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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实施前的工伤能否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019-07-16向春华

中国社会保障 2019年2期
关键词:补助金工伤保险工伤

主持人:向春华 (周一~周五 8∶30—11∶30)

主持人:

某职工是2000年受的工伤,由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伤残7级。因为当时该县工伤保险基金严重不足,经县政府同意没有执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他的伤残待遇一直是按照之前文件发放,每月发放伤残补助费,没有其他待遇。他所在单位中途经历了名称变更、合并,但他一直在单位上班,2015年1月与单位解除合同。他这种情况解除合同后能否按照现行政策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湖北读者 余先生

余先生:

该工伤人员原则上应当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即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至10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以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这一规定,其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根据该办法,其不应当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对此未规定。除非有明确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否则其不应当享受该项待遇。其旧伤复发,当时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或者根据老工伤政策已经将工伤医疗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该医疗费用。

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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