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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研究及对策

2019-07-14屈凡昶中国人民大学

消费导刊 2019年35期
关键词:金融机构机构企业

屈凡昶 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社会全面开发已走过40余年,国内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各地区的市场化进程也不断加深,中国的中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并逐步在各个行业占据重要地位,甚至有部分中小企业开始自主创新以提升在市场竞争中的主动性。可由于企业的发展需要资金的不断投入,中小企业由于自身资产实力较弱、经营时间较短、上下游尚不稳定,导致金融企业对其的认可度较差,使得在其需要资金的关口所能获得金融贷款支持也较少,而其根本因素在于中小企业难以提供金融机构所期望的担保条件,而国内对中小企业的担保体系的不完善也是一大重要因素。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表现

(一)单一的融资渠道,使其过于依赖银行的贷款支持

由于制定政策伊始多以大型企业为假象的对象,使得我国的政策和法规的制定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融资空间,中小企业无法像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那样通过正常的外部市场如发行股票和债券的方式来进行融资。并且国家各级政府把关注对象也主要放在大型企业上,忽视了国内数量上占多数的中小型企业发展。相关政策上不去就会导致一部分创业初期的企业发生资金困难等情况,不利于整个基层创业者所属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难以提供满足银行贷款条件的担保

无论是国有四大行或者是全国性质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还是当地城市银行、农商行,对于中小企业的授信担保多以抵押为主,或者是担保公司等强担保为主,并且抵押率较低,中小企业经营中所需要的资金,与其所能够提供出来的抵押物等难成正比,导致无法顺利在银行获得授信支持。

相关的担保公司对于中小企业也是多要求其提供反担保等手段以降低其代偿风险。部分中小企业无法提供反担保,直接无法获得担保公司支持;而部分中小企业为获得担保公司支持,只能通过相互为对方提供反担保的方式解决自身困境,从而会陷入担保圈的恶性循环,造成多生出担保风险,对其长久发展仍是困局。

(三)融资成本较高融资模式简单

中央及地方政府对企业的贷款优惠支持多面向大型企业,而所谓的中小企业的贷款却往往存在利率过高。中小企业也希望获取中长期贷款支持,但基本都会被被申请银行拒绝,因而大部分中小企业贷款一般只能够贷到短期借款。此种借贷款模式会令这些需要资金的中小型企业望而却步,难以拿到自己理想的资金。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成因

(一)中小企业自身存在不足

1.中小企业的一般出身较为复杂

目前国内的中小企业的起源主要由以下几种所构成:①由改革开放前发展起来的国有化的小企业或者集体企业改制过来;②部分原有的乡办企业发展改制而成;③原有的政府机关和企业开办的“三产企业”改制形成;④有一定资金积累后的个人所创办的私营和个体企业;⑤近年发展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科技进步应运而生的民营高科技企业。

2.中小企业的资金及技术水平弱

由于多数中小企业的起点水平低,多数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起步阶段仅通过多年积攒的有限的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办厂,或通过合伙人的形式合力办企业,公司运转前期必然捉衿见肘,工厂、固定资产的投资、产品的生产合格也需要研发及时间成本的投入,而下游市场渠道的开拓也需要时间,最终形成收入也有账期,上游货款的支出更需要合理统筹,这些都是需要不断的资金进入,而中小企业容易出现资金链前松后紧,甚至断裂的情况,难以为继其发展。

3.家族管理模式为主,缺乏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

据相关统计,我国成长起来的中小民营企业中,85%以上采用的是家族性质管理模式。家族性的管理模式在企业创始阶段,具有一定的先天优势。但伴随着社会的进步、企业发展与现代化管理模式的需要,企业的规模扩大和市场竞争的成熟度,对企业的治理的专业化、规范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缺乏科学的内部经营管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将大大制约公司发展空间。

(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认识存在偏差

我国各类银行对于中小企业的支持都存在自我缺乏主动性作为的现象,归纳下来其产生的成因主要是以下方面: ①大部分的中小企业无法提供足值的抵押物,造成还款来源难以保证,且各家银行多要求中小企业以提供强担保为进行授信支持的必要条件,而且中小企业抵押物价值低、贷款规模比较小,导致了相关的银行机构的积极性较低;②国内的商业银行受制于现行规章和银行管理体制而难有突破。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出部分规章至今对商业银行的授信业务具有较强约束力,商业银行对与担保机构分担风险的问题感到难以突破,因而各商业银行总行势必会针对性地对信贷业务提出大量的要求,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限制了下属的分支行对中小企业提供的支持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

(三)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力度较弱

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中小企业的能量不断释放,国家看到了其对经济发展的重大推动力,也不断制定了部分支持性的政策来鼓励引导中小微型企业的发展。但由于上层政策的制定没有考虑照顾到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中小企业差异化,加之相关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并未完全施展,许多地方政府浮于形式,各大金融机构并未真正予以在业务推动中真正将中小企业置于重要位置。所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分的扶持力度应当进一步加强。

(四)专业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不完善

上世纪90年代初,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作为我国第一家专业担保公司成立,之后几年开始我国的政府对政策性信用担保的扶持力度也不断增加。在这些良好的前政策性信用担保的保护支持下,国内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然而,近几年中小企业发展困境又开始逐渐凸显出来。

我国国内缺乏相应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环境,也无专门针对中小企业担保的法律,造成了担保行业缺失法律的保护,银行间与担保行业间合作难以突破性发展。

由于我国担保行业起步迟,体系十分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①担保行业中专业性人才较为匮乏,对风险识别、预判、防范的能力较差;②各级地方政府虽响应中央号召积极发展本土的担保公司,但担保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并未向中小企业倾斜,甚至出现担保公司骗取银行贷款,将资金用于其他投资的现象;③中小企业由于实力较弱,难以有效分散风险,而且国内缺少专业化的再担保机构。造成了担保机构进行为中小企业担保的过程中需要承担很大的风险,急需要相关的再担保机构为其提供再担保。但目前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建立时间较短,再担保机制仍需不断完善;④担保公司以降低自身风险为最主要目标,政策性扶持中小企业意识不强,从而导致了要求企业提供抵押或反担保的情况出现,造成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的增加的同时,并未解决真正解决担保问题,只是将抵押或保证担保替换为担保公司担保,失去了担保的实际价值。

三、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对策

(一)以法律条文形式为中小企业担保保驾护航

我国是依法治国的法治国家,经济发展需要有良好的法律环境为基础。中小企业的茁壮成长和为中小企业担保支持也离不开法律。

1.出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

国家合理合情,实事求是地考虑我国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困难,制定扶持其发展的法律,并严令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按法律执行,确保银行机构及担保机构也相应出具能够切实解决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融资困难的信贷政策及担保政策。

2.出台针对专业担保机构的法律法规

中央应该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来确立好企业、商业银行及担保机构三者之间的平等法律地位,明确商业银行对信用担保体系的支撑作用和双方分担信贷风险的责任和义务,保护专业担保公司应享有的权利,从而起到加强那些支持中小企业的专业担保公司信心作用,从而进一步使其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二)大力扶持商业性担保机构发展

担保行业由于是经营风险的新兴产业,进入的门槛较高,风险较大,许多民营资本对其望而却步,加之该行业出现的时间短,很多经营理念、经营模式不够成熟,所以,国内的商业性担保机构较少,多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造成了担保行业发展举步维艰。

为不断完善国内的金融担保体系,政府部门应该重视商业性担保机构的支持,主动利用政府强制性或引导性政策去影响行业发展。比如给予商业性担保机构补偿资金、风险分担、再担保和税收优惠方面支持,缓解商业性担保机构的发展疑虑,并对其进行引导,向其对中小企业的担保支持进一步进行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支持,从而增加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选择面,也不断增加担保体系内的内部竞争,使企业不至于长期处于弱势地位。

(三)维系融资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关系

在现行的全面开放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为了大家共同发展进步,不仅需要在双方所关心的各自利益和风险问题上做出彼此明确,也需要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建立起紧密的合作关系,真正做到互惠合作以此创造共赢局面,而不是存在所谓的金融歧视链,出现金融机构高人一等,担保机构逢迎讨好的现象。

而更为重要的是,由于高风险低收益是担保行业的行业特点,进行担保所能创造出的收益往往难以完全补偿其日常的经营风险。而担保机构也是属于企业的一部分,企业都是以追逐利润为目的,如果合作银行把风险一股脑全部转嫁给这些担保机构,而自己却能坐享高收益,势必造成其产生只要有担保就有利润的错误理念,甚至部分金融机构为了利润而出现不认真履行审查责任的情况,势必增加担保风险,这样十分不利于维系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长期和睦的关系。因此二者应做到相互平等,互惠共赢,共同应对处置风险。

(四)完善中小企业与担保机构、金融机构三者之间的关系

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授信支持,若借助于担保机构进行担保,那么三者之间就形成一个共同体,而首当其冲的担保机构作为企业与银行之间的中间桥梁,担保机构对企业所做出的贷前调查将直接影响银行对中小企业是否上报授信的意见。

目前国内的担保机构在确定是否为客户提供担保前,都明确指出需要上门核实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而所谓的担保前检查能否到位,是不是调查流于形式,或者由于担保机构调查人员的能力问题造成担保机构做出错误的判断将会直接给贷款银行传达出错误的信息,所以,担保机构在决定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之前,需要认真负责人地审查被担保的企业,重点要关注受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团队的业务水平。由于中小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于企业经营有着决定性作用,所以通过各种渠道调查企业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员的详细情况也十分关键。为了解中小企业的经济增长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调查人员须透彻了解担保企业的关联方和相关交易,确定其存在是否影响偿还贷款的能力,并在相关的调查报告中予以详细揭示,从而真正提前发现风险、识别风险,降低各自的损失。

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之间也应当密切沟通,因为信息具有的不对称性,导致二者都有可能对企业的真实实力做出不实的判断。而信息在相互之间的沟通中能起到筛选掉错误信息的作用,从而能够更好地得出最正确的结论,从而不错优质的有潜质的中小企业,真正做到为中小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

中小企业也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恶意夸大公司销售及盈利能力,不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数据,不伪造企业资料,从而为合作的银行、担保机构提供最真实的征信及信息情况,使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更便利地了解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提升中小企业在金融系统内的诚信度,减少二者对中小企业所带有的先天性歧视。

(五)大力发展担保类中介机构

担保机构或者银行金融机构获取信息都需要付出时间成本及人工成本,有时会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而中介机构作为市场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们可以将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之间紧密地串联起来。为了减少不必要的调查所耗费的成本,提高调查的效率,我国政府现阶段应大力鼓励社会服务业与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中小企业、政府等建立良好的关系,以大数据为基础性的起点,以此逐步发展好中小企业等的各类信息采集、以及征信情况,并将现有的评估面进行扩展,继而通过这些专业化中介机构及时检测掌握中小企业的各类信息,并要求合作的中介机构定期出具管理报告。出具的报告中应载明相关风险指标汇总与分析,从而做到资源共享,以此将中小企业日常经营中存在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合规风险及市场风险等方面信息提供给担保企业、金融机构,使他们更及时有效地获取准确的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从而降低担保和贷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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