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供应链视角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研究
2019-07-29屠文娟
屠文娟, 钟 辉, 徐 兰
(1. 江苏大学 管理学院, 江苏 镇江 212013, 2. 江苏科技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 江苏 镇江 212003)
一、 前言与文献回顾
在农业现代化、产业化进程中,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不断创新,农村经济发展形势出现重大转变。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在组织农户、抱团经营等方面的优势,在农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据统计,到2017年7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193.3万家,大体每个村有3家合作社,覆盖全国46.8%的农户注数据来源于中国农民合作社网:http:∥www.zgnmhzs.cn/。。我国目前农业流通体系尚不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供应链建立秩序和形成规范,有利于提高农民在供应链中的市场地位,因而在整个供应链中更具重要的作用与功能。合作社制度在我国获得迅速推广的同时,在合作社成员异化背景下,利益分配成为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关键;事实上,利益分配不均将会导致合作社与农户之间的合作关系破裂,也会引发农业经济发展的其他问题。
农户决策的核心在于实现自身合理的报酬,现实中农户的投机主义、败德行为等不仅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然反映,更是合作社缺乏有效利益分配机制的衍生现象;而合作社在经营宗旨、成员结构等方面的变化,也使得普通农户的利益难以保证。目前,普通农户与合作社之间针对利益分配展开的博弈时有发生,且大部分情况是各博弈主体采取非理性博弈行为,只有少数情况是博弈主体采取了理性行为。因此,采用演化博弈理论,通过分析各利益主体在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下的行为去判断影响各主体行为的主要因素,进而提出优化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的对策措施,促使博弈双方回归理性行为,这将有助于实现合作社在发展质量上获得长足进步。
近年来,学术界关于合作社利益分配领域的研究成果比较丰富。一类典型的研究是,从合作社成员异化的背景出发,分析影响普通农户收益的影响因素,从而探究积极的可行方案。如杨军通过对广东省58家合作社调研后,认为异质性合作社剩余利益索取和公共积累分配对于普通农户不利,进而从公共政策角度提出加强合作社立法等措施[1];何安华等通过对辽宁地区一些典型合作社的调查研究,认为合作社成员之间的资源禀赋会导致合作社成员分层,从而固化合作社利益分配模式[2];Jia等认为合作社在结构上的变化,会通过合作社契约设计对盈余分配产生影响[3];孙亚范等借助结构方程模型,分析了江苏地区合作社的调研数据,厘清了合作社组织制度安排相互作用的机制[4];刘同山和孔祥智通过研究合作社精英阶层的行为,对比现实案例,认为精英阶层行为的二元效用特征会促成合作社利益分配达到“均衡”[5]。
也有很多学者针对合作社在利益分配上存在的弊病,开展广泛调研,构建了一些极具参考价值的利益分配模型。如田艳丽等基于专业合作社创立期和成长期的不同情况分别建立了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分配基本模型,并且结合实际案例提出了完善对策[6];黄胜忠等分析了合作社成员在资源禀赋方面的差异,设计了将“一次让利”资金作为成员风险承担收益的分配机制[7];颜华等通过对黑龙江25家合作社的案例调研,认为构建契约、服务、返利与分红四位一体的利益联结机制等有利于保护普通农户的合理收益[8];陈建敏等研究了合作社不同社员的经济行为,认为按交易额分配有利于合作社盈余制度[9];曾明星等建立了合作社交易额返利率基本模型,通过研究不同变量的影响,提出完善合作社利益分配的建议[10]。
此外,一部分学者也采用演化博弈的方法研究合作社问题。如杨瑜婷等选取了两供销合作社作为博弈主体,在有限理性的前提下,对供销合作社的行为进行演化分析[11];浦徐进等基于农户心理,在构建演化博弈模型时考虑了公平偏好和强互惠的倾向,并就公平偏好等参数的变化对合作社生产规范化的影响进行了数值仿真演示[12]。此外,从供应链视角出发研究合作社利益分配的研究也开始出现,如Xu等运用均值-方差法,在考虑供应链成员风险偏好的情况下,得出双边收益共享契约有利于供应链协调的结论[13];高强等运用 Stackelberg博弈分析和Shapley值法以及修正后的Shapley值法研究“合作社主导型农产品供应链”联盟中各主体的利益分配,并且设计出了一种合理的利益共享契约[14]。
演化博弈理论是Maynard S J和Price G R在20世纪70年代所提出的演化稳定策略概念(evolutionary stable strategy,ESS)基础上产生的[15-16],它在有限理性的假设前提下与生物进化的复制动态相结合[17],弥补了传统博弈论的不足之处。Kojima K和Arita T运用演化博弈理论去探究实现社会分配公平的约束方法和规范[18];Gilmore A B和Tavakoly B等利用演化博弈理论研究香烟行业税收政策的变化与香烟价格之间的关联[19];高洁应用演化博弈理论,研究了植物品种权价值链中合作伙伴行为相互协调的博弈演化过程及其影响因素[20]。
总体而言,学术界关于合作社利益分配方面的研究成果不少,其中不乏见解深刻的观点,但仍然存在一些尚待深入研究的问题。大部分学者习惯从合作社内部出发,较为集中地阐述合作社利益分配中运行不规范、资本报酬过大、农户利益受损等情况形成的原因及影响,但现有的研究很少采用系统、动态的视角研究合作社利益分配问题,尤其是缺少从供应链角度协调利益分配。现实中,一些来自供应链中其他农产品经营团体通过与合作社之间的战略联合,实现了自身的经营目的,在合作社盈余分配中又占据优势,现有研究的一些结论难以有效地指导合作社利益分配工作,普通农户的行为受到合作社盈余分配策略的直接影响,而普通农户也会通过对比市场因素等调整自身行为。在合作社对普通农户掌控有限的情况下,合作社只有调整自身策略来影响农户的选择,因此,可以将合作社利益分配视为演化博弈。
本文基于现有的理论研究,构建了“农户-合作社”博弈模型,将演化博弈理论应用到合作社利益分配研究中,用数值仿真展示了决策参数的不同取值对演化结果的影响,并就博弈双方策略选择的影响因素进行了重点探讨,以期实现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的科学有效。
二、 基于供应链视角合作社利益生成机制分析
在合作社异化背景下,传统合作社开始向全新的方向改变,最显著的特点是合作社紧密的成员关系、权力集中和市场导向。传统合作社仅是发挥横向整合作用,决定了其在整个供应链中的地位以及作用有限;而现今的合作社更加注重专业化的生产与增值取向,活跃于供应链的各个环节。事实上,合作社组织结构调整和创新是合作社适应外部环境新变化的重要手段,也必然会引起合作社利益生成出现重大改变。具体而言,就是建立在合作社基础上的相互合作,带来的是供应链整体运营效率提升,供应链中的各环节利润增加,使“蛋糕”变大,正是因为如此,才需要对合作社盈余做出合理制度安排,以增强合作互信的基础。
通过多方合作,农产品供应链的利润提升主要来自以下几个部分:
1. 农户。农户作为农业生产的主体,在农业生产规模、产品投入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合作社可以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经济,改变由小农经济所造成的农业生产投资不足的局面,提高农产品的品质,为农产品供应链中下游环节提供优质原料;同时,相比于普通农户而言,合作社与农产品供应链中的其他主体更能形成稳定的契约关系。
2. 农产品供应链的中间商。在传统的农产品市场中,为了减少同农户的交易费用,会衍生出一些农产品原料采购商或者一些初级的加工企业。即使如此,农户和供应链中间环节仍然要付出较大的市场交易费用;由于缺乏对农户生产行为的激励以及监察手段,质量安全风险较高,农户与供应链中间商利益冲突较大。合作社能够在更大程度上减少农产品交易的中间环节,降低交易费用;在市场需求导向前提下,利用供应链其他主体的优势资源,提高市场信息的传递效率,创新经营形式,发展农产品加工、销售等业务活动;此外,通过合作社加强对农户的管理,能够更加有效地对农户生产行为进行激励和管理。
3. 政府。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推进农业产业化、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与支持。合作社享有政府高额度的税收优惠、生产成本减免以及农产品项目资金扶持,通过合作社开展农产品业务,相比于供应链中的其他环节更加节省成本,同时也有利于节省供应链其他主体的费用。
三、 基于供应链视角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分配演化博弈模型构建
(一) 博弈模型假设
现阶段,合作社在成员异化基础之上,针对供应链上下游各环节,开展多种增值业务,提高农产品供应链的整体利润,但供应链中的农产品经营团体,以向合作社直接注资等方式将其资源禀赋上的优势延伸到了合作社利益分配中。一部分学者,例如黄祖辉、徐旭初等提出资本报酬有限、按交易量分配盈余等原则[21],这些就我国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异质性情况而提出的原则为合作社利益分配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框架。普通农户由于在自身积累、经营水平等方面的局限性,合作社与供应链其他主体之间的联合,相较于同质性合作社而言是一种帕累托改进,但是仅仅强调保护普通农户利益已不适应多主体合作的发展态势,而现实中普通农户的投机行为也会破坏合作关系,最终妨碍合作社的良性发展。因此,在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设计中,要将供应链纳入其中,使得供应链中其他主体适当得利,同时也要让出一定的利益,鼓励农户的合作行为。因此,本文将合作社的策略归纳为{让利,不让利},普通农户的策略归纳为{合作,不合作}。
假设1:在博弈的初始阶段,农户采取“合作”策略的概率为x,采取“不合作”策略的概率即为1-x;合作社采取“让利”策略的概率为y,采取“不让利”策略的概率即为1-y。
假设2:农户按与合作社发生的交易量分配盈余,其他货币性投资获得固定比例的盈余分配。
假设3:本文所讨论的农产品产量与价格可以用某一类农产品来表示,产量保持不变,且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假设4:在农户采取不合作行为时,合作社可以在市场中收购一定的农产品。
假设5:将普通农户视为无差异的群体,其群体总数为N。
假设6:供应链中的其他农产品经营团体对合作社的投资方式仅是资金注入,在合作社盈余分配中所得为货币性投资报酬。
(二) 损益变量选取
1. 影响合作社决策的损益变量。影响合作社决策的变量设置如表1所示。
表1 影响合作社决策的损益变量
续表
2. 影响农户行为的损益变量。影响农户行为的损益变量设置如表2所示。
表2 影响农户行为的损益变量
3. 支付函数构建。C代表Cooperative,F代表Farmer,QC、QF分别表示不同策略下,合作社与农户的收益,各博弈主体基于不同策略的支付如表3所示。
表3 各博弈主体的收益支付
四、 普通农户与合作社的博弈模型演化
(一) 收益函数构建
综上所述,可以得到博弈双方的收益函数如下:合作社的收益函数为EC=xE让利+(1-x)E不让利,而普通农户的收益函数为EF=yE合作+(1-y)E不合作
(二) 演化均衡求解及稳定性分析
根据Malthusian方程,普通农户群体与合作社策略交往的动力学方程如下式(1)所示:
(1)
(2)
图1 情形1-3下系统的相位
图2 情形4下系统的相位
表4 均衡点的稳定性分析
(三) 数值仿真与演化稳定策略分析
本文运用Matlab软件的数值仿真结果来研究初始策略、合作社所产生的溢价、市场交易成本等参数对博弈演化的影响。
2. 其他因素对演化结果的影响。(1) 合作社让利ΔD和让利衍生成本C2。数值实验如图4所示,除参数ΔD与C2外,其他参数的取值与图3相同,x=0.8。从图3与图4可以看出,合作社增加让利力度可以提高博弈收敛于最优状态的速度,但让利衍生成本过大则将会降低博弈朝最优状态演化的速度。实际上,若是合作社内部成员分歧较大或者合作社制度不健全导致某一群体决策权力过大,合作社选择让利策略的概率就会降低,最终不利于博弈双方的长远发展。
(2) 合作社溢价E以及溢价转移比例α。除E和α之外的其他参数与图3保持一致,对比图5和图 6可以发现,当提高合作社溢价E与溢价转移比例α时,普通农户采取不合作策略的概率变大,因转向市场销售农产品收益预期高,这不利于帕累托最优状态的演化,具体见图5。
图3 选择某一策略的不同初始情况变化对演化结果的影响
图4 合作社让利大小与让利衍生成本对演化结果的影响
实际上,若是合作社能通过品牌效应、加强市场建设等手段使合作社在农产品市场中的地位得到提升,则有利于降低合作社产品的溢价转移比例,那么结果就会如图6所示,双方博弈最终会收敛于理想状态。
(3) 合作社收购价值P与市场价值P1。结果如图7所示,除参数P1和P外。其他参数同图3保持一致,x=0.8。对比图7,可以看出当P1和P取值差距较小时,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将会左右普通农户的策略选择;当P1和P取值差距较大时,合作社与普通农户之间的博弈态势将会出现更多的变数,最终也会促使博弈收敛于不良状态。
现阶段,农产品市场价格受自然因素或者投机行为等影响,呈现较大的波动性,如茶叶、猪肉、大蒜等农产品价格起起伏伏的情况屡见不鲜,合作社要想遏制这一情况所产生的投机行为,必然要在盈余分配、品牌建设上有更多的作为。
同理,对市场交易成本C与合作社交易成本C1的数值仿真结论也相似;规模经济所产生的收益,抑或合作社降低市场交易风险的作用都会影响农户的策略选择,有利于博弈朝着最优状态演化。
图5 农产品溢价转移比例对演化结果的影响
图6 农产品溢价以及溢价转移对演化结果的影响
图7 农产品市场价值与合作社收购价值对演化结查的影响
五、 结论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联合组织,多方联合是未来发展的重点。农产品供应链中的企业基于提升市场竞争力、提高运营效率等目的,采用多种形式与合作社建立战略合作,在实现自身战略目标的同时,这些非农群体凭借其优势资源在合作社盈余分配中享有优势。如果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将导致普通农户利益受损以及农产品供应链整体效率低下,进而影响我国农业发展步伐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因此,建立合理的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是关乎“三农”的重大社会经济问题,值得深入研究。本文采用演化博弈的方法,对合作社与农户之间的行为决策进行分析,通过演化博弈的形式体现普通农户自身的利益诉求与合作社的发展愿望。研究结果显示,合作社与普通农户的策略选择,受到合作社规模经济、盈余分配比例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此外,合作社增值业务、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等,会改变普通农户获得的盈余分配数额,进而对双方博弈的演化方向产生作用。为了使普通农户与合作社能够从农产品供应链长期发展中获益,合作社与政府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促使农产品供应链各主体适当得利,形成良性互动、符合“三农”长远发展的利益分配机制。第一,合作社应加强自身制度建设与业务能力,弱化工商资本的优势地位,拓宽、优化合作社盈余分配的依据,使得各方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第二,将合作社利益分配政策纳入到合作社考核评价体系之中,积极引导国家资源与来自供应链各个环节的资源向优质、注重保护弱势农户利益的合作社倾斜;第三,加强对合作社内部利益分配制度的立法与监察,逐步规范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杜绝个体意志操纵合作社盈余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