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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人民法庭参与乡村基层社会治理研究

2019-07-26周欣宇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0期
关键词:人民法庭社会治理乡村振兴

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特别是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可以说仅用几十年时间走完了发达国家几百年才走完的路。但城市优先的城乡二元化发展模式,促进了城市大发展,同时也导致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速度滞后,影响我国经济社会整体向更高层次迈进。在这一背景下,乡村振兴成为从中央到地方的一致目标。乡村振兴的重点与难点又在于乡村基层社会治理的规范化、秩序化,这就对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各方主体提出了相应要求。人民法庭作为接近乡村基层的司法力量,也应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促进乡村“三治融合”,助推实现乡村振兴。

关键词 人民法庭 社会治理 乡村振兴

基金项目:本文系作者主持的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基本科研费项目“河南省乡村振兴背景下的法治乡村建设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9E48)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周欣宇,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

中图分类号:D26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200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的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均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特别是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与持续大力推进,城市社会发展取得巨大进步。但是长期以来的社会城乡二元结构,使国家的重心偏向于城市建设,农村基层经济社会发展处于相对劣势地位,我国农村经济及社会发展相对城市滞后明显,严重影响中华民族全面复兴的历史大业。近些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一系列涉及农业农村的新政策,支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从新农村建设到美好乡村建设,政策支持越来越精准,规格标准也越来越高。虽然经过努力,我国在农村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上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效果还不够明显。一段时期以来,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乡村自然生态和社会生态都遭到了一定的破坏。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进而提出了“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工作要求。习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2018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构建乡村治理新体系”。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坚持乡村“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建设总思路,通过“三治融合”有效实现乡村善治,进一步推进乡村基层社会治理的规范有序,成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对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改革也作出了顶层规划。人民法庭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服务对象等因素,都让人民法庭参与乡村基层社会治理,促进乡村“三治融合”成为其一项重要的、必然性的工作。人民法庭参与乡村基层社会治理,应着重做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要注重发挥司法裁判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引领作用。法治的力量是一种不受任何权力和行为影响的刚性约束,是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保障。乡村基层社会真正实现依法治理,最关键的还是要通过对基层自治组织和群众的法治教育,提升这些组织和群众的法律认知水平,把法治思想内化于自身。人民法庭所处的地域位置及办理案件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司法审判行为最直接的影响范围就是法庭管辖范围内的基层乡村。在特定地域范围内,人民法庭对乡村经济社会生活及交往中有代表性、典型性的案件,采取公开开庭审判等方式,让更多的群眾认识到法律如何规范社会秩序,认识到法律规范如何伴随在群众的日常生活中。人民法庭通过对基层社会典型案件的公开审判与执行,充分发挥法的指引评价作用,可以深化辖区群众对同类问题的法律认识,自觉规范自身参与经济社会活动时的行为。比如对彩礼纠纷、邻里纠纷等基层乡村多发民事案件,人民法庭要善于通过案件的审判,对这些民事行为作出法律评价,用生效判决引领社会秩序向好发展。

二是要寻求与基层相关职能部门及组织的合作。日常工作中,人民法庭要加强与司法、综治、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其他基层国家机关、群众自治组织的沟通与协作,尊重和支持它们依法调处各类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对乡村基层社会治理,还要注重通过村民(居民)自治扩大民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范围,充分实现基层民主,增强基层社会治理活力。在化解矛盾纠纷时,人民法庭要注重协同作战,加强与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联系和沟通,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稳定有序。人民法庭还要引导基层乡村治理主体牢固树立依法治理理念,运用法治思维谋划各项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运用法治方式解决基层社会各类问题,同时树立办事严格依法、遇事主动找法、解决问题坚决用法、矛盾化解必须靠法的基本取向。作为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人民法庭同样具有中立性、被动性,不能以审判名义提前主动介入矛盾纠纷的实质审理环节。这就要求人民法庭与基层政法干部紧密联系,加强互动,对一些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情况复杂的矛盾纠纷、涉法案事件,在先期处理过程中,为政法干部提供法律咨询,提出基于法治标准的合理化建议,保证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三是要结合自身工作大力推进法制宣传。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乡村自治在文化层面出现了主流道德观念被现实中多元道德观点围困的境况,无法最大化发挥道德引领作用。人民法庭在结合自身工作开展的法制宣传中,要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总引领,加强乡村居民诚信体系建设,在基层乡村树立时代新风,努力形成崇德向善、诚信有爱的良好社会风尚。具体起来,就是通过公布乡村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典型案例,在村庄搞好巡回审判,入村调解案件,下乡开展法制宣传等方式,积极组织“法庭开放日”、庭审观摩等活动,提升基层群众对法律的认知水平,营造人人崇德向善、孝老爱亲、遵纪守法的良好社会风尚。对处于基层的乡镇一级政府工作人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等基层组织人员,要做好村民自治法和村委会组织法的宣讲、解读,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内生约束力,激发基层自治活力,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对基层常见的涉法矛盾纠纷,定期开展法制宣传,讲解基层常用法律法规,传授矛盾纠纷调解经验,有力提升基层干部的法治意识,提高调解技能和矛盾纠纷化解水平,将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第一线。

乡村振兴战略给我国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向好发展带来了重大战略机遇,乡村基层社会治理的规范有序是农业农村经济大发展的前提。以实现乡村基层社会治理规范有序为目标的乡村“三治融合”建设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也能有效应对新时代乡村社会发展的各种困难挑战,既能为实现乡村振兴目标提供基础保障,也能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建设那寻找新的路径。在乡村振兴这一伟大战略中,人民法庭大有可为,也需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争取发挥更大作用。人民法庭在积极参与乡村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过程中,要善于发挥法制宣传前沿阵地作用,以法制宣传引领乡村“法治、德治、自治”融合发展,激发乡村基层社会治理的内生动力。在审判工作中,必须积极发挥定分止争、维护稳定的重大作用,对有可能影响经济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敏感案件,必须要提高站位,迅速行动,确保良好效果。同时,注重运用司法审判的确定力、强制力示范引领基层社会秩序向良性发展、向和谐稳定迈进,助推乡村全面提升“法治、德治、自治”水平,为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2]云飞.法治是乡村振兴的前提与保障[J].人民法治,2018(14).

[3]董敬畏,沈大友.“三治合一”共建乡村善治格局[J].学习时报,2018年7月20日.

[4]欧阳静.乡村振兴背景下的“三治”融合治理体系[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8(6).

[5]陈湘清.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的乡村治理法治化问题研究[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9(2).

[6]黎珍.健全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路径探析[J].贵州社会科学 2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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