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谴责人渣老板,更应筑牢未成年人的保护屏障

2019-07-22闫肖锋

中国新闻周刊 2019年25期
关键词:人渣幼女儿童性

闫肖锋

从企业家、慈善家到涉嫌猥亵9岁女童,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从成功人士到性侵恶魔仅一步之遥。人们谴责人渣老板,呼吁加大惩处这类突破社会底线犯罪的力度,而如何保护未成年人仍是个沉重又长远的课题。

可以说,王振华牵出的是一个严峻迫切的现实:科技昌明,文明进步,而我们在保护防范性侵未成年人方面卻严重滞后了。对此,全社会要深刻反省,并拿出马上能付诸实施的法规和措施。

据公益组织“女童保护”不完全统计,2013~2018年间,全国各地经媒体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件高达2096起,仅2018年一年,受害儿童就超过了750人。

这仅是基于警方和媒体公开报道的数据,而大部分的儿童性侵案件,都因为种种原因而没能公开。专家粗略估计,性侵案件,尤其是针对中小学生的性侵害,隐案与报案比例是7:1。

另据统计,熟人性侵儿童案占87.87%,其中师生关系占比最高,占33.8%;其次是网友关系,占18.57%;排在第三位的是其他生活接触(门卫、校工等)的熟人,占15.23%;此外还包括邻里关系(邻居、同村)、亲属关系(父女、继父女、养父兄、亲戚等)。

我们一方面要严惩利用手中的权钱逾越法度、挑衅公序良俗者,彻查事件背后的黑色交易链;另一方面,我们更要关注那些弱小的受害者,他们有没有得到必要的关怀和心理疏导,以及今后如何保护他们。

简言之,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惩戒应与保护并重,而长远看保护更重要——千万声谴责不如一条实施到位的法律法规,能防患于未然。

如果没有外界的强制干预,施暴者一般会对孩子一而再、再而三地进行犯罪,有些犯罪的时间跨度甚至长达数年。从目前披露的王振华涉嫌猥亵儿童一案的细节,人们有理由追问:王振华是否有猥亵性侵女童的前科?其企业家的光环为实施犯罪提供了什么便利的条件?其背后是否存在一个“输送”幼女的病态网络?

司法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在遏制儿童性犯罪方面,法律的力量远胜于道德武器。

近年来,我国针对幼女受侵害领域的立法工作在不断完善。201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其原因就在于犯“嫖宿幼女罪”只能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犯“强奸罪”最高可追至死刑。

但是,此次舆论争议的一个焦点在于,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猥亵”与“强奸”的司法界限是否过于宽泛?“猥亵罪”最高5年的量刑,是否会成为一个对9岁女童实施了性侵的企业家逃脱更严厉制裁的盾牌?

打击性侵儿童,除了教育儿童加强自身的防范措施外,更需要立法者正确评估社会风险和影响,从法律上让保障和惩戒与时俱进。

一百年前,胡适先生提出了“文明”的两大准则:“第一看怎样待小孩子;第二看怎样待女人。”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如何筑牢未成年人的保护屏障,补上儿童性教育与防范的缺失,并在罪案的裁定上从重从严,成为文明与否的试金石。而王振华案能否查清楚,还受害女童及其家庭一个公道,将会检验我们社会的文明与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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