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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包 的哥能否索要路费

2019-07-23李渤

法庭内外 2019年6期
关键词:遗失物承运人物权法

李渤

近日,一则“的哥捡到3万元包,送还时要求打表遭乘客投诉”的新闻引发热议。此事件经媒体公布后,不少网友留言,其中有人引用物权法拾得遗失物的相关规定,认为司机有权主张返还失物时产生的必要费用。但实际上,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内的随身财物并非是物权法意义上的“遗失物”,而是“遗忘物”。

物权法上的“遗失物”,是指权利人丢失于公共活动空间、难以回忆具体丢失时间和地点、已完全丧失实际控制的财物,如遗失于公共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物品。而“遗忘物”,则是权利人暂时遗忘于特定场所、通过回忆可以大致确定丢失的时间和地点,仍为某人所占有的财物。

“遗失物”与“遗忘物”主要有两点区别:一是物品被遗置的地点不同,遗失物被遗置于公共空间,该空间没有明确的管理人或管理人因客观原因难以实现有效控制;而遗忘物的遗置地点是管理人能够有效控制的特定场所,比如他人家中、宾馆、商店或其他较为封闭的商业服务场所等。二是物品占有变动模式不同,遗失物从权利人占有变动为无人占有,任何人均可捡拾、占有,适用物权法拾得遗失物相关规定;而遗忘物从权利人占有变动为场所管理人占有,这种占有不以场所管理人员实际知晓遗忘物存在为前提,场所管理人以外的人无权捡拾、占有遗忘物,因此不适用物权法拾得遗失物相关规定。他人先发现遗忘物的,应交由场所管理人保管。

出租车属于管理人能够有效控制的特定场所,司机是场所管理人,不论司机是否发现遗忘物,乘客的遗忘物均应由司机占有、保管。司机以外的人应当知晓该物品是别人遗忘的物品,不得随意捡拾、私自占有。若司机以外的人擅自“捡拾”其他乘客遗忘在出租车上的财物并据为己有,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可能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盗窃罪。

乘客乘坐出租车,与出租车公司或个体司机本人成立客运合同关系。乘客付费享受的是承运人将其安全送达指定地点的服务。乘客的随身财物未交司机托运,在运输过程中,司机不负有保管、照看的义务。如果乘客因自身疏忽遗忘物品造成财产损失的,不可归责于承运人,承运人也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24条规定,司机发现乘客遗失财物,应设法及时归还失主;无法找到失主的,及时上交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留存。因此,出租车司机有协助乘客寻找遗忘物品,发现遗忘物品后妥善保管、及时通知和返还的后合同义务。司机应遵照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履行协助寻找、保管、通知、返还等合同义务。同样,乘客应在公平、合理、有限的范畴内请求司机予以协助,不宜过分苛求。

司机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乘客支付价款后,客运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故而乘客无权要求承运人免费将遗忘物送至指定地点。承运人和乘客可就返还遗忘物的方式、交付的地点、必要费用的计算方式、数额及分担等进行协商,必要费用包括交通费、邮寄费、误工费等。

在上述新闻事件中,司机称与乘客沟通时已经提出打表送还物品,若确实如此,乘客不同意则应当时表示反对;乘客未明示反对,应视为双方已经就返还物品的途径、必要费用的计算及分担方式达成一致意见,乘客取回遗忘物后再行投诉缺乏法律依据,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乘客可自愿给予司机必要费用以外的“好处费”“感谢费”“红包”“酬金”等,但司机不得以遗忘物品相要挟索取高额好处费,若因此给乘客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严重的甚至会构成犯罪。

《物权法》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因此,若司机发现乘客遗忘物品却拒不返还的,乘客可以起诉要求司机返还原物;若给乘客造成其他损失,司机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乘客遗忘物品价值较高,司机拒不返还的行为还可能构成侵占罪,受到刑事处罚。

拾金不昧是我国的传统美德,诚实信用是现代社会规范民事行为的准则。乘客下车时,出租车司机应主动提醒携带好随身物品,实行一车一检,协助乘客寻找遗忘物品,发现遗忘物品及时通知并返还;其他人在出租车上发现遗忘物时,应自觉交由司机或有关部门处理;遗忘物的权利人也应主动负担司机因返还遗忘物产生的必要费用。只有各方都诚实守信,才能建立良好的出租车经营服务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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