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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解市场化工作模式研究

2019-07-26李赜浏毛鹏举丁龙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0期
关键词:调解市场化

李赜浏 毛鹏举 丁龙

摘 要 调解是我国解决纠纷的传统方式,律师的专业性优势和人民调解制度的经验为发展律师调解提供了基础。律师调解中,律师调解员以双方当事人的综合利益为服务中心。律师调解市场化发展,既可以充分发挥市场规律的作用,而且在市场化的竞争机制下,律师调解员的专业和调解能力为了适应纠纷解决服务的市场发展,能够自发性的提高。这样就使律师调解在市场化地不断实践中,寻找相同类型纠纷解决的最优解决方案,提高调解解决纠纷的质量和效率,向适应纠纷解决发展调解服务。

关键词 调解 律师调解 市场化

基金项目:2018年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立项编号201811903001,立项名称:律师调解工作模式研究。

作者简介:李赜浏、毛鹏举、丁龙,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189

律师调解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其核心价值在于解决争议。律师调解是指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律师调解员以第三人的身份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调解纠纷案件,居中为当事人解决纠纷。律师调解员通过听取双方当事人的叙述,辨别特定的纠纷争议焦点、立场、需求,以及各自立场中的优势和劣势,积极帮助各方当事人展开讨论,发现双方所提要求的共同点,从而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促进达成使双方当事人相互满意的和解协议。

一、律师调解市场化工作模式的运行逻辑

为纠纷解决提供调解是一种服务,这种服务可以使服务提供者获得报酬,带来物质上的利益,故可以把调解的纠纷解决方式市场化,发展市场化的律师调解服务行业。所谓律师调解市场化,就是当调解诉求出现时,由当事人向律师调解员提出调解请求、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将调解案件以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交由律师调解员进行纠纷调解。市场化的律师调解员是独立个体,或者是调解服务公司,又或者是具有调解功能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和诉讼律师一样,属于法律服务行业。在调解市场下,当产生纠纷的当事人需要解决纠纷时,就可以选择诸多纠纷解决方式的其中一种来使自己的纠纷得到解决,当事人购买律师调解服务解决纠纷,提供服务的律师调解员就可以因此获得调解费用,得到因自己的服务所付出劳动而获得的报酬。

律师群体在未来必定会成为最大的调解人群体,调解也是许多诉讼律师协助客户解决纠纷的工具之一。人们为调解付费是希望能够圆满解决争议案件,所以律师调解员不像法官消极的态度,而应以一个积极的态度去面对案件。律师调解就是众多纠纷解决的方式其中之一,并不是复杂的疑难案件才由律师调解员来解决,但是具有一定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法律背景的调解人相比较其他纠纷解决的方式自然就有着先天的优势。只要纠纷当事人(消费者)需要律师调解,就可以来选择购买律师调解服务。调解程序或许会有大同小异的流程,但调解的服务绝不会千篇一律,而是一种很主观,高度个性化的专业服务。

市场化的律师调解收费标准应该由律师调解的市场来定,优秀的律师调解员维持高于市场平均标准的调解费用。律师调解在市场化的竞争机制下,水准越高的调解员自然就会得到更多的调解业务,也就带动了一个律师调解行业的发展和律师调解的专业层次提高。在调解服务市场化下,就律师调解员与客户(需要纠纷解决服务的当事人)之间的收费标准而言,并不应该存在固定的费用标准。在没有推行强制调解的情况下,律师调解员自发的提升调解服务品质,调解的费用由当事人和律师调解人进行商议,而不应该进行硬性规定。不同的定价对应不同的消费人群,比如在中等偏上的市场定价中,接受调解服务的客户群体可能会更认真地对待调解程序。从调解费率的定价来提高调解服务的水平,调解相互之间的竞争应是围绕更优质的调解服务和律师调解员的调解能力,以这些因素让律师调解员来制定合理的调解费率。

解决律师调解市场化发展与公益性矛盾的出路是政府购买律师调解服务,用以充实公益性调解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律师调解服务的需要。 公共服务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政府购买律师服务用于公共服务,可以实现局部利益的平衡,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公共服务市场化发展的稳定。政府购买律师调解服务,既可以让律师调解员获得调解费用,还有效地解决了律师调解服务有偿性与传统的人民调解工作公益性之间的矛盾。当然,对于当事人直接申请的公益调解,律师调解员也可以自愿地向双方当事人低价收取调解费或者免费调解。

二、律师调解员和代理律师在调解工作中的作用

调解的意思自治需要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调解,能不能就一个当事人的调解诉求来进行调解,到最终双方当事人都有意愿进行调解,并对调解的结果都感到满意,这就需要代理律师的引导和律师调解员从中起到重要作用。

律师调解员能给当事人在解决纠纷达成合意的结果过程中给予法律上专业的帮助,这样能使双方当事人尽可能地在进入诉讼程序前解决纠纷。如果调解失败,纠纷不可避免地进入诉讼程序后,在作为调解员的律师见证之下,双方就在之前的调解过程中没有争议的事实部分可以不用再举证,达成一致的部分合意能够得到在先解决。换句话说,在经过一个调解程序后,接下来的诉讼程序能让双方当事人更为轻松,简便,只需要就调解中没有达成合意的部分申请法院判决即可,则即使调解没有成功,也能够发挥简化后续诉讼程序的作用。

在调解过程中,律师调解员作为一个第三方中立者,不为任何一方的利益代言,其需要与当事人谋求的是双方共同的综合利益,在此基础上公正地为双方的利益考虑。一个富有经验,专业性强的律师调解员能高效率地解决纠纷,对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利益做出最大的保障。律师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和双方当事人探讨纠纷产生的原因,为当事人寻找双方的谈判方向,使站在自我利益考虑的双方一同客观分析其所争议的标的,追求利益平衡,并鼓励他们就这些具体内容进行谈判,创造新的解决问题的方案,寻找潜在的利益共同点,为打破谈判僵局提供新的契机,增加解决纠纷的机会。当争议看似很难解决或者需要通过双方当事人进行对抗性的方式才能解决的时候,律师调解员能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案或者除了诉讼以外的方式去解决问题,通过调解成功解决纠纷才能体现调解服务的价值。

最能直接影响当事人调解意愿的往往就是代理律师,而代理律师愿意诉诸调解也是基于把控个案胜败风险的权衡。并且,代理律师不会从出发点上愿意进入诉讼程序与对方进行对抗,此外,许多当事人有需要解决争议问题的时候大部分都会咨询自己的代理律师,而不会首先咨询一名律师调解员。代理律师会清楚,进行互相沟通磋商谈判可以更加有效的解决当事人的争议,作为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从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考虑,可以与对方进行合意,选择调解,并选择另外一位律师调解员作为调解方,这样不会让任何一方感受到不公平的对待。调解程序的特点是调解人的不可代替性,双方代理律师之所以愿意将案件托付给调解人是基于对律师调解员的信任,代理律师对调解人的信任也会让当事人对调解人感到信任。代理律师与律师调解人之间的建立合作很重要,他们决定参与调解或者决定将当事人的争议引导至调解,代理律师从调解中希望得到的结果并不仅仅是一个合乎情理的解决方案,还希望这样的结果能够让当事人感受到他们作为代理律师的服务价值。双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可以引导当事人进入调解程序,在追求利益的纠纷中,代理律师为代理人分析调解和纠纷的利弊,这就可能使得当事人愿意进入调解程序,双方代理律师可以选择自行磋商调解结果,或者另行聘请律师调解员来居中调解,在代理费用上可以相比较于诉讼代理减少,在诉讼和调解对比下,调解相对于诉讼先天的优势就能显现出来,如果当事人不是执意追求自己权利保障,就可能选择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较少,且同样能达到自己预期结果的调解程序。双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在考虑选择调解还是诉讼时,如果调解能更快解决,就可能会劝说当事人选择调解,自己也能更快的完成代理任务,双方代理律师也能进入一个共同合作的关系,即协商调解结果,而不再是一个竞争对抗的关系。

三、律师调解结果

调解的结果是否是纠纷当事人所期待的结果呢?换句话来说,当事人双方是否实现了他们所要伸张的正义?正义是权利实现的表现,纠纷中的双方当事人所追求的结果就是一个能让他感到公平正义的结果,正义的结果是一个让双方当事人都感到满意的结果。这个结果尽量满足了双方当事人对于利益的追求,即纠纷解决是一个追求利益的过程。权利包含权能和利益的两个方面,利益是权利的另一主要表现形式,是权能现实化的结果。 所以,实现利益也就实现权利。从实现实体正义到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的思想转变,是调解解决纠纷的思想。大部分的纠纷,诸如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是不需要以实现实体正义的方式来解决,更多的可以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这就需要调解的双方形成一种相对正义的纠纷解决习惯,能够互相为对方考虑,接受将彼此利益融合在一起。这样不仅能得到一个长远的,相比于各自利益更大的共同利益,也能维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情谊”关系。综合来看,显而易见,调解解决方式所要造成的积极影响要大得多。

律师调解最大特點是双方当事人一旦达成协议,就能够即时履行。调解协议的即时履行是原则,司法确认是例外。调解程序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的结果如果已经达成了合意,其在调解结束所达成的协议中应当约定违反调解协议的后果,即违约的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一个调解结果的形成,必定是双方当事人的不断磋商和协调,一个共同合意的结果,双方当事人当然乐意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事后反悔,则构成对调解协议的违约。因为违约造成的赔偿可以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调解费用和事后的诉讼的所有费用,甚至可包括请代理律师的费用,这就可以减少一方当事人恶意毁约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情况。律师调解员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表明该调解协议是通过律师调解程序产生的,即律师调解员对调解协议做出的见证。此外,调解协议无法由律师调解员单方面作出,调解协议的产生必定需要双方当事人的认可,从这个意义上说,律师调解协议达到案结了事目的和接近实体正义的概率可能会高于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 在调解无果后,双方当事人最终的解决方式可能通过诉讼来解决。但是经过了一个调解过程,双方当事人对最终的解决结果有了一个大概的把握,并且得出了一个没有得到合意的调解结果,如果最后的诉讼判决的结果小于或等于这个调解结果,那么不同意这个调解结果的当事人应该赔偿对方在之前调解程序的损失,包括调解费用等。

四、市场化律师调解的监管

因为律师资格证是很难获取的,并且司法部对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条件进一步予以限制,所以有一部分人担忧,以律师的身份进行调解是否会垄断调解市场?答案是否定的。虽然取律师资格证是很难获取的,但是以律师身份调解只是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一个保障而已,并不能因此使得律师调解能垄断调解市场。在调解市场下,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认可,任何人都能担任调解员。所以,律师调解在调解市场下的优势只是其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较高的业务能力和诉讼经验。而且,并不只是律师才能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任何人都能学习法律知识。此外,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禁止纠纷双方当事人寻找新的解决纠纷的方法。所以,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下,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来解决纠纷,不仅仅局限于选择律师调解,那么,律师调解就不会形成垄断。并且,如果律师调解市场化以后,自然律师调解和其他市场化调解也需要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而律师调解因为具有律师的身份,还需要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部门的监督,故此,律师调解员也很难会以市场化的背景下恶意调解或者随意调价。退一步来讲,即使律师调解员恶意调解了,但调解协议是一份合同,当事人能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来进行补救,并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和恶意调解的律师调解员进行赔偿,承担法律责任。律师协会和司法部门也能据此对恶意调解的律师调解员进行处罚。这就不仅能对律师调解市场起到进行调节和监管的作用,还能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律师调解员的公信力和选择律师调解的纠纷当事人的权益。

五、结语

市场化律师调解工作模式可以给需要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带来便捷,节省当事人经济、时间,更大的发挥出律师调解的实用性和专业性,并且还能节省社会资源和司法资源,创造出更多的社会价值。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各个主体之间的矛盾会日益复杂多样,诉讼成本和时间会不断增加,当事人解决纠纷将会越来越倾向于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而律师调解则相对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自主性高、自愿灵活、保密性强、节省经济时间、专业性强等优点则可以有效化解这些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如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纠纷,以及公司法人之间的商事调解。此外,市场化律师调解属于委托调解,委托调解实现了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的真正分离,使调解归调解,审判归审判,两个程序的阻断有利于优化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以调解方式结案将进一步减弱审判机关的多重功能发挥。审调分离能解决当事人之间在诉讼中要求对抗,在诉讼中断时的调解中要求合作的尴尬局面,并使得法院的核心工作回归于确立并保证审判制度的良好运行。对律师调解市场化工作模式的研究,可以使律师调解工作模式的规范化和标准化,节省司法成本,强化律师调解工作的效率机制,优化律师调解工作模式结构,健全律师调解的运行制度,并在调解中能够及时观察纠纷动态和发展趋势,提高调解解决纠纷的效率,面对不同类型的纠纷争议时能更好地及时做出应对方式和解决方案。

注释:

田希国.引入律师业务,为人民调解制度注入生机活[EB/OL].https://wenku.baidu.com/view/5ae11fa2b0717fd5360cdc27.html.

贺庆平.中国金融控股集团权利关系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 2011.

肖文斌.律师调解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學,201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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