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出三不去”制度与现代婚姻法
2019-07-13路艳琦
路艳琦
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历史 天津 300387
在我国古代社会早期,人们认为离婚是不符合“礼”的要求的,所以很少有人会选择离婚。《诗》中写到“文王初载,天作之合”,《马太福音》第十九章写到“神作之合者,人不得而离之”。到后来即使是离婚,主动权也只在男方,女方是没有可能休夫的。后来出现了七出的制度,更是为出妻提供了条件依据。
本文主要着眼于“七出三不去”制度的影响进行考察,进而窥探中国古人对于离婚制度做出的努力,以及在时间迁移、社会发展后“七出三不去”制度对现代社会婚姻乱象的启发。
在我国古代的一些记载中我们可以寻找到对关于“七出”和“三不去”制度内容的记载、说明以及如何进行规范。比如在《仪礼·丧服》中有着“出妻之子为母”这一条内容,其中有记载着“七出者,无子一也,淫佚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1],《大戴礼记·本命》中也有对“三不去”的记载,即“妇有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2]
“七出三不去”制度规范了离婚制度。虽然“三不去”只是一种有限的、不对等的限制,但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男性肆意妄为的休妻行为。唐律明确了出妻的条件限制和细化了“三不去”的律条。规定无子出妻的年龄限制。后世出现出妻为丑的说法,这一制度又为后来的“和离”方式的出现提供了条件基础。
“七出三不去”制度不仅对传统时代的离婚行为有着很重要的意义,也为当代的婚姻法有着启迪作用。
在如今的法律制度中,还能看到古代法律制中“七出”、“三不去”的影子。在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该条是直接体现出七出中“淫去”的例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配偶依然与别的人同居或者结婚的,依然是婚姻关系结束的法定条件。差别只是体现在强调男女平等的社会,男方在婚姻中也是如此,应有忠实于妻子的义务。在现代的婚姻法中男女是平等的。另外,在“不事舅姑”方面,在当代也有继承和发展,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该条规定,是对孝敬父母赡养家人义务的要求,从中是可以看得出“七出”中不事舅姑、不顺父母的影子。在其他方面,也还有许多内容能体现出“七出”的影响。比如,当今夫妻双方婚前体检,发现有严重疾病影响身体健康,或者有重大传染病的,大部分选择放弃。“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四)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该条规定是“恶疾去”的体现;还有在我们周围最常见的,夫妻两人结婚后多年没有孩子,或者因身体状况无法生育的,大多以离婚收场。孩子是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关系的结晶,因为无子问题离婚的现象已经越来越普遍。
“三不去”是对离婚的限制,对于限制婚姻解除的条件上,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除此之外,并无其他的关于限制离婚的规定。
当今社会,虽然有着公正合理的婚姻法,也力图保持男女平等,但是还是存在着一些婚姻乱象。且不说有些地方结婚极尽奢华,彩礼的问题早已成为了热点。大额的彩礼使人们感叹,不得不说彩礼的问题也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即使当今社会人们的婚姻自由,可以拥有自己的爱情,为了感情而结婚,但是繁重的彩礼依然是当下婚姻的阻碍。此外,出轨问题和小三问题也是当今人们习以为常了的,我国虽然是一夫一妻的制度,但是还有一部分人,明明有妻子,家庭之外还有情人。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出轨和小三问题也是愈演愈烈了。人们越来越看重物质而不去在乎礼节和名声。当今的这些乱象,需加以思考并采取措施才能减少和避免。“三不去”对离婚的限制,是否可以给我们以启发,保护那些在婚姻中受伤的人。在制度的限制下,久而久之,自然而然会形成一种新的观念,来对抗如今的婚姻乱象。
“七出三不去”制度,虽然有着封建有着腐朽,但是否可以进行转化,启发解决当今的婚姻乱象。例如“三不去”中,“有所娶,无所归,不去”放到当今,无论男女,我们是否要考虑到生存压力以及人权,做出制度上的维护。“与更三年丧,不去”,如若是特别善良孝顺的人遭到婚姻的不幸,是否能有根据情况而分析的制度来助一臂之力。“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在如今又有多少例子是先贫贱后富贵而弃之。如果我们可以结合当今情况来补充和完善当今的婚姻制度,就可以进一步维护人们在婚姻中的权利,直面当今社会的婚姻乱象。
注 释:
[1] 《仪礼丧服》中提到七出,意为离婚后留下的子女要为出母服齐衰不杖期的丧期,具体参见蒲坚主编:《中国古代法制丛钞》(第一卷),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1年,第79页。
[2] 引自《大戴礼记·本命》原文内容:“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有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