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在逻辑与当代价值
2019-03-05代洪宝
代 洪 宝
(1. 中央民族大学 哲学与宗教学学院, 北京 100081; 2. 河北民族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 河北 承德 067000)
我国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关乎国家统一、人民团结、社会稳定等诸多方面,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民族工作。一直以来,中国共产党秉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始终将民族工作摆在重要地位,高度重视民族工作、积极开展民族工作、深入思考民族工作。在长期不断的实践探索中,中国共产党逐步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族问题理论认知、民族问题解决方案和民族问题解决路径,开辟了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智慧的民族工作新方略。新时代,基于民族工作的新变化、新态势、新特征,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战略的高度提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进一步强调做好新时期民族工作。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我们首先需要从理论上厘清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在逻辑。就本质而言,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以其特有的文化品性滋养着中华民族的共有精神家园,维系着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文化血脉。正因如此,“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前提是要“认知”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换而言之,我们需要从历史的维度追本溯源,知其来处,又要从现实的维度明其价值。唯有潜沉于历史与现实的激荡交织中,我们才能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着准确的理论认知和价值甄别。从意识形态的视角来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的表征,它不是纯粹的、表象化的社会意识形态,而是有其内在逻辑的社会意识形态;它不是固化、孤立化的历史范畴,而是有其特定价值的社会意识形态。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在逻辑体现为理论、历史的展开逻辑。从理论层面来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类存在”理论具有思想的融通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范式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阐释可以“在场”和“发生”。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类存在”理论可以成为理解、领会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思想坐标。探究马克思哲学中的“类存在”理论及其思想内涵,有助于我们从哲学的视角来把握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思想基础和逻辑理路。从历史层面来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在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嬗变之中演进、升华的必然结果,鲜明地表征着特定的时代价值。
一、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论逻辑
(一) 社会共同体与人的“类”存在
对于哲学与时代的关系,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认为,哲学要以思想性的表述和概念,甚至是以体系化的思想来跟随、传达一个时代的过去和当前。从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理论视角来看,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类存在”理论分析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对其进行时代性的阐释和解读,不是无由的概念跳跃和附会,而恰恰是海德格尔意义上的“跟随”与“传达”。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类存在”理论不仅蕴含着对“共同体”的价值追求,而且也内在包含着理解“共同体意识”的思想基础。“类”概念凸显了人的自我理解的全新视野和思维方式——“类思维”, “类思维”方式是对“物种思维”的克服与超越,为我们理解中华民族共同体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重要的思想依据,有助于我们深层次地把握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生成逻辑。
从词源来看,“类”在德文语境中被表述为“Gattung”,英文表意为 “species”以及kind、sort、type、class、genus等。美国社会学家魏林曼将“类”定义为“总集各种具有共同本质属性的存在物”,这一概念界定更多的是社会学意义的归纳,而非哲学意义上关于人的“类”本质的抽象概括。自哲学诞生以来,关于人的“类存在”的形而上思考,历来是东西方哲学家殚精竭虑的思想主题。但是,哲学家们在思想的迷宫中没能找到确定性的终极答案,人的“类存在”犹如无解的“斯芬克斯之谜”,始终横亘于哲学家们多重的思想范式之中。直至近代,费尔巴哈和马克思在 “类存在”“类本质”“类意识”的多重思辨中,深刻而清晰地阐释出人的“类存在”的哲学意蕴。
马克思和费尔巴哈以不同的致思方式聚焦作为类共同体形式的人的存在。费尔巴哈的理论路径是在批判黑格尔哲学的基础上,基于人本学的视角探讨人的类存在的。马克思的理论路径则是在批判费尔巴哈的基础上,以“物质”与“意识”统一的实践活动来说明人的“类存在”的。在费尔巴哈看来,哲学的首要任务和重要使命是洞悉自然界的奥秘,哲学家需要前提性地研究人的存在,以人作为思考的原点。由此,费尔巴哈强调,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同时又是自然界的本质;人是自然界的产物,也是自然界的创造者。通过辨析人与自然的双向关系,费尔巴哈指出人的存在体现为“人通过自然而完善自身的存在本质”,而且人区别于自然之物就在于人有“类”意识,在人与自然的交互中,人不是以个体为对象而是以“类”为对象。
但是,费尔巴哈本质上并未摆脱旧唯物主义的窠臼,他不过是局限地从伦理学的维度审视人的“类存在”。在他看来,人的“理性、意志、心”显现出无条件的绝对性和无限性,这些带有伦理意味的属人因素才是人的“类”特征,并且是人区别于自身之外的存在物的本质所在。费尔巴哈认为:“人自己意识到的人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呢?或者,在人里面形成类即形成的人性的东西究竟是什么呢?就是理性、意志、心……理性、爱、意志力,这就是完善性,这就是最高的力,这就是作为人的人底绝对本质,就是人生存的目的。”[1]27-28由此不难看出,费尔巴哈是以抽象的思维方式感性地提取“理性、爱”等生命因素,将人的类本质等同于“爱”“愿望”等。有别于费尔巴哈,马克思则是从本体性的实践来诠释人的“类存在”与“类本质”。
(二) 社会共同体与人的“类本质”
马克思认为,直接决定了人区别于他物的是人的“类存在”及其本质属性。对此,马克思指出:“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2]51。从人首要的生存需要出发,马克思分析人的“类存在”的“尺度”,说明“正是在改造对象世界中,人才真正地证明自己是类存在物”[2]274。人改造世界的活动是“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人的有意识的指向性活动不是孤零零的原子式的个体行为,而是人作为“类”而存在的共同行为,即“类存在”与“类意识”辩证统一的实践活动。
对于人的“类存在”的思考,马克思认为不能单纯地做费尔巴哈式的抽象思考,重要的是对人的“类活动”——实践进行“意识”性的说明。他指出:“一个种的整体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3]273人的生命活动区别于动物之处在于人的活动是“自由的、意识的”。“自由”“意识”是实践活动中最为活跃和根本的主体因素,表征着人的“类本质”,确证着人的“在世之在”,因为人“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改造无机界,人证明自己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就是说是这样一种存在物,它把类看作自己的本质,或者说把自身看作类存在物”[4]273。因此说,人以固有的、清晰的、指向性的意识凸显人的“类存在”。
马克思对于人的“类存在”分析,并未辄止于“实践”的概念分析,而是更进一步地揭示出 “实践”中蕴含人的“类意识”的特征。马克思指出:“作为类意识,人确证自己的现实的社会生活,并且只是在思维中复现自己的现实存在;反之,类存在则在类意识中确证自己,并且在自己的普遍性中作为思维着的存在物自为地存在着。因此,人是一个特殊的个体,并且正是他的特殊性使他成为一个个体,成为一个现实的、单个的社会存在物。同样的,他也是总体,观念的总体。”[3]78-79人不仅仅以共同体的形式从事生产活动,而且也是在“自由的”“有意识的”共同活动中确证了自身的存在。
由此观之,不论是作为个体存在的单数的个人,还是作为共同体存在的复数的人群,皆是以“地球上最美丽的花朵”——“意识”来标注其存在之本质的。不论人的何种生命活动,总是清晰地投射出人的意识。换而言之,人的“类意识”始终鲜明地体现着人的 “类本质”。甚至说,自然科学家形成的关于自然界的知识,也是“共同体意义上的社会意识之果”。对此,马克思这样论述:“甚至当我从事科学之类的活动,即从事一种我只是在很少情况下才能同别人直接交往的活动的时候,我也是社会的,因为我是作为人活动的……我的普遍意识的活动本身也是我作为社会存在物的理论存在”[4]122。这足以说明真实的“普遍意识”是以现实的共同体为基础,而非纯粹主观活动剥离出来的“抽象的敌对”。
马克思从人的“类存在”言说人的意识,将其置于社会性的实践活动中考察,阐明了“类存在”与“类意识”的本质关联,这对于我们从理论上把握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新的思考路径。从马克思的分析中不难看出,人的“类意识”有其相对的独立性,以其自在方式的内在逻辑自然生成。依于此,面向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类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我们可以认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各民族交往融合积淀而成的“类意识”。从根本上来说,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类本质”,也是各民族“自由的、有意识的”实践活动的历史产物。因此,从历时性来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形成发展是内在的逻辑展开过程,亦是基于特定社会条件的历史生成过程。
二、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历史逻辑
(一) 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生成
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发展是变动、持续的历史过程。从历史源流来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穿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凝合的全过程,是古代各民族交往的必然结果。回溯历史,正是古代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领域多层次、多频次的碰撞聚合,产生了强劲的内生动力,促进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意识融合、情感共鸣、价值认同。在多重的历史变奏中,各民族思想意识相互涤荡、交织交融,共同铸就了一体化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考古学、民族学对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历史形成的深层次考察表明,我们今天所言及的中华民族,最早源于古代多民族融合的“中国人”。梁启超曾指出:“华夏民族,非一族所成。太古以来,诸族错居,接触交通,各去小异而大同,渐化合以成一族之形,后世所谓诸夏是也。”[5]3459数千年来,中国古代政治权力更迭起伏,历经氏族、部落到王朝国家,其间王权起起落落、政治结构反反复复。古代族群生活疆域时分时合,中原王朝统治势力范围或大或小。即便如此,古代各民族在持续的生活交往中,依然自在地、现实地整合为不同形态的社会共同体,各族人民在固定的地理生活区域,展开多元的社会生活交往并逐步形成相对稳定的社会模式。
以罗福惠为代表的学者研究认为,中华民族的族群融合始自炎帝黄帝时期,经尧舜禹时期,再至夏、商、西周,期间大致经历了两三千年的历史,最终缔造了具有文化、政治、经济等多重意蕴的民族共同体。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而言,华夏族完全可以视为多个地域民族融合的早期原初民族共同体。具体而言,当时古羌人的一部分、皇帝族、炎帝族、东夷的大部分部族、南方苗人、越人的少数族群交往互动,渐趋融合形成华夏族,并且在共同的族群生活中,涵养出原始的民族共同意识——“华夏”意识。到了周朝,“华夏”的指称内涵得以丰富、扩进,进而衍生出新的意识内涵,“‘华’为文化之意谓,‘夏’有‘西’的意义(夏人出于中原偏西),又有雅、正、大的意义”[6]133。由此可见,当时历史语境下的“华夏”之谓既有地理指向,同时又兼具文化指向。“华夏”的族群概念显现出早期多民族的共同体意识,抑或说,“华夏”族群概念天然地蕴含着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雏形。
(二)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历史演变
春秋战国时期,“华夏”概念进一步延展出新的意识内涵。彼时,中国境内各民族关系处于调整、变换时期,在纷繁变化的族群意识中,“中原正统观念、华夏文化优越意识确立”[7]45。华夏意识以不可替代的优势被赋予特定的政治意蕴和文化意蕴。从政治层面来看,华夏意识旨在说明中原地区是理所当然的“中国”,即天子所居的“王畿”,周边地区是拱卫中原的“四裔”之地。有道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8]119强调普天之下,都是王的土地和管辖范围,而在这片土地上生活的人们都是王的臣民。这种“君天下”的“大一统”思想在中国历史发展进程中是“一以贯之”的,不仅汉族统治阶级执掌政权时乐于承纳,连少数民族统治阶级执掌政权时也未尝不是自命正统,这客观上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深化奠定了政治基础。从文化层面来看,华夏意识旨在强调“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即唯有华夏族的圣人之道才是制度、礼乐、文化创制的始源,唯受命于天的“天子”的行动才符合道义,这就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统一提供了思想基础。“华夏”“天下”“中华”等认同性的意识观念开始直观地指称族群归属、文明归属。因此说,“夷夏之辨”不是狭隘的种族偏狭之辨,亦不是明显的排外情绪之泄,而是具有“夷狄而中国,则中国之;中国而夷狄,则夷狄之”的道德教化内涵。
秦汉时期,古代各民族的融合达到历史新高度,“大一统”意义的民族共同体形成,有力地促进了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精神统合。秦国完成统一中国的历史使命,统一后的秦朝疆域广袤,其统辖的疆域东至朝鲜、西至临洮,北达河套、阴山、辽东,南逾五岭,直抵北部湾。与此同时,秦王朝大力推行“书同文”“车同轨”“度同制”“行同伦”等政治措施,凭借强有力的政治推动力量塑造了相对整体化的民族共同体意识。此后,古代中国虽然出现过不同程度的政治分裂期,但“大一统”的政治传统得以保留和延续,王朝政权在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形成中成为决定性的主导力量。汉朝则进一步以政治的手段巩固多民族国家政权,强化政治统治相契合的社会意识,民族意识愈发表现为统一的意识之维。至明清之际,随着民族融合发展的深度和广度的加强,初显“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多元格局”,日益共性化的民族意识转化为具有中华民族气质的共同体意识。总体来看,中国古代各族群在生产实践活动中生活不断趋近,彼此间的风俗习惯、伦常规范、观念认知在社会互动中深度融通,一人通于他人,一族通于他族的意识不断碰撞,动态地塑造了民族共同体意识。
至清代,清王朝虽然恪守力行“满洲根本”“恪守满洲”的政治准则,但历代统治者在施政中力主践行的仍是多民族“一体论”。清代统治者从思想文化、用人制度、经济生活、民族关系、宗教信仰等诸多方面采取措施,不断促进民族的“一体”,进而推进和稳固了多民族、多宗教、多文化的“多元一体”格局。到了近代,中国遭遇了前所未有的苦难,这极大地唤醒、激发了各民族成员的共同意识,中国共产党人汲取了优秀中华民族文化,将马克思主义创造性地应用于中国革命实践,开创性地阐述和践行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取得了各族人民的信任与支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个民族团结一心、共同奋争,取得了革命的胜利和民族的独立,赋予“中华民族”以全新的共同体意识内涵。由此,历经千番沉淀、洗练的“华夏”“天下”“大一统”等意识浓聚、升华为“民族国家”的共同体概念——中华民族。
回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历史演变,从“华夏”“天下”“大一统”的早期共同意识到春秋战国的“夷夏之辨”,再到19世纪的“明夷夏之辨”“满汉不分、一致对外”,以及20世纪初的“立宪救国”“中华民族”等。在跌宕起伏的时空转换中,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一次次外化为多元民族主义思想,但“中华民族”的意识内涵却凸显出特有的价值内涵,“中华民族的崛起”“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等表述就是最好的注释。进入新时代,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齐心共铸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以行动诠释着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固有的时代价值。
三、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当代价值
(一)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论价值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习近平新时代民族工作思想创新发展的集中体现,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首先,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理论自觉。十八大以来,基于全新的时代情境,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民族关系、民族团结、民族发展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高屋建瓴的重要论断,有力地促进了民族工作思想的时代性、创新性发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效地统合了社会成员的民族“自觉意识”和个体“实践意识”,并最终升华为国家治理理念的“理论意识”,表征为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理论自觉。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认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民族工作思想的主旋律和主基调,是研究民族理论的重要思想参照。
其次,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生发了多维度的认同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了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景,促进了社会成员的认同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共同”首先体现为特定的“认同”属性,即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内在地超越了族属“认同”,到达了更高层次的多维“认同”。不论何种社会共同体,都势必带有成员根本性、普遍性的“认同”,没有“认同”的“共同”不过是形式化的耦合。于此而言,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价值内核可以被视为带有价值指向的“认同”。这种意义上的“认同”不是模糊的、含糊的集体无意识,而是附着于一定社会历史条件,内含多向度“认同”的时代精神。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蕴含的多重价值认同有其不同的指向,具体来说就是对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最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彰显了契合时代的价值引领。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需要以超越性的“认同”保证不同的民族奔向相同目标。从而使各族人民自觉地体认“追梦人”的角色,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程中,主动地担负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因此说,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是旨在发挥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 “黏合”和“固化”的特有功能,从而实现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价值引领。正因如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调研工作、专题会议等不同场合发表关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讲话内容,做出一系列相关的重要批示、指示,多次强调要重视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的建设,培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二)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价值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植根于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首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前提。历史表明,多民族国家的各民族都是相对稳定的人群共同体,我国各民族人民在丰富多样的社会互动交往中,在持久性的民族融合中,逐步形成国家意义的共同体,生发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类意识”,也正是源于这一“社会意识”的反作用,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得以形成发展。特别是到了近代,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苦难的进程中得到淬炼、升华,发挥了巨大的精神动力作用,成为凝聚、引领各民族文化的思想灵魂。历史证明,正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指引下,全国各族人民紧密团结在一起,于诸多的历史苦难中融合为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今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更是将全国各族人民的生活愿景与中华民族的社会理想集约成统一的价值共识,铸牢了各族人民理想追求的思想基础,映射出全国各族人民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主体性。
其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马克思说过:“批判的武器代替不了武器的批判,理论一经人民群众掌握便会形成巨大的物质力量。”毫无疑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我们不仅需要依靠物质力量迎接挑战、攻坚克难,而且,我们也需要以更为强大的精神力量凝心聚力、迎难而上。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可以转化为物质力量的科学理论,只要我们真正领会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在意蕴,有效地宣传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价值,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可以转化为各族人民砥砺前行的物质力量。具体而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可以有效弥合各民族间的文化隔阂和价值冲突,确保各族人民不沉湎于狭隘的本民族文化认同中,不固守于人为的本民族文化认知藩篱中,而是以更宽广的视野和超越的情怀形成大气魄大格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认同。进入新时代,中华民族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跃迁成为可能,这一理想追求是涌动着社会共识的目标朝向。但是,我们应更清晰地认识到,不论是走到历史的何处,面向未来的努力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的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需要各族人民凝心聚力、一同奋斗,需要全国各族儿女贡献自己的全部力量。所以说,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会彻底激发全国各族儿女的主体意识,使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来。
最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民族团结进步的根本保证。我们深入开展民族工作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民族团结进步,进一步来说,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事关民族工作的成败。开展民族团结工作的关键在于民族团结教育,而认同教育是民族团结教育的前提和基础,如果缺少内在的思想认同,就谈不上真正意义上的民族团结。我国是一个文化多元的多民族国家,五十六个民族各有不同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和心理意识,每个民族都有着源于本民族生活习性的自我意识,体现出不同的文化特征。但各民族依存于中华民族共同体之中,是唇齿相依的共在,这决定了在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母体”之中,每个民族和每个民族成员最内在的、最深沉的、最容易迸发的意识,必定是源于自我“认同”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因为这种共同体意识是五十六个民族血缘融通、流动交汇的命运共鸣;是五十六个民族同呼吸、共命运的生动写照;是五十六个民族内心深处的精神投射。因此说,只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我们才能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保证各族人民在心理上、情感上认同祖国、认同中国共产党,在民族团结交往中做到中华民族一家亲。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积淀着中华民族深沉的精神追求,受到中华民族生生不息文化的滋养,有其内在的理论逻辑和历史逻辑,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逻辑展开是自在的历史过程和自洽的理论过程的辩证统一。对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因此,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我们面向时代的理论自觉和现实选择。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求我们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视域中,探求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历史生成与逻辑演进,深层次地思考、领会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哲学基础和方法论意义。身处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精神动力,是做好各项民族工作的理想指针和根本遵循。我们要真正地认识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在新时代民族工作中的重要战略部署。只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五十六个民族才能像石榴籽一样紧紧地抱在一起、团结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