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莹颖案背后的“公地悲剧”
2019-07-25邓新华
宽恕或不宽恕,在多大程度上宽恕,应该由受害者或其权利继承人决定
邓新华
2019年7月18日,中国访美学者章莹颖遇害案的判决引发国人关注。杀人凶手克里斯滕森最终仅被判终身监禁,原因是陪审团中的两名成员不愿意判克里斯滕森死刑。2016年11月3日,就读于日本东京法政大学的中国留学生江歌被闺蜜前男友陈世峰用匕首杀害,陈世峰也没有被判死刑,而是被判20年监禁。
对这两个案子的判决,国内很多人都不赞同,当然,也有人支持的。比如,章莹颖案,有人认为,美国按照程序正义的原则这样判决并无问题。江歌案,也有很多人从“废除死刑”的角度支持日本法院的判决。但是更多人认为,对这样的凶手都不判死刑,无法告慰死者,也降低了法律的威慑力度。
看起来,这两起案子的判决都应该从法理的角度来谈,但实际上,人们也可以从经济学的视角审视这两个判决。
这两个案件的判决,都存在着经济学上所称的“公地悲剧”。
“公地悲剧”是说一块地没有明确的产权,因此人们过度使用,不加维护,使得这块地的价值不断耗散。
以章莹颖案来说,是章莹颖的生命权受到侵害,然而,最后却是由陪审团来决定凶手的命运。也就是说,章莹颖的个人公道,经由美国刑事诉讼程序,变成陪审团的12名成员的“公地”。
对于陪审团成员来说,他们并没有章家人痛失亲人的痛苦,更重要的是,他们并不用为判决失当而承担责任。
如果是法官判案,哪怕他没有受贿情节,但如果出现失误,他会被追责,或者即便不被追责,其职业声誉也会受到损害。
但是担任陪审团成员是一次性的工作,并且是集体决议。即便某些成员并不谨慎权衡,外人也不知道他的责任,更无法向他追责。他们既不会有声誉损失,也不会有物质利益的损失。
美国经典电影《十二怒汉》中,一位陪审团成员坚持说服其他成员谨慎对待案子,最终取得成功,这部电影经常被用来说明法治精神的胜利,但反过来看,片中的“公地悲剧”是很明显的。比如有些成员急着要去处理私事,就想赶紧判了这个案子回家。在他们看来,投入太多精力去维护法理、公道这块“公地”,是不合算的。
理解到“公地悲剧”,那也就能够明白,陪审团员对为章莹颖讨回公道的动机,究竟有多强烈,就很成疑问了。如果其中某些人基于个人价值观,比如被“社会也曾亏待凶手”“凶手精神不太正常”之类的说辞说动,或者天性比较容易宽恕他人,那就可以置公地的价值消耗而不顾,只满足个人的价值偏好。
江歌案同样存在这个问题。政客推动对凶手宽恕的立法可以获得选票,但却是以被害人的公道为代价的。
这里并不是说宽恕的价值观不对,而是说,如果法律上出现了一块宽恕的“公地”,那么,宽恕就容易被滥用。
解决之道,是法律应该更加尊重受害者的权利。
加害者对受害者施加伤害,受害者就应该获得同等的“报复权”。如果受害者去世,这个权利应该由家人、监护人等继承人继承。宽恕或不宽恕,在多大程度上宽恕,应该由受害者或其权利继承人决定。
被害人以及他们的权利继承人也可以宽恕加害者,但他们是在自己的权利范围内,他们自己承担了代价,所以不是“公地悲剧”。而由于宽恕权在受害人这一方,潜在的罪犯没有“公地悲剧”可以利用。如此,法律的威慑力和个人的宽恕得到恰当的结合。
克里斯滕森至今未曾吐露章莹颖的尸体去向,也从未向章家人和章莹颖的未婚夫说一句“对不起”。据报道,克里斯滕森并非不怕死,他听到法官宣判不是死刑之后,脸上露出轻松的神情。可想而知,如果克里斯滕森需要向章家人请求宽恕,他的表现不会是这样。克里斯滕森的表现,说明他在有意识地利用“公地悲剧”。对此,不仅章家人毫无办法,就连审案的法官沙迪德,也只能给克里斯滕森判个终身监禁,外加一些道德训诫。可是,道德训诫对克里斯滕森这样的人会有半点作用吗?对于弥补章莹颖被侵害的权利,更是没有意义。
(作者系经济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