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辩论,在“争执”中达成共识
2019-08-01廖王晶刘文斌姚嫣
廖王晶 刘文斌 姚嫣
“能有幸参与一部法规的制定,感到特别高兴。”连日来,浙江汇时律师事务所主任吴津一直沉浸在喜悦中,因为他参与立法辩论的《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已正式公布,将于7月1日起施行。
这也是丽水市人大常委会探索实施立法辩论机制以来,制定的第二部地方性法规。
理越辩越明,问题越辩越清
拒交物业费的业主能否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业主代表大会能否行使业主大会的所有权利?在2018年12月14日丽水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立法辩论会上,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律师代表等围绕这两个辩题踊跃发言、“唇枪舌剑”,充分陈述意见和理由,进行立法辩论。
“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依然不交纳的,我认为对他的权利要给予适当限制”,“我觉得拖欠一年以上物业费的业主,不能进入业委会。”……就拒交物业费的业主能否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的问题,大家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市民代表谢婉丽认为,是否按时交物业费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而业主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业主购房后拥有的权利,欠交物业费和表决小区事务的权利是两码事。
吴津律师也认为:“剥夺某项权利要特别慎重,立法过程中对此不应过多干涉,立法的目的是解决问题,不应该把是否交纳物业费作为能否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的条件。”
“业主大会可以在业主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拒交物业费的业主共同管理权行使予以限制。”丽水市立法专家、市人大代表李光耀认为。
与会人员还分别围绕业主代表大会能否行使业主大会的所有权利展开激烈讨论,观点鲜明、有理有据,辩论过程节奏紧凑、交锋明显,发言者充分展现了立法的民主精神。
理越辩越明,问题越辩越清。“立法辩论是人大开门立法的一种新形式,主要目的是以辩论会的形式搭建交流和沟通平台。一方面可以把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利益最大限度地表达出来,让各方利益和诉求得到尊重;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听取其他利益主体和部门的观点,明确职责分工和责任主体,从而使得地方立法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相比于传统立法听证模式,立法辩论会更加强调“质证”环节,即正反双方就某一问题存在对立观点或利益对抗,可就某一问题展开针锋相对的辩论,从而通过有理有据的观点阐述说服对方,消除分歧,达成立法共识。
“立法辩论会,通过多方参与辩论的形式,让不同利益方和基层群众的诉求、意見得到充分表达,特别是直接面对面与政府部门进行沟通交流,极大提升了基层群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想到自己能有幸参与《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辩论,市民代表谢婉丽高兴地说。
立法多些争论,执法少些争议
其实,早在2016年,丽水市人大常委会就组织召开了首次立法辩论会,在全省各设区市的地方立法实践中尚属首次。
据介绍,那次会议共邀请了市城管执法局、建设局、公安局、环保局等行政机关的分管领导和相关负责人,以及街道、社区代表、人大代表和律师代表等20余名参辩人员,集中围绕首部实体法《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中争议较大的建筑物外立面整修、噪音污染管理等2个辩论主题,共计11个小辩题,展开激烈的立法辩论。
关于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问题,保洁责任应当适用全市范围还是只集中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外立面维护的责任主体如何明确?城市广场舞的噪音问题如何规制?建筑施工和装修噪声规定的限制时间段是否合适?
“外立面的维护可以通过职能部门的代履行来实现,但是具体落实的部门应该明确”“室内装修限制时间点应该根据市民的实际作息情况,在体现上位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作一个更灵活的规定”……
历时2个半小时的辩论会,与会人员围绕如何更好地强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部门职责分工,以问题为导向踊跃发言,充分陈述意见和理由。针对提出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根据实际情况作了互动交流和解释说明,并表示将结合这些建议与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最终立出务实之法、有效之法、可执行之法。
“立法辩论是政治文明的一种体现,它以民主和共治为导向,体现了对多元利益的尊重和理解。”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道出了实施立法辩论会机制的初衷,它不仅使地方立法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还可在实际操作中减少争议,提升立法的可操作性,推动社会的法治文明进步。
据了解,丽水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丽水市物业保护管理条例》时,由于这两部法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且利益关系主体较多,一些重点条款存在争议,所以常委会特意针对这些关键问题组织召开了立法辩论会。由法规涉及的行政机关分管领导和相关负责人,以及相关利益群体代表、人大代表、律师和立法专家代表等组成参辩人员,围绕相应辩题展开立法辩论。
按照实施方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立法辩论会的时间安排在全面立法调研、公开征求意见以及相关论证之后,坚持问题导向,精心选择辩论选题,主要就立法中反映较突出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开展辩论,严格组织程序,科学设置辩论流程,包括起草单位立论陈词、参会人员开放式辩论、立法专家点评、主持人总结等环节。
同时,兼顾各方利益,精心挑选参辩人员,紧密围绕辩论的内容确定参辩各方主体,按照利害关系人或不同观点的各方人数基本相等的原则确定陈述人数量,并充分考虑参辩人员的辩论能力。坚持民主公开,保障辩论公平公正,参辩各方拥有完全平等的话语权,不受身份限制,保证各方有充分表达己见的机会,确保民主和平等原则贯穿辩论的每一个过程。
开门立法,让民主立法深入人心
为积极探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近年来,丽水市人大积极探索将辩论机制引入地方立法工作中,通过组织召开立法辩论会,为利益相关方搭建交流沟通平台,充分阐述意见、表达利益诉求、达成立法共识,努力提高立法质量。
通过前两次实践,丽水市辩论立法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反响,也为今后开门立法积累了宝贵经验。
促进了政府部门对立法观念的转变。通过公开立法辩论,一方面促使参加辩论的政府部门深刻感受到自身在地方立法工作的职责和作用,以及地方立法对于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基于辩论的公开性,相关政府部门在辩论过程中,更加注意形象,更加注重有理有据有节,使得辩论更加理性。
拓宽了基层群众参与立法的渠道。通过选择基层代表以及律师、立法专家等第三方代表参与辩论的形式,使基层群众的一些诉求和意见得到充分表达,特别是通过辩论的形式,直接面对面与政府部门进行沟通交流,极大提升了基层群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
营造了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良好氛围。立法辩论通过广泛选派参辩代表、媒体全程报道、邀请社会人员旁听等途径,直观地将立法过程中民主参与和意见表达的过程展现在公众面前,让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观念深入人心。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丽水市人大将继续贯彻“立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拉近群众与立法机关之间的距离,增强立法的亲和力,保证人大出台的法规充分反映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