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C环境友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易回收塑料编织袋 T/CPF 0007-2018
2019-07-16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适用易回收塑料编织袋的CEC环境友好产品认证。
2. 认证模式
按“型式检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的监督”模式进行。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1) 认证申请(2) 文件审查
(3) 初始工厂检查
(4) 型式检验
(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 获证后的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单元划分
根据相同生产场地、相同产品类别、相同加工工艺的基本原则划分申请单元,同一个申请单元可以包含若干产品型号,但应明确同一单元内产品的具体型号。当以多型号产品申请认证时,按最大允许装载质星划分,具体分为如下五个认证单元:
表1 认证单元划分
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相同产品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4.2. 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4.2.1 申请书;
4.2.2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2.3 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 CCC证书复印件(仅限于国家规定目录中的产品);
4.2.4 生产者持有的商标或品牌证明文件复印件;
4.2.5 当认证委托人、生产者不同时,需提供认证委托人与生产者的委托关系证明材料;
4.2.6 当生产者、生产企业不同时,需提供生产者与生产企业的委托加工关系证明材料;
4.2.7 环境守法资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三同时验收报告、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检测报告);
4.2.8 在同一申请单元内申请多个型号时,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4.2.9 各类体系认证证书(如果有);
4.2.10 其他申请书附录所要求的资料。
4.3. 文件审查
文件审查主要针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以上申请文件,通过审查确定以下内容:
4.3.1 通过对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和生产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文件的审查,确定相应的组织机构资质的存在性以及合法性,并应确定产品商标的归属权关系以及OEM/ODM的知识产权关系。
4.3.2 通过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产品及系列的差异性说明,确认产品是否属于《CEC环境友好产品认证技术规范 固定安装式柴油发电机组》(CEC 006-2019)确定认证范围以及产品的单元划分是否正确。
4.3.3 通过对生产者、生产企业环境合规性审查,确认是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近半年内是否受到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处罚和通告。
4.3.4 通过对各类体系认证证书(如果有),确认生产企业管理体系是否满足认证的相应要求。
4.4. 初始工厂检查
4.4.1. 检查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生产企业对产品满足《CEC环境友好产品认证技术规范 固定安装式柴油发电机组》的保障能力和生产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生产场所。
4.4.2. 生产企业质量环保保证能力检查
由CEC派检查员对生产企业按照CEC-1007ZYP-A/0《CEC标志自愿性产品认证生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检查。
4.4.3. 生产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生产一致性检查,若认证涉及多个单元产品,则生产一致性检查应对每个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个型号的产品。
4.4.4. 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在企业首次申请(证书被撤销的,应视同首次申请)时开展初始工厂检查。
工厂检查人日数根据申请认证单元数、检查类型及工厂生产规模来确定,一般每个生产场地工厂初次检查人日数不得小于2个人日的要求。
4.4.5. 不符合情况
初始工厂检查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在工厂检查时发现不符合的情况,认证委托人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由CE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
4.4.6. 型式检验
由CEC对《易回收塑料编织袋》(T/CPF 0007-2018)中技术内容的所有条款按技术要求中规定检测方法进行确认。
4.4.6.1 抽样原则
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该样品应能覆盖申请单元中包含的所有型号。
4.4.6.2 抽样数量
CEC派出的检查员按抽样原则每个单元应至少抽取一个样品,并覆盖所有申请单元。
4.4.6.3 检测方法
按《易回收塑料编织袋》(T/CPF 0007-2018)中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对技术要求中规定的通过文件审核和现场确认等方式确认的指标,生产者应提供自我声明或相关证据,以证明其符合相关指标要求,并在工厂检查时确认;对技术要求中需要通过检测方式确认的指标,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在现场按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进行检测。
4.4.6.4 样品检测报告
样品检测报告应对该报告所覆盖的产品有准确、清晰、完整的描述。实验室完成检测后,样品检测报告还应寄送CEC和认证委托人分别留存。
4.4.6.5 不合格情况
在工厂检查时判定不合格的情况,认证委托人应在 3个月内完成整改,由CE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的,按型式检验不合格处理。
在检测中发现不合格的情况,实验室出具不合格报告,及时通知CEC和认证委托人,由CEC对申请认证的产品再次抽样进行检测。自不合格发生起6个月内检测仍未通过的,按型式检验不合格处理。
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5.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对型式检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个申请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
5.2. 认证时限
产品完成型式检验,且收到生产企业提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后,一般情况下20个工作日内向认证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
5.3. 认证终止
当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或工厂检查不通过,CEC做出不通过决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请认证,3个月后可重新申请认证。
6. 获证后的监督
6.1. 获证后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的监督包括产品型式检验和现场监督检查,以及对认证的产品实施的有效的跟踪调查。
6.2. 型式检测
认证机构可在证书有效期内随时、多次安排对获证产品的型式检验,抽样应在认证机构与认证委托人双方共同认同并约定的场所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线、仓库、市场/销售网点、客户端等任何场所。认证委托人应对抽样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CEC每年在获得认证的每个单元产品中至少抽取一个型号进行型式检验。
6.3. 现场监督检查
6.3.1. 现场监督检查时间、频次
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12个月内应安排年度监督,每次督检查间隔不超过12个月。监督检查人日数应不少于为2人日。但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现场监督检查:
(1) 在上次型式检验或工厂检查时有不合格(不符合)情况发生;
(2) 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管理体系等,可能对产品符合性产生影响;
(3) 获证产品在各类国家和地方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现象;
(4) 获证生产企业被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罚或通报时;
获证生产企业被曝光或被举报出现不符合情况,并经确认有可能是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过失时。
6.3.2. 现场监督检查的内容
现场监督检查的内容为 生产企业质量环保保证能力检查和生产一致性检查。具体内容同初始工厂检查。
6.4.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获证产品监督检查合格的企业,方可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若某一型号型式检验不合格,则判定该证书所覆盖型号均不符合认证要求,该证书立即暂停;生产企业需向CEC提交不合格情况出现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报告,CEC视整改情况进行再次抽样。如果再次检验结果仍不符合认证要求,则判定该生产企业此类产品所有证书覆盖型号不符合认证要求,全部证书暂停。
对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项的,获证企业应在 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CEC将根据情况暂停该生产企业此类所有产品证书。
认证证书暂停超过6个月的,CEC将根据情况撤销获证产品的认证证书。
对拒绝接受型式检验和现场监督检查的,CEC将撤销该生产企业对应的所有认证证书。
7. 再认证
获证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 6个月提交再认证申请,流程和要求同初次认证。再认证评价合格后发新证书。
8. 认证证书
8.1 认证证书的保持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书有效期为 5年,在证书有效期内,证书的有效性依赖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当认证规则要求(如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期限换证,超过规定期限未换发的认证证书,CEC将证书予以撤销并自行失效。
企业在证书有效状态下,可以向CEC提出撤销证书申请。
8.2 认证产品的变更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其产品中使用的材料、部件及元器件、组件发生变更时,生产企业可以按照自身的变更审批流程自行变更。
8.3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1) 扩展的申请
认证证书持有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认证产品单元的覆盖范围时,应向CEC提出扩展申请。
(2) 扩展的评价与批准
CEC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当不涉及主要生产工艺变化时,可针对差异部分提供可以认可的样品检测报告,CEC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新认证证书。原则上,将以最初进行型式检验的认证产品为扩展评价的基础。
持证人增加的产品不属于已获证单元的产品时,应提交申请,CEC将核查增加产品与原认证产品是否处于同一管理体系下,已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并对新增加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批准后颁发新证书。
(3) 认证证书的暂停/恢复、撤销
认证证书的暂停、恢复和撤销的要求由CEC制定公开文件并予执行。认证证书暂停超过6个月的,CEC将根据情况撤销获证产品的认证证书。
9. 认证标志的使用
获证产品允许使用如下认证标志:
如果加施标志,证书持有人应按CEC发布的《CEC标志自愿性产品认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使用认证标志,优先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加施认证标志;如本体不能加施,可在最小外包装的显著位置加施;如本体及最小外包装均不能加施,可将标志加施在产品的随附文件中。
不允许使用变形标志。
10. 收费
认证费用按《CEC标志自愿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规定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