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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资源审判中证据规则的差异性与一致性

2019-07-26王莉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0期
关键词:证据规则差异性一致性

摘 要 为了加强对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一些地方法院将涉及环境资源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合并在一个审判庭进行审理,这必将带来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案件事实认定中证据规则适用上的差异性与一致性的问题,对此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审判案件的法官既要坚持不同性质案件在证据认定上的差异性,又要坚持案件基本事实认定的一致性,注意不同审判程序之间的有机衔接,避免做出互相矛盾的判断和错误的判决,努力保持执法尺度的统一性。

关键词 环境资源审判 证据规则 差异性 一致性

作者简介:王莉,河南警察学院法律系副教授,研究方向: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警察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162

近年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不少地方法院都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集中审理涉及环境资源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实行三合一审判或者二合一审判,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同时,多种审判合一的做法也暴露出一些体制和机制的问题,尤其是作为案件事实认定基础的证据规则适用中的差异性与一致性的问题,应当予以高度重视。

一、 不同性质环境资源案件证据规则的差异性

(一)刑事案件的证据规则

关于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我国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专门作出统一的规定,而是散见于有关的诉讼程序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之中,系统的规范性文件比较少,如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尽管如此,刑事审判在证据采信方面,坚持严格的排除合理怀疑原则,主要由检察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对于证据的证明标准的要求非常之高。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基本原则已经成为审判中的基本遵守。刑事案件的处理由于涉及政法机关的多个部门,为了保证执法的统一,应当统一证据的标准,但是在司法实务中,这一标准一直难以最终确定下来,导致在案件处理上对于一些涉及证据认定的问题一直难以有较多的共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办理效果。

在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常遇到取证难,证据鉴定难和事实认定难等方面的问题。由于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是经过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前期的调查取证之后,再移交司法机关立案处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活动对取证程序的要求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对于证据的判断标准并不一致。如企业向环境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违法现象,但是如何证明污染环境的后果与排污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需要大量复杂严密的证据予以证明。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某一危害结果是多个企业共同向一定区域内的环境中排放污染物所致的情况,而且污染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具有潜伏性、滞后性,在污染行为发生的当时还不易察觉,等到环境质量下降时进行检测往往已经时过境迁,错过了取证的最佳时机,并且还会出现污染结果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其他污染源的进入导致结果的复杂性。由于司法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有限,加之环境资源类犯罪作案手段隐蔽、证据收集难度大等因素,环境资源犯罪的证明相当困难,很难达到普通刑事案件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进而导致案件事实认定的困难,不利于有效打击涉及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

(二)行政案件的证据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曾发布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诉讼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其中也涉及到行政诉讼证据制度,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对于证据制度又进行了一些完善。基于行政诉讼主要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要求,其在证据的审查判断上与民事诉讼的证据和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判断具有一定的差异性。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证明的责任,诉讼中原告一方也负有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由于缺乏统一的证据法典,行政机关执法的证据标准和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标准可能不一致,这必将导致执法尺度的不统一。在涉及环境资源的行政案件中,由于行政机关的多头执法等问题,这一执法中的证据采信标准不一的问题比较突出,甚至导致一些行政机关由于证据的收集和采信不规范不合法而败诉,应当引起行政机关的充分注意。

(三)民事案件的证据规则

在民事诉讼中,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地位的平等性,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案件事实的证明责任主要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时,采取优势证据原则,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举证不能,就会承担败诉的风险。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范了民事诉讼证据的举证、质证和认证行为。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2015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颁布,进一步完善了民事诉讼规则。这些规则应当适用于涉及环境资源类民商事案件,包括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但是由于在涉及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审理中,涉及到因果关系的认定,污染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的认定等较为复杂的问题,一些特殊的规则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四)行政执法中证据的认定规则

许多涉及环境资源的刑事案件往往都经过了行政执法机关前期的调查与处理。行政机关在自己的执法过程中也有一套自身适用的证据的收集、采用规则,由于执法过程中并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相关规定只是散见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等之中。执法标准和证据标准上的差异化,往往会导致案件在处理上的偏差。而且由于环境资源保护涉及环保、安監、水务、国土、林业、城管等众多部门,存在多头执法的情况,各部门的监管职能既有交叉重复之处,也有无人监管的真空地带,部分行政机关在查处环境资源类案件时经常出现推诿扯皮的情况,对于一些违法行为的认定无法形成一致的意见,存在执法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不能形成有效的打击合力。

正是由于上述各个诉讼程序和执法程序的差异化,导致了同一的案件事实在认定上会存在重大差别。如在刑事审判中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并非不能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民事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逾期提交的证据作为支持自己一方的证据来使用,只要符合民事诉讼的规则,就可以采用,并作为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刑事中的自认,仅有当事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当事人的自认,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生活常识、常理和经验法则,可以推定某一事实的存在。这也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有很大的不同。许多涉及环境资源类的刑事案件的证据多数来源于行政执法机关先期调查取得的证据,由于这些证据材料缺乏必要的形式要件难以直接转化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导致案件的审判程序出现反复。

二、环境资源审判证据规则一致性的要求

(一)执法程序的有效衔接

由于环境资源案件涉及多个执法的环节与部门,为了保持执法的统一性,应当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建立案件移送和处理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案件证据材料的共享,探索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的联动办案机制,加强司法审判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协作,建立联动机制,在案件线索、行政处罚结果、法律文件等方面实现信息共享,加强对于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防止“以罚代刑”情况发生。

(二)坚持案件基本事实认定的一致性

环境资源案件的三审合一,坚持基本事实认定的一致性是公正审判案件的基础,而案件事实认定的差异性则是正确审判的关键。无论行政执法机关,还是刑事司法机关,其处理各类案件的基本规则是一致的,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应当按照法定的证据规则来确定案件事实,严格执法,不枉不纵。真正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但是每一个案件又都是不完全一样的,不同诉讼程序之中的案件差异性会更大。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一样,应当精准施策,对症下药。无论是三合一审判,还是二合一审判,只是形式上的结合,而非诉讼程序的混同,应当在充分考虑不同法律规定之间差异性的情况下保持其一致性。既要避免“打了不罚”,或者“罚了不打”,同时也要避免对于同一行为给予同一性质的双重处罚或者多重处罚。

(三)对于例外情形的认定应当增强说理的充分性

在三合一审判的情况下,基于规则和标准的不同,在基本事实一致的情况下有时会有不同的判断与结论,对此应当保持说理的充分性和一致性。对于确实已经产生严重后果的环境资源案件,即使刑事案件难以准确定罪量刑,也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不应当让违法者承担很低的违法成本,使其在经济上占到便宜。对于在不同的诉讼中认识不完全一致的证据,更应当在裁判文书中予以充分的说明,以免对于案件的当事人和社会民众产生误导。应当增加裁判文书的说理水平,分析说理不要过分概括、一笔带过或者语焉不详,应当具有针对性,兼顾到不同的诉讼程序对于证据认定的各自特征。

除了刑事诉讼中的严格证据标准之外,其他诉讼中对于证据的判断不应当违反常识、常理和常情。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的撤销或者无效,并不影响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最终认定。即使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也并不意味着其不需要承担任何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在相应的裁判文书中应当充分地阐释法理、情理和事理,有效地回应社会公众对于案件的关切。

从事环境资源审判的法官一般都是法官中的精英,具有比较高的学识,同时他们又往往来自不同的审判专业领域,因此当其在处理其他性质的环境资源案件时,应当充分意识到不同诉讼程序的差异性以及可能给裁判结果带来的影响,从而有意识地避免由于误解或者无知所带来对司法公正性的影响。在处理案件时,既要坚持证据规则的差异性,又要保持其一致性,更好地发挥多种审判程序各自的优势,有效化解纠纷,坚决遏制涉及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蔓延。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15.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2019.

[4]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典型案例解析.中国环境出版社,2015.

[5]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7-2018(白皮书), 2019.

[6]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7-2018.2019.

[7]最高人民法院.环境司法与环境行政执法协调联动的障碍及其对策研究报告,2018.

[8]最高人民法院.环境司法文库.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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