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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保护禁令制度研究

2019-07-31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10期
关键词:审理救济禁令

陈 明

(133000 延边大学法学院 吉林 延吉)

一、禁令制度概述

1.禁令制度的概念

禁令又叫做禁止令,是指法院发出的禁止当事人实施某种特定行为或要求当事人做出特定行为的一项强制性命令。就是指在违法行为可能反复致使原告的受到损失无法得到充分的救济,为了防止违法行为的扩大而由法院发布的命令。

2.禁令制度的历史演变进程

禁令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很好地有了较大的发展。英美相关国家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之中,主要是事前或事中对相关民事权利进行救济。英国规定了中间禁制令与冻结禁制令。而美国相对来说显得更加严格。采取临时禁令,初步禁令说明禁令制度程序严格与程序法定。禁令制度在于弥补普通救济带来的不足。反应其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要求。更加强调对权利人的救济。保障司法的完善。禁令制度在于给权利人带来更大的救济,而尽可能少的减少损害。

3.环境保护禁令制度的内涵

针对环境案件在最终判决前,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就会向环境破坏方发出其禁止继续来实施危害权利人而带来的环境损害行为。环境保护禁令的直接救济对象表现为生态环境本身,以保护环境为目标。将禁令应用到环境当中,进而规范环境本身,减少甚至防止环境损害的行为。具体来说就是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及时有效地对生态环境的损害权利人进行及时有效的救济,真正保护好生态环境。这也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禁令制度的发展现状

1.知识产权法相关规定

在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诉讼禁令主要应用于知识产权诉讼当中。在知识产权诉讼领域,权利人从发现侵权行为到提前诉讼,在到法院审判,作出停止侵权的相关规定需要一定的时间。这期间对于厉害关系人显得不是那么有利。如果不能够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来制止侵权行为,侵权人就会更加来扩大侵权行为,带来更大的后果。使权利人能遭受到更大的损失。当法院再来通过判决,这时发现就会使知识产权丧失其本来应有的价值,这样对于相关利害关系人来说是十分不利的。所以对于知识产权禁令要提前,让法院能够更有效地采取措施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民法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法院保全的相关领域。此前,法院的保全仅限于财产领域,现在拓展到包括当事人行为在内的一系列。显得更加具体。修改后针对侵权行为需要当事人进行申请,若当事人不提供申请,法院认为确有需要,也可以依照相关职权来采取保全措施。在现行的相关民法领域关于禁令的一些规定,可以看春这些规定有的太原则化,适用范围,而且适用领域还比较模糊。在实践中缺少具体的可操作性。不能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效果。

3.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相关规定

在海事诉讼领域,海事特别诉讼法规定带着禁令制度的海事强制令制度。海事法院可以根据这一规定,针对当事人的申请,责令行为人做出作为或不作为的表示。这一规定突破传统民事领域关于财产保全的限制。领导我国禁令制度在诉讼领域的先例。海事禁令主要针对涉外案件,需要与世界交流,接轨性较强,国外许多国家都有禁令制度。我国在海事领域开这一先河,也是为顺应世界的总体趋势,满足时代的发展要求。尤其是在国际海洋运输领域,这更是顺应世界的发展需求。

三、我国推行环境保护禁令制度的必要性

1.有效制止环境侵权行为的迫切需要

环境侵权具有侵害权益复杂性、侵害地域广泛性、危害人数众多性、危害实践持久性、侵害后果的不可逆性等。使得针对环境侵权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的救济的紧迫和对时间要求较紧。仅依靠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难度较大,这是需要真正发挥司法的强有力的作用。进而来达到其应有的法律效果。环境侵权相对于传统民事侵权,由于本身的特点,自身修复难度大,相对来说更严重,损害范围更广泛。这是需要对环境侵权的救济要更加紧迫和突出时效性,可见对于环境实施禁止令来对环境保护更重要,意义更广泛。

2.破解环境行政处罚执行难的迫切需要

环境保护相关部门作出对环境保护领域作出的执法行为包括代履行;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责令消除污染,排除危害;责令赔偿损失;责令停产停业;责令限期整理。环境相关部门进行行政管理依据法律相关规定进行执法,环境执法部门应采取强有力的规定措施进行工作执法。当前执法实践中,环境执法部门需要通过法院来行使执法权,自己无独立的行政强制执行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并没有对于一定情况下不履行其行政决定的行政行为相对人进行强制执行的权力,必须要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对于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他环境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3.避免因强制执行程序的滞后性带来的不良后果

无论在普通环境民事诉讼还是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在最终裁判作出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而针对环境侵权案件,社会影响大,审理起来需要考虑很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环境问题的原因是复杂的确定难度大,诉讼中需要延长审理期限。对于特别严重的水污染,危险废弃物污染等大多数较严重的侵权案件。采取诉前禁令更有利于对当事人的保护,这对于环境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都能够较完整地得到保护。这将对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突破性的意义。

四、环境保护禁令制度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适用与发展

1.审查准则需细致化

禁令制度由于是对环境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的预先调整,对于环境保护禁令的申请人,应该有一定较细的审查标准。具体来说应该包含以下几点:第一,从善意的角度规定,仅以环境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或相关环境侵权难以弥补为限出发点;第二,阐明基于提出禁令的所有事实,不得隐瞒。审查环境保护禁令的法院也应当有客观审查标准:第一,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实是否充分满足“环境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的实质要件;第二,如果不实施禁令,最终判决的损害赔偿是否能完全弥补申请人的损害;第三,申请人的担保是否能满足被申请人胜诉时因禁令而遭受的损害;第四,不必须考虑案情及最终的胜诉结果。此外,如何通过事实调查和技术判断做到上述审查标准,也是司法者应该关注的重要问题。

2.法院应建立可供选择的审理方式

正当程序规则和结构在保全制度中具有不可比拟的法律正义价值,引入合理的审理方式是实现保全制度向司法化转变的突破口。在环境保护禁令的裁判中,可以建立书面审理、到庭辩论和巡回法庭审理当事人等适应不同案件需要的裁定方式,法院可以根据案情考虑当事人如何才能获得正当程序保障继而选择能够体现法律正义的审理方式。这样更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一起来保障促进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让社会更和谐,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很好的保护。要一起给力。在实习中,我也体会到了,对于当事人的合理请求,我们要尽最大努力给予满足。对于环境案件的复杂性,我们要认真审查,不可忽略任何一个可能损害当事人权益的要点。要真正做到公平合理,让当事人满意,使裁判接货当事人双方都能够满意地接受,真正保障法律公正。一起来保障促进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让社会更和谐,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很好的保护。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社会的公正。

3.建立实际灵活的异议制度

关于环境保护禁令的异议制度,应当建立与一审程序相同但是审判主体不同的复议制度,即当事人对环境保护禁令制度产生异议,应当向上级法院提出复议,此种复议实质审理上与上诉没有大的区别,但是基于环境保护禁令制度本身快捷便利救济权利的特点,没有新的理由不能对复议结果再提出异议。对于当事人的合理请求,我们要尽最大努力给予满足。对于环境案件的复杂性,我们要认真审查,不可忽略任何一个可能损害当事人权益的要点。要真正做到公平合理,让当事人满意,使裁判结果当事人双方都能够满意地接受,真正保障法律公正。

4.完善环境禁令执行机制

如果申请人申请诉前环境保护禁令之后而怠于诉讼,执行禁止令的法院有义务督促申请人提出诉讼,如若仍不提起诉讼,法院可以依被申请人的申请取消禁止令或者对用申请人的担保来弥补被申请人因此的损失。申请之后不主动履行的可以请求申请行政机关协助履行,仍拒不履行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应当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当事人的合理请求,我们要尽最大努力给予满足。对于环境案件的复杂性,我们要认真审查,不可忽略任何一个可能损害当事人权益的要点。要真正做到公平合理,让当事人满意,使裁判结果当事人双方都能够满意地接受,真正保障法律公正。一起来保障促进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让社会更和谐,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很好的保护。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社会的公正。

五、结语

禁令制度的引入是对司法制度重新定位的一个代表。长期以来受大陆法系传统思维的影响,禁令制度的合理适用性没有得到我们的正面评价,制度的改良与创新被疏忽和遗忘,禁令制度体现主要在物权,知识产权等领域。而对环境侵权禁令制度研究的相关文章寥寥无几。禁令制度作为法律移植过来的新制度,具有较高的叙述价值和重要的实践意义,禁令在民事司法实践中被越来越多的适用。但是目前环境损害很严重,关于在生态环境中侵权中能否引入禁令制度,这还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就从禁令制度的发展历程,禁令制度目前的适用效果,结合侵权责任法,谈谈对目前生态环境侵权的禁令制度的研究,如何具体适用这一禁令诉讼请求。我们应当加大对其的研究力度,对于推动我国救济思维的转变和增强司法体制的运作效率有着非常正面的影响。更好推进我国生态环境侵权问题的有效解决,恢复良好生态环境,对于人类长远生存是必要的。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本国的实际国情,寻求一个适合我国的禁令制度,更好地保障相关利益。尤其是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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