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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案件审理论妇女权益的保障

2019-07-13刘妍朝阳市双塔区委党校

消费导刊 2019年51期
关键词:纠纷案件女职工维权

刘妍 朝阳市双塔区委党校

一、审理涉妇女权益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以来,朝阳市两级法院审理涉妇女权益案件14021件,主要为刑事和民事两种类型:刑事案件260件,集中在强奸、拐卖妇女、强迫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等严重刑事犯罪,其中,强奸罪179件,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14件,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12件,拐卖妇女罪15件,强迫卖淫罪3件,重婚罪5件,其他侵犯妇女人身权、财产权案件32件;民商事案件13761件,集中在婚姻家庭、劳动权益等民商事案件,其中,离婚纠纷案件11883件,婚姻财产纠纷案件700件,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案件79件,婚姻无效纠纷案件9件,登记后财产纠纷案件97件,赡养纠纷案件420件,继承纠纷案件164件,劳务合同纠纷案件274件。

二、涉妇女权益案件的特点

(一)涉妇女权益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三年来,涉妇女案件均有一定幅度上升,这一方面反映了妇女权益受侵害的现实状况较严峻,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广大妇女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学会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二)涉妇女权益案件出现新类型,但主要仍集中于几类传统典型案件。近年来,在审理中出现了婚姻自主权、生父母确认、探视子女权等新型案件,但从统计数字来看,涉妇女权益案件仍集中于刑事的强奸案、民事的离婚案两大类,前者占刑事案件总数的68.85%,后者占民商事案件总数的86.35%。其他案件类型则较少。

(三)权利遭到侵害的妇女的文化素质较低,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在妇女被侵权案件中,权利受侵害的妇女往往受教育程度较低,经济上较为贫困,辨别是非能力较差,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自醒自救能力。

三、审理中发现的问题

(一)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还需加强。由于受“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等封建礼教思想的影响,中国长期以来是以男性中心本位文化作为文化基础,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传统的影响依然存在。近年来,我市离婚诉讼案件居高不下,而妇女做为原告提起诉讼的就占72%,从一个侧面体现了妇女在家庭中的弱势地位。在财产分割执行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方面,多数妇女举证意识不强,举证能力有限,在离婚诉讼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及男方具备的过错情节如有第三者或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问题无法举证或无法充分举证而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支持。

(二)妇女劳动权益保障还存在缺失。

《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均明确规定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男女同工同酬,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但妇女受性别歧视现象仍经常发生,有法不依问题比较突出,如一些私营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在招工时拒绝录用女职工,或附加条件,规定女工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怀孕;一些饭店、宾馆等私营企业非法雇佣未成年女工,或不与女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工时,多数企业很少考虑保障妇女“四期”的特殊权益,个别单位甚至安排孕妇加班;女职工的工资待遇普遍低于男职工,“三险” (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得不到落实;一些企业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等。而大多数女职工法律素质不强,维权意识淡薄,自动放弃依法应享有的特殊权利,更加剧了侵权事情的频频发生。

四、对策与措施

(一)加强妇女维权工作的法律制度构建

1.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建议修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对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违法行为采取列举性规定和概括性规定相结合的方式,增加兜底条款:“其他重大过错行为”。同时,确立离婚损害赔偿较高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并明确对《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过错的举证责任,不应一味适用当事人举证的证据规则,而应根据过错的性质,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2.完善关于就业歧视的法律制度。建议在将来的反就业歧视立法中,须针对妇女的就业性别歧视行为作专门的法律规定,以规范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和用工行为,禁止从职业进入到工作评价、劳动报酬、职位晋升、职业安全等就业全过程的性别歧视,为受就业歧视的妇女寻求法律救济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3.完善保护农村妇女土地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一方面,在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对于外嫁女或再婚妇女出村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允许她们在承包期内继续自己行使或转包、租赁给他人或以土地使用权的形式出资。另一方面,确立认定农村妇女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在相关法律(如《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增加规定: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的,与其户口所在地的村民享有同等权益,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且在居住地劳动的,与居住地的村民享有同等权益。

(二)完善妇女维权工作司法机制建设

1.进一步参与源头建设,加强妇女维权立法工作。人民法院要跳出妇女权益遭到侵害后才能予以司法补救的传统思维模式,要从源头上积极参与涉及妇女权益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和修改,不断完善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要加强与立法机关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调研与论证,反映妇女维权工作在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新的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有价值的依据。

2.进一步拓宽宣传渠道,为妇女维权鼓与呼。由于文化传统等原因,我国妇女的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还有欠缺,妇女自我维权的意识还较弱,妇女维权的道路依然很漫长。

3.进一步改革诉求机制,为妇女维权畅通法律救济途径。人民法院在司法改革中要逐步突破传统法律框架和传统诉讼模式在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局限,推行妇女维权公益诉讼,对当前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比较严重的情形,如就业歧视、性骚扰、家庭暴力等先行纳入收案范围,对侵害妇女受教育权、政治权等情形逐步纳入收案范围,为妇女维权提供合理有效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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