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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用违约互换(CDS)的监管体系研究

2019-07-14田容至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消费导刊 2019年35期
关键词:市场准入交易商衍生品

田容至 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一、引言

CDS在我国金融市场上有着较大的需求,但发展较为缓慢。相比而言美国信用违约市场较为成熟。但由于其发展过快加之其监管不力从而诱发了2008年金融危机。因此加强CDS监管法制建设对促进CDS市场的健康发展、推进金融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CDS的运作机制和交易风险进行分析,深挖CDS的异化及其原因,从监管体系、监管主体和监管制度三方面出发,探讨CDS监管体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以期能够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的监管经验,从而对我国CDS的改革前景作出展望。

二、国内CDS的监管现状及问题分析

CDS的监管框架由监管模式、监管体系、监管主体和监管制度四个方面构成。由于在我国实行的行业监管模式具有历史原因,故本文不将监管模式作为讨论的范围。下面从国内CDS监管的体系、主体和制度三个方面对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

(一)我国CDS监管体系现状及问题

1.我国CDS监管体系现状

我国CDS真正意义上合法化得益于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制定的《信用违约互换业务指引》。同时CDS作为金融衍生产品,在实践之中也便相应的会受到《保险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

2.我国CDS监管体系的问题

我国CDS于场外交易,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监管总体而言相对较为宽松,直接原因便是监管体系没有有效地建立。在体制上,我国CDS由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同时自律监管位于主导的地位;在立法上,我国CDS立法分散,没有较为完善的立法格局;在主体上,“一行两会”的管理体制下交易商协会牵头进行相关的行动,在涉及其他部门的情况下各部门的协调一致间共同监管的困难相对较大;在具体的规则上,主要参考金融衍生品的相关要求,基本按照央行和银监会的规章进行制度安排,缺乏针对CDS的信息披露和市场准入的具体规则的设计。

我国CDS的监管目前仍处于探索的阶段,只是零散地分布于一些规定之中,没有形成较为有效的监管体系。一方面CDS监管主力军即交易商协会由于其自身自律协会性质的因素而导致其颁发的相关规定效力较低,另一方面对于CDS的相关的监管文件如定义文件和交易协议等也没有出台,因此很难起到监管的作用。我国CDS的监管体系根本不在于如何进行完善,而在于如何进行创设。

(二)我国CDS监管主体现状及问题

1.我国CDS监管主体的现状

我国的CDS是一种场外的信用衍生品,即交易的双方直接在交易所之外进行交易。也因此缺少较为严格的管理,使得场外交易成为了一片金融创新的宝地。目前我国CDS的监管属于多头监管。

2.我国CDS监管主体的问题

从当下的监管情况看,位于监管一线的交易商协会由于自身行业自律协会的性质,因为没有得到法律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授权使得其监管的权限也有着一定的限制,也因此监管文件的效力较低。而其他监管的主体本身事务繁杂,既没有分散的精力对CDS这个新生产品进行有效的监管,同时在专业能力上也很难相应地对监管的要求进行有效的匹配,因此虽然存在较多的监管机构,但对CDS监管仍然显得较为乏力。

(三)我国CDS监管规则及问题

1.市场准入规则的现状及问题

市场准入模式、市场控制方式以及市场准入条件三个方面的内容构成了CDS的市场准入规则。准入模式指CDS相关批准的部门和批准的方式,有“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三种类型。在CDS市场准入方面,我国没有形成完备统一的制度,相关的立法较为零散。从立法的视角来说,根据央行和银监会在金融衍生品角度制定的规章来规制一定程度上而言缺乏较强的针对性,交易商协会的业务指引也有着规定较粗、效力较低、执行力不足等问题,所以这三个方面的内容有待进一步完善。

2.信息披露规则的现状及问题

对于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其相关信息的披露是通过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以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总的指挥,通过银监会、证监会的有效辅助而运作的。在该过程下各个披露监管部门间披露内容的相关要求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为没有有效追责的相关规定,使得披露的规则缺少了一种强制的执行力。同时在实践的过程中,CDS交易主要对标金融衍生品信息披露的规则,因此对针对CDS的统一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表现出了一定的需求。

三、加强我国CDS监管的必要性

(一)我国CDS的异化

在CDS具体的运作过程中,有着“裸卖空”、过度证券化、衍生产品之间层层嵌套等问题。证券化改变了借款人和贷款人间的关系,使得市场不能够正确地纠正利益的冲突。同时交易主体泛化的过程中,信用风险未被分散的同时反而通过各类金融机构往整个金融市场进行转移与扩散,最终造成更大的破坏。

(二)CDS异化的根源

CDS异化与相关的监管部门在制度的突破紧密相关,有如下体现:

1.取消合约自由转让限制

为了节约相关成本,提升整体效率,ISDA发布的合约更新议定书的相关要求变相突破了合约自由转让的限制,从而使得转让方和金融机构对受让方的资质调查难以在较短时间内进行,为CDS的投机提供了操作上的可行性。

2.打破差价合约禁止规则

所有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合法化使得CDS具有了“物”的特征,成了一种“商品”,能够自由地进行转让,成了当事人之间进行交易的标的物,也便促进了投机交易的发展,使得监管的现实背离了监管的需求。

(三)其他国家监管趋向

CDS经过在国外二十余年的发展,拥有着丰富的可供参考的立法实践,有着较多具有一定参考意义的经验与教训,诸如“重塑”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多德-弗兰克法案》、英国的双峰监管模式以及《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中适用性规则等都能够为我们提供有价值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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