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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017 年全国职业病报告和审核时效对比分析

2019-07-17王丹朱晓俊王鸿飞李涛王艳华刘梦瑄

中国卫生标准管理 2019年11期
关键词:业务管理职业病市级

王丹 朱晓俊 王鸿飞 李涛 王艳华 刘梦瑄

职业病报告、统计和分析是《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1],是职业病预防控制的重要基础常规工作,是职业病防治政策和规划制定、职业病防治干预效果评价的数据依据和支撑。我国职业病报告于2006年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网络化管理,2014年4月底,职业病报告系统又升级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独立子系统“职业病与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系统”[2-3]。因放射性职业病(11种)另有报告系统,本系统报告只覆盖《职业病分类和目录》[4-5]中规定的9大类121种职业病。职业病报告的工作信息量大、涉及部门和单位多。经过十余年的发展,职业病报告系统在覆盖面、用户数、报告数量方面均有大幅增长,需要加强对报告机构和职业病报告业务管理机构的数据质量控制,确保数据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完整。为评估我国职业病报告的及时性和时效性,本文对比分析了2015—2017年职业病诊断机构网络报告的及时性以及职业病报告业务管理机构的数据审核时效性,初步总结了影响时效性的可能原因,并为进一步规范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报告质量控制以及提高业务管理提供建议。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本文采用全国职业病诊断机构于2015—2017年间通过“职业病与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系统”常规报告的各类职业病的原始个案资料。

1.2 方法

对职业病报告机构的报告及时率以及职业病业务管理机构在次年1月底的审核状态以及审核时效情况进行描述性分析。由于指标变量为等级资料,2015—2017年报告及时性和审核时效性的比较采用Kruskal-Wallis H检验,有统计学差异时,进一步采用Nemenyi法对不同年度进行两两比较分析[6-7];对于2015—2017年审核状态的比较,采用χ2检验,并采用Bonferroni法矫正检验水准α为0.0167(0.05/3),对不同年度进行两两比较[7]。使用SPSS 23.0软件对数据进行整理与分析,对于Nemenyi法,采用刘伟[8]、韦杰[9]等人介绍的编程方法。

1.3 相关定义

报告及时的定义: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制度(2016年版)》中《职业性尘肺病报告卡》(卫计统46-1表)、《职业病报告卡(不含职业性尘肺病、放射性疾病)》(卫计统46-2表)的要求,急性职业病病例确诊1日内,职业性尘肺病和其他8类职业病病例确诊15日内报告的为报告及时。报告及时率的定义:报告及时的记录数占当年报告全部记录数的百分比。

审核流程的规定:职业病报告卡的审核按属地进行管理,实行县-市-省三级审核。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职业病后进行报告,报告后由病例所属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职业病报告业务管理机构进行县级审核,县级审核通过后由该县的上一级(市级)职业病报告业务管理机构进行市级审核,市级审核通过后由该市的上一级(省级)职业病报告业务管理机构进行省级审核(终审)。对审核未通过的报告卡退回职业病报告机构重新修订后,再经过县-市-省三级审核,直至终审通过。“终审率”定义为在要求的时间点,完成终审的记录数占所有报告记录数的百分比。

2 结果

2.1 报告时效分析

2015—2017年,全国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的各类职业病报告卡中,报告及时的记录数为72 122条,总报告及时率为76.17%。2015—2017年报告时间呈逐年缩短趋势,各年度报告及时率分别为72.31%、75.57%和81.01%,呈逐年上升趋势,有显著统计学差异(P<0.0001),见表1。

全国职业病诊断机构2015—2017年总报告及时率达80%以上、60%~80%和未达60%的省份分别有12个、12个和7个。从2015年到2017年,报告及时率达80%以上的省份数由10个升至20个;达60%~80%的省份数由10个降至7个;报告及时率未达60%的省份数由11个降至4个,见表2。各年达到不同报告及时率的省份数比较有统计学差异(P<0.05),逐年比较无统计学差异(P>0.05),但2015年与2017年比较有统计差异(P<0.05),见表2。

2.2 审核情况分析

在各年度次年1月底时,审核状态为省级审核(终审)的记录数有91 440条,总终审率为96.57%,由2015年的96.02%提高至2017年的97.24%。2015年未审核的记录占1.73%,2016年和2017年未审核的记录占比下降至约0.5%。2015—2017年审核状态比较以及逐年比较均有显著统计学差异(P<0.0001),见表3。

对于审核终审通过的记录,比较2015—2017年各级审核通过用时显示,在报告后3日内、3~10日、10~30日通过县级审核的总记录数分别为8 047条(占25.56%)、7 008条(占22.26%),和6 926条(占22.00%)。在报告后3日内和3~10日内县级审核通过的记录数占比由2015年的24.11%和19.83%分别增至2017年的29.91%和24.00%,县级审核通过用时3年呈现缩短趋势,3年比较和逐年比较均有显著统计学差异(P<0.05),见表4。

在县级审核通过后3日内、3~10日、10~30日通过市级审核的总记录数分别为31 315条(占40.50%)、15 110条(占19.54%)和14 660条(占18.96%)。各年度市级审核通过用时在3日内的占比下降,2个月以上的占比增加,显示有延长趋势,3年比较和逐年比较均有显著统计学差异(P<0.01),见表4。

在市级审核通过后3日内、3~10日、10~30日内通过省级审核(终审)的总记录数分别为16 631条(占18.29%)、14 783条(占16.26%)和22 509条(占24.75%),在3日内完成审核的占比上升,其他各时间段占比呈下降趋势,提示省级审核通过用时呈缩短趋势,3年比较以及逐年比较均有显著统计学差异(P<0.0001),见表4。

3 讨论

3.1 报告时效性逐年提高

各年度报告及时率分别为72.31%、75.57%和81.01%,呈现逐年提高趋势,统计学检验有显著性差异(P<0.0001),比2010—2011年度的报告及时率也有提高[10]。同时,报告及时率达到80%以上的省份数,2016年比2015年增加3个省,2017年比2016年增加了7个省。上述数据显示全国整体报告时效性逐年提高,但仍有近24%的数据报告不及时。2017年的报告及时性最高,但仍有近20%的数据报告不及时,更有近2%的数据报告时间在诊断后半年以上,提示报告及时性应尽一步提高。影响报告及时性可能的原因包括:(1)各级职业病报告业务管理机构在督导检查中发现的漏报病例,由报告机构进行了补报导致报告时间过晚;(2)报告机构工作流程欠合理,报告人员并非诊断组成员,资料从诊断组流转到报告人员的交接过程复杂,延误报告时间,也极大可能产生漏报;(3)诊断机构诊断时获得的劳动者职业史过于简单,资料不全,不能满足报告要求,待报告人员报告时需重新联系劳动者所属用人单位,要求补充信息,导致延误报告时间;(4)日常督导中发现,基层人员流动频繁,很多新报告人员并不熟悉报告要求和流程,导致报告不及时;(5)由于近2年来系统安全升级,全部账户进行双因子身份认证管理,需实名认证[11-12],部分非实名账户被停用,不能登录系统进行报告,或因新用户申请账户周期过长,导致报告延误;(6)系统安全管理要求各省部署vpn通道登录网报系统[13],由于vpn通道故障导致系统不能登录[14],也会导致报告延误。

表1 2015—2017 年报告时间分布情况

表2 2015-2017 年达到不同报告及时率的省份数(个)

表3 2015—2017 年不同审核级别在次年1 月底审核报告卡状态

表4 2015—2017 年不同级别初次审核通过用时分布

3.2 年终审核整体完成情况较好,但各级审核用时均需进一步缩短

数据显示,次年1月底时各省总终审率达96.57%,且以每年0.5个百分点的增速递增,整体审核完成情况较好。但是,由于国家目前尚未明确规定各级审核时限,因此各级审核通过用时的分布也较为分散,县级和省级审核在2015—2017年呈现用时缩短的趋势,但市级审核用时有延长趋势。国家正在制定的《职业病报告工作规范》要求县级职业病报告业务管理机构在报告卡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县级审核、市级职业病报告业务管理机构在县级审核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市级审核、省级职业病报告业务管理机构在市级审核通过3个工作日内完成省级审核。数据显示各级能达到此要求的记录数占比并不高。影响审核时效的可能原因包括:(1)国家尚无职业病报告审核时限、审核内容相关的管理规定或工作规范,仅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制度(2016年版)》的相关报告卡的填报说明中提出“同年度4月、7月、10月和下一年度1月10日之前完成上一个季度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因此职业病报告业务管理机构定期进行审核,导致部分数据审核过晚;(2)vpn通道故障导致的报告系统登录问题[14],以及账户问题导致审核延误;(3)职业病报告业务管理机构大部分业务管理人员为兼职,尤其基层机构,业务管理人员工作繁多,一定程度影响审核时效。

3.3 提高报告及时率和审核时效的建议

(1)国家尽快出台职业病报告管理规定或工作规范,进一步明确报告、审核时限要求,理顺报告、审核流程;(2)各省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工作情况,制定符合本区域情况的工作规范等,对报告、审核的内容和时限以及流程做进一步优化和细化;(3)各报告机构应优化从诊断到报告的工作流程,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提高报告时效;(4)各级职业病报告业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报告机构和所辖区下级业务管理机构以及本机构专业人员的培训、指导、检查,提高专业人员业务熟悉度;(5)基层报告机构和职业病报告业务管理机构应尽可能稳定报告人员,减少因业务不熟导致的报告不及时,工作量大的机构应设置专职人员从事报告和审核工作;(6)各省进一步加强网络报告系统的软硬件维护,保障业务人员能正常登陆系统,减少报告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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