穿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并建立长远的目标,从而约束了企业的真实盈余管理行为,但在微利企业中,内部控制无法抑制企业的真实盈余管理;内部控制实施的目标之一就是保障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有利于监督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内部控制通过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为企业和管理者提高声誉,随之带来声誉的机会成本也使得企业和管理者在一定程度上不会选择盈余管理操纵利润,因此企业社会责任是内部控制抑制企业真实盈余管理的一种路径。
【关键词】 内部控制; 企业社会责任; 真实盈余管理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9)16-0035-06
一、前言
党的十九大报告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企业作为营利组织,其首要条件是创造财富,但同时兼顾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经济发展的同时,企业业务也变得更加复杂多变,由于真实盈余管理会损害了企业的长期价值,因此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逐渐完善,有效地抑制了管理层的应计盈余管理行为,当企业管理层受到业绩压力或者自身利益的影响,势必会采取隐蔽的盈余管理方式——真实盈余管理,对于内部控制与真实盈余管理的关系,迄今为止,理论界都没有一致的结论。本文主要贡献在于研究内部控制与真实盈余管理的关系并分析企业社会责任在其中的传导作用,是对真实盈余管理相关研究的有益补充。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内部控制与真实盈余管理
现代公司的两权分离引起了管理者和所有者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导致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管理层的目标是增加薪酬、享受优质的办公场所、提高个人的声誉以及规避风险等,而股东的目标是实现其自身的财富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当股东财富最大化和自身利益沖突的时候,管理层可能会选择对自身有利的会计政策和经营决策,即采用盈余管理的方式,而损害股东的财富[1]。因此,作为企业的所有者,有动力采取措施监督企业管理层,抑制其实施的盈余管理行为。随着公司治理的不断完善,管理者通过应计盈余管理的方式操纵利润易被内部控制和审计师发现[2],因此管理者会通过另外一种盈余管理的方式即真实盈余管理操纵利润。内部控制通过制定良好的申请、授权、执行、监督等业务流程,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能够有效监督管理层通过真实盈余管理的方式(如放开赊销政策、摊销成本以及提前或延迟酌量性费用等)操纵企业的利润[3]。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假设1。
H1:企业的内部控制越好,越能够抑制企业的真实盈余管理行为。
(二)内部控制与企业社会责任
基于社会契约理论,现代企业是建立一系列的委托代理关系上的组织。一方面,企业存在诸多的利益相关者,并且这些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诉求不一样,这就导致了严重的代理问题,而完善的内部控制能够缓解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代理问题,平衡了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在2009年和2010年,《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与《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指出企业应当重视和履行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承担的社会责任,努力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产品质量,重视生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避免浪费资源以及合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充分就业,这充分说明了内部控制的作用之一就是落实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水平。国内学者发现内部控制并不是促进企业对每类利益相关者承担社会责任。张礼涛等[4]研究发现内部控制质量对员工责任和环境责任的影响并不显著,并且在国企和民企中也存在差异;冯丽丽等[5]发现,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仅能有效促进企业对供应商的责任。这说明内部控制并不能完全保障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但从整体上来看,我国学者对于内部控制与企业责任的关系基本上都认为是正相关关系。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假设2。
H2:企业内部控制越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水平越好。
(三)内部控制、企业社会责任与真实盈余管理
根据信号传递理论,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是一个负面信号,从而会导致供应商提前收取货款、客户的流失、政府更严格的监管以及银行的贷款限制,这些会降低企业的价值[1],管理者为了降低利益相关者带来的负面效果,会向外界传递正面的信号以提高企业声誉,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措施[6]。但它对企业真实盈余管理存在不同的影响。一方面,当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较好时,会使其他利益相关者误认为企业是一个道德的企业,不会进行盈余管理危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7],这说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为了更好地实行盈余管理行为。另一方面,企业声誉的提高,同时也增加了企业和管理者声誉的机会成本,如果企业或者管理者通过盈余管理操纵盈余管理,这就使得企业和管理者兢兢业业攒下的声誉毁于一旦[8],企业的价值和管理者的声誉会受到严重的损害。这说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增加企业和管理者声誉的机会成本建立了壁垒,阻止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
基于上述分析,不难发现,一方面内部控制自身会抑制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另一方面内部控制也能够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进而影响企业的盈余管理,但由于企业社会责任对盈余管理的影响在理论上并没有得出统一的结论,因此,本文提出假设3。
H3a:企业社会责任在内部控制与真实盈余管理中发挥中介效应。
H3b:企业社会责任在内部控制与真实盈余管理中发挥遮掩效应。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我国沪深A股资本市场2010—2017年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剔除金融保险行业上市公司,剔除数据存在缺失或者证监会对其实行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在1%的水平上下缩尾以防止样本存在特殊值而影响研究结果,最终得到14 377个样本观测值,其他财务数据来自于国泰安数据库和锐思数据库。
(二)变量设计与模型构建
1.真实盈余管理
本文借鉴Roychowdhury[9]分别计算异常经营现金流、异常生产成本以及异常酌量性费用,并考虑三者之间的关系,借鉴杨七中等[10]对总的真实盈余管理衡量。
2.内部控制
借鉴雷卫等[11]关于内部控制的衡量方式,选取迪博发布的2010—2017年内部控制指数的自然对数值作为企业内部控制测量指标。
3.企业社会责任
借鉴陈建林等[12]测量企业社会责任的方式,选取和讯网2010—2017年披露的社会责任指数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测量指标。
4.控制变量
考虑到公司治理和企业自身情况都会影响企业的真实盈余管理行为,并借鉴蔡春等[13-14]的研究模型,引入控制变量,具体见表1。
5.模型构建
为了检验企业社会责任在内部控制影响真实盈余管理中的路径作用,借鉴温忠麟等[15]提出的依次检验法检验企业社会责任的中介效应,本文构建如下的计量模型:
四、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2是对本文主要变量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从表2可以看出真实盈余管理的均值为0.21,中位数为0.13,最大值为1.53,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具有普遍性,由于在衡量真实盈余管理时不需要考虑正负,故对该变量做了绝对值处理,因此真实盈余管理的最小值为0。内部控制25%分位数为6.42(对应的内部控制指数为613.00),说明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运行较好,内部控制是对迪博内部控制指数作了对数处理,内部控制相差0.1,即内部控制控制质量相差1.11倍,内部控制最大值和中位数相差0.28,即内部控制质量相差1.32倍,说明我国上市公司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变量的差异为本文提供了好的研究条件。企业社会责任25%分位数为16.15,均值为26.55,中位数为21.92,说明我国上市公司虽然整体上都履行了社会责任,但履行水平较低。
(二)相关性分析
对主要变量进行相关系数分析以初步检验本文假设以及变量选择的合理性,结果如表3所示。从表中可以看出,变量之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内部控制与企业社会责任、真实盈余管理都显著相关,初步验证了H1和H2,但关于H3有待于进一步求证。
(三)多元回归分析
1.内部控制与真实盈余管理
通过观察表4模型1的实证结果可知,模型1中Adj.R2为0.143,且F值为79.61,在1%的水平上显著,表明模型1与变量之间具有较高的拟合度,说明模型1的构建是合理的。内部控制与真实盈余管理的相关系数为-0.012,t值为-7.39,在1%的水平上显著,表明内部控制能够抑制管理层的真实盈余管理行为,充分证明了本文的H1。
2.内部控制与企业社会责任
通过观察表4模型2的实证结果可知,模型2中Adj.R2值为0.355,大于0.1,且F值为256.7,在1%水平上显著,表明模型2与变量数据之间具有较高的拟合度,说明模型2的构建是合理的。内部控制ICQ与企业社会责任CSR的相关系数为0.516,t值5.06,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内部控制质量每增加10%,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就会提高51.6%,并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充分证明了本文的H2成立。
3.内部控制、企业社会责任与真实盈余管理
本文采用温忠麟[14]提出的依次检验法对企业社会责任在内部控制质量影响企业盈余管理中是否存在中介效应或者遮掩效应进行检验:(1)检验内部控制质量与真实盈余管理的系数显著性,表4已经充分证明;(2)检验内部控制与企业社会责任的系数显著性,表4已经充分证明;(3)检验内部控制质量、企业社会责任与真实盈余管理系数的显著性,若内部控制质量系数与企业社会责任系数均显著,并且企业社会责任与(2)中系数的乘积的正负性与内部控制系数正负性相同,则为部分中介效应,若正负性不相同则存在遮掩效应。
通过观察表4模型3的实证结果可知,模型3中Adj.R2为0.144,且F值为77.87,在1%的水平上显著,表明模型3与变量之间具有较高的拟合度,说明模型3的构建是合理的。内部控制(ICQ)、企业社会责任(CSR)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结合表4模型1和模型2不难发现,企业社会责任在内部控制与真实盈余管理的关系中發挥着部分中介作用,充分证明H3a成立,H3b不成立。
(四)稳健性检验
1.更换真实盈余管理的度量方式
采用范经华等[16]对真实盈余管理的度量方式,重新检验模型1和模型3,具体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结果没有本质变化。
2.更换企业社会责任的度量方式
本文将社会责任评级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替代变量,重新检验模型2、模型3,具体结果如表6所示,结果依然一致。
3.内生性检验
考虑到模型可能存在其他重要的遗漏变量而引起的内生性问题,本文将内部控制的滞后一期作为内部控制的工具变量,进行二阶段回归,结果如表7所示。控制内生性后,相对于主回归而言,结果没有本质变化。
(五)进一步研究
根据证监会的规定,当上市公司连续两年的净利润小于0时,就会被特别处理。因此当上市公司处于微亏状态时,其通过盈余管理方式扭亏为盈的动机愈加强烈。那微利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是否依然有效?因为当企业处于微亏状态时,有可能是通过盈余管理方式达到微利状态,借鉴侯晓红等[17]将微利企业定义为净资产净利率在0%~1%之间的公司,因此,将样本公司划分为微利公司和非微利公司,分别检验内部控制对真实盈余管理的作用,结果如表8所示。
表8的回归结果表明当企业处于微利状态下,企业内部控制失去了作用,企业的真实盈余管理并不会减少,可能是由于企业出现亏损的情形时,企业面临被特别处理的风险特别高,这将会严重损害股东和管理者的利益,此时,他们的目标是一致的,因此企业的内部控制失去了作用,而对于非微利企业,不存在扭亏为盈的动机,此时,企业的真实盈余管理行为仍然会受到内部控制的制约。
五、研究结论
本文以我国2010—2017年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得出以下结论:(1)内部控制抑制企业的真实盈余管理行为,但这种抑制关系在微利上市公司中并不存在;(2)内部控制可以缓解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代理问题,有利于企业履行其社会责任;(3)企业社会责任在内部控制与真实盈余管理的关系中起着传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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