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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食品安全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

2019-07-19姚一佳

神州·下旬刊 2019年6期
关键词:网购经营者食品

姚一佳

一、网购食品的背景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2期《中国互联网发展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6月,中国互联网人口已超过8亿,网上购物和电子支付约占互联网总人口的71.0%。(1)在庞大的互联网人口背后,各种电子商务平台迅速发展,传统的线下交易被在线交易所转移。网上食品购物也成为一种流行的食品购物模式,消费者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从商家购买食品。

二、网购食品存在的安全问题

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食品消费方式,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食品。以电子商务平台京东为例,2013年至2017年京东食品的销量、销量和用户数量均保持150复合增长,用户购买频率和人均消费逐年上升(2)但同时,网上购物食品的安全性也值得关注。根据2016年在线食品消费蓝皮书的调查数据,食品质量已经成为影响在线食品重复购买力的最关键因素,超过90%的消费者担心在线食品的安全。(3)

笔者通过检索关键词,根据裁判文书网已有的十余份文书来论述食品安全问题的严峻。通过对比解读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并且结合现实客观情况,对网购食品存在的安全隐患总结如下:

第一,网购食品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杨巨宾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烟台嘉颜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和“江金龙与浙江天猫商城网络有限公司、湖北金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中,消费者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销售商家虚假宣传。在“易某某与贵州省晴隆县海权清真肉羊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等四被告产品责任纠纷案”中,销售商家虚假宣传食品中含有灵芝成分,其真实成分与标签、说明书不符。

第三,电商平台对商品监管的不作为。现实中电商平台上存在不少的“挂羊头卖狗肉”类店铺,电商平台主观上应当明知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但电商平台的不作为在客观上默许了经营者的不法行为。

三、网购食品安全问题解决对策

(一)政府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并完善法律制度

就目前而言,网购食品的监管仍处于缺失状态,政府作为监管职能机构,应当尽快成立专门的网络食品交易监管部门,分为两级监管。各层级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确保现有法律法规,例如《电子商务法》、《食品安全法》等的贯彻落实;疏通消费者维权途径,对现有的例如中国消费者协会官网、12135投诉热线的日常维护;督促第三方平台即电商平台的自律管理,不仅规范平台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还要及时妥当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提高消费纠纷处理效率;开设不合格商品曝光台,对抽检的不合格商品或是消费者投诉成功的商家进行曝光,以提醒消费者和警示经营者。

此外,还应完善网购食品法律保障体系。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对网络食品交易作了规定,例如第六十二条中对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做了规定,要求平台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对于其中应当先行取得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负有审查义务。对監控到有违法行为的食品经营者,平台还负有制止和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职责;对于其中有严重违法行为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该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以上是对网购平台经营管理、食品追溯问责等的规定,但对于网购食品第三方平台连带责任等问题,仍无明确且细致的规定。

(二)电商平台尽到审查义务

第三方平台对平台商家的资质有审查的义务,准入要求是食品进入流通渠道的前提,对于意欲进入网络食品销售市场的经营者所提交的申请,例如食品供货渠道、经营许可证等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此外,合理的保证金制度也是保障网购商品安全的一项有效措施,经营者提交适当的保证金作为担保,对于其中销售不合格商品的商家,可以采取没收保证金的惩罚措施;其中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经营者,对其采取禁止入市等惩罚。另外,由于目前的电商平台交易中存在“刷单”、“好评返现”等各种制造虚假不实销售量、消费评价现象,因此完善的评价体系也是规范网购食品安全的保障。第三方平台通过后台监控,对于刷好评的卖家进行处罚,对受托好评的买家账号进行购物限制,以此呈现更加真实的经营记录,为消费者提供真实的信息。

(三)经营者承担社会责任

经营者保障经济效益的前提,应当是承担社会责任。经营者应当用合法真实的材料接受第三方平台的审核,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谨慎选择进货渠道,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保证货源的安全可靠;在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不推卸责任,积极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建立良好的经营口碑。

(四)消费者增强维权意识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合法的维权途径作了以下罗列:自行与经营者协商以达成和解协议;请求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请求有关部门介入;根据与经营者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4)消费者在经历食品安全问题时,所采取的维权行为不仅是为了自身利益所考虑,更是社会使命感的体现,例如对于经营者的不法行为在社交媒体上曝光,充分发挥作为消费者的安全监督作用,以此起到对社会食品安全问题的警示。

四、总结

网购食品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方式,受到广大消费者的欢迎。虽然我国对网购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但由于法的抽象性和滞后性、监管部门不协调、第三方平台未按程序审核、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等原因,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切实保障。因此,建立完善的网购食品法律法规、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规范第三方平台的审查流程等措施亟待建立。

网购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需要我国庞大的法制系统的保障,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和监督,只有通过多方的共同努力,才能建立纯净的网购食品保障体系,真正促进网购市场的健康发展。

注释:

第4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全文).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办公室http://www.cac.gov.cn/2018-08/20/c_1123296882.htm

京东数据研究院:从京东大数据看食品网购消费趋势.https://www.useit.com.cn/thread-16765-1-1.html

《2016网络食品消费蓝皮报告》:九成担心网购食品安全.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70118/211632.s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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