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家庭结构变动分析

2019-07-26王跃生

社会科学研究 2019年4期
关键词:人口普查夫妇劳动力

王跃生

1978年改革开放政策启动,中国社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在多项重要政策推动之下,中国农村的生产经营模式、劳动力就业领域和空间、人口年龄结构等开始发生深度变化,进而出现前所未有的社会转型。这都在很大程度上触及民众的居住方式或家庭结构。那么,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家庭结构究竟发生了哪些变化?特征是什么?受到哪些具体因素的影响?本文拟对此进行考察。

一、研究主旨及数据说明

(一)1978年以来中国农村社会发生了哪些对家庭结构具有影响的变革

1.集体经济制度下的集体经营方式结束,家庭重新成为生产单位

1956年我国农村普遍建立了高级社这一集体经济制度,1958年转化为集体化程度更高的人民公社制度,进而形成三级所有(生产队、生产大队和人民公社)、队(生产队)为基础的管理和经营模式。农民个体家庭是生产队这个集体经济组织下的一个家庭户,其劳动力只能参加生产队统一组织的经济活动,获得报酬和食物资料,即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的功能不存在了。需要提及的是,在1958年至1960年的一段时间内,不少农村以生产队为单位建立公共食堂,家庭的炊爨生活功能也被取消了。公共食堂起初实行不加限制或较少限制的就餐方式,浪费严重,导致食物资料紧缺,难以为继,短暂实行后不得不取消,家庭的生活功能被恢复。

客观而言,集体经济制度抑制了农民家庭可能出现的贫富分化现象。家庭劳动力在集体耕作之外没有其他出路或发展空间。亦即每个家庭劳动力通过自己的劳动挣得工分,获取报酬。由于粮食等生活资料实行人七劳三或人八劳二这种分配制度,没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也能获得维持基本生存所需食物。当然,各个家庭及其成员从生产队所获货币收入和食物资料水平是比较低的,最多只能达到温饱水平。

集体经营制度的最大问题是激励不足,劳动效率低。1978年改革开放初期,这种经营方式继续被维持,但出现工作量承包的做法,劳动效率有所提高。1982年中央在农村推动深层次的制度变革,集体经济组织被农民家庭承包制所取代。这意味着1956年高级社建立以来实行了近二十五年的集体所有制下的集体经营制度结束,农民家庭重新成为一个生产单位。①这是中国当代农村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变革,是农村其他变革的基础。

2.农村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

集体经济组织之下,农村家庭劳动力的非农就业行为受到极大限制。这一是因为集体经营模式低下的劳动效率往往需要更多的劳动力投入,因而控制劳动力向非农领域外流成为一项刚性制度;二是20世纪60年代初期开始,由于城市粮食等生活资料供应紧缺,新建企业减员甚至关闭,农村劳动力很难在城镇获得非农就业机会。家庭成员被固着于土地上和村落中,由此得以保持相对完整的居住形态。

这种状况在改革开放后逐渐改变。土地承包制的实行激发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广大中东部地区农村有限的土地已不敷耕种,向非农领域转移、增加家庭收入成为农民家庭及其劳动力的主要策略。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城市非公有制经营方式首先在服务行业逐渐放开,同时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开始实施,对体制外劳动力的需求增大。这为农村劳动力向外地、向非农领域、向城镇转移提供了机会。

家庭劳动力出外务工,特别是长期出外,使不同代际家庭成员同村居住、相守的格局被打破,农村家庭在核心化基础上,缺损家庭、隔代家庭、“空巢”家庭增多。亲子直系成员之间对家庭功能的维系和相互支持能力降低,乡土家庭功能及其关系基础(稳定居住于一地、多个近亲血缘家庭形成互助网络)被削弱。

3.生育控制政策实施,生育观念转变,家庭子女数量减少

20世纪70年代初,晚、稀、少计划生育政策在全国推行,1980年政府开始实施独生子女政策。尽管严格的独生子女政策在广大农村难以落实,但也应该承认,20世纪80年代及之后,农村三、四胎以上的多育现象减少。沿海地区农村,二胎及以下生育占多数;中西部地区农村则形成二胎、三胎生育为主的格局。并且只有单性别子女,特别是只有一个儿子者在1980年以后结婚、生育的夫妇中占多数。这种子女结构对农村家庭及其结构有着重要影响。

在农村,一般来说,多子女特别是多子家庭中,儿子长大之后往往与父母分爨生活;只有一个儿子者,婚后维系亲子同居共爨的可能性较大,它会降低农村家庭分解的频度。

实际状况如何?这就需要通过具体考察来得出认识。

4.农村老年人口比重和群体扩大

一般而言,老年人口比重扩大受三个因素的影响,一是老年人口预期寿命延长,这使老年人口绝对数量增大;二是出生人口减少,少儿人口比重降低,老年人口占比扩大,这是一种相对变化;三是中青年劳动力外出增多,使老年人口相对数量提高。我们认为,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80年以来,中国农村老年人口构成同时受到这三种力量的推动,使其比重上升。2000年,中国迈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当年农村老年人口占比为7.50%,城市为6.67%。

那么,在以上四种因素的作用下,当代农村家庭结构究竟发生了怎样的变动?我们上面对此已有一些推断性分析,这都需要有具体的数据加以佐证。

(二)既有研究梳理

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的家庭结构,已有一些研究涉及。

笔者曾借助1982年、1990年和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对此进行过分析②,之后又以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为基础对家庭结构新的变动做过探讨③,试图呈现农村家庭结构变动的时期特征。郭志刚注意到,2000年及之后,由于家庭劳动力外出务工,农村的隔代户人口比例增加显著,反映了农村大量住户只剩老人与少儿留守的情况。④杨菊华、何炤华指出:改革开放以来巨大的社会变革中,子女数量持续偏少,子代社会和地域流动久盛不衰,婚姻观念不断变迁,改变家庭的存在形式和功能。⑤但需指出,将改革开放政策实施迄今的农村视为一个整体,探寻这一背景下的家庭变动脉络,系统考察诸种社会和人口因素对农民居住家庭形态的影响,此类研究尚显不足。另外,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社会变革是有阶段之分的,而目前的家庭研究往往没有这个视角,多为汇总性分析,未能将这一背景下农村家庭结构变动及其特征揭示出来。这正是本文的研究目标所在。

(三)本文研究所使用数据

本项研究力图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家庭结构变动及其时期特征有总体认识。在笔者看来, 1982年以来所进行的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时点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变动阶段有较高的契合度,人口普查数据为认识变革时代的农村家庭结构状况提供了基本素材。

具体来说,1982年尚处于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实行的末期或解体的初期,集体经营模式对农民家庭生活方式的影响依然存在;80年代中后期,改革开放政策已实行多年,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已经开始,但农耕仍是多数地区农村、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劳动力的主要就业和谋生途径,家庭青壮年劳动力在农业(经营承包土地)与非农兼业行为(农闲时出外务工)增多;1990年之后,农村劳动力大规模非农转移就业逐渐开始,2000年后农村中青年劳动力非农就业成为主流,中老年成员则以种植承包土地为主(有的农闲时从事非农经济活动);至2010年,这一局面依然保持着。

本文所使用的1982年、1990年人口普查数据为人口普查1%抽样数据库数据,2000年为人口普查长表1%抽样数据库数据,2010年为国务院人口普查办提供的人口普查长表1%抽样excel表格数据。需要指出的是,与前三次人口普查数据库资料相比,2010年长表1%抽样excel表格数据使本项分析受到一定限制。此外,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提供了有关家庭变动的最新信息,但目前所能见到的为表格数据,难以据此进行家庭结构变动分析。在下面的一些分析中,我们只能藉此对代际关系结构稍做探讨。

二、农村家庭结构的时期变动和特征

在这一部分,我们以四次人口普查数据为基础,分四个时期或阶段,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家庭结构状态及其变动进行考察,努力呈现其在不同阶段的状态和特征。

(一)集体经济时代后期的农村家庭结构

正如前言,1982年人口普查数据是我们认识农村改革开放初期、集体经济后期农民家庭结构的重要资料。

笔者2000年前后曾对多地农村1965-1970年家庭结构状况进行过回溯性调查,发现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农村家庭即实现了核心化。这时正值集体经济制度实行的中期。由此我们得出认识,中国农村家庭的核心化并非城市化和工业化的结果,而是在集体经济时代农耕为主的生产力水平下奠定的。⑥

至1978年改革开放启动之年,中国农村仍维系着集体经济下的集体经营模式。1982年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在农村实行。但这一年尚处于土地承包经营初期,有的地区尚未全面落实,可谓是新旧交替、以原有体制为主的阶段。所以我们认为,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具有对集体经济时代末期家庭结构状况的认识价值,由此我们第一次获得全国农村家庭结构整体状况信息(1953年和1964年人口普查原始数据库难以得到,无法进行回溯性研究)。

表1 1982年中国农村家庭结构

资料来源:根据1982年全国人口普查1%抽样数据库计算得到。

说明:1.表中的“核心家庭”指夫妇(或夫妇一方)和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夫妇二人组成的家庭亦属核心家庭;“直系家庭”为夫妇(或父母、父母一方)和一个已婚子女及孙子女组成的家庭;“复合家庭”为夫妇(或父母、父母一方)与两个及以上已婚子女组成的家庭;“残缺家庭”是指未婚兄弟姐妹组成的家庭。

2.“标准核心”为夫妇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夫妇分居核心”为夫妇一方因配偶在外工作等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单亲核心”为父母一方(因丧偶、离婚等)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扩大核心”为夫妇与未婚子女及未婚兄弟姐妹组成的家庭;“过渡核心家庭”为夫妇与初婚子女(媳婿不在户内)组成的家庭。

由表1我们看到,1982年中国农村家庭以核心家庭占比为最大,约为68%;其次是直系家庭,超过1/5;第三为单人户;复合家庭不足1%,可谓属于个别家庭现象。这一结果与以往的多种小型调查相似,即当时中国农村的家庭核心化水平较高。

从二级家庭看,核心类家庭中,标准核心家庭在总数中所占比例接近50%,单项比例最大,其在核心类家庭内部所占比例超过70%;其次是夫妇分居和单亲家庭,为16%;夫妇核心占第三位,不足7%。

直系类家庭中,三代直系家庭是主体,在总家庭中占17.50%,在直系类家庭中占比超过75%;其次是二代直系,在总家庭和直系类中占比分别为3.89%和17.05%;四代及以上直系家庭和隔代家庭则较少,在家庭总数中占比均不足1%。

由此可见,在集体经济制度末期、改革开放初期的1982年,中国农村家庭的主要类型有两类,一是核心家庭,一是直系家庭,核心家庭处于主导地位。标准核心家庭和三代直系家庭分别是核心家庭和直系家庭的主体类型。

(二)农村劳动力大规模非农转移前夕的家庭结构

1982年,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全面推行,这一制度变迁大大激发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生产效率提高。由于多数地区农民所承包的土地数量有限且土地经营具有季节性差异,劳动效率提高后的家庭劳动力空闲时间增多,他们有了从事非农经济活动的愿望。而改革之初城镇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吸纳能力有限,耕作之余农民多在本地从事农产品贩运、买卖等。当然在少数地区乡镇企业开始发展,最初它以吸纳本地剩余劳动力为主。80年代中期之后,沿海地区的来料加工企业初步兴起,对外来劳动力有了需求。整体来看,至1990年,农村中青年劳动力出外务工增多,但尚未根本改变多数劳动力以农为主的就业结构。那么,这一背景下,农村家庭有何新变化?

从表2可见,1990年农村家庭结构与1982年相比,基本格局相同,核心家庭和直系家庭仍是两大主要类型。值得注意的是,1990年核心家庭较1982年稍有上升,其中的标准核心家庭超过50%,形式上显示出家庭核心化继续发展的趋向和特征。这表明,土地承包责任制下,农民家庭的分解频度没有降低。即家庭重新成为生产单位后,亲子之间、已婚兄弟之间组成共同经济和生活组织的意识没有增强,追求自主生活单位的行为也未改变,继续采用结婚即分家的做法。客观上讲,这一时期正值1950年代生育高峰期出生者进入婚配年龄的阶段,在多子家庭,儿子结婚后即分出单过是较普遍的做法。不少农村的多子家庭,儿子婚前父母即须为其建好独立宅院,这成为谈婚论嫁的基本前提条件,由此完婚后就可与父母分爨生活。

在核心家庭的二级类型中,夫妇分居或单亲家庭降低了,表明这一时期夫妇两地分居家庭降低。这与当时政府对夫妇一方在城市工作、严格限制其在农村的配偶迁移进城落户政策的放松有关。由于职工家眷被许可迁往城镇,农村的单亲家庭总量和比例均降低了,并在人口普查数据中表现出来。

直系家庭与前期相比变动很小,基本上保持原有状态。其内部二级家庭也较少变动。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的单人户从1982年的7.47%下降至6.09%,减少18.47%。其原因值得进一步探究。

表2 1990年中国农村家庭结构

资料来源:根据1990年全国人口普查1%抽样数据库计算得到。

总体上,尽管经历了土地承包制这一重要的制度变革,农民家庭重新成为生产单位,并且,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进城务工初步出现,但农村家庭结构与1982年相比没有发生大的变动。二级家庭状态显示,农村家庭核心化趋向依然保持着。城镇职工在农村的家眷因随迁政策放松得以进城落户,从而降低了农村单亲家庭的比例。

(三)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之后的家庭结构

1990年之后,中国农村逐渐出现劳动力大批进城务工现象,并且中西部地区向沿海地区远距离跨省流动就业与在本省城市谋生并存,前者更为突出。

还应指出,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后,计划生育政策在农村广泛推行,1980年实行独生子女政策。尽管多数农民不会接受生育一胎政策,二、三胎生育在中西部农村很普遍,但三胎以上的多育行为较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前大大降低。至2000年,这一生育环境下的子女逐渐进入成年阶段,或出外就业,或离家赴外地上学。少子女家庭往往容易出现“空巢”现象。实际情形如何?我们将通过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长表数据来认识这一点。

表3 2000年中国农村家庭结构

资料来源:根据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长表1%抽样数据库计算得到。

根据表3,2000年,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动趋向出现变化,表现为,核心家庭没有沿着1990年增长的趋向继续上升,而出现下降,减少5.17%。在核心类家庭内部,二级家庭既有增长也有下降。其中标准核心家庭为下降,减少13.36%;夫妇家庭则上升96.20%,这两类家庭变动最值得注意。核心家庭总比例降低很大程度上是标准核心家庭减少所致。这一变动说明,2000年,农村核心家庭尽管仍是最大家庭类型,但其相对比例则在降低。我们认为,它与子代婚后分爨生活减少有关。而这背后的因素则是多子婚配高潮已经过去,1970年代以来少子女生育时代出生的子女,特别是“独子”( 在农村,一子一女或一子多女也往往被视为独子)进入婚配阶段,他们婚后与父母合爨生活的意向增强。对经常出外务工的儿子来说,与父母同居共爨可获得其对子女和家务的照料帮助。

这一时期家庭结构的另一重要逆向变化表现在直系类家庭上。1990年较1982年微降的直系家庭在2000年则明显上升,提高10.55%。在其内部,三代直系家庭增加了8.45%。我们认为,这正是少子家庭亲子合爨增多所致。而直系类家庭内部变动最大的是隔代家庭,提高2.26倍。可以说,隔代家庭的增加是农村已婚且已生育中青年进城务工的结果。

2000年农村家庭结构状态表明,当代农村家庭结构并非一直沿着核心化方向发展,到了一定程度还会逆转,当然在家庭整体小型化为主导的时代这种逆转是温和的。同样,以直系家庭为代表的当代多婚姻单位家庭也并非一直处于萎缩之中,也会发生由减转增的变化。我们认为,这一转变往往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独子”增多,二是亲代和成年子代经济上有合作的愿望。而中青年家庭劳动力出外务工增多,其对中老年亲代的家务协作需求增大。在农村,独子家庭亲代往往对子代的需求尽最大可能满足,甚至愿意在家庭消费上付出更多。这成为三代直系家庭增多和能够维系的重要原因。需指出,在一些有多个成年儿子的家庭中,子代夫妇本已与父母(公婆)分爨,当其出外务工时也往往将未成年子女交给亲代照管。可以说,三代直系家庭和隔代家庭增多与这种社会环境有很大关系。

(四)社会转型初步实现阶段的农村家庭结构

农村人口一直是中国人口的主体,这种状况在改革开放之后逐渐改变。至2010年出现质的变化,即城镇常住人口占比超过50%,非农劳动者成为多数,市镇为我国多数居民居住所在,由此,中国社会转型初步显现。当然,这一变动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劳动力不断向城镇转移这一持续性量变推动的结果。而现在尚处于这一转型的初期。在城市长期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多数户籍还在农村,相对高比例的劳动力并非携家眷工作、生活在城市,未成年子女、老年父母仍以乡土为生存依托。由此,农村人口的老龄化水平更高。这一背景下,农村家庭结构又发生了哪些变化?

表4 2010年中国农村家庭结构

资料来源:根据2010年人口普查长表1%抽样excel表格数据计算得到。

2010年的农村家庭结构不仅与1982年、1990年相比有显著变动,而且较10年前的2000年也有引人注目的变化。

核心家庭仍是最大类型,但比2000年下降13.96%,其内部的二级家庭变动更为突出。标准核心家庭由1990年在总数中超过50%,减少至不足1/3,比2000年降低33.48%;夫妇家庭约占17%,比2000年增加47.27%。直系家庭接近29%,提高14.86%。其中三代直系家庭增至20%,提升6.74%;二代直系增加31.56%,四代直系提高12.50%,隔代家庭上升61.41%。可见,直系家庭内各类二级家庭呈现全面提高之势。另一重要变化是,单人户也上升了,较2000年提高56.78%。

若将2010年数据与1990年相比,家庭结构变化更大,特别表现在二级家庭的变动上。其中标准核心家庭减少42.37%,夫妇家庭提高1.89倍,三代直系家庭提高15.76%,隔代家庭提高4.26倍。单人户提高93.60%。

我们认为,这一时期农村标准核心家庭显著下降、三代直系家庭适度上升与1982年以来农村家庭的分解频度降低有关,同时“独子”长大婚配后更有可能选择与父母同居共爨的生活模式,它进一步印证了我们前面的推断。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农村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之后,亲子不同代际之间在家庭经济、生活中合作的必要性增加,少子家庭出现亲子向多代同居方向转化的特征,这是一方面;与此同时,农村家庭形态又有夫妇家庭、单人户大幅度上升的表现,可见,农村家庭结构也存在向小型化发展的另一面。

(五)2015年农村家庭变动的最新认识

正如前言,目前已公布的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中家庭信息非常有限,难以与前四次普查数据进行对接,无法据此进行比较,认识农村家庭结构的最新变动。不过在汇总数据中提供了家庭户代数数据,我们藉此间接认识农村家庭结构最新状况,并与前两次人口普查数据中的代数结构进行比较(见表5)。

表5 2000年、2010年和2015年农村家庭代数结构比较 单位:%

资料来源:《中国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第1部分,表5-1c,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tjsj/pcsj/rkpc/5rp/index.htm;《中国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第1部分,表5-1c,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tjsj/pcsj/rkpc/6rp/indexch.htm;2015年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编:《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6年,第333-334页。

根据表5,与2010年家庭代数构成比较,2015年虽有变动,但较平稳。其中,一代户增加2.69%,二代户降低5.20%,三代户增加7.20%。从中可见,2000年以来的15年间,一代户、三代和四代及以上户保持增长势头,只有二代户为减少。这里的三代户主要是三代直系家庭(也包括比例很少的三代复合家庭)。其持续增加的原因与我们上面的分析一样,即农村“独子”增多,他们婚育之后与亲代组成共同生活单位,这种居住方式有利于出外务工的子代。一代户中既包括单人户,也有夫妇家庭,可谓小家庭的代表,其占比提高说明在三代及以上家庭比例增大的时候,2015年的农村家庭结构同时保持着极小化的变动趋向。

综合以上,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村家庭结构变动大体上可分为两个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期之前和之后。前一阶段,尽管土地承包责任制实行,农民家庭重新成为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但农村劳动力基本上仍以农耕为主,耕作之余从事有限的非农经营活动,外出务工尚未全面展开。农民居住方式仍遵循集体经济时代的模式,并未受到社会变革的深度影响,家庭核心化水平继续保持,并呈现进一步发展趋向。而在后一阶段,农村社会转型初步显现,中青年劳动力非农就业成为普遍现象,中青年男性长期出外务工,甚至已婚且生育的夫妇一并出外谋生,农村人口的老龄化水平也因此进一步提高。这使农村家庭形态的完整程度相对降低。另一方面,少子家庭,特别是只有一个成年已婚儿子的家庭增多,在非农就业为主的格局下,亲子之间代际合作的必要性提高。因此,农村既有三代直系家庭构成上升的一面,也有隔代家庭大幅度增加的另一面,还有第三种情形——夫妇家庭、单人户明显提高。可见,改革开放、社会转型之下,中国农村家庭既有因代际合作必要性增大、促使多婚姻单位家庭占比提高,同时夫妇家庭、单人户这些极小类型家庭也表现出增长之势。这表明,当代农村家庭结构具有多婚姻单位增加和“空巢”、老年丧偶独居增多双重特征,这背后都有社会变革和转型因素的影响。

三、农村人口迁移流动对家庭结构的影响

1990年后家庭中青年劳动力出外进入非农领域就业渐成普遍之势。在2000年和2010年人口普查时,这些不变更户籍的成员出外半年以上者虽不在户籍地登记,但每个家庭户要报告本户出外半年及以上成员的数量。这为考察家庭人口流动现象与家庭结构的关系提供了可能。

(一)家庭成员外出对家庭结构的影响

根据人口普查数据,2000年和2010年我国农村家庭有成员外出比例分别达到20%和30%。在核心家庭和直系家庭占主导的时代,共同生活成员以有姻缘关系者和血缘关系中的直系成员为主,因而出外者主要是夫妇、夫妇中的一方,或亲代与子代的一方。一旦有成员外出,家庭二级形态甚至一级形态便会发生变化。

从表6我们看到,两个时期单亲家庭有成员外出比例超过40%,这主要是丈夫出外务工;隔代家庭成员外出比例两个时期分别超过65%和80%,主要原因是中间子代夫妇一同进城镇从事非农工作;残缺家庭则超过60%和75%。此外夫妇家庭也有较高比例成员外出。可见,在当代,农村劳动力获得了出外务工、增加收入的机会,但在现阶段往往是家庭青壮年成员(丈夫、儿子儿媳、父母)出外,家庭形态的不完整性增加。特别是隔代家庭由中老年祖父母和孙子女所组成,未成年人缺少与父母的沟通,心理和教育受影响较大。当然,在社会转型初期,出外务工者为降低在流入地的生活成本,形成劳动年龄成员出外、老年和未成年人留在乡下生活的格局,这也是一种家庭策略,它不仅仅是由户籍制度对流动人口向城镇迁移限制一种因素所造成。

表6 2000年和2010年农村家庭成员长期外出对家庭结构的影响 单位:%

资料来源:根据2000年人口普查长表1%抽样数据库和2010年人口普查长表1%抽样excel表格数据计算得到。

(二)劳动力迁移流动的地区差异及其对家庭结构的影响

中国当代农村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有明显的地区之别。那么这种差异在不同区域家庭结构上有何表现?

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00年家庭户有成员出外半年及以上的比例为20%,南方一些省份明显较高,如江西(68.63%)、安徽(51.43%)、重庆(34.9%)、广东(31.37%)和广西(31.78%),其他地区占比多在20%以下。而2010年全国农村家庭户有出外成员比例为30%,各省级单位中并无很突出者,但也有占比相对较高的省份,其中超过45%的省份有贵州(49.74%)、广西(47.81%)、重庆(46.65%)、安徽(43.11%)、福建(42.53%)、广东(41.53%);而北方省市则多在20%以下,其中山西13.28%,黑龙江14.81%、河北15.08%、吉林16.15%、山东17.96%。那么,地区之间家庭人口长期出外构成的差异在家庭结构上如何表现?这里我们选择6个省份进行比较(见表7)。

表7 2010年部分省份农村家庭户有成员长期外出比例与家庭结构关系 单位:%

资料来源:根据2010年人口普查长表1%抽样excel表格数据计算得到。

我们看到,家庭成员长期外出比例超过40%的省市,隔代家庭所占比例多接近或超过7%;单人户也在10%以上,其中重庆单人户超过20%,这应该多为老年人;残缺家庭超过2%,单亲家庭接近或超过7%。而家庭成员外出比例低于16%的地区,上述家庭类型明显较低,直系家庭(不含隔代家庭)则处于较高水平。家庭成员长期外出成为农村不完整家庭类型增多的重要影响因素。

可见,改革开放及其后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度变革,农村劳动力有了更多向非农领域转移、提高收入水平和改善生存条件的机会。但在社会转型初期,家庭中青年劳动力长期出外务工也有副作用:家庭形态的不完整性增加,父母对年幼子女的抚育顾及不上,更多的祖父母承担起照看之责;而生活自理能力降低的老年父母的照料被忽视,不少人孤寂独处。这种现象短期内出现是难以避免的,但不应使其长期存在下去,否则家庭的核心功能就会被削弱,社会发展的价值将打折扣。

四、老年人口构成扩大在家庭结构变动中的作用

随着农村老年人预期寿命延长,其群体规模逐渐扩大;而中青年离开乡村者增多,也会提高老年人在农村常住人口中的构成。这将使老年人在农村家庭结构及其变动中的作用增强。我们的基本认识是,若老年人偏好与已婚子女共同生活,那么农村的直系家庭比例就会提高;而若老年人在生活能够自理时倾向于单独生活,那么夫妇家庭和单人户则会上升。根据1982年及其后的人口普查数据,65岁及以上老年人在直系家庭生活比例呈减少之势,而在夫妇家庭和单人户中所占比例则表现为上升。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2000年及之后,农村的直系家庭出现上升的势头。这种状况又是如何导致的?下面具体考察农村老年人的居住方式和特征。

(一)老年人在总家庭户中的构成

老年人在总家庭户中的构成及变化直接反映其在家庭户的覆盖水平。这一构成不仅与老龄化水平有关,还与老年人居家养老方式有关。当然,前者即老龄化水平上升可更直接提高老年人在家庭户的构成比例。

根据2000年、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和2015年全国人口1%抽样调查数据,我们得到农村老龄化水平和65岁及以上老年人在家庭户中的构成信息(见表8)。

表8 农村老龄化水平和包含65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家庭户比例 单位:%

资料来源:2000年和2010年数据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提供的两次人口普查资料计算得到,2015年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编:《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6年,第342页。

可见,社会转型时期,不断提升的农村老龄化水平导致包含老年人的家庭户比例不断扩大。65岁及以上老年人所生活的家庭户比例2000年超过1/5,2010年超过1/4,2015年则接近30%。老年人在农村家庭结构中日渐增大的影响作用由此表现出来。

(二)农村老年人与谁共同生活

1982年至2010年年龄在65岁及以上的农村老年人多有子女,并且他们是在生育控制政策实行之前完成生育的,因而多子女比例较高。在调查时点,他们的子女已婚者居多。那么,他们究竟与已婚子女共同生活,还是独居?见表9。

表9 1982年以来农村65岁及以上老年人居住方式 单位:%

资料来源:据1982年人口普查1%抽样数据库、1990年人口普查1%抽样数据库、2000年人口普查长表1%抽样数据库和2010年人口普查长表1%抽样excel表格数据计算得到。

1982年以来,农村65岁及以上老年人居住方式与前面农村家庭结构总体状况有相似之处,即时期变动比较明显。

四个时期老年人与子女同住均超过50%,其中1982年和1990年超过70%。2000年之后下降显著,其中2000年比1990年降低9.82%,2010年较2000年下降16.23%。

而老年人与已婚子女同住比例考察更有说明意义。在前三个时期其构成均超过50%,而2010年首次低于50%,仅为46.54%。

与此同时,1990年之后,老年人独住趋向突出,尤其表现在2000年及之后。其中2010年单人户较2000年提高34.16%;夫妇家庭户2000年比1990年上升32.42%,2010年较2000年提高22.55%。单人户和夫妇家庭之和2000年超过20%,2010年占比超过1/4。这无疑是老年人与已婚子女分爨生活增多的结果。

老年人在隔代家庭居住比例上升趋向值得关注,2000年较前一时期提高77.43%,2010年又比2000年增加26.42%。我们认为,其形成的主要原因并非成年孙子女在履行照顾老年祖父母的责任,而是祖父母照顾未成年孙子女,它与子代夫妇长期出外务工、将未成年子女交给其父母(公婆)照看有直接关系。这也是社会转型对农村家庭结构产生影响的表现之一。

(三)2015年老年人居住家庭户类型的新变动

2010年后,农村老年人居住方式出现哪些新变化。由于没有得到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库数据,无法采用与前四个时期分类方法一致的比较研究。而在2000年以来的人口普查和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中,有一项统计为“有65岁及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家庭户户数”,它是基于老年人所生活家庭户的统计,而非以老年人个人为统计对象。在此我们以此为基础进行分析(见表10)。

表10 农村有65岁及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家庭户类型构成 单位:%

资料来源:《中国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第1部分,表5-4c,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tjsj/pcsj/rkpc/5rp/index.htm;《中国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第1部分,表5-5c,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tjsj/pcsj/rkpc/6rp/indexch.htm;2015年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编:《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6年,第342页。

根据表10,与2010年相比,2015年老年人在单人户生活比例保持稳定,但在夫妇家庭中所占比例较2010年上升18.11%。这说明,夫妇健在的农村老年人独居趋向进一步提高。老年人独居和在隔代家庭生活的总水平(夫妇家庭、单人户和隔代家庭合计)继续上升。这意味着生活能力降低的65岁及以上老年人并未成为农村直系家庭提高的推动力量。

综合以上,随着农村老龄化水平上升,有老年人的家庭户也在稳步提高,2015年达到30%。但老年人与子女,特别是已婚子女生活的家庭则在减少,2010年即降至50%以下(只有46.54%)。与此同时,独居老年人,特别是夫妇独居老年人2000年以来持续上升,2010年超过1/4。2015年的数据间接显示,这一上升趋向依然保持。尽管农村直系家庭总体水平,特别是三代直系家庭比例在提高,但并非更多的65岁及以上老年人生活其中,而是中年和低龄老人与已婚子女生活比例增大所促成。⑦相反,农村老龄化水平的提高促使夫妇家庭构成提高,由此使极小型家庭构成扩大。

五、结语和讨论

根据上述研究,我们得出以下认识:

(一)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家庭结构变动有明显的时期之别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农村仍保持着农耕为主的集体经济制度,家庭结构的核心化趋向依然维系着,即使在20世纪80年代土地承包制实行时期,这一状态并未发生实质改变。农村主要劳动力继续固着于乡土、多子家庭兄弟均婚后普遍分家是家庭核心化格局保持的主要原因。1990年之后,随着改革的深入,中青年劳动力向非农领域大规模转移局面出现,农村的社会转型开始启动。常住人口中老年人构成比例扩大,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初期出生者逐渐长大,只有一个成年儿子的家庭比例提高。农村家庭结构开始发生不同以往的新变化。在这一社会转型过程中,少子家庭亲代和已婚子代职业分工出现,在家庭经济、生活中合作的必要性增大,促使三代直系家庭上升,标准核心家庭下降;中青年子代夫妇出外务工增多,中年和低龄老年亲代在育幼或抚孙方面的功能提高,隔代等不完整家庭类型占比提高。中高龄老年人难以在抚幼方面发挥更多作用,故其在夫妇家庭和单人户中单独生活比例明显上升。

(二)关注生活自理能力下降老年人独居增多现象

当代农村人口老龄化水平不断提高,包含老年人的家庭户比例逐渐增多。一些生活尚可自理的老年人以夫妇二人或单人方式居住,这些独居老年人同村多有分爨生活的子女,可获得照料帮助;但也有一些中青年子女长期出外务工,难以顾及老年父母日常生活所需。这种状况值得关注,政府应在农村增加针对老年人,特别是独居老年人的公共服务项目,为他们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减少其生存困难和风险。

(三)重视家庭代际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就目前农村而言,少子女家庭亲子代合作意识增强、组成三代直系家庭有其积极肯定的一面。青年和中年子代普遍出外从事非农经济活动,中年和低龄老年亲代尚有能力为其抚育小孩、料理家务,子代是这种多代共爨家庭的主要受益者。但一些家庭存在另外的情形,对65岁及以上,特别是料理家务能力降低的70岁以上老年人关注不够。目前农村中龄和高龄老年人中有多个成年子女的比例较高,已婚子女一般均不愿与老年父母形成稳定的同居共爨生活单位。当然这些中高龄老年人鉴于亲子代共同生活可能产生家庭矛盾,也会主动选择独居。作为子代,应意识到自己负有对老年父母赡养和照料的义务,村落等社会组织应注意矫正子代漠视乃至弃养老年人的行为。

(四)采取制度性措施降低不完整家庭类型构成

在社会转型时代,农村家庭受到的最大冲击是,中青年劳动力长期出外务工,不完整家庭增多,代际功能关系履行受限。在社会转型初期,这种现象难以避免。但随着户籍、迁移流动及社会福利制度的改进,家庭成员,特别是未成年子女与中青年父母一并迁移流动将会增多,隔代家庭、留守儿童问题也会缓解。与此同时,中老年父母跟随在城市定居的已婚子女或帮其照料小孩或随其养老的做法有可能增多。政府应为有这种愿望或打算的家庭成员提供更多方便乃至优惠措施,促使当代人口城市化以更多的家庭成员团聚为落脚点,而非劳动力与子女、父母分隔两地。

(五)农村家庭结构未来变动趋向蠡测

就整体而言,今后农村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构成将进一步缩减,常住人口中中青年劳动年龄人口比例下降、老年人口增长的趋向继续保持,这仍将成为农村家庭结构变动的主要影响因素。目前农村中年和低龄老年夫妇多只有两个或三个子女,属于少子女者,其中独子比例较高。若其成年子女在婚配、生育后仍将家安在农村,平时以出外从事非农经济活动为主,那么,中年、低龄老年亲代和青年子代同居共爨、相互协作的经济和生活模式即直系家庭就会被维系,甚至会进一步提高。与此同时,随着老一代多子女夫妇(出生于1940年前后)的数量逐渐减少,中高龄老年人独居所形成的夫妇家庭和单人户将会降低。但也要注意到这种可能性,若目前或今后一个时期内农村青年一代在城市就业、结婚并定居的比例提高,其农村的父母没有随迁过去,那么,它不仅会使少子女的农村老年人独居增多,还会使三代直系家庭等多婚姻单位家庭的增长之势被抑制。

在社会转型时代,研究者需要不断了解民众生活观念的变化,观察不同群体新的居住偏好,认识新的制度实施对家庭关系的影响,这样才能较全面地认识农村家庭结构新的变动和特征。

① 王跃生:《社会变革与婚姻家庭变动——20世纪30-90年代的冀南农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第18-19页。

② 王跃生:《当代中国家庭结构变动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③ 王跃生:《中国城乡家庭结构变动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12期。

④ 郭志刚:《关于中国家庭户变化的探讨与分析》,《人口研究》2008年第3期。

⑤ 杨菊华、何炤华:《社会转型过程中家庭的变迁与延续》,《人口研究》2014年第2期。

⑥ 王跃生:《中国农村家庭的核心化分析》,《中国人口科学》2007年第5期。

⑦ 王跃生:《三代直系家庭最新变动分析——以2010年中国人口普查数据为基础》,《人口研究》2014年第1期。

猜你喜欢

人口普查夫妇劳动力
工地上的一对夫妇
无人机助力人口普查
人口普查学问多
2020年河南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45.81万人
两地分居夫妇春节备孕、避孕有讲究
广东:实现贫困劳动力未就业动态清零
人口普查为什么既要“查人”又要“查房”
贵州遵义新蒲杨价夫妇墓
历次人口普查中低年龄组人口漏报研究
独联体各国的劳动力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