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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公益诉讼应让不法商家更痛一些

2019-07-25辛省志

南方周末 2019-07-25
关键词:中消协维权权益

辛省志

2019年7月22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官方网站通报了其发起的首例公益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在法庭主持下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已正式签发民事调解书。中消协称,调解协议满足了中消协全部六项诉讼请求,协议内容全面保护了案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了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中消协首起公益诉讼结案,值得庆祝。

不过调解协议既没有直接约定对消费者的赔偿,也没有通过惩罚性赔偿震慑潜在的违法者,是一个遗憾。尽管这种做法合法合规,但作为公益诉讼,在合情合理方面值得商榷。

根据调解协议,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承认故意生产、销售了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不符合认证规格的产品(正三轮摩托车),并承诺立即停产、停售相关产品,并采取召回、修理、更换、退货等方式消除安全风险,确保符合国家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并承担因此支出的全部费用以及消费者的必要费用。雷沃重工还承诺将依法处理消费者诉求,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对消费者承担可能发生的修理、更换、退货等费用,消费者配合消除车辆安全风险所发生的交通、误工等必要费用,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费用,精神损害赔偿费用,惩罚性赔偿费用等。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不法商家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也日益增多。尽管法律赋予了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和途径,但是因为单个消费者受损的权益通常是比较小的,维权收益不高而维权成本则很高,比如一部手机被预装了消费者不想使用的软件,一个消费者要证明自己权益受损的难度很高,而维权的收益可能非常低,但手机厂商卖出数百万甚至几千万部手机,侵犯众多消费者利益所获取的非法收益是非常可观的。正是为了解决消费者单独维权成本高而收益低的问题,法律规定了集体诉讼(中国民诉法称为代表人诉讼)和公益诉讼两种救济途径。

不过,尽管中国民诉法早在1991年就规定了集体诉讼制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拒绝对类似侵权案件以集体诉讼立案,而仅作为个别侵权案件审理。这也是2012年民诉法修正案中新引入的公益诉讼被人们寄予厚望的原因之一。

目前的一些公益诉讼案例,虽然也起到了一些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效果,但是离人们的期望还是有一定距离。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没有直接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在中消协诉雷沃重工的案例中,雷沃重工在调解书中承认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调解协议也明确不免除雷沃重工所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消费者可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张权利。但消费者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获得最高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还需要另行提出,并提供造成损害的证据。消费者维权成本还是很高。

2015年上海市消保委诉两家手机厂商预装软件不明示、不可卸载的公益诉讼案同样以商家承诺整改、消保委撤诉告终,没有实现对消费者的赔偿和对商家的惩戒。尽管这一诉讼也推动了手机预装软件问题引起广泛重视,最终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政策予以规制,但是没有对消费者的赔偿和对商家的惩戒,手机厂商只是在之后不能以预装软件营利,而之前以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方式获得的非法利益并没有被剥夺,更没有受到惩罚,这就很难使商家得到教训,也很难避免商家在以后开发新的“商业模式”通过侵犯消费者权益非法获利。

消费集体诉讼最初产生的动机是向权益受损的消费者作出赔偿,迫使违法经营者吐出非法利益并阻止其今后继续进行违法行为。同样,消费公益诉讼也应该让商家为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大大提高违法成本。只有这样,才能让商家在试图侵权前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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