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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协商性规则:传统村落“田间过水”的秩序基础及当代价值
——基于鄂西余家桥村的深度调查

2019-07-26李华胤

社会科学研究 2019年4期
关键词:村落协商稻田

李华胤

一、问题提出:村落治理规则之问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人类社会从起源开始就一直孕育着各种各样的规则,任何一个群体或一种人类行为都需要规则来规范秩序。规则是行为的规范和表意性符码,是在社会实践的实施及再生产活动中运用的技术或可以一般化的程序。①治理作为人类公共行为,也不例外。规则是治理的基础和条件,有效的规则决定治理的有效性。在“皇权不下县”的传统时期,乡村社会依靠自我治理。规则与自治有着天然联系,规则是自治有效运转的秩序保障。②那么,乡村社会在自治实践上,究竟依靠什么规则?这种规则又具有什么特点?

关于传统乡村社会“依何而治”(规则)的问题,不是一个新话题,国内外学者早有研究。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五类:(1)礼俗治理。传统乡村是一个“礼治社会”,即依靠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礼”而治,维持“礼”的是“传统”。③韦伯认为,中国村庄是一个没有朝廷官员的自治居民点,乡民不必依靠外来王法来维持彼此之间的关系,通过涵盖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礼俗,调整公共生活中的冲突,维护乡村内部的秩序。④费正清也认为,中国农民在困苦的生活条件下能维持一种高度文明的生活,答案在于他们的社会习俗。⑤(2)宗法治理。传统时期,“国权不下县、县下唯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⑥宗族家法是家族本位政治法律的理论基础,每个家族能维持其单位内之秩序而对国家负责,整个社会的秩序自可维持。⑦因此,家族宗法是乡村自治的规则。(3)习惯法治理。传统时期,乡村社会依靠自生自发的民间规约自我治理。民间规约也称为“习惯法”,即“生长于民间的法律”,它有各种各样的形态,也称“民间法”,是民间的自发秩序与规则,是在“国家”以外生长起来的制度⑧,并构成乡村自治的规则基础。(4)官僚法治理。虽然国内外大多数学者认为在传统中国,以官僚法为主的国法对乡村社会并不发生实质性作用,但美国学者昂格尔却认为,春秋中叶之后,中国社会依靠‘官僚法’来维持。⑨(5)关系规则治理。乡村社会广泛存在的关系决定着规则,即“关系规则”,关系不同,治理规则也不同。家庭关系基础上的伦理规则、亲族关系基础上的混合规则、村落关系基础上的市场规则等构成乡村自治的规则体系。⑩

综上所述,传统乡村社会是自治的,良治秩序依赖于内生性规则。“礼俗、宗法、习惯法、官僚法”等是对村落自治规则的一种表象性概括或归纳,均是一种静态的规则;对规则是如何治理乡村社会纷繁复杂的事务并维系秩序的问题,并未进行深入探讨。虽然“关系规则”这一概念从关系出发,看到了关系与规则的关联性,对规则的认识是从静态视角到动态视角,认为“规则在关系中,关系变化,治理规则也相应变化”,但“关系规则”这一概念也并未对“关系的多样性所带来的规则多元性”的内在机制进行深入探讨。

2016年5~8月,笔者在湖北余家桥村开展“长江流域村落历史形态考察”,对“田间过水”进行深度调查发现,在1949年以前的余家桥村,稻田灌溉中存在普遍的“过水”现象,过水遵循着一套动态性的规则体系。“过水”规则既不是“礼俗、宗法、习惯法、官僚法”,也不是亲族关系或村落关系基础上的“关系规则”。基于此,本文以广泛存在于长江流域的“田间过水”案例为研究对象,挖掘被既有理论所遮蔽的动态的“乡村治理规则”特点及其运行逻辑。

二、余家桥村“田间过水”规则的历史实践及类型

民国时期,余家桥村村民以种植水稻为生。水是稻田灌溉的生命之源。如图1所示,稻田紧密相连,成片分布,农户A 、B的稻田紧邻,但A的稻田距离公共水渠近,可以直接引水灌溉;B的稻田不能直接引水灌溉,只能从A的稻田过水灌溉。在调查中发现,“田间过水”并不是随意的,而是遵循着一套规则体系。过水规则也不是固定的、静态的,而是动态变化的。过水规则因关系条件(A与B的关系状况)、资源条件(水资源存量状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如江光沛老人所说:“给不给过水,跟关系好坏有关系,就是这两家的关系好还是不好,还跟水多不多有关系。”

图1 “田间过水”示意(直接从稻田过水)

(一)“正常年份、正常关系”下的过水规则

在降雨量较多的正常年份,而且A与B的关系比较正常的情况下,过水规则如下:

(1)A与B是佃户关系。A与B为同一个地主的佃户,A“无条件地”允许B直接从稻田里过水;否则,B会把A状告至地主,地主介入调解后并训诫A,甚至还会向A提出退佃。A与B为不同地主的佃户,A一般允许B直接从稻田里过水,但B要不间断地给A一些礼物(如瓜果蔬菜等,下同),或逢年过节请客。

(2)A与B是邻里关系。A与B之间存在换工、伙养或人情往来等比较亲密的人际关系,A“无条件地”允许B直接从稻田里过水。A与B之间不存在换工、伙养或人情往来等人际关系,每次过水之前,B必须向A提出申请,得到A的允许后可以直接从稻田里过水;但B要不间断地给A一些礼物。

(3)A与B是亲属关系。A一般“无条件地”允许B直接从稻田里过水。

(4)A与B是普通村民关系。A与B之间存在换工、伙养或人情往来等比较亲密的人际关系,A一般“无条件地”允许B直接从稻田里过水。A与B之间不存在换工、伙养或人情往来等关系,每次过水之前,B必须向A提出申请,得到A的允许后可以直接从稻田里过水;但B要不间断地给A一些礼物。

(二)“正常年份、非正常关系”下的过水规则

在降雨量较多的正常年份,而且A与B关系破裂(不正常)的情况下,过水规则如下:

(1)A与B是佃户关系。A与B为同一个地主的佃户,A一般会允许B直接从稻田里过水,但每次过水之前,B必须向A提出申请并得到A的同意;同时,B每年要请A和地主吃一顿饭。A与B为不同地主的佃户,当B请A以及双方地主吃饭,由双方地主介入调解说情之后,A会允许B直接从稻田里过水;但B每年要给A一些礼物。

(2)A与B是邻里关系。当B请A吃饭,并向A一次性支付2~5升稻谷的过水费,A会允许B直接从稻田里过水。每次过水之前,B要向A提出申请。

(3)A与B是亲属关系。当B请A和家族中的长者吃饭,由长者介入调解说情,并向A一次性支付2~3升稻谷的过水费,A会允许B直接从稻田里过水。每次过水之前,B要向A提出申请。

(4)A与B是普通村民关系。当B请A以及村里的“绅士老爷”(王盖英)或“则夫先生”吃饭,由“绅士老爷”或“则夫先生”介入调解说情,并向A一次性支付10升稻谷的过水费,A会允许B直接从稻田里过水。每次过水之前,B要向A提出申请。

(三)“非正常年份、正常关系”下的过水规则

在降雨量不多的非正常年份,且A与B的关系比较正常的情况下,过水规则如下:

(1)A与B是佃户关系。A与B为同一个地主的佃户,A必须“无条件地”允许B过水,但不能直接从A的稻田里过水,可以在A的稻田之侧挖一条过水沟用来过水(如图2)。A与B为不同地主的佃户,A一般允许B过水,但不能直接从A的稻田里过水,可以在A的稻田之侧挖一条过水沟用来过水;同时,B要不间断地给A一些礼物。

(2)A与B是邻里关系。A与B之间存在换工、伙养或人情往来等比较亲密的人际关系,A一般允许B直接从稻田里过水,每次过水之前,B要向A提出申请,得到A的允许后方可过水。A与B之间不存在换工、伙养或人情往来等关系,A一般允许B过水,但不能直接从A的稻田里过水,可以在A的稻田之侧挖一条过水沟用来过水;同时,B要不间断地给A一些礼物。

(3)A与B是亲属关系。A一般允许B直接从稻田里过水,每次过水之前,B要向A提出申请,得到A的允许后方可过水。

(4)A与B是普通村民关系。A与B之间存在换工、伙养或人情往来等比较亲密的人际关系,A一般会“无条件地”允许B直接从稻田里过水;每次过水之前,B要向A提出申请,得到A的允许后方可过水。A与B之间不存在换工、伙养或人情往来等关系,A一般允许B过水,但不能直接从A的稻田里过水,可以在A的稻田之侧挖一条过水沟用来过水;同时,B要不间断地给A一些礼物。

图2 “田间过水”示意(过水沟过水)

(四)“非正常年份、非正常关系”下的过水规则

在降雨量不多的非正常年份,且A与B关系破裂(不正常)的情况下,过水规则如下:

(1)A与B是佃户关系。A与B为同一个地主的佃户,由B请地主介入协调说情,并请A和地主吃饭,A一般允许B过水,但不能直接从A的稻田里过水,可以在A的稻田之侧挖一条过水沟用来过水;每次过水之前,B要向A提出申请,得到A的允许后方可过水;而且B要不间断地给A一些礼物。A与B为不同地主的佃户,A一般不允许B过水,除非B请A和双方地主吃饭,由双方地主介入调解说情,并向A一次性支付15升稻谷的过水费,A才会允许B过水;但不能直接从A的稻田里过水,可以在A的稻田之侧挖一条过水沟用来过水,每次过水之前,B要向A提出申请,得到A的允许后方可过水。

(2)A与B是邻里关系。当B带着礼物去A家说情,请A吃饭,并向A一次性支付20升稻谷的过水费,A会允许B过水;但不能直接从A的稻田里过水,可以在A的稻田之侧挖一条过水沟用来过水;每次过水之前,B要向A提出申请,得到A的允许后方可过水。

(3)A与B是亲属关系。当B请A和家族中的长者吃饭,由长者介入调解说情,并向A一次性支付25升稻谷的过水费,A会允许B过水;但不能直接从A的稻田里过水,可以在A的稻田之侧挖一条过水沟用来过水;每次过水之前,B要向A提出申请,得到A的允许后方可过水。

(4)A与B是普通村民关系。当B请村里的“绅士老爷”或“则夫先生”和A吃饭,由“绅士老爷”或“则夫先生”介入调解说情,并向A一次性支付30升稻谷的过水费,A会允许B过水;但不能直接从A的稻田里过水,可以在A的稻田之侧挖一条过水沟用来过水;同时,每次过水之前,B要向A提出申请,得到A的允许后方可过水。

三、可协商性规则:“田间过水”的秩序基础及运行机理

根据中国农村研究院“长江流域深度农村调查”,“田间过水”现象普遍存在,并成为村落公共事务之一。村落是一个熟人社会,熟人社会依靠关系维系,关系网络的圈层性、多样性导致村落公共事务的复杂性,在国家法律“不及”的情况下,仅仅依靠家法、族规、礼俗是不够的,还需要一套因关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动态性规则体系,才能得以维系秩序。

(一)可协商性:“田间过水”规则的特性

规则是指有关什么行动是必需的、禁止的或允许的,以及不遵守规则时会受到何种制裁的规定。因此,规则通常是静态的。但是,从余家桥村田间过水灌溉的实践看,过水规则具有动态性、可协商性的特点。第一,动态性。过水规则既不是成文的规则,也不是大家约定俗成、一成不变的惯习,在实践中是变动的,因过水情境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过水规则表现为一种动态性的规则体系。在彼此关系正常这一维度下,从水资源丰富到水资源紧缺,过水规则从简单到复杂,过水门槛与成本也越来越高;同样,在彼此关系不正常这一维度下,从水资源丰富到水资源紧缺,过水规则也逐步升级,过水门槛与成本也越来越高。第二,可协商性。动态的过水规则是过水主客体之间协商产生的,主客体双方根据水资源存量、人际关系等要素,在彼此的“底线”内协商出双方均能接受的规则,依据这种规则过水。也正是这种“可协商性规则”的存在,才保证了因水资源存量、关系状态等不断变化的、纷繁复杂的过水事务得以治理,维系了村落正常的秩序。

过水规则的动态性来源于村民在日常生活中的互动关系,来源于水资源存量的不稳定性与人际关系的不稳定性。因此,无论水资源存量如何,也无论人际关系状态如何,过水主客体双方都会依据过水主客体之间的关系状态、水资源存量这两个因素协商出一种彼此均可以接受的具体性规则。这种规则“具体性较高,能够较好地把握村民的需要和诉求,兼顾公共事务”。正是在这种“可协商性规则”体系下,村民通过自主协商的方式形成具体性的过水规则,以维系过水灌溉的秩序,形成了良性运行的“协商性秩序”。

(二)底线伦理:“田间过水”规则可协商性的社会土壤

余家桥村“田间过水”规则具有可协商性,不仅在于“过水”之水的存量与人际关系的不稳定性和动态性,更在于在村落社会存在一种普遍认可的“底线伦理”。“无论关系多差、水多紧张,都要给对方一条活路,不给过水就活不下去了。”这就是田间过水的底线伦理。“底线伦理”即“公认的道德规范”,不是正式的文本规范,而是根植于村民长期的生产实践中并为村民们普遍认可和遵守的行为规范,是不言自明的“隐性规则”。这一“底线伦理”,保证了无论什么情况下,所有村民都有生存的机会和权利。任何村民都不会突破村落的“底线伦理”,因为一旦突破这一“底线伦理”,不给有过水需求的“邻田”村民过水,就会遭到整个村落的鄙弃和责备。因此,在“底线伦理”——“无论什么情况下都必须给对方过水,保证邻田灌溉”——之下,就存在一个“如何过水”的问题,也即过水的具体性规则。具体的过水规则产生于“底线伦理”之下过水主客体双方依据关系状态、水资源存量等条件进行的协商。水资源存量不同、关系状态不同,具体性的过水规则也不同。水资源存量的多与少、关系状态的亲近与疏远程度,是动态变化的,是不稳定的,这就给具体性的过水规则留下了大量的可协商性空间。因此,广泛存在于村落社会的“底线伦理”一方面保证了村落的整体性和稳定性,一方面也给村落治理留下了广阔的自由空间,给治理规则营造了良性生长的社会土壤。地理位置的不平等产生了处于弱势地理位置的农户必须过水灌溉的客观事实,但“底线伦理”弥补了这一不平等性,使过水主客体之间可以在“底线伦理”的基础上平等协商,为“可协商性”规则提供了肥沃的生长土壤。

(三)关系、资源:“田间过水”可协商性规则的变量

从调查材料可以看出,“田间过水”规则的动态性受两个因素的影响:一是主观变量,农户A与B的人际关系状态,即关系条件;二是客观变量,水资源存量状态,即资源条件。关系条件、资源条件共同构成了“田间过水”规则可协商性的基础。

第一,“过水规则”因过水主客体之间的人际关系状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家户是基本的社会交往单位。在村落社会,家户与其他家户无时无刻不发生着交际,但是彼此之间的交际关系状态也不尽相同。过水农户之间的人际关系存在正常、非正常两种状态。村落社会是集“血缘、地缘、利缘”为一体的社会,无论是在正常关系还是在非正常关系下,均又存在“佃户关系、邻里关系、亲属关系、普通村民关系”等四类关系。如表1、2所示,在正常关系下,如果水资源存量多,过水规则较为简单,主客体之间的协商较少,是一种低度协商;关系亲密的农户之间表现为一种直接过水,关系疏远的农户之间表现为一种基于“人情关系维护”基础上的直接过水。如果水资源存量少,过水规则较多,是一种中度协商;关系亲密的农户之间是一种基于“人情关系维护”基础上的直接过水,关系疏远的农户之间是一种基于“低额付费性”基础上的间接过水。在非正常关系下,如果水资源存量多,过水规则多,主客体之间的协商较多,是一种中高度协商,关系亲密的农户之间是一种基于“低额付费性”基础上的间接过水,关系疏远的农户之间是一种基于“高额付费性”基础上的间接过水;如果水资源存量少,过水规则最多,是一种高度协商,无论关系亲疏,均是一种基于“高额付费性”基础上的间接过水,但关系越疏远,协商成本、过水成本也越高。总之,人际关系状态变量与过水规则高度相关,人际关系的正常或不正常状态、人际关系的亲密或疏远,决定着过水规则的可协商程度以及规则的复杂性程度。

第二,“过水规则”因水资源存量状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水作为灌溉的物质资源,直接决定着过水规则的具体性和可协商性程度。当水资源存量多时,过水不会影响地邻农户的稻田灌溉,在利益不受损的情况下,无论关系正常与否、亲疏与否,过水规则均较少且规则的协商性程度较低。随着人际关系的“由亲到疏”,过水形式也从“直接过水”到“间接过水”,过水的成本也越来越高。当水资源存量少时,过水会影响地邻农户的稻田灌溉,因自身利益存在受损的可能性,因此过水农户必须予以补偿;无论关系正常与否、亲疏与否,过水规则较多且规则的协商性程度较高。总之,随着人际关系的“由亲到疏”,过水形式也从“直接”到“间接”,过水成本也越来越高。

第三,关系变量、资源变量共同影响“田间过水”规则。如表1、2所示,关系越正常、越亲密,水资源存量越多,过水规则就越简单、越少,过水门槛与过水成本也越低,规则的协商性程度也越低,过水形式也越简单。反之,关系越不正常、越疏远,水资源存量越少,过水规则就越复杂、越多,过水门槛与过水成本也越高,规则的协商性程度也越高,过水形式也越复杂。

总之,余家桥村田间过水规则的实践反映了传统乡村治理规则并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这种动态来自治理主客体之间基于“主观变量(人际关系状态)、客观变量(水资源状况)”的比较和权衡之中产生的一套可协商性规则体系。这种可协商性规则构成了田间过水规则的良性秩序基础。

表1 关系变量、资源变量与可协商性规则的关系

表2 水资源不变情况下的关系变量与可协商规则的关系

四、结论与启示

“可协商性规则”源于对传统村落的深度调查以及对“被既有理论所遮蔽的现象”的重新认识,对重新理解传统乡村治理规则以及新时代农村协商自治有一定的启示。

(一)可协商性规则:传统乡村社会自治规则的新认识

传统中国社会由不同的人和组织构成,并根据相应的规则进行自我治理。但是,国家法律“始终是高高地超越农村日常生活水平的、表面上的东西”,乡村社会依靠各种内生性规则自我治理。黄宗智及李怀印强调村社内部的地方性规范是传统乡村民事纠纷治理的主要规则;其“对治理规则的强调为传统农村治理研究开启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在传统乡村治理场域中,治理规则对治理的影响要远远大于对治理主体的影响。在没有官员的村落,村落精英所能治理的只是大型公共事务,但更多的与农户生产和生活高度关联的“毛细血管式”事务,则是农户通过适应性强的动态规则,实现自我治理。

以往对传统乡村治理规则的强调,无外乎是类似于礼俗、村规之类的“非正式文本”,这种静态的非正式文本能在复杂动态的治理情境中指导治理主体采取行动吗?大多数乡村事务如余家桥村的“田间过水”一样,受到关系、资源等因素影响,治理情境复杂而动态变化。肖瑛从“制度—生活”视角解释了正式制度与农民日常生活的互动中所产生的权力与行动,谢岳等提出了“结构—行动”范式强调结构因素与行动者之间的相互影响;这种视角均不能有效解释传统时期村落社会结构下的农民行为。因为,传统乡村是一个关系社会,家户之间的关系决定着农民行为,在特定治理情境下,行动者的行为受到关系以及结构要素的双重影响。这正是“制度—生活”“结构—行动”等视角所忽略的。因此,“可协商性规则”这一概念尝试在“关系—结构—行为”视角下对传统乡村治理规则进行分析,强调规则在关系、结构要素的互动中产生。

余家桥村的“田间过水”规则是一种“活”的地方性规范,根源于治理者在生产实践中的互动,治理者之间的关系与结构性要素都会影响治理行动。在“无论什么情况都必须允许对方过水”的“底线伦理”规范下,治理者在特定的治理情境下,依据彼此之间的关系以及影响治理的结构性要素,协商出一套动态的规则体系,治理者依据这一规则实施治理行为。从规则切入传统乡村治理,个体的行为是被他生存其中的(非正式或正式的)制度所刺激、鼓励、指引和限定的。也就是说,在不违反村落“底线伦理”的前提下,特定的治理情境下衍生出特定的规则,实现了治理。按照“关系—结构—行为”的分析路径,动态的田间过水规则之所以因不同的治理情境而能衍生出新的不同的规则,其来源于规则的衍生性,这种衍生性来自治理者之间的平等协商。在特定的治理情境下,治理者之间的关系以及特定的结构性要素影响着治理者的行动,在这种关系、结构下,治理者可以平等协商出一套动态的规则体系,指导治理者的治理行为。

因此,本文以普遍存在的“田间过水”规则为案例,从“关系—结构—行为”视角切入,对传统乡村治理规则进行再认识,提出“可协商性规则”的概念,来解释被既有理论所遮蔽的现象。在“可协商性规则”分析路径下,对传统乡村治理规则的关注从静态到动态,从关系到结构,可以深层次剖析作为熟人关系社会的乡村是如何在变动的人际关系和复杂的治理情境中实现治理的。

(二)规则协商对新时代农村协商自治的价值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协商的前提是必须有一个大家普遍认可和遵守的规则。在这种规则下才可以有效协商。有着不同视角和利益的人们,一起解决某个问题,必须以对问题的一致理解为起点。彼此认可的规则是协商的起点。在新时代,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带来农村社会的急剧转型。以精准扶贫、城乡一体化、公共服务供给、生态保护、土地确权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会发展问题突出,加上农村开放性和市场化带来社会分化及利益诉求多元化,给治理带来极大的困境。如何在“众口难调”的多元社会,共建彼此认同的社会秩序和规则体系,是实现治理有效的基础。

“可协商性规则”为解决农村社会问题、实现有效治理提供了一个思路。针对特定的治理问题,发动治理主体积极参与其中,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政策文件以及相关规定的原则下,主体间充分表达各自的诉求,并依据特定的治理情境,结合可能会影响治理的结构因素,协商出一套彼此认同和接受的规则体系,依据此规则体系行动并实现治理。在解决农村治理难题的时候,“可协商性规则”关注的焦点是规则,强调共同认同和遵守的规则产生于特定的治理情境,来自于治理主体间的协商。因此,不同的治理情境下,有不同的规则体系,它是动态变化的,这一规则体系总体上不违背大的原则。从实践上看,“可协商性规则”体系特别适用于农村民事纠纷调解,对于实现农村基层的协商自治有一定的价值。

① 吉登斯:《社会的构成》,李康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第85页。

② 白雪娇:《规则自觉:探索村民自治基本单元的制度基础》,《山东社会科学》2016年第7期。

③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48—53页。

④ 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王容芬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10页。

⑥ 秦晖:《传统十论》,北京:东方出版社,2014年,第8页。

⑦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30页。

⑧ 梁志平:《清代习惯法》,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28页。

⑨ 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

⑩ 陈燕芽:《关系规则视角下的乡村治理研究——以赣东北塔湾村为个案》,博士学位论文,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系,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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