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电动自行车案件的相关问题及对策
2019-07-26李爽
摘 要 近年来,盗窃电动自行车案件处于多发态势,给群众带来财产损失的同时,也造成很大不便。在打击和防范方面,由于各种因素的困扰,往往存在措施不力的瓶颈。本文认为有效应对和解决,需要建立社会化防控体系,以取得更好成效。
关键词 盗窃 电动自行车 相关问题
作者简介:李爽,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143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凭借其小巧、便捷、高速逐渐取代自行车成为人们日常出行及上下班的代步工具,但与之俱来的是相关盗窃案件频发。司法实践中,处理得当才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但现实问题仍然存在,应有针对性加以解决。
一、案件主要特点
(一)报案率低,不利于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电动自行车作为出行必不可少的代步工具在丢失后被害人报案数量少、报案率占比相对较低,大多数被害人选择忍气吞声,自认倒霉,不了了之,一方面是由于自身认为电动自行车价值低,选择报案公安机关会多次找寻被害人通知做笔录、辨认盗窃地点、鉴定价格等“复杂”流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浪费大量的时间精力,还不如买一辆新电动自行车省时省力,殊不知这样淡薄的维权意识,给侦查机关侦破案件带来极大的困难,寻找到被盗赃物却找寻不到赃物原主人,缺少相应的证据。现实中,一个犯罪嫌疑人的盗窃罪行可能是跨越长达几年之久的几起或者十几起犯罪事实,核实犯罪事实、询问证人时对方大多记忆不清,审查起诉固定证据难上加难,证据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对于确实相隔久远、无法查证属实及无法认定的事实,只能放弃起诉,对犯罪嫌疑人不能很好的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二)犯罪主体、时间、场所、手段等方面特征
盗窃电动自行车案件犯罪嫌疑人学历基本处于中等偏下水平,以小学学历为主,文盲半文盲与初中文化程度次之,无学历、无一技之长、缺乏必要的谋生手段者在犯罪嫌疑人中所占比例超过百分之七十,犯罪者的年龄处于三十五至六十岁区间占到百分之八十以上,盗窃电动自行车案件累犯、惯犯更是全部符合以上所有主体特征;犯罪时间大多在晚上或者凌晨,这个时间段人流量相对较少,人们防范意识差,给盗窃电动自行车提供了绝佳时机。
盗窃地点一般选择在公共场所的路边、车棚、店铺门前等电动自行车摆放相对集中的地方,数量多即使少了一两辆也很难被发现,除车辆所有人对自身财物关注较多外,其他人很难发现是否缺少具体哪辆车;盗窃主要通过顺手牵羊式、撬锁骑走式、搬上汽车整体拉走式这些相对传统的盗窃手段,新型盗窃电动自行车的手段比较少见。
二、案件高发的主要原因
(一)主观原因
犯罪嫌疑人大多存在好吃懒做、不愿通过自身辛勤劳动贡献社会价值获取劳动报酬。上文提到犯罪嫌疑人普遍相对文化水平较低、年龄偏大且主观上存在不劳而获的思想,盗窃电动自行车时间短、来钱快,面对利益的诱惑,犯罪嫌疑人不能很好的控制内心的贪欲,跌入犯罪的深淵。
(二)客观原因
1.电动自行车自身防盗性能较差
电动自行车制造虽比自行车复杂、技术含量高,但整体较之汽车的防盗技术相距甚远,通常把类似自行车的链锁、自身车架的钥匙锁及车身加装警报器作为防盗设备,殊不知这些防盗措施在犯罪分子面前小菜一碟,通过普通的压力剪、或者改锥等将电源线切断,或者将链锁等剪断后直接推走或骑走,作案手法简单、时间段、盗窃成功率极高,防盗设备形同虚设。
2.车主防范意识差,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很多受害者将车辆放置在车棚、商店门口时未对车辆上锁,普遍认为自己只离开一小会儿,小偷不可能在这么短时间盯上自己的车辆,殊不知,犯罪分子就是“眼疾手快”,短短几秒钟就“顺手牵羊”。同时,有些车主在自身财产受到损失后不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选择“息事宁人”的佛系态度也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犯罪行为。
3.销赃便利为盗窃犯罪推波助澜
犯罪分子盗窃电动自行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利,盗窃后的销路及销售方式的便利化也至关重要。犯罪分子既可以将整体车辆卖给法治观念淡薄、贪图小便宜的群众,电动自行车专卖店维修店,电动自行车二手交易市场、废物回收站,亦可将被盗车辆拆分成车架和电瓶,分别卖给电瓶回收站、废品回收站,既可选择在本地售赃也可异地售赃。正是由于社会大众对被盗电动自行车的“宽容”心理,使得犯罪分子销赃简便、不愁销路。
三、实践的对策
(一)引导形成正确的价值理念
文化程度及年龄等客观因素虽属现实存在,但我们应高度重视积极发挥教育引导作用。要教育群众在思想上牢固信念、筑牢法律底线,坚信通过诚实劳动与合法经营获取劳动报酬,积极主动谋得一技之长。切记“蛀虫”思想要不得,应当自食其力。
(二)切实发挥宣传教育和基础保障作用
基层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运用社区宣传栏、报纸、电视、“两微一端”等传统与新型媒体宣传平台发挥公共服务职能,及时进行警示提醒,将盗窃类案件类型的特点及规律及时通报,同时宣传必要的防范知识,推荐防范措施,指导和帮助群众做好自我防范工作。通过多部门联动的教育宣传及警示提醒,调动社会各界预防盗窃类犯罪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使预防措施落实到位,从而减少犯罪分子盗窃电动自行车犯罪机会,实现预防盗窃电动自行车犯罪的目的。
社会民生保障部门多深入基层社区、农村各家各户,了解居民村民的基本生活状况,对于确实缺乏一技之长、年龄长学历低的符合条件困难群众积极申请“五保”“低保”困难救助,邀请技术专家对缺乏一技之长又希望为社会贡献价值的群众开展岗位技术培训,与相关工厂或公司形成合作项目,保障培训人员学以致用,为其提供工作机会、实现社会价值提供渠道。
(三)加强公检法司与社会各界密切协作
公安机关履行好自身职能,加强工作力度、守护一方社会安宁,增加巡逻及随机盘查机制,对人员密集、流量较大的停车场、社区等给予高度关注,把公共预防与职能预防结合起来。团委、妇联、社保等组织充分发挥各类人员的正向作用,在基层自治组织加强巡逻的同时,引导群众个人积极加入社会志愿服务行列,寓教育于服务。加强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配合协作,打防并举,有效防控盗窃电动自行车犯罪的发生。
(四)加强管控,密切防范
充分发挥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实名制”制度的优势,对来路不明、不能合理解释来源的车辆及时采取措施。利用 “互联网+”的运营模式,设立电动自行车出厂全国联网专门网站,保障每辆出厂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防盗标准的同时,都具有自己的“出生证明”“身份证”,出生证上载明电动自行车自身唯一的车架号、电瓶号等指向性信息,公开上网,生产厂家与销售厂家统一登记平台,保障生产销售都有迹可循,加强二手电动自行车回收准入机制,市场质量监管部门加强整个生产销售过程的执法力度,不让一辆“黑户”车辆流入市场,商家在销售电瓶车时,必须将车主的真实身份信息与所销售的电瓶车进行关联,并录入到全国统一的互联网电瓶车信息管理平台。
对于二手回收旧货市场,加强巡查力度,做到每笔交易登记入库,采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加强二手回收市场准入门槛,对以明显低价收受赃物、来历不明的废旧电动行车者采用职业禁止等加大处罚力度,使其不敢、不想、不能收受赃物,堵截为犯罪行为提供便利销售渠道。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存放电动自行车安全
电动自行车乱停乱放、随意停车的乱象,一方面表现了群众安全停车等规则意识缺失,另一方面也表明停车场所的缺位造成的各种不便。这些都与盗窃电动自行车案件高发有很大的联系。因此,政府规划部门、建设单位等要在城市规划上落实好商场、菜场、影剧院、公园、车站、码头等人员聚集较多的公共场所的停车场建设。有物业的封闭式居民小区,督促业主委员会讨论划定区域实施小区内电瓶车的集中停放,由物业落实专人看管,减少因随意停放导致居民小区内电瓶车被盗案件的发生。对于没有封闭的居民小区,可以由社区出面协调,划定集中停车场地,落实好人员看管及监控设施。停车场维护的经费,可以采取适当收费与政府財政补助相结合的办法,也可以请治安志愿者帮助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