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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

2019-07-15许炜寅

法制博览 2019年5期
关键词:缔约过失损害赔偿

摘 要:相较于侵权责任及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而言,缔约过失责任发展历史较短,但在一定程度上能弥补侵权责任法的局限性。由于該理论与我国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不完全适应,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研究学界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尤其是在性质的认定及损害赔偿范围等方面。本文立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认定,进一步对其性质进行剖析,最终结合典型案例和理论现状,进而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及履行利益进行论述。目前,学界明确的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是对受损害方的因缔约行为导致的信赖利益的损失,也包括交易机会的损失,但该不包括受损害方固有利益的损失。

关键词:缔约过失;信赖利益;损害赔偿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4-0242-01

作者简介:许炜寅(1997-),男,汉族,浙江宁波人,浙江师范大学,本科。

一、缔约过失责任概念及其性质认定

缔约过失责任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之后,其概念也经历了不断完善的过程。目前,我国学界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认定仍未统一明确,学者们的争议点主要在于划分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有学者认为是“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想追认”,有学者认为合同有效时也存在缔约过失的情形。综合分析共性,其基本概念应当为:“缔约双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一方过错致使合同不成立、被撤销、无效等,从而导致合同缔约当事另一方受到损害,过错方应当基于受损害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

针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认定,学界更是颇具争议。首先将其与违约责任对比,两者界限分明,在责任产生基础、缔约当事人是否有“过错”、损害赔偿范围等各方面均明显不同。争议焦点集中于缔约过失责任是否独立于侵权责任,持肯定观点的认为:两者的归责原则、责任形式等都不同,不应一概而论;持否定观点的认为:缔约过失责任可以认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也可以弥补侵权责任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缺陷。综合以上分析,虽将缔约过失责任划归于独立责任尚有争议,但如果予以否认则会过度扩大侵权责任的范围,模糊其与违约责任的边界,其损害赔偿的范围也难以认定。因此,应将缔约过失责任划归于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确定其损害赔偿的范围。

二、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分析

针对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通说观点为仅对因缔结合同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进行赔偿,不同观点在于是否应当保护受损害方的固有利益。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属于两个独立的部门,不应将其混为一谈,基于此,如果将受损害的固有利益损失也纳入保护范围的话会造成相关概念的混同。

由于对信赖利益和固有利益的概念存在一定的混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有基于缔约过失而对固有利益进行赔偿的案例。而且通过分析研究相关案例,我们发现在案由确定上,有很多法院将因缔约过失引起的纠纷划为侵权纠纷,由此导致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将受损害方固有利益的损失纳入到损害赔偿的范围,但这违反了保护义务,且在阐述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时出现前后矛盾的情形,未能切实保护当事人利益。因此,完善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概念,区分信赖利益和固有利益,在保护当事人利益的情况下也能树立司法权威。

三、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与履行利益

正如上文所述,司法实践及理论界均坚持: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损失,合同成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缔约过失造成受损害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不同于合同履行利益,履行利益是在合同成立生效双方当事人均有效履行的情况下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情况下,由于信赖利益的损失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还未成立履行,该损失是小于履行利益的。理想状态下,对合同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进而恢复到订立前的初始状态,但也有一定限度,即不应超过履行利益,防止当事人因此获得额外利益,违背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实践中若存在信赖利益损失大于履行利益的范围,该种情况则再进一步讨论。结合相关案例集法律宗旨,总结出的缔约过失责任中信赖利益赔偿以履行利益为限的结论是具有一般适用性的。

四、结语

“缔约过失责任”概念自从出现之后,各国民法中均对相关理论进行了阐述,缔约过失责任在我国民法中占据重要地位,但对其概念的界定较为宽泛,对其赔偿范围也没有明确清晰的界定,从而导致司法实践及理论界定存在混乱。针对上述现象,学界对缔约过失的相关概念进行了许多研究,首先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进行了明确,将其与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相区别,进一步认识了其性质,应当将其划归成一种独立的责任。缔约当事一方的过错违反了先合同义务,造成了对方的损失,属于基于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属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基于民法中的公平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应当超过履行利益的限度,固有利益的赔偿应当由侵权责任法予以规制。综上,明确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性质及损害赔偿的范围等内容,在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也有利于指导我国的司法实践工作,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参 考 文 献 ]

[1]王洪亮.债法总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158-163.

[2]王培韧.缔约过失责任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23-57.

[3]吴一平.论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J].东岳论丛,2012(3):10-13.

[4]孙维飞.《合同法》第42条(缔约过失责任)评注[J].法学家,2018(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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